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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7695-2011 (GB27695-2011) | | 中文名称 | 汽车举升机安全规程 | | 英文名称 | Safety rules for automobile lif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J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53.020.99 | | 字数估计 | 19,133 | | 发布日期 | 2011-12-30 | | 实施日期 | 2012-12-01 | | 引用标准 | GB 2893; GB/T 3323; GB/T 3811-2008; GB 4208; GB/T 4842; GB/T 5117; GB/T 5118; GB 5226.2-2002; GB/T 5293; GB/T 5972; GB/T 6074; GB/T 8110; GB/T 12470; GB 15052; GB/T 19418; GB/T 20118; GB 50054; HG/T 2537; JB/T 6061; JB/T 6062; JB/T 10559; JT/T 15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举升机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报废和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用, 动力源为液压传动、机械传动的汽车举升机。 |
GB 27695-2011: 汽车举升机安全规程
GB 27695-2011 英文名称: Safety rules for automobile lift
ICS 53.020.99
J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011-12-30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举升机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报废和检查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用,动力源为液压传动、机械传动的汽车举升机。
3 金属结构
3.1 设计要求
3.1.1 汽车举升机金属结构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材料、结构型式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
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含疲劳强度)、稳定性、刚性和有关安全性方面的要求。
3.1.2 在金属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对主要的受力构件还应注明对钢材
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另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
3.2 材料
汽车举升机主要受力构件的钢材选择应符合GB/T 3811-2008中5.3.1.1的规定。
3.3 结构件焊接要求
3.3.1 结构件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且应符合GB/T 5117或GB/T 5118
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T 8110或GB/T 5293的规定;
b)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应符合
GB/T 5293和GB/T 12470的相关规定;
c) 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氩气应符合GB/T 4842的规定;使用的二氧化碳气体应符合 HG/T 2537的规定。
3.3.2 汽车举升机主要受力构件及与其连接的全焊透熔化焊焊接接头的焊缝等级应符合JB/T 10559
中焊缝等级1、2、3级的分级规定。
3.3.3 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达到JB/T 10559中1级
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达到GB/T 3323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b) 2级焊缝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达到JB/T 10559中
2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采用射线检验时应达到GB/T 3323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低于Ⅲ级。
c) 3级焊缝可按具体情况进行抽检,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级应达到JB/T 10559中
3级焊缝的验收准则要求。
3.3.4 磁粉探伤应符合JB/T 6061的规定,渗透探伤应符合JB/T 6062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进行表面探伤:
a) 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
b) 设计文件规定。
3.3.5 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1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GB/T 19418的B级;
b) 2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GB/T 19418的C级;
c) 3级焊缝钢的弧焊接头缺陷质量分级应符合GB/T 19418的D级。
3.4 金属结构的修复及报废
3.4.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3.4.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设计厚度的10%
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4.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按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
布措施,或停止使用。
3.4.4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4 主要零部件
4.1 钢丝绳
4.1.1 汽车举升机举升和平衡用钢丝绳应采用性能不低于GB/T 20118规定的钢丝绳,举升用钢丝绳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7,平衡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4.1.2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
4.1.3 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报废应符合GB/T 5972的有关规定。
4.2 链条
4.2.1 汽车举升机使用的链条,应采用性能不低于GB/T 6074规定的链条,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4.2.2 链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链条伸长量达原长度的1.5%;
c) 链条及孔直径磨损量达原直径的5%;
d) 链板厚度及宽度磨损量达原厚度及宽度的10%。
4.3 滑轮
4.3.1 滑轮应设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本体
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0.5倍。
4.3.2 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轮罩壳。
4.3.3 滑轮直径与举升用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大于18。
4.3.4 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裂纹等);
b)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 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 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4.4 螺母和丝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螺纹牙折断;
c) 螺纹牙磨损变形达到螺距的5%;
d) 受压螺杆其外径母线直线度公差大于1000∶0.6,且全长超过杆长的4000∶1。
5 液压系统
5.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设定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同时不应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5.2 液压系统应有符合液压元件对介质清洁度要求的过滤器或其他防止油污染的装置。
5.3 液压系统的液压油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按环境条件选用;油箱的最高和最低油位应有
明显的油位标志。液压系统工作时,液压油的最高温升不得影响安全性能。
5.4 液压系统应在合适部位设置排气装置。
5.5 液压系统应设置停电时使汽车举升机能下降的装置。
5.6 应在系统中适当位置设压力检测点并在液压系统原理图中注明。
5.7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压系统在装配、安装、保养和维修过程中落入污物,污染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8 液压钢管连同它们的终端部件,爆破压力与设计工作压力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5.9 液压软管连同它们的终端部件,爆破压力与设计工作压力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4。
5.10 液压缸的端口和阀(例如:保护阀)之间的焊接或装配连接件爆破压力与设计工作压力的安全系
数不应小于2.5。
6 电气
6.1 电源切断
汽车举升机应装设切断举升机总电源的电源开关。
电源开关可以是隔离开关、与开关电器一起使用的隔离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上述三种型式
的电源开关应符合GB 5226.2-2002中5.3.2、5.3.3的要求。
6.2 总断路器
总电源回路应设置总断路器,其额定电流应大于汽车举升机额定工作电流,电流整定值应大于汽车
举升机最大工作电流。总断路器的断弧能力应能断开汽车举升机上发生的短路电流。
6.3 动力电源接触器
动力电源回路宜设能够分断动力线路的接触器。
6.4 紧急停止开关
每台汽车举升机应设置具有紧急停止功能的开关,该开关不能自动复位。
7 控制与操作系统
7.1 控制与操作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在正常使用中汽车举升机能安
全可靠地运转。
7.2 控制与操作系统的布置应使操作人员对汽车举升机工作区域及所要完成的操作有足够的视野。
7.3 应将操作杆或按钮布置在操作人员能方便操作的位置。控制与操作装置应用文字或代码清晰地
标明其功能(如用途等)。
7.4 操作装置控制电压不应超过36V。
7.5 以控制上升及下降为目的的操作装置,应采用“手离即停”的方式。
7.6 对于采用多个操作控制点控制一台汽车举升机的,应具有电气互锁功能,在任何给定时间内只允
许一个操作控制点工作。每个操作控制点均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
8 电气保护
8.1 电动机的保护
电动机应具有如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a) 瞬动或反时限动作的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约为电动机最大起动电流的1.25倍;
b) 具有热过载保护功能。
8.2 线路保护
所有线路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能
分断线路。对于导线截面较小,外部线路较长的控制线路或辅助线路,当预计接地电流达不到脱扣电流
值时,应增设热脱扣功能,以保证导线不会因接地而引起的绝缘烧损。
8.3 错相和缺相保护
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设置错相和缺相保护。
8.4 失压保护
当汽车举升机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
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8.5 接地
8.5.1 设计者应按不同的配电网形式设计不同型式的接地故障保护,并由用户负责实施。接地故障保
护应符合GB 50054的有关规定。
8.5.2 汽车举升机本体的金属结构应与供电线路的保护导线可靠连接。
8.5.3 汽车举升机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按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
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8.5.4 严禁用汽车举升机金属结构和接地线作为载流零线(电气系统电压为安全电压除外)。
8.5.5 在每个引入电源点,外部保护导线端子应使用字母PE来标明。其他位置的保护导线端子应使
用图示符号 或用字母PE,或用黄/绿双色组合标记。
8.5.6 保护导线只用颜色标识时,应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黄/绿双色组合。如果保护导线能容易地按其
形状、位置或结构(如编织导线)识别,或者绝缘导线难以购到,则不必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颜色代码。但
应在端头或易接近部位上清楚标明图示符号 或黄/绿双色组合标记。
8.5.7 对于保护接零系统,汽车举升机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对于保护接地系统的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8.6 绝缘电阻
在电路与裸露导电部件之间施加500V时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对于不能承受所规定的测试电压的元件(如半导体元件、电容器等),试验时应将其短接。试验后,
被试电器进行外观检查,应无影响继续使用的变化。
8.7 防护等级
室内工作的汽车举升机,其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中的IP3X;在露天工作的汽车举
升机,其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中的IP44。
9 安全防护装置
9.1 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
9.1.1 汽车举升机应设置限制运动行程的安全装置,汽车举升机的升降台、托臂在下降到最低位置及
举升到最大举升高度的位置时,应具有自动停机装置。
9.1.2 靠托臂举升工作的汽车举升机应设置托臂回转角度锁紧装置,调整好角度后,托臂承载时回转
方向应被锁紧。锁紧系统应设计成能承受汽车举升机额定载荷的4.5%,而无永久变形;或能承受汽车
举升机额定载荷的6.75%,而无断裂。这两种情况下,锁紧系统承受的载荷分别不得小于1500N和
2250N。假定这些载荷沿水平最不利方向作用在承载点上,且支撑臂完全展开。
9.2 防止钢丝绳及链条突然断裂,油管突然爆裂的安全装置
液压式汽车举升机应设有钢丝绳及链条突然断裂,油管突然爆裂的安全保护装置。
9.3 防止被举车辆自然下降的安全装置
汽车举升机应设有在升降过程中防止被举升车辆自然下降的安全装置。
9.4 防止损伤车顶的安全装置
门式汽车举升机应配备防止损伤汽车车顶的装置。
9.5 防止车轮滚动的安全装置
平板组合升降台式汽车举升机,应配备防止车轮滚动的装置。
9.6 机械式汽车举升机安全自锁装置
机械式汽车举升机任何工作点都能安全自锁,且应设有工作螺母失效保护装置。
9.7 液压式汽车举升机机械锁止装置
液压式汽车举升机除液压系统能自锁外,还应设有机械或液压锁止装置。
9.8 同步装置
具有两个以上升降台、托臂的汽车举升机应设有保持同步升降的装置,在升降的有效工作行程范围
内汽车举升机上升和下降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各托臂支撑面的相对高度差不超过50mm;
---升降台的倾斜度不大于1°;
---不同步性不大于3mm/10s。
若未满足上述条件,汽车举升机必须立刻停止运行并报警。
9.9 防护罩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
置。汽车举升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链轮、链条、钢丝绳、滑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10 汽车举升机的铭牌、安全标志
10.1 每台汽车举升机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铭牌,铭牌应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制造商名称;
---产品名称和型号;
---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举升质量等);
---电源条件;
---出厂编号;
---制造日期;
---执行标准。
10.2 应在汽车举升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在汽车举升机的危
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GB 15052的规定。安全标志
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
11 汽车举升机作业管理
11.1 安全工作制度
对于汽车举升机的举升作业,应建立一套安全工作制度并遵守。安全工作制度应包括如下:
a) 汽车举升机的选用;
b) 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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