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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93-199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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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93-1993 英文版 85 GB 50193-1993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1993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193-1993 (GB50193-1993)
中文名称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英文名称 [GB 50193-2010 Edition] Code of design for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16
国际标准分类 13.220.10
字数估计 73,723
发布日期 1993-12-21
实施日期 1994-08-01
标准依据 建设部局部修订公告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59号(局部修订);建标[1993]899号;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GB 50193-19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1993 英文名称: [GB 50193-2010 Edition] Code of design for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193-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 1.0.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4.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1.0.4.2 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1.0.4.3 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1.0.4.4 电气火灾。 1.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0.5.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1.0.5.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1.0.5.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1.0.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 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 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2.1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围 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 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 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 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 存容器切换使用。 3.2 全淹没灭火系统 3.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7 倍,并不得低于 34%。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可按 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采用。 3.2.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 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 化碳设计浓度。 3.2.3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3.2.4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 10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 3.2.3 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 过 5℃增加 2%。 3.2.5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本规范第 3.2.3 条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 低 1℃增加 2%。 3.2.6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 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 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 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 3.2.8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7min,并应在前 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 30%。 3.2.9 二氧化碳扑救固体深位火灾的抑制时间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采用。 3.2.10 (此条删除)。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 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3.3.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 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1.5min。 3.3.3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整体的垂直投影面积。 3.3.3.2 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设计流量和相应的正方形保护面积;槽边 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喷头设计流量确定。 3.3.3.3 架空型喷头的布置宜垂直于保护对象的表面,其瞄准点应是喷头保护面积的中心。当确需非垂直 布置时,喷头的安装角不应小于 45°。其瞄准点应偏向喷头安装位置的一方(图 3.3.3),喷头偏离保护面 积中心的距离可按表 3.3.3 确定 3.3.3.4 喷头非垂直布置时的设计流量和保护面积应与垂直布置的相同。 3.3.3.5 喷头宜等距布置,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并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3.3.3.6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3.3.4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 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0.6m。 3.3.4.2 二氧化碳的单位体积的喷射率应按下式计算: 4.0.6 管道内流程高度所引起的压力校正值,可按本规范附录 E 采用,并应计入该管段的终点压力。终点高 度低于起点的取正值,终点高度高于起点的取负值。 4.0.7 喷头入口压力(绝对压力)计算值:高压系数不应小于 1.4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 1.0MPa。 4.0.7A 低压系统获得均相流的延迟时间,对全淹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分别不应大于 60s 和 30s。 其延迟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5 系 统 组 件 5.1 储 存 装 置 5.1.1 高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和集流管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 储存的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 为 19±0.95MPa。 5.1.1.2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5.1.1.3 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 0-49℃。 5.1.1A 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有储存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报警装置和制冷装置等组 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A.1 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 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2.38±0.12MPa。 5.1.1A.2 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 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 1.8MPa。 5.1.1A.3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装置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5.1.1A.4 容器阀应能在喷出要求的二氧化碳量后自动关闭。 5.1.1A.5 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5.1.2 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规定。 5.1.3 (此条删除)。 5.1.4 储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一氧化碳量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 5.1.5 (此条删除)。 5.1.6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 5.1.7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 用的储存容器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5.1.7.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7.3 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5.1.7.4 设在地下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5.2 选择阀与喷头 5.2.1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储存容器,并应便 于手动操作,方便检查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的铭牌。 5.2.2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选择阀的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 12MPa,低压系统 不应小于 2.5MPa. 5.2.3 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5.2.3A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二氧化碳分不均匀,喷头应接近天花板或屋顶安装。 5.2.4 设置在粉尘或喷漆作业等场所的喷头,应增设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尘罩。 5.3 管道及其附件 5.3.1 高压系统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二氧化碳的储存压力,低压系统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 受 4.0MPa 的压力。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1 管道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规定,并应进行内外表面镀锌防 腐处理。管道规格可按照附录 J 取值。 5.3.1.2 对镀锌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其它抗腐蚀的材料。 5.3.1.3 挠性连接的软管必须能承受系统的工作压力和温度,并宜采用不锈钢软管。 5.3.1A 低压系统的管网中应采取防膨胀收缩措施。 5.3.1B 在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应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 5.3.2 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 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 称直径大于 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5.3.3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高压系统应为 15±0.75MPa,低压系 统应为 2.38±0.12MPa。 6 控制与操作 6.0.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 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6.0.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 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 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 30s。 6.0.3 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应用灭 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6.0.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护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6.0.5 低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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