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 25462-2010, GB25462-2010
| 标准编号 | GB 25462-2010 (GB25462-2010) | | 中文名称 |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yeast industr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Z60 | | 字数估计 | 9,94 | | 发布日期 | 2010-09-27 | | 实施日期 | 2010-10-01 | | 引用标准 | GB/T 6920-1986; GB/T 11893-1989; GB/T 11894-1989; GB/T 11901-1989; GB/T 11903-1989; GB/T 11914-1989; HJ/T 195-2005; HJ/T 199-2005; HJ/T 399-2007; HJ 505-2009; HJ 535-2009; HJ 536-2009; HJ 537-2009;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71号(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8号(总第163号)) | | 发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
GB 25462-2010: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2010 英文名称: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yeast industr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
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酵母工业
以甘蔗糖蜜、甜菜糖蜜等为原料,通过发酵工艺生产各类干酵母、鲜酵母产品的工业。
3.2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酵母工业建设项目。
3.4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酵母产品(以纯干酵母重量计)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 2011年 1月 1日起至 2012年 12月 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3年 1月 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
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
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
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
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
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所列的方法标准。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