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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495-201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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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495-2013 英文版 479 GB 29495-2013 [PDF]天数 <=3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9495-2013 (GB29495-2013)
中文名称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electronic glass industr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0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
字数估计 12,198
引用标准 GB/T 15432; GB/T 16157; HJ/T 27; HJ/T 42; HJ/T 43; HJ/T 55; HJ/T 56; HJ/T 57; HJ/T 67; HJ/T 75; HJ/T 76; HJ/T 397; HJ/T 398; HJ 538; HJ 539; HJ 540; HJ 548; HJ 549; HJ 629; " automatic monitoring pollution management approach"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5号;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5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子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GB 29495-2013: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英文名称: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electronic glass industry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 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子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 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29-2012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玻璃 CRT 显像管玻璃、平板显示玻璃、电光源玻璃等应用于电子、微电子、光电子领域的玻璃产品。 3.2 CRT 显像管玻璃 用于制造阴极射线管显示器(也称“玻壳”)的玻璃,包括屏玻璃、锥玻璃、管颈玻璃、 芯柱及排气管玻璃、电子枪用支架玻杆、低温焊接玻璃等。玻壳构成示意图参见附录 A。 3.3 平板显示玻璃 用于制造液晶显示器、等离子体显示器、有机发光显示器等平板显示器件的基板玻璃、 防护(触摸)玻璃及其他玻璃部件。 3.4 电光源玻璃 用于制造白炽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等电光源产品的泡壳、玻管、芯柱及排气管玻璃等。 3.5 电子玻璃熔炉 熔制电子玻璃的热工设备,包括各种型式的池炉和坩埚炉。按热能来源,可分为使用天 然气、重油等燃料的熔炉(含电助熔)和全电熔炉。 3.6 冷修 玻璃熔炉停火冷却后进行大修的过程。 3.7 纯氧燃烧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 3.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 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 值,单位为 mg/m3。 3.9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0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 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温度 273K,压力 101.3 kPa 状态下,监控点(根据 HJ/T 55 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 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 3.1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子玻璃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子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现有企业在 2015 年 7 月 1 日前对玻璃熔炉进行冷修重新投入运行的,自投入运行之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5 对于电子玻璃熔炉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 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含氧量 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 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全电熔炉以及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4.1.6 纯氧燃烧电子玻璃熔炉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 的玻璃出料量,按公式(2)计算基准排气量(3000 m3/t 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 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 计周期为 1 小时,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玻 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电子玻璃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 作,防止无组织排放。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3 规定。 4.2.3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 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 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 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 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3 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后排放。 4.3.2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 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符合规定的采样条件。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 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 或 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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