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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645.1-201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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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645.1-2012 英文版 169 GB 28645.1-2012 [PDF]天数 <=3 危险品检验安全规范 化学氧气发生器 GB 28645.1-2012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8645.1-2012 (GB28645.1-2012)
中文名称 危险品检验安全规范 化学氧气发生器
英文名称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dangerous goods -- Chemical oxygen generator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A80
国际标准分类 13.300
字数估计 7,711
引用标准 GB/T 2828.1; GB/T 4857.5; GB 19432; GB 19434; GB 19458; United Nations '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 sixteenth revised edition; United Nations "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P
采用标准 United Nations '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the 16th revised edition, NEQ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17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氧化性物质的化学氧气发生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性能试验、包装规定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含氧化性物质的化学氧气发生器的标记和检验, 不适用于含有爆炸式启动装置且列入第1的化学氧气发生器的检验。

GB 28645.1-2012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dangerous goods.Chemical oxygen generator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危险品检验安全规范 化学氧气发生器 2012-07-31发布 201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 等效。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李学洋、熊中强、韩伟、赵琢。 危险品检验安全规范 化学氧气发生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氧化性物质的化学氧气发生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性能试验、包装规定和检验 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含氧化性物质的化学氧气发生器的标记和检验,不适用于含有爆炸式启动装置且列 入第1类的化学氧气发生器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 19432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4 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58 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 册》、GB/T 282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批 inspectionlot 相同牌号的材料、同一制作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和尺寸的气瓶,简称批。 3.2 装有化学品在启动后即释放由化学反应产生的氧气的装置。 4 要求 4.1 一般外观要求 4.1.1 化学氧气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的设计、制造、试验和装备要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能承受 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4.1.2 发生器材质不得与拟装货物发生任何影响其强度的反应。 4.1.3 发生器上的铸印、印刷或粘贴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GB 19458有关 规定要求。 4.2 性能要求 4.2.1 在不适用外包装的情况下,发生器应能耐受从1.8m高度以最易受损部位跌落在坚硬、无弹 性、平坦的水平表面上的试验,既不漏失内装物,也不造成启动。 4.2.2 有启动装置的发生器应至少有两种能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 5 性能试验 5.1 试验设备 跌落试验仪,符合GB/T 4857.5要求。 5.2 跌落高度 跌落高度为1.8m。 5.3 试验步骤 5.3.1 第一组三个试样的跌落部位:将样品倾斜至上部凸棱处于最高点,重心的重力线通过下部凸棱 处,与冲击面垂直,以该最低点撞击冲击面上。如样品无凸边,则应以圆周接缝或边缘撞击。 5.3.2 第二组三个试样的跌落部位:应以第一组跌落时,所没有试验到的最薄弱部位撞击在冲击面上, 如阀门保护装置、样品焊(接)缝处。 5.3.3 对跌落后的样品,观察内容物是否泄漏,发生器是否启动。 6 抽样 一般外观抽样按GB/T 2828.1正常检测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抽样数量见表1,跌落试验 抽样数量为6件。 表1 外观抽样数量 单位为件 批量范围 抽样数量 1~8 2 9~15 3 16~25 5 26~50 8 51~90 13 91~150 20 151~280 32 281~500 50 501~1200 80 1201~3200 125 3201~5000 200 7 包装规定 7.1 发生器单件包装应符合Ⅱ类包装性能水平。 7.2 若使用中型散装容器或大包装应符合GB 19434和GB 19432规定。 7.3 装运发生器的包装件应在包件中有一个发生器启动时能满足如下条件: a) 其他发生器不会启动; b) 材料不会点燃; c) 整个包件的外表面温度不会超过100℃。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8.2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8.3 判定规则 8.3.1 外观 按标准要求首先进行一般外观检验,判定规则采用GB/T 2828.1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 量限为4.0(AQL=4.0),合格判定数见表2。 表2 合格判定数 单位为件 正常一次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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