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 38900-2020, GB38900-2020
| 标准编号 | GB 38900-2020 (GB38900-2020) | | 中文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 | 英文名称 | Items and Methods for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of Motor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R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43.180 | | 字数估计 | 57,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 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38900-2020
Items and methods for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 of motor vehicles
ICS 43.180
R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1861-2014,GB 18565-201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020-05-26发布
2021-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2
4 检验项目 2
5 检验方法 8
6 检验要求 12
7 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及资料存档 27
8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2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2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外廓尺寸测量 3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测量 3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制动性能检验 3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前照灯检验 38
附录F(规范性附录)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40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 41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 44
附录I(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46
参考文献 52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和GB 18565-2016《道路运输车
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以GB 21861-2014为基础,整合了GB 18565-2016中确需保
留的安全检验内容。
与GB 21861-201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GB 21861-2014的第1章);
---修改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1,GB 21861-2014的3.1);
---修改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2,GB 21861-2014的3.2);
---修改了车辆唯一性检查的术语和定义(见3.1.3,GB 21861-2014的3.3);
---增加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当按照GB 7258和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确定检验项目的要
求(见4.4);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见表1、表2,GB 21861-2014的表1);
---修改了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5.1.1,GB 21861-2014的5.1.2.1);
---修改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要求(见5.1.2,GB 21861-
2014的5.1.2.2);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要求(见5.1.3,GB 21861-2014的5.1.1);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要求(见表3,GB 21861-2014的表2);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表(见表4,GB 21861-2014的表3);
---修改了联网查询要求(见6.1,GB 21861-2014的6.2);
---修改了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要求(见6.2.1,GB 21861-2014的6.1.1);
---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要求(见6.2.2,GB 21861-2014的6.1.2);
---修改了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要求(见6.2.3,GB 21861-2014的6.1.3);
---修改了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要求(见6.2.4,GB 21861-2014的6.1.4);
---修改了外廓尺寸要求(见6.3.1,GB 21861-2014的6.3.1);
---修改了轴距要求(见6.3.2,GB 21861-2014的6.3.2);
---修改了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要求(见6.3.3,GB 21861-2014的6.3.4);
---修改了栏板高度要求(见6.3.4,GB 21861-2014的6.3.5);
---修改了悬架要求(见6.3.5.1,GB 21861-2014的6.3.6.1);
---修改了客车出口要求(见6.3.6,GB 21861-2014的6.3.7);
---修改了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要求(见6.3.7,GB 21861-2014的6.3.8);
---修改了货厢/罐体要求(见6.3.8,GB 21861-2014的6.3.9);
---修改了车身外观要求(见6.4.1,GB 21861-2014的6.4.1);
---修改了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要求(见6.4.2,GB 21861-2014的6.4.2);
---修改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要求(见6.4.3.1,GB 21861-2014的6.4.3.1);
---修改了轮胎要求(见6.4.4,GB 21861-2014的6.4.4);
---修改了号牌/号牌板(架)要求(见6.4.5,GB 21861-2014的6.4.5);
---修改了加装/改装灯具要求(见6.4.6,GB 21861-2014的6.4.6);
---修改了汽车安全带要求(见6.5.1,GB 21861-2014的6.5.1);
---增加了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要求(见6.5.1.2);
---修改了应急停车安全附件要求(见6.5.2,GB 21861-2014的6.5.2);
---修改了灭火器要求(见6.5.3,GB 21861-2014的6.5.3);
---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要求(见6.5.4,GB 21861-2014的6.5.4);
---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要求(见6.5.5,GB 21861-2014的6.5.5);
---修改了车辆尾部标志板要求(见6.5.6,GB 21861-2014的6.5.6);
---修改了侧、后、前下部防护要求(见6.5.7,GB 21861-2014的6.5.7);
---修改了应急锤要求(见6.5.8,GB 21861-2014的6.5.8);
---修改了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要求(见6.5.10,GB 21861-2014的6.5.10);
---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要求(见6.5.11,GB 21861-2014的6.5.11);
---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要求(见6.5.12,GB 21861-2014的6.5.12);
---修改了盘式制动器要求(见6.5.13,GB 21861-2014的6.5.13);
---增加了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要求(见6.5.14);
---修改了紧急切断装置要求(见6.5.15,GB 21861-2014的6.5.14);
---修改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要求(见6.5.16,GB 21861-2014的6.5.15);
---修改了手动机械断电开关要求(见6.5.17,GB 21861-2014的6.5.16);
---修改了副制动踏板要求(见6.5.18,GB 21861-2014的6.5.17);
---修改了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要求(见6.5.19,GB 21861-2014的6.5.18);
---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要求(见6.5.20,GB 21861-2014的6.5.19);
---增加了驾驶区隔离设施要求(见6.5.21);
---修改了转向系部件要求(见6.7.1,GB 21861-2014的6.7.1);
---修改了传动系部件要求(见6.7.2,GB 21861-2014的6.7.2);
---修改了行驶系部件要求(见6.7.3,GB 21861-2014的6.7.3);
---修改了制动系部件要求(见6.7.4,GB 21861-2014的6.7.4);
---修改了其他部件要求(见6.7.5,GB 21861-2014的6.7.5);
---增加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空车质量要求(见6.8.1.2);
---修改了行车制动要求(见6.8.2,GB 21861-2014的6.8.1);
---修改了驻车制动要求(见6.8.3,GB 21861-2014的6.8.2);
---修改了前照灯要求(见6.8.4,GB 21861-2014的6.8.3);
---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要求(见GB 21861-2014的6.8.4);
---修改了转向轮横向侧滑量要求(见6.8.5,GB 21861-2014的6.8.5);
---修改了检验报告份数要求(见7.2.1.1,GB 21861-2014的7.2.1);
---修改了检验机构传递数据及图像要求(见7.2.1.2和7.2.2.3,GB 21861-2014的7.2.2和7.3.3);
---增加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空车质量不合格时的处置要求(见7.2.3.3);
---修改了检验资料存档要求(见7.3,GB 21861-2014的7.2.3);
---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见GB 21861-2014的附录E);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见图A.1,GB 21861-2014的图1);
---增加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附录A);
---修改了外廓尺寸测量(见附录B,GB 21861-2014的附录A);
---修改了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测量(见附录C,GB 21861-2014的附录B);
---修改了制动性能检验(见附录D,GB 21861-2014的附录C);
---修改了前照灯检验(见附录E,GB 21861-2014的附录D);
---修改了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见附录F,GB 21861-2014的附录F);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见附录G,GB 21861-2014的附录G);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见附录H,GB 21861-2014的附录H);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见附录I,GB 21861-2014的附录I)。
与GB 18565-201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GB 18565-2016的第3章);
---修改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检验方法(见第5章,GB 18565-2016的第6章);
---修改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检验要求(见第6章,GB 18565-2016的第4章);
---修改了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检验要求(见第6章,GB 18565-2016的第5章);
---修改了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及资料存档(见第7章,GB 18565-2016的第7章);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见附录G,GB 18565-2016的附录C);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见附录H,GB 18565-2016的附录A);
---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见附录I,GB 18565-2016的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
理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长安大
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江兴
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安全防伪证件研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巍、应朝阳、穆文浩、雍成明、潘汉中、俞春俊、仝晓平、王琰、关朋、赵轩、尹航、
罗跃、包威、姚伟、吴云强、赵卫兴、田五虎、徐益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1861-2008、GB 21861-2014;
---GB 18565-2001、GB 18565-201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以及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和资
料存档。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进口机
动车检验检测的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
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567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T 18284 快速响应矩阵码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B 34655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802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GA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GB 7258和GA8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3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
电机号码、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等特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注: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
3.1.4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核定载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确认
与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技术凭证资料的符
合性。
4 检验项目
4.1 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见表1,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见表2。
4.2 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1规定的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项目,并按照注册登记安全检验要求执行。
4.3 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参照表1和表2确定。
4.4 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按照GB 7258和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确定检验项目。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5 检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5.1.1 送检机动车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车辆应清洁,无滴漏油(液)、漏电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
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
b) 车辆不应有与ABS、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c)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应有与电驱动系统、高压绝缘、动力电池等
有关的报警信号;
d) 组成汽车列车的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或等于挂车总质量,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
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牵引功能;
e) 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不应载有集装箱,货车不应装载货物。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应书面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挂车以
及实现电子保单、保险信息联网核查的除外)和机动车行驶证。
5.1.3 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先进行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确认车辆无异常情形后按检验流程开展
检验。检验流程参见附录A。
5.1.4 安全技术检验时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3。
6 检验要求
6.1 联网查询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因安全缺陷召回等
信息:
a)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
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
底盘部件检查;
b) 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
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c) 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注销”“达到报废标准”“事故逃逸”“锁定”情形的,应报告当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d) 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6.2 车辆唯一性
6.2.1 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
6.2.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
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6.2.1.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或机
动车登记信息,下同)一致。
6.2.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6.2.2.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满足:
a)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
的相关规定;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
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
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b) 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
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c)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
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
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车和中置
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d) 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
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
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
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
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
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
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e) 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
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
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
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
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
f) 对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为2018年1月1日起出厂)
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车,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
等特征信息;
g) 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h) 车辆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
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i)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
或变更的除外。
6.2.2.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
注的内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
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8年1月1日起
出厂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
上且用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6.2.3 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6.2.3.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
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并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
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
和编号的标识。
6.2.3.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
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2.3.3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
或为机动车产品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
6.2.4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6.2.4.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
a) 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形(不包括车辆颜色)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一致(对国产机动车);
b) 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c) 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
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辋(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视为合格。
6.2.4.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
a) 送检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辆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一致(目视不应有明显区
别),不应有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b) 送检机动车具有允许自行变更的情形视为合格;
c) 送检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
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保险杠、更换轮辋(更换后轮胎规格不应变化)的,提醒机动车
所有人及时申请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后视为合格。
6.3 车辆特征参数
6.3.1 外廓尺寸
6.3.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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