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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284-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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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284-2009 英文版 369 GB 24284-2009 [PDF]天数 <=3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GB 24284-2009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4284-2009 (GB24284-2009)
中文名称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英文名称 Regulation of safety and technology for fireworks show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G89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30
字数估计 16,147
发布日期 2009-07-24
实施日期 2009-09-01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的等级划分及要求、燃放要求、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估。本标准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

GB 24284-2009: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GB 24284-2009 英文名称: Regulation of safety and technology for fireworks show ICS 71.100.30 G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284-2009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焰火燃放的等级划分及要求、燃放要求、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 19593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GB 19594 烟花爆竹 礼花弹 GB 19595 烟花爆竹 引火线 GB 20208 烟花爆竹 礼花弹发射炮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在指定场地和规定时间,有组织并经编排设计,由专业人员燃放一定数量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 花、舞台焰火等烟花爆竹产品的作业。 3.2与燃放有关的设备安装、产品装填、线路连接、点火系统检测、点火控制等作业。 3.3利用电流控制点火的设备。 3.4由脚线、桥丝、滴状点火药、保护漆和短路套组成的点火元件。 3.5单个烟花产品爆炸后最大覆盖面的半径。 3.6从燃放点边缘到观众、建筑物、重要场所等之间的最短水平距离。 3.7产品或产品组之间的最小间距。 4 等级划分及要求 4.1 等级划分 按照所燃放礼花弹及组合烟花的规格和数量将大型焰火燃放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具体见 表1,表1规定条件之外的其他烟花不作等级划分。 4.2 各等级大规格礼花弹数量要求 Ⅰ级焰火燃放:8号以上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15%,其中12号以上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 弹总数的2%,10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3%,大号礼花弹规定数量可用小号礼花弹代替; Ⅱ级焰火燃放:8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的5%;Ⅲ级焰火燃放:6号礼花弹不应超过礼花弹总数 的20%;Ⅳ、Ⅴ级焰火燃放不作规定。 4.3 其他 4.3.1 非封闭舞台焰火燃放仅能燃放舞台架子烟花(含瀑布)、舞台喷花(含花束、喷花)、舞台旋转(有 轴)烟花、烟雾类、单发彗星。 4.3.2 升空类、旋转升空类烟花的升空高度、旋转范围及跌落物应满足GB 10631等标准规定的相关安全要求。 5 燃放要求 5.1 资质 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质。 5.2 人员 5.2.1 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承担燃放作业的有药安装、装填、点 火、检测等作业人员应具有燃放作业证。 5.2.2 Ⅰ级焰火燃放应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Ⅱ级焰火燃放应有一名中级以上(含中 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Ⅲ、Ⅳ、Ⅴ级焰火燃放应有一名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 导;专业技术人员应是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专业人员。 5.2.3 焰火燃放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和专职保管员。 5.2.4 未成年人、其他妨碍或影响燃放安全的人员不应从事焰火燃放作业。 5.3 场地 5.3.1 应满足相应等级要求且坚实、平整,其他有关要求参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3.2 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要求,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参见附录A;表2中安全距离可视具体情况根 据产品种类由评估专家在±30%内增减,有安全防护措施(如屏障)时,可视具体情况由评估专家评估确定。 5.3.3 内部距离应符合表3规定。 5.3.4 燃放现场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不应在非承重建筑物顶、桥梁、水库堤坝、车站、码头等燃放礼花弹。 5.3.5 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应经3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燃放。 5.4 舞台焰火燃放要求 5.4.1 不应在全封闭场地燃放。 5.4.2 安装应牢固。 5.4.3 单发彗星(吐珠)、无烟花束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物,其他产品焰火着火 点周围2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物。 5.4.4 所有产品之间不应用引火线连接,应用电点火头引燃,不应用手工点火。 5.5 作业方案 5.5.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应有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方案由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组成。 5.5.2 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制定。 5.5.3 技术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大型焰火燃放等级、时间、地点及活动主题相应的编组文字说明; b) 拟燃放产品的种类与数量,礼花弹产品的规格和数量; c) 燃放场地及拟燃放产品布置示意简图; d) 燃放器材的基本情况及点火方式; e) 燃放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人员分工及职责、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f) 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 5.5.4 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根据大型焰火燃放等级,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承担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和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责; b) 现场人员分工、岗位和职责; c) 烟花爆竹产品及有关器材运输和临时储存、保管的安全措施; d) 实施有药施工、燃放和清场期间的安全保卫措施; e)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5.5.5 技术设计方案由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后,应经作业单位设计审核人员审核和单位技术领导批准, Ⅰ、Ⅱ级焰火燃放技术设计方案应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5.5.6 组织实施方案应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 5.6 产品、设备及辅助材料和工具 5.6.1 产品应符合GB 10631、GB 19593、GB 19594要求,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6.2 引火线及电点火头应符合GB 19595和相应标准要求。 5.6.3 设备应满足相应燃放等级要求,质量合格。 5.6.4 发射炮筒应满足一筒一弹和GB 20208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5.6.5 辅助材料和工具应满足燃放安全要求。 5.7 安装发射炮筒 5.7.1 发射炮筒应采取双层钢管、木架等固定架固定或将发射炮筒高度的三分之一用砂土固定。 5.7.2 发射炮筒、组合烟花底部与地面应平实接触,所接触的地面硬度一致。需倾斜发射时,筒底的空 隙应用木块等硬质材料填实,发射点至倾斜方向观众及周围物的距离应大于对应礼花弹(8号以下)发 射高度的1.5倍;8号以上(含8号)不宜倾斜发射。 5.7.3 发射炮筒固定示意图参见附录B。固定发射炮筒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发射炮筒安装应稳固、松紧适度,保证燃放过程当中不倒筒、不散架; b) 7号、8号发射炮筒应按内部距离单独固定; c) 10号以上发射炮筒应单个独立固定; d) 每一固定发射炮筒的独立架固定发射炮筒数应符合表4要求。 5.7.4 发射炮筒安装完毕后、装填前,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应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 括发射炮筒和架子的稳定性、角度、发射炮筒间距等。 5.8 装填、连接、检测 5.8.1 装填、连接、检测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工作区标识,且主办方应安排专人警戒;待装填的焰火 产品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8.2 礼花弹装填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装填前不应连接电点火头(有接驳器且有短路措施的除外); b) 发射炮筒内不应有水或其他残留物,一筒一弹,且不应重复填弹; c) 礼花弹装填时应轻轻填至相应规格的发射炮筒底,不应倒置; d) 受潮、漏药、开裂等的礼花弹不应装填; e) 产品装填后,应及时对发射炮筒口采取防潮、防火措施。 5.8.3 架子烟花的搭架由专业人员施工,架子应稳定牢固,架高不宜超过30m。 5.8.4 其他产品固定与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吐珠类产品的固定应牢固,倾斜发射时,其安全距离应满足其发射高度1.5倍的要求; b) 水上烟花应根据水面宽度确定发射角度,以确保焰火产品在设计的安全水域区展现效果; c) 特殊设计的产品燃放应满足安全要求。 5.8.5 引火线连接应正确牢固,并采取防水、防火措施;裁切引火线时,应使用锋利的刀片。 5.8.6 安装布线结束后,应对点火系统进行检测;检测时,无关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 5.9 点火 5.9.1 确认燃放现场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点火。 5.9.2 Ⅰ、Ⅱ、Ⅲ、Ⅳ级焰火燃放的点火应采用点火设备远距离点火,Ⅰ、Ⅱ级焰火燃放的宜采用程控系统点火。 5.9.3 采用无线点火时,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专用频段。 5.9.4 点火控制区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5.10 暂停或终止燃放 实施燃放作业时遇有下列情况,应暂停或终止燃放: a) 现场风向突然改变,可能危及观赏人员; b) 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 c) 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d) 发生膛炸、低炸、筒口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况; e) 现场燃放作业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燃放的情况。 6 安全管理 6.1 燃放作业人员应穿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服装,佩戴明显标志;燃放及清场时,应戴安全帽。 6.2 燃放作业人员应按章操作,酒后不应上岗。 6.3 安全员应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 6.4 焰火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运输。 6.5 在燃放现场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或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焰火产品的 临时储存保管点,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由现场保管员或专人负责看管; b) 严禁同室保管与焰火产品无关的物品。 6.6 清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放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及时关闭点火系统,切断电源;30min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查清 场,清场时应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现场; b) 清场时应先检查礼花弹燃放区,发现哑弹或其他未引燃的烟花时,应由燃放技术人员处理; c) 焰火燃放剩余产品应在燃放现场安全拆除电点火头,成箱包装后回收。 6.7 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组织指挥,组织实施大型焰火燃放,应设指挥部,统一负责燃放、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 护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指挥工作。 b) 安全警戒包括: 1) 大型焰火燃放的警戒范围和时间、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时间、消防设备的设置地点和位置, 由指挥部根据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及现场环境特点确定。 2) 所有进入燃放现场的通道和入口区都应当配备人员警戒。 3)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在未接到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岗。 4) 指挥长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5) 明确要求在燃放作业现场及周边地区设置有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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