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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5194-2010 (GB25194-2010) | | 中文名称 |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service lif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Q78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90 | | 字数估计 | 66,636 | | 发布日期 | 2010-09-26 | | 实施日期 | 2011-06-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6号(总第16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 kg, 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 |
GB 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2010 英文名称: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service lifts
ICS 91.140.90
Q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
应遵守的安全准则。杂物电梯是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和
结构型式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借助于钢丝绳或链条悬挂或柱塞支撑,由电力或液压驱动在与铅垂线
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
1.2 除了本标准的规定外,应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如潜在的爆炸气体、极端的气候、
地震、危险货物品的运送等)的补充要求。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1.1所述驱动方式以外的杂物电梯;
b) 本标准实施前安装的及已完成重大改装的杂物电梯(见附录E);
c) 升降器械,如链斗式升降机、矿山升降机、舞台升降机、带有自动吊笼的器械、施工升降机、船用
电梯、海上开采或钻井平台、建筑和维护用的设备;
d) 导轨与铅垂线的倾斜度大于15°的杂物电梯;
e) 运输、安装、维护和拆卸杂物电梯期间的安全;
f) 井道壁、轿厢与层门(包括视窗)使用了玻璃。
然而,上述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涉及噪声与振动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与杂物电梯的安全使用无关。
本标准未涉及火灾的蔓延情况。
1.4 因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轿厢的尺寸不应大于:
a) 轿底面积1.0m2;
b) 轿厢深度1.0m;
c) 轿厢高度1.20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m。
尤其是,作为运送货物的升降设备,如果其轿厢尺寸超过以上任何一项参数,则不属于杂物电梯的范畴。
1.5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杂物电梯。
注:超过上述速度的杂物电梯,应采用适当的附加要求以便获得同等的安全性。
5 井道
5.1 总则
5.1.1 本章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杂物电梯的井道。
5.1.2 杂物电梯的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
5.1.3 液压杂物电梯的液压缸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但可延伸至地下或其他空间内。
5.2 井道的封闭
5.2.1 杂物电梯应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和顶板与周围环境分开。
仅允许有下列开口:
a) 层门开口;
b)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 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 通风孔;
e) 井道与机房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孔;
f) 根据5.5所述,杂物电梯之间或杂物电梯与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g) 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见0.3.13.2),井道与机房隔开的顶板上的开孔。
5.2.2 检修门和垂直铰接的检修活板门
5.2.2.1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除了检修需要外,一般不应采用。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尺寸应与它们在井道中的位置、用途以及需要承担的工作的可视性相适应。
5.2.2.2 检修门和垂直铰接的检修活板门不应向井道内部开启。
5.2.2.2.1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
和锁住。即使在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锁住的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5.2.2.2.2 仅当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杂物电梯才能运行。为此,应按14.1.2规定
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
该项要求不适用于仅通向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但适用于通向井道中装有限
速器(如果有)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见9.9.2.6.2)。
5.2.2.3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是无孔的,并且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
注:考虑与相关建筑物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见0.2.5)。
5.2.2.4 应按6.2的规定提供通向上述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安全通道。
5.2.3 井道的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但不应用于非杂物电梯用房的通风。
5.2.4 井道内的部件
5.2.4.1 从层门地坎上任一点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应大于600mm。
如果达不到以上要求,则应提供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并设置在与上述要求相应的位置。
注:注意层站之间的距离。
5.2.4.2 如果未按5.2.4.1要求设置,则井道应允许人员进入,且轿厢上应设置可在任一层站附近防
止轿厢移动的装置,该装置应符合9.7.4的规定,另外,轿顶还应符合8.3.2.2的规定。
注:注意层站之间的距离。
5.3 井道壁、底面及顶板
井道的结构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驱动主机施加的、液压缸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
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以及轿厢装卸载产生的载荷等。
注:考虑国家建筑规范的相关规定(见0.2.5)。
5.4 位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若在杂物电梯的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则应按9.7和10.3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5.5 井道内的防护
5.5.1 在维护人员可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或平衡重)运行的区域应具有下列a)或b)的防护措施:
a) 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杂物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2.50m的高度。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0m。
如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遵循GB 23821-2009中4.2.4的原则。
b) 按5.6.4.2的规定,将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行程限制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1.80m的高度处。
5.5.2 在装有多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井道中,不同杂物电梯和(或)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以及在杂
物电梯与电梯之间应设置隔障。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遵循GB 23821-2009中4.2.4的原则。
5.5.2.1 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的高度。
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5.5.2.2 若轿顶边缘与相邻杂物电梯或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0m,则这种隔障应延伸到整个井道高度。
隔障的宽度不应小于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防护部分的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0m。
5.6 顶层高度和底坑
5.2.4.2所规定的装置在顶层高度范围停止轿厢时,应保证在轿顶以上有1.80m 的自由垂直距离。
5.6.1 曳引式杂物电梯的顶部间距
5.6.1.1 当对重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轿厢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1.2 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2 强制式杂物电梯的顶部间距
5.6.2.1 轿厢从顶层层站向上直到撞击井道顶部最低部件时的制导行程不应小于0.20m。
5.6.2.2 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
小于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3 液压杂物电梯的顶部间距
5.6.3.1 当柱塞按12.3.2.3的规定通过其行程限位装置到达其上限位置时,轿厢的导轨长度应能提
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3.2 当轿厢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
小于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5.6.4 底坑
5.6.4.1 井道的下部应设置底坑,除缓冲器座、限位挡块、液压缸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其底部应
平整。在导轨、缓冲器及隔障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应渗水或漏水。
5.6.4.2 对人员可进入的井道(见0.3.13),应有一种可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应
保证在0.20m×0.20m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有1.80m的自由垂直距离。
为此设置的装置应永久性地保留在井道内,并应确保其有效性。
5.6.4.3 对人员可进入的井道(见0.3.13),底坑内应设置:
a) 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开门进底坑时容易接近,并且应符合14.2.2和15.7规定;
b) 电源插座(见13.6.2)。
5.6.4.4 对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见0.3.13),底坑地面应能从井道外部进行清扫。
5.7 井道的专用
井道应为杂物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应装设与杂物电梯无关的电缆、设备等。井道内允许设置采暖设
备,但不应用蒸汽和高压水采暖。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设置在井道外面。
6 机房
6.1 总则
6.1.1 机房不应用于杂物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置非杂物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
6.1.2 如果机房不与井道相邻,连接机房与井道的液压管道和电气线路应全部或部分安装在专门为此
预留(见12.3.3)的套管或线槽内。
6.1.3 人员可进入的机房(见0.3.13.2)应有地面。
6.2 通道
6.2.1 通则
只有胜任人员才能接近驱动主机及其附件。
应为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提供安全、无阻碍的通道。
这些门的最小净尺寸应满足更换杂物电梯部件的需要。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在开启时不应占用6.3.2规定的最小空间。
6.2.2 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
应设置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以接近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附件。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的最小尺
寸为0.60m×0.60m,或即使在机房尺寸不允许的情况下,开孔尺寸也应满足更换部件的需要。
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均不应大于600mm。
6.2.3 人员可进入的机房
6.2.3.1 供人员进出的水平铰接的活板门,应提供不小于0.64m2 的通道面积,该面积的较小边不应
小于0.65m,并且该门能保持在开启位置。
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够支撑两个人的重量,每个人按1000N计算,作用在
门的任意0.20m×0.20m面积上,门应无永久变形。
检修活板门除与可收缩的梯子连接外,不应向下开启。铰链(如果有)应为不能脱开的型式。
当检修活板门开启时,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置1.10m高的护栏)。
6.2.3.2 供人员进出的检修门的尺寸不应小于0.60m×0.60m。
检修门门槛不应高出其通道水平地面0.40m。
6.2.3.3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打开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即使在锁住的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6.3.1 维护用的站立区域应采取防滑措施(如花纹钢板)。
6.3.2 尺寸
6.3.2.1 在控制屏或控制柜前应有一块净空面积,该面积:
a) 深度,从屏(柜)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小于0.70m;
b) 宽度,取两者中的较大值:0.50m或屏(柜)的全宽。
6.3.2.2 在需要检修、维护或紧急人工操作(见12.2.4)的机械部件前面,至少在门的高度范围内有一
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并保证在下列情况下门都能被完全打开:
a) 在部件前面;或
b) 在检修门门槛前面(0.70m×0.60m)。
6.3.2.3 在任何情况下,供活动或操作所需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
上述净高度从机房顶梁下面测量到下列地面:
a) 通道区域的地面;
b) 工作区域的地面。
6.3.3 插座
应至少提供一个插座(见13.6.2)。
注:照明见13.6。
6.3.4 设备搬运
在机房顶梁或横梁的适当位置上,应装备具有安全工作载荷标志(见15.4.4)的金属支架或吊钩,
以便起吊较重设备(见0.2.5和0.3.14)。
7 层门
7.1 总则
在运入轿厢的井道开口处应设置无孔的层门,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小。
此运动间隙不应大于6mm。由于磨损的原因,该间隙值允许达到10mm。如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应从凹底处测量。
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7.2.1 即使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后,门及其框架的结构也不应产生变形。
注:宜采用金属制造。
7.2.2 火灾情况下的性能
如果建筑物需要层门具有防火性能,则该层门宜按EN81-58的规定进行试验。
7.2.3 机械强度
7.2.3.1 层门及其门锁在锁住位置时应具有如下的机械强度:用300N的力垂直作用于层门门扇的任
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分布在5cm2 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
a) 无永久变形;
b) 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c) 在试验期间和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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