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 50213-2010, GB502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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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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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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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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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0213-2010 (GB50213-2010) | | 中文名称 |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Code of acceptance of shaft sinking and drifting of coal min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70 | | 字数估计 | 149,113 | | 发布日期 | 2010-05-31 | | 实施日期 | 2010-1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J 213-1990 | | 引用标准 | GB 50003; GB 50086; GB 50108; GB 50119; GB 50203; GB 50204; GB 50208; GB 50300; GBJ 107; GB 175; GB 1499.1; GB 1499.2; GB 8076; GB 13014; GB/T 18736; JGJ 18; JGJ 52; JGJ 55; JGJ 63; MT 195; MT/T 5015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9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的验收。 |
GB 50213-2010: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213-2010 英文名称: Code of acceptance of shaft sinking and drifting of coal mine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煤矿井巷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井筒
指联系地面和地下巷道的通道,分立井、斜井和平硐。立井由井颈、井身、壁座和井窝组成,斜井、平硐由井(硐)口、井(硐)身和连接处组成。
2.0.2主要巷道
主要巷道指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巷道,总回风巷道等的总称。
2.0.3一般巷道
一般巷道指除主要巷道以外的巷道和其他硐室,如采区顺槽盒回风巷道、人行道等的总称。
2.0.4 眼痕率
眼痕率指光面爆破后,可见眼痕的炮眼个数与不包括底板的周边眼总数之比。大于炮眼长度的70%的炮眼眼痕长度算作一个可见的炮眼眼痕。眼痕率是检验光面爆破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2.0.5 暗井
自下一水平层至上一水平层用作提升、通风、上下人员、运送材料或敷设管线的通道称为暗井。
2.0.6 蜂窝
蜂窝指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浆、骨料黏结松散,且露出石子深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
2.0.7 孔洞
孔洞指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浆、骨料黏结松散,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但不超过砌体截面尺寸1/3的缺陷。
2.0.8 锚固力
锚固力指锚杆对围岩所产生的约束力。
2.0.9抗拔力(拉拔力)
抗拔力指阻止锚杆从岩体中拔出的力。
2.0.10 钢筋混凝土弧板
钢筋混凝土弧板是指由4至8块圆弧形状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拼装组成并进行壁后充填和灌浆。
2.0.11 粗料石
粗料石指形状规则、表面凸凹深度不大于20MM的六面体料石,其厚度和宽度均不小于200MM,长度不大于厚度的3倍。
2.0.12 细料石
细料石指形状规则、表面加工凸凹深度不大于2MM的六面体料石,其厚度和宽度均不小于200MM,长度不大于厚度的3倍。
2.0.13 瞎缝
瞎缝指两个砌块缝间未砌筑砂浆垫层的缺陷。
2.0.14 干缝
干缝指两个砌块间的砂浆不饱满,其间隙可被捅透的缺陷。
2.0.15 施工缝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时,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2.0.16 井壁漂浮下沉
用钻井法凿井结束后,在充满泥浆的井筒中,通过预制的锅底和井壁不断地连接,用以克服泥浆的浮力,并使其缓慢地下沉直至井底的作业。
2.0.17固井(壁后注浆充填固井)
钻井法施工中,井壁下沉到达井底后,通过管路向井壁外侧与井帮之间的环形空间自下而上地注入比重大于泥浆的胶凝状浆液,将泥浆置换出来,达到固结井壁的作业。
2.0.18锚网背支护
指在锚网支护中,在网面上紧贴铺设钢梁、钢带、钢筋、钢筋水泥板等材料,并用锚杆固定。
2.0.19预应力锚杆(锚索)
由锚头、预应力筋、锚固体组成,通过对锚杆预加力提供所需的主动支护拉力的锚杆。
2.0.20泥浆护壁
采用钻井法、冻结法(钻孔)施工立井井筒时,利用井(孔)内泥浆的静压力平衡地压与水压,并使泥浆渗入围岩,形成泥皮,达到维护井(孔)帮的方法。
2.0.21井底车场连接处(马头门)
连接井筒与井底车场巷道的过渡段变断面硐室。
2.0.22主要运输线路
主要运输线路指井下主要斜井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地面运煤、运矸石干线和集中装载站车场的总称。
2.0.23一般运输线路
一般运输线路指除主要运输线路外的运输线路(不包括采煤、掘进工作面临时巷道)。
2.0.24浮离
浮离指铺轨工程中的道钉或压板与轨翼不密贴的缺陷。
2.0.25空吊板
空吊板指轨枕两端或一端虚悬或轨枕与轨底面不贴合的缺陷。
3 基 本 规 定
3.0.1煤矿井巷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提出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审查批准。
3.0.2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应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适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0.3煤矿井巷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用于井巷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进行现场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当建设项目没有监理机构时,由建设单位代表确认;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质量记录。
3.0.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井巷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井巷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井巷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工 程 划 分
4.0.1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应按单位(或子单位)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4.0.2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元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跨年度施工的井筒、巷道等单位工程,可按年度施工的工程段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可按井巷工程部位功能和施工条件进行划分;
2对于支护形式不同的井筒井身、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支护形式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对于支护形式相同的井身、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月度验收区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4.0.4煤矿井巷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主要施工工序、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4.0.5井巷工程的单位( 或子单位)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划分。
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
5.0.1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点进行验收。
5.0.2分项工程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检查点中有75%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其余的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合格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其余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3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5.0.4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0.5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序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的规定进行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规定进行记录;
3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规定进行记录;
4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汇总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1的规定进行记录;
2)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2的规定进行记录;
3)立井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3的规定进行记录;
4)斜井、巷道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4的规定进行记录;
5)硐室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5的规定进行记录;
6)运输线路铺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6的规定进行记录。
5.0.6当煤矿井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不作处理就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经返修处理后,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6 验 收 程 序
6.0.1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6.0.2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0.3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0.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6.0.5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认证。
6.0.6煤矿井巷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投入使用。
6.0.7在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认证。
7 掘 进 工 程
7.1 冲积层掘进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7.1.1 冲积层掘进及临时支护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抽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
7.1.2冲积层掘进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格。
表 7.1.2 冲积层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Ⅱ 一 般 项 目
7.1.3斜井井口和平硐硐口部分采用明槽开挖时,明槽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 7.1.3 明槽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2 基岩掘进工程
7.2 基岩掘进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7.2.1基岩采用爆破法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图表应齐全,爆破参数的选择应合理。光面爆破施工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对照规范和作业规程抽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
7.2.2基岩掘进的临时支护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作业规程抽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
7.2.3基岩掘进断面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 7.2.3 基岩掘进断面规格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7.2.4软岩(含破碎带)掘进规格在考虑允许偏差后的规格不得小于设计的巷道宽度、高度。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7.2.5井巷掘进坡度的偏差不得超过±1‰ 。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尺量相邻两检查点自腰线至轨面(或底板)垂直距离之差与该两检查点距离之比。
Ⅱ 一 般 项 目
7.2.6.壁座(或支撑圈)、水沟(含管线沟槽)、设备基础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 7.2.6 壁座(或支撑圈)、水沟(含管线沟槽)、设备基础
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验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7.3 裸体井巷掘进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7.3.1当采用钻爆法施工时,裸体井巷掘进工程应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图表应齐全,爆破参数的选择应合理。光面爆破施工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对照规范和爆破图表抽查施工记录,或现场实查。
7.3.2裸体井巷的掘进断面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7.3.2的规定。
表 7.3.2 裸体井巷工程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的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7.3.3 裸体井巷掘进坡度偏差不得超过±1‰。
检查数量:按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尺量相邻两检查点自腰线至轨面(或底板)距离之差与该两检查点间距之比。
Ⅱ 一 般 项 目
7.3.4 裸体巷道掘进中光面爆破周边眼痕率不应小于60%。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7.4 暗井掘进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7.4.1暗井掘进工程应保证上、下口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暗井的上、下口位置实测图。
7.4.2暗井掘进半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表7.4.2 暗井掘进半径允许偏差
8 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
8.1 模 板 工 程
Ⅰ 主 控 项 目
8.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工程类型、荷载大小、岩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允许偏差等条件进行设计。
8.1.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模板安装后和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8.1.3模板(含碹胎)的材质、规格及模板结构承载力、刚度应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由正规厂生产的定型模板,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说明书,并在使用前组装校验;由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加工的非定型模板,应在出厂前进行整体组装、调试、检测,由监理、建设、施工、加工等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对于重复使用的模板经检修和整形后,按上述检验方法进行检查。
8.1.4冻结法施工的立井,内层井壁采用整体滑升钢模板时,在井下首次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4的规定,在浇筑混凝土前应由监理组织建设、施工等单位检查验收。
表 8.1.4 立井整体滑升钢模板井下首次组装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井下施工现场实测检查。
8.1.5 对立井普通法凿井单层混凝土井壁和冻结法凿井外层钢筋混凝土井壁,采用整体移动式钢模板在井下首次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5的规定,在浇筑混凝土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单位共同检查验收。
表 8.1.5 立井整体移动式钢模板井下首次组装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对照设计,在井下施工现场实测检查。
8.1.6 立井钻井法凿井预制混凝土井壁的内、外组合钢模板,在地面组装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6的规定。
表 8.1.6 钻井法凿井预制混凝土井壁内、外组合
钢模板组装规格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预制现场实测检查。
8.1.7 立井采用组合钢模板时,在井下组装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1.7的规定。
表 8.1.7 立井组合钢模板井下组装规格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井下施工现场实测检查。
8.1.8 支模时应保证混凝土厚度,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位-50mm;
2斜井、平硐、巷道、硐室均为-30mm。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尺量最小值,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8.1.9 对于斜井、平硐、巷道、硐室采用的组合钢模板,在井下组装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9的规定。
表 8.1.9 斜井、平硐、巷道、硐室组合钢模板组装规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8.1.10 水沟、沟槽、台阶模板组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1.10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抽查《工序质量检验验收记录》。
表 8.1.10 水沟、沟槽、台阶模板组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1.11 设备基础、预留地脚螺栓孔模板组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表 8.1.11 设备基础、预留地脚螺栓孔模板组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竣工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2 钢 筋 工 程
Ⅰ 主 控 项 目
8.2.1钢筋和钢筋制成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8.2.2立模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1纵向、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箍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4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8.2.3钢筋和钢筋制成品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强度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按批进行复检,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钢筋和钢筋制成品按规定60t为一批(不足60t按一批计),每批抽检一次。其中冷拉钢筋每批数量不应大于20t,冷拨低碳钢丝每批数量不应大于5t,冷轧扭钢筋每批数量不应大于10t。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8.2.4焊条、焊剂的牌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
8.2.5钢筋加工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钢筋下井前尺量检查。
8.2.6钢筋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接头错开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分段施工的井筒井壁或巷道钢筋搭接接头错开难以做到时,全截面内的钢筋应保证搭接长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钢筋机械连接宜选用直螺纹接头,并应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2.7钢筋或钢筋网片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扎丝规格符合设计规定;缺扣、松扣的数量不得超过应绑扎量的20%,且不应连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2.8钢筋或钢筋网片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骨架不漏焊、开焊,网片的漏焊、开焊点不得超过应焊点数的4%,且不应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8.2.9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表 8.2.9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数量:逐个循环检查间、排距最大、最小值。
检验方法:模板安装前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3 混凝土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8.3.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水泥以及认为质量可疑的水泥,应复查试验,并按检验结果决定可否使用。
检查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8.3.2混凝土中掺用化学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
8.3.3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或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检报告。
8.3.4混凝土用砂、石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砂、石到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每月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检报告。
8.3.5拌制混凝土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化验报告。
8.3.6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强度配合比试验报告。
8.3.7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试验后确定,其性能应在满足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达到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8.3.8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抽样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Ⅱ 一 般 项 目
8.3.9混凝土浇筑后,应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除冻结井筒外层井壁混凝土外,其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2预制钻井井壁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洒水、保湿养护;冻结
段采用滑升模板浇筑的内层井壁,折模2h后,应洒水保湿养护,养护用水应拌制用水温度基本相同。
8.4 混凝土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8.4.1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分批检验验收,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进行检验。
8.4.2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推断,并将检验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
8.4.3在地面配制混凝土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季施工应有防雨措施;
2寒冷季节施工,冻结段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内层井壁不得10°C,外层井壁不得低于15°C;预制钻井井壁应有防寒防冻措施;
3炎热季节施工应采取防暴晒措施,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得超过30°C。
8.4.4井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支护工程的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应符合表8.4.4的规定。
表 8.4.4 井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支护工程的断面规格允许偏差
检 验 项 目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实查。
8.4.5井巷混凝土支护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局部(连续长度不得大于井筒周长1/10、高度不得大于1.5m)应为-50mm;
2斜井、平硐、硐室、巷道局部(连续高度、宽度1m范围内)应为-30mm。
检查数量:逐模检查;抽查时按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4.6混凝土支护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无明显裂缝,1㎡范围内蜂窝、孔洞等不超过2处。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立井抽查2个对称测点,巷道抽查两帮对称位置各1个测点,以测点为中心的1㎡范围。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
8.4.7壁后充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充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壁后充填饱满密实,无空帮现象;
2斜井、平硐、巷道、硐室的壁后充填基本饱满密实,无明显空帮、空顶现象。
检查数量:逐模检查;抽查时按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4.8防水、防渗混凝土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模实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检测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8.4.9建成后的井下硐室漏水量及其防水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表G.0.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实测、观察。
Ⅱ 一 般 项 目
8.4.10 井巷混凝土支护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10的规定。
表 8.4.10 井巷混凝土支护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数量:表 8.4.10中,前3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后三项全数检查。
8.4.10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8.5 其他混凝土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8.5.1其他混凝土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 8.3.1、8.3.4、8.3.5、8.3.7和8.3.8条的规定。
8.5.2设备基础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纵横轴线为30mm;
基础表面标高为-3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挂中、腰线尺量检查。
Ⅱ 一 般 项 目
8.5.3设备基础规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3的规定。
表 8.5.3 设备基础规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平面外形尺寸±25
尺量长、宽
2表面平整度 ≤20
2m直尺、塞尺检查
3预留地脚螺栓孔中心位移 ±10 以中心线为准,尺量孔中心位移
4预留地脚螺栓孔深度0~20
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5.4水沟、沟槽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4的规定。
表 8.5.4 水沟、沟槽规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位置±50尺量巷道中线至水沟内沿距离
2上沿标高±20尺量腰线至水沟上沿距离
3深度±30尺量检查
4宽度±30尺量检查
5壁厚-10尺量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8.5.5斜井、斜巷台阶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5的规定。
表 8.5.5 斜井、斜巷台阶规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长度±20尺量检查
2宽度±20
3高度±10
4标高±20腰线下至台阶外上沿距离
5位置±30中线至台阶内侧沿距离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8.5.6固定道床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6的规定。
表 8.5.6 固定道床规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
厚度
±20
尺量检查点左右两侧点
2
宽度
±50
中线至道床两侧的距离
3
表面标高
±20
腰线下至道床表面距离
4
表面平整度
≤10
用2m靠尺,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8.5.7混凝土地坪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7的
规定。
表 8.5.7 地坪规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标高
-30~+50
腰线下至地坪表面,尺量最大值、最小值
表面平整度
≤10
用2m靠尺,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均匀设3个以上检查点,每个检查点设一个测点。
9 锚喷支护工程
9.1 锚杆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9.1.1 锚杆的杆体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不同规格的锚杆进场后,同一规格的锚杆按1500根或不足1500根的抽样检验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试验报告、抽样检验报告,并在施工中实查。
9.1.2水泥卷、树脂卷和砂浆锚固材料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3000卷或不足3000卷的每种锚固材料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试验报告、抽样检验报告,并在施工中实查。
9.1.3锚杆安装应牢固,托板紧贴壁面、不松动。锚杆的拧紧扭矩不得小于100N.m。
检查数量:每循环中逐根安装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用扭力扳手测扭矩、观察,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1.4锚杆的抗拔力最低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F.0.1条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用锚杆拉力计做抗拔力试验,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试验记录,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测。
Ⅱ 一 般 项 目
9.1.5锚杆(或预应力锚杆)、锚网、锚网背支护的井巷工程净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表 9.1.5 锚杆(或预应力锚杆)、锚网、锚网背支护井巷工程净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立井
井筒净半径
有提升
0~150
无提升
-50~+150
斜井
平硐
巷道
净宽
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主要巷道
0~150
一般巷道
-50~+150
无中线测全宽
一般巷道
-50~+200
净高
腰线至顶、底板距离
主要巷道
0~150
一般巷道
-50~+150
无腰线测全高
一般巷道
-50~+200
硐室
净宽
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机电硐室
0~100
非机电硐室
-20~+150
净高
腰线至顶、底板距离
机电硐室
-30~+100
非机电硐室
-30~+150
检查数量:逐循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中、腰线尺量检查。
9.1.6锚杆的间距、排距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检查数量:检查每循环中最大和最小的间距、排距;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1.7锚杆孔的深度允许偏差应为0~50mm。
检查数量:每循环中逐孔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插杆尺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1.8锚杆孔的方向与井巷轮廓线的角度或预层理面、节理面、裂隙面夹角不应小于75%。
检查数量:每循环中逐孔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插杆用半圆仪全数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1.9锚杆支护井巷工程的锚杆外露长度不应大于50mm;锚喷支护的爆破材料库成巷后,锚杆不得外露。
检查数量:每循环中逐孔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或实测,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2 预应力锚杆、锚索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9.2.1预应力锚杆、锚索的材质、规格、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不同规格的锚杆、锚索进场后,同一规格的的锚杆、锚索每1500根或不足1500根抽样检验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抽样检验报告,并在施工中实查。
9.2.2预应力锚杆、锚索的锚固材料、锚固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循环中逐孔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2.3预应力锚杆、锚索的钻孔方向的偏斜角不应大于设计值的3°。
检查数量:每循环中逐孔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插杆挂半圆仪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2.4预应力锚杆、锚索安装的有效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的95%。
检查数量:每循环中逐孔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插杆尺量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2.5预应力锚杆、锚索锁定后的预应力值不应小于设计值的90%。
检查数量:锁定时应逐根做预应力测试;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测,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9.2.6预应力锚杆、锚索的间距、排距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
检查数量:检查每循环中最大和最小的间距、排距;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3 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9.3.1喷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水泥、骨料、外加剂进场后抽样检查不应少于一次;对使用水源应做PH值检验。水源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试验报告、抽样检验报告及水的PH值检验报告。
9.3.2喷射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检查记录,并现场实查。
9.3.3喷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强度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检验方法: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试块抗压试验报告。
9.3.4喷射混凝土支护井巷工程净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9.1.5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循环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挂中、腰线,尺量检查。
9.3.5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局部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检查数量: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在检查点断面内均匀选3个测点。
检验方法:打眼尺量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3.6井下硐室的防水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表G.0.32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
Ⅱ 一 般 项 目
9.3.7喷射混凝土的表面平整度和基础深度的允许偏差应小于10%。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7的规定。
表 9.3.7 喷射混凝土支护表面平整度和基础深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 验 方 法
1表面平整度≤50mm用1m靠尺和塞尺量检查点上
1㎡内的最大值
2基础深度≤10%
尺量检查点两墙基础深度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点两墙基础深度。
9.4 金属网、塑料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9.4.1各种金属网和塑料网的材质、规格、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网的网格应焊接牢固,钢丝网的网格应压接或绑扎牢固,网与网之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出厂质量检验证明,并现场实查。
9.4.2 金属网、塑料网喷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应符合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抗压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3条的规定。
9.4.3 金属网、塑料网喷射混凝土支护井巷工程净断面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9.1.5条的规定。
9.4.4 金属网、塑料网喷射混凝土的支护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5条的规定。
Ⅱ 一 般 项 目
9.4.5 金属网、塑料网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基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7条的规定。
9.4.6 金属网、塑料网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9.5 钢架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9.5.1钢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1.1.1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并现场实查。
9.5.2 钢架的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并现场实查。
9.5.3 水平巷道中钢架的前倾、后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4条的规定。
9.5.4 倾斜巷道中钢架的迎山角应符合本规范第11.1.5条的规定。
9.5.5 钢架的撑(或拉)杆和垫板的安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1.1.1条的规定。
9.5.6 钢架的背板安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1.1.7条的规定。
9.5.7 钢架的柱窝深度或底梁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1.1.8条的规定。
9.5.8 钢架喷射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应符合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
9.5.9 钢架喷射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外加剂掺量应符合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
9.5.10 钢架喷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3条的规定。
9.5.11 钢架喷射混凝土支护井巷工程净断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11.2.4条的规定。
9.5.12 钢架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5条的规定。
Ⅱ 一 般 项 目
9.5.13钢架喷射混凝土表面平整度和基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3.7条的规定。
9.5.14钢架梁的水平度及扭距、钢架的间距、立柱斜度和棚梁接口离合错位应符合本规范第11.1.9条的规定。
10 砌块支护工程
10.1 钢筋混凝土弧板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0.1.1钢筋混凝土弧板的质量验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合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并现场实查。
10.1.2壁后充填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
10.1.3垫板的规格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达到90%及其以上,达不到设计要求的10%的垫板应不影响安全使用。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检查检查点前方一圈弧板的全部垫板。
10.1.4弧板砌体的壁后充填应严实,不得有空顶、空帮现象。
检查数量:逐循环检验;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0.1.5钢筋混凝土弧板支护巷道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1.5的规定。
表 10.1.5 钢筋混凝土弧板支护巷道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1净宽中线至巷道任一帮的距离 0~50
2净高腰线至巷道顶、底板的距离0~50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中、腰线,尺量检查。
Ⅱ 一 般 项 目
10.1.6弧板接茬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1.6的规定。
表 10.1.6 弧板接茬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1纵向接茬(平行巷道)≤8
尺量检查点中一圈弧板内横向和纵向接茬的最大值
2横向接茬(垂直巷道)≤8
检查数量:逐圈检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10.2 预制混凝土块、料石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0.2.1 预制混凝土块、料石的材质、强度、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证明,并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现场实查。
10.2.2 砂浆的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值;
2同一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严禁小于设计值的85%。
检查数量:立井每20m~30m、巷道每30m~50m、硐室每100㎡取试块不少于1组,1组为3块。
检验方法: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10.2.3预制混凝土块、料石支护的井巷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 10.2.3 预制混凝土块、料石支护井巷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1立井
井筒净半径有提升0~50无提升±50
2斜井平硐巷道净宽
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主要巷道
0~50
一般巷道
-30~+50
无中线测全宽
一般巷道
-30~+50
净高
腰线至顶、底板距离
主要巷道
-30~+50
一般巷道
-30~+50
一般巷道
-30~+50
无腰线测全高
机电硐室
0~50
硐室
净宽
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非机电硐室
-20~+50
机电硐室
-30~+50
净宽
腰线至顶、底板距离
非机电硐室
-30~+50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检查。
10.2.4砌体厚度允许偏差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局部(连续长度不得大于井筒周长1/10、高度不得大于1.5m)应为-50mm;
2斜井、平硐、硐室、巷道局部(连续高度、宽度1m范围内)应为-30mm。
检查数量:逐段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实测每段最小值,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0.2.5检砌体壁后充填应饱满密实,不得有空顶、空帮现象。
检查数量:逐段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验方法:现场观察,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0.2.6砌体灰缝质量在砌体表面1㎡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的总数不应超过两处。
检查数量:逐段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在检查点上的砌体表面选1㎡,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0.2.7砌体墙基础应做到实底,其深度(连续长度1m内)不得小于设计值的50mm。
检查数量:逐段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在检查点的两帮从腰线量至基础底面的距离,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10.2.8砌体表面质量和水沟规格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表 10.2.8 砌体表面质量和水沟规格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检 查 项 目
毛料石
粗料石
细料石
混凝土块
表面平整度
≤40
≤40
≤20
≤15
在检查点上任选1㎡,用1m靠尺量
砌层水平度
≤50
≤50
≤20
≤20
在检查点上拉2m长平线,尺量最大处,每点测三层
灰缝宽度
≤30
≤20
≤15
≤15
在检查点上任选1㎡,不合格不超过1处
接茬
≤30
≤10
≤10
≤10
在检查点上尺量两模间接茬最大值
水沟位置
±50
±50
±50
在检查点上,尺量由中线至水沟内沿距离
水沟标高
±20
±20
±20
在检查点上,尺量由腰线至水沟上沿距离
水沟宽度
±30
±30
±30
在检查点上尺量检查
水沟深度
±30
±30
±30
在检查点上尺量检查
水沟砌体厚度
-30
-10
-10
在检查点上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逐段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11 支架支护工程
11.1刚性支架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1.1.1 各种支架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证明(不含木支架),并现场实查。
11.1.2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实查。
11.1.3支架支护巷道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表 11.1.3 支架支护巷道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合格(mm)
1净宽
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主要巷道
0~50
一般巷道
-30~+50
无中线测全宽
一般巷道
-30~+50
净高
腰线至顶梁底
面、底板距离
主要巷道
-30~+50
一般巷道
-30~+50
无腰线测全高
一般巷道
-30~+50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挂中、腰线,尺量检查。
11.1.4水平巷道支架的前倾、后仰允许偏差10。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在立柱前侧面或后侧面挂1m垂线在底板水平上量测垂点与立柱前侧面或后侧面间的距离,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1.5倾斜巷道支架的迎山角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表 11.1.5 倾斜巷道支架迎山角
项 目
角 度
巷道倾角
5°~10°
10°~15°
15°~20°
20°~25°
支架迎山角
1°~2°
2°~3°
3°~4°
4°~5°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用半圆仪的弦长部分紧靠立柱的前侧面或后侧面量测,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1.6撑(或拉)杆和垫板的位置、数量,在一个检查点中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超过2处。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实查检查点上两架支架间的全部撑(或拉)杆和垫板的位置及数量,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1.7背板排列位置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80%以上的背板背紧背牢。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抽查检查点上两架支架间的全部背板,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1.8支架柱窝深度应挖到实底,底梁应铺设在实底上,其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30mm。如支架柱窝不能挖到实底、底梁不能铺设在实底上时,应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挖出柱窝或底梁,挂腰线尺量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11.1.9支架架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1.9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架实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表 11.1.9 支架架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
主要巷道
一般巷道
支架梁水平度
≤40
≤50
尺量检查点前一架支架腰线上至支架梁两端下内口的距离,求其差值
支架梁扭距
≤50
≤80
在检查点前2架支架梁水平面上,尺量后一架支架梁的中线点至前一架支架梁两端的距离,求其差值
支架间距
±50
±50
尺量检查点前两架支架间立柱中至中
的距离
立柱斜度
≤1°
≤1°
用半圆仪测量检查点前一架支架两侧立
柱内侧角度
棚梁接口
离合错位
≤5
查检查点前2架支架,尺量棚梁接口处的上下离合和前后错位置
11.2 可缩性支架支护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1.2.1可缩性支架及其附件的材质和加工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有关
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证明,并现场实查。
11.2.2可缩性支架的装配附件应齐全,且无锈蚀现象,螺纹部分应有防锈油脂。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2.3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条的规定。
11.2.4可缩性支架支护巷道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4的规定。
表 11.2.4 可缩性支架支护巷道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
检 查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净宽
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主要巷道
0~100
一般巷道
-30~+100
无中线测全宽
一般巷道
-50~+100
净高
腰线至顶梁底面、底板距离
主要巷道
-30~+100
一般巷道
-30~+100
无腰线测全高
一般巷道
-30~+100
检查数量:逐架检查;抽查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检查:初期架设时,以设计放大断面净宽、净高值验收;稳定后以设计有效断面净宽、净高值验收,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1.2.5水平巷道支架的前倾、后仰应符合本规范第11.1.4条的规定。
11.2.6倾斜巷道支架的迎山角应符合本规范第11.1.5条的规定。
11.2.7撑(或拉)杆和垫板安设的位置、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6条的规定。
11.2.8背板排列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7条的规定。
11.2.9支架柱窝深度和底梁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1.1.8条的规定。
Ⅱ 一 般 项 目
11.2.10可缩性U型钢支架架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10的规定。
表 11.2.10 可缩性U型钢支架架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检 查 项 目
检 验 方 法
主要巷道
一般巷道
搭接长度
±30
±40
尺量检查点前一架搭接长度
卡缆螺栓扭矩
≤5%
≤10%
用扭矩扳手量测检查点前一架支架螺栓扭矩
支架间距
±50
±100
尺量检查点两架支架间立柱中心的距离
支架梁扭距(限值)
≤80
≤100
在检查点前两架支架拱基线水平面上,尺量最后一架支架的中线点至前一架支架梁两端与立柱的交点的距离,求其差值
卡缆间距
±20
±30
尺量检查点前一架的卡缆间距
底梁深度
±20
±30
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逐架实查;抽查时,按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12 冻结施工工程
12.1 冻结钻孔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2.1.1主冻结管、辅助冻结管、防片帮冻结管及其接箍、底锥、焊条的品种、材质应符合冻结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逐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质量证明。
12.1.2主冻结管、辅助冻结管、防片帮冻结管的直径和壁厚应符合冻结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冻结管下放记录和现场抽查。
12.1.3主冻结管、辅助冻结管、防片帮冻结管的压力试漏应符合冻结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压力试验记录、检查报告或现场抽查复试。
12.1.4主冻结孔偏斜率和孔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冲积层的钻孔偏斜率不宜大于3‰,但相邻两个钻孔终孔的间距不得大于3.0m,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位于风化带含水基岩的钻孔偏斜率不宜大于5‰,但相邻两个钻孔终孔的间距不得大于5.0m。
辅助冻结孔、防片帮冻结孔的孔间距不受此限。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检验放法:检查钻孔成孔测斜记录和成孔总平面偏斜投影图。
12.1.5冻结管、供液管的下管深度不应小于设深度。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冻结孔下管记录或现场抽查复测。
12.1.6水位观测孔(或管)的位置、深度、结构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能正常报导水位变化情况。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观测孔的结构、施工记录和水位管原始记录。
12.1.7钻孔泥浆性能应符合冻结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合格证或化验单和泥浆性能试验记录。
12.2 冻结制冷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2.2.1冻结站制冷系统、冷却水系统、盐水系统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和安装质量应符合冻结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安装质量验收报告。
12.2.2冻结站的制冷系统和地面盐水系统的压力试漏,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 12.2.2 冻结站的制冷系统和地面盐水管路试漏压力
系 统
设备、管路
试漏方式
试验表压力(Mpa)
制冷
系统
高压段
高压机排气、油氨分离器、冷凝器、贮液桶、集油器至调节站
压气
1.8
中压段
自低压机排出口,经中间冷却器、高压机吸气
压气
1.4
低压段
自调节站,经氨液分离器、蒸发器、浮球阀至低压机吸入口
压气
1.2
负压
0.94×当时当地大气压
地面盐水管路
自盐水泵至去、回路干管和集、配液圈
压水
≥0.75
检查数量:制冷系统按分组、分系统段检查,盐水管路按分组循环系统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压力试验记录和检验验收报告。
12.2.3冻结器、盐水干管的盐水流量与温度的检测装置和安装质量应符合冻结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分项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冻结施工组织设计,检查盐水管路、冻结器的安装记录和检验结果。
12.2.4冻结壁形成期的盐水温度不应高于设计值的20C;盐水流量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去路干管和每个冻结器的盐水温度和流量。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每天的盐水温度实测记录;每月实测盐水流量不少于1次。
12.2.5冻结壁的交圈时间应符合冻结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且延迟不宜超过10d。
检查数量:检查每个水位观测孔的水位。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分析不同含水层的水位变化和冻结壁交圈时间。
12.2.6冻结壁有效厚度和平均温度应满足井筒冻结段安全、连续施工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每个测温孔不同深度、不同土层的温度。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分析冻结壁的有效厚度、平均温度和安全掘进段高。
12.2.7冻结管安全工作状况应能满足井筒冻结段安全掘砌的要求。
检查数量:逐孔检查冻结的安全工作状况。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逐孔检查、分析冻结器的盐水流量和温度实测记录。
12.2.8冻结站冷却水系统的补给水源井位置、水量和管路、储水池、排水沟的安装、施工质量应满足冻结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逐项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分项检查冷却水系统的安装(施工)记录和检验结果。
12.2.9冻结站制冷系统的低温设备、管路和地面盐水管路的保温质量应符合冻结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分项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冻结站内、外低温设备、管路的安装记录和验收记录。
Ⅱ 一 般 项 目
12.2.10冻结管的充填质量应符合冻结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逐管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冻结管的充填记录。
13 钻井井筒工程
13.1 井筒钻井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3.1.1钻井临时锁口工程质量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钻井锁口设计图,检查施工记录和验收报告。
13.1.2钻井、测井质量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验收报告和钻井、测井记录。
13.1.3钻井泥浆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泥浆质量和试验记录。
13.1.4各级钻头的钻进最终深度不得小于设计深度的200mm。
检查数量:每级钻头钻进到最终深度后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按组合钻具长度计算深度。
13.1.5钻进终孔的成孔偏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小于300m时,允许偏差值应为240mm;
2深度大于300m时,允许偏斜率应为0.8‰。
检查数量:终孔钻头钻至最终深度后全面测井一次(每10m为一测点):并做好测井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测井记录。
13.2 井壁预制规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3.2.1预制井壁的质量应符合钻井井壁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13.2.2对水泥、钢筋、钢板等原材料进场,应按其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检查,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要进行复检。
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的质量及其应用技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13.2.3混凝土配合比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设计、试验资料。
13.2.4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每节井壁必须留置不少于一组标准养护试样。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13.2.5混凝土中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13.2.6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检查,其性能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检验方法:检查含水率测试结果和施工配合比试验报告。
13.2.7预制井壁的规格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壁厚度应为0~20mm;
2井壁内半径应为-30mm~+20mm;
3井壁外径应为±20mm;
4上下法兰盘的不平行度应为0~10mm;
5节高应为±10mm。
检验方法:实际量测。
13.3 井壁漂浮下沉工程
Ⅰ 主 控 项 目
13.3.1预制井壁连接件和预埋管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逐节实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3.3.2预制井壁法兰盘的连接间隙不得大于40mm、内外两侧应垫实焊牢,焊缝饱满,无砂眼、裂纹。
检查数量:逐节实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3.3.3预制井壁钢板和法兰盘的防腐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逐节实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3.3.4成井有效圆直径不得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逐节实查;中间、竣工验收时,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
检验方法: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3.3.5成井深度不得小于设计深度。
检查数量:成井完成后,测一次成井深度,并做好测井记录。
检验方法:实际测量;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测井记录。
13.3.6成井偏斜应满足下列规定:
1深度小于300m时,允许偏差值应为120mm;
2深度大于300m时,提升井允许偏斜率为0.4‰;非提升井允许偏斜率应为0.6‰。
检查数量:成井每10m测斜一次和全井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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