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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2100-2015 (GB32100-2015) | | 中文名称 |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 | 英文名称 | Coding rule of the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for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A24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040 | | 字数估计 | 9,912 | | 发布日期 | 2015-09-17 | | 实施日期 | 2015-10-01 | | 引用标准 | GB/T 2260; GB 11714; GB/T 17710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本标准适用于对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
GB 32100-2015
Coding rule of the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for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ICS 35.040
A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编码规则
2015-09-17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标准化研
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贵州
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宿忠民、柯志勇、孙镇、赵捷、钱晓东、牛之霞、严畅、于辉、尹艳、朱会彦、马宇飞、
冯晓静、周莉、袁辉、孙泰、王波、孟炬、朱峰、李一峰、周顺骥、杨扬、邓祥武、金江、宫政、李晟飞、林云付、
朱勋程、周烨、仇阿根。
引 言
为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33号),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的制定,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构成,为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赋码,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奠定基础,实现各部门的资
源整合,利于简化业务流程,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推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能提升。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编码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构成。
本标准适用于对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77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织机构 organization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
[GB/T 20091-2006,定义2.2]
3.2
法人 legalentities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
其他组织 otherorganizations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4
组织机构代码 organizationcode
按照GB 11714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3.5
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4 统一代码的构成
4.1 结构
统一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
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
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具体表示形式见表1。
表1 统一代码构成
代码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
4.2 代码及说明
4.2.1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2。
表2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
登记管理部门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1
民政 5
工商 9
其他 Y
4.2.2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3。
表3 机构类别代码标识
登记管理部门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机关 1
事业单位 2
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
其他 9
表3(续)
登记管理部门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民政
社会团体 1
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基金会 3
其他 9
工商
企业 1
个体工商户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3
其他 1
4.2.3 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GB/T 2260编码。
4.2.4 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主体标识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照GB 11714编码。
4.2.5 第18位:校验码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校验码计算方法参照GB/T 17710。
校验码按式(1)计算:
C18=31-MOD∑
i=1
Ci×Wi,31() (1)
式中:
MOD(n,m)---整数求余函数,例如:函数 MOD(31,31)的值为0;
i ---代码字符从左到右的位置序号;
Ci ---第i位置上的代码字符的值,字符对应的值见附录A;
C18 ---校验码;
Wi ---第i位上的加权因子,Wi=MOD(3(i-1),31),加权因子见表4。
表4 各位置序号上的加权因子
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Wi 1 3 9 27 19 26 16 17 20 29 25 13 8 24 10 30 28
当MOD函数值为1(即C18=30)时,校验码应用符号Y表示;当MOD函数值为0(即C18=31)时,
校验码用0表示。校验位代码字符集参见附录A。
校验码计算方法实例参见附录B。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代码字符集
代码字符集见表A.1。
表A.1 代码字符集
代码字符 代码字符数值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校验码计算方法实例
某统一代码前17位为91350100M000100Y4,其第18位校验码可按下列步骤与方法计算。
第一步:列出代码前17位字符位置序号i相对应的各个位置上的字符值Ci。
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Ci 9 1 3 5 0 1 0 0 21 0 0 0 1 0 0 30 4
第二步:由表4列出与字符位置序号i相对应的加权因子值Wi。
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Wi 1 3 9 27 19 26 16 17 20 29 25 13 8 24 10 30 28
第三步:计算与字符位置序号i相对应的乘积Ci×Wi。
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Ci×Wi 9 3 27 135 0 26 0 0 420 0 0 0 8 0 0 900 112
第四步:计算级数之和。
i=1
Ci×Wi=1640
第五步:计算整数求余函数 MOD。
级数之和1640模31余28,即 MOD∑
i=1
Ci×Wi,31() 值为28。
第六步:求出校验码字符值。
C18=31-MOD∑
i=1
Ci×Wi,31()=31-28=3
第七步:查出校验码字符。
校验码字符值18对应的字符为3,该统一代码为91350100M000100Y43。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批准,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
一、在表2中增加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调整后表2形式如下:
登记管理部门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1
外交 2
司法行政 3
文化 4
民政 5
旅游 6
宗教 7
工会 8
工商 9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A
农业 N
其他 Y
二、在表3中增加登记管理部门的机构类别代码标识,调整后表3形式如下:
登记管理部门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机关 1
事业单位 2
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
其他 9
外交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1
其他 9
司法行政
律师执业机构 1
公证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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