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 50583-2020, GB505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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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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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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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58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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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0583-2020 (GB50583-2020) | | 中文名称 | 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design of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for the coal industr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34 | | 字数估计 | 223,26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50592-2010; GB 50583-2010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0年第2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GB 50583-2020: 煤炭工业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GB 50583-2020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design of buildings and structures for the coal industry
1 总则
1.0.1 为在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的建筑和结构设计。
1.0.3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特点,采用有可靠保证的建筑材料与结构型式。
1.0.4 新建煤炭工业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分别与矿井和选煤厂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和选煤厂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年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设计。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炭工业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0.4的规定采用。
2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
3 当采用联合建筑,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应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抗震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1.0.5 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煤矿矿井和选煤厂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
1.0.6 煤炭工业的地面建(构)筑物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建筑设计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场区建筑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1.2 建(构)筑物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应满足使用功能和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等建筑基本要求,并满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绿色设计的要求。
2.1.3 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
2.1.4 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
2.1.5 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
2.1.6 建(构)筑物立面造型及外装修材料、色彩的选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1.7 建筑材料宜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材料。
2.1.8 建(构)筑物采光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修车间、综采设备库、提升机房、井塔提升大厅、一般控制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
2 锻铆车间、木材加工房、变电所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Ⅳ级;
3 选煤厂厂房、空气压缩站、通风机房、电(内燃)机车库、井口房、选矸楼、水泵房、各类库房、输送机栈桥、转载站、储煤场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Ⅴ级;
4 自然采光不足部分,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
2.2 建筑防火设计
2.2.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2.1的规定。
2.2.2 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3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
4 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落煤筒、煤仓,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
5 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2.2.3 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储煤场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
2 封闭式储煤场的屋顶承重构件距煤堆的距离不宜小于5m;
3 封闭式储煤场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采用消防炮时,消防炮宜设置在挡煤墙顶部,挡煤墙外侧应设置爬梯,每段挡煤墙上的爬梯不宜少于2个,爬梯间距不宜大于150m;当消防炮设置于屋盖结构上时,还应布置通往消防炮检修平台的马道;
4 当封闭式储煤场屋盖结构采用钢结构时,距煤堆表面5m范围内的屋盖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
2.2.4 封闭栈桥与厂房、煤仓、转载站等建(构)筑物的连接处宜设置防火水幕或其他保护设施。
2.2.5 封闭栈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2.6 浮选药剂库(站)的安全距离、防火间距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2.2.7 浮选药剂库(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封闭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2.2.8 浮选药剂库(站)内的值班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50h非燃烧体墙体和耐火极限大于1.00h的楼板分隔,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2.2.9 油脂库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2.10 建(构)筑物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2.2.11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坡地建筑其防火设计高度应按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
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的楼板。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图2.2.11-1、图2.2.11-2),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且分段界面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作为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设置任何上、下连通的开口。
3 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可共用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当在坡顶处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4 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上、下段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
5 退台式坡地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位于屋面的室外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
2.2.12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3 建筑安全设计
2.3.1 提升孔洞口、预留设备洞口及安装洞口周边,应设活动栏杆或采用活动盖板封闭。设备洞孔周边与设备之间间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
2.3.2 厂房内栏杆及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小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且不得超过1200mm。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大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100mm,且不得超过1200mm。
2.3.3 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2.3.4 煤泥沉淀池和露天受煤坑吊车梁外侧,全长应设置不小于500mm净宽的走道板.并应沿走道板外侧设栏杆;浓缩池周边设置走道板时净宽不应小于1000mm,并应设栏杆,且高度不应低于1050mm。
2.3.5 当翻车机房、受煤坑地面部分围护时,应设置防爆、泄爆等设施;原煤系统的煤仓、落煤筒应设置防爆、泄爆、防雷电等设施。
2.3.6 浮选药剂库(站)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2.3.7 输送机栈桥中的拉紧装置洞孔周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3.8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部分应设置通风道或竖井。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输送机栈桥、转载站、煤仓、储煤场等瓦斯易于聚集及粉尘较大的部位,应设置通风装置。
2.3.9 原煤准备车间、主厂房原煤筛分及浮选部分、干燥车间宜设置机械除尘和机械通风。
2.3.10 当翻车机房、受煤坑地面部分围护时,应设置通风、除尘设施。
2.3.11 浮选药剂库(站)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隔热措施。
2.3.12 油脂库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隔热措施。
2.4 建筑环保、卫生设计
2.4.1 建(构)筑物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内部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应避开强噪声源;对设有强噪声设备的厂房,宜对设备采用消声没施,必要时尚应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2 作业场所的噪声限制值不得超过85dB;厂房内部值班室、一般控制室的噪声限制值不应超过70dB;
3 噪声控制设计,除应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2.4.2 厂房内的鼓风机、空气压缩机、离心机、振动筛等高噪声设备周边设有值班室时,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值班室内噪声限制值不应超过70dB。
2.4.3 集控室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必要的通风、防尘、防噪声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不宜朝向噪声源,若朝向噪声源时宜增设隔声门斗,门应采用隔声门;
2 集控室面向操作场地的观察窗应采用双层固定窗,窗应加密封条;
3 集控室不宜设在振动设备附近及振动设备同跨的上下层;有条件时,宜将集控室在厂房周围单独设置。
2.4.4 经常有人员操作的主要建(构)筑物内宜设置卫生间。
2.4.5 封闭的输送机栈桥宜设置清扫水系统。
2.5 建筑绿色、节能设计
2.5.1 工业建筑的绿色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的有关规定。
2.5.2 行政、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有关规定。
2.5.3 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2.5.4 严寒及寒冷地区,井塔、井架、驱动机房、空气加热室、筒仓等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其他煤炭工业建(构)筑物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
2.5.5 行政及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2.6 建筑构造
2.6.1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屋面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井塔、变配电室、集控室的防水等级宜为Ⅰ级,其他建(构)筑物的防水等级宜为Ⅱ级。
2.6.2 檐口高度大于8.0m或高低屋面落差超过4.0m的建(构)筑物以及严寒地区的建(构)筑物,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在严寒地区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内排水。当采用外排水时,排水管应采用钢管,或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的措施。其余建(构)筑物可采用无组织排水,屋面挑檐宽度不宜小于0.6m。
2.6.3 建(构)筑物檐口高度大于8.0m时,应设置屋面检修孔或外墙爬梯,爬梯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6.4 厂房内部各层楼面的孔洞周围应设置挡水台,挡水台的台高不宜小于100mm。
2.6.5 钢结构构件宜采用封闭截面,并应采取有效防腐蚀措施,对易积灰及不易维护的部位宜采用长效防腐蚀材料和建立清灰制度。
2.6.6 设置清扫水系统的厂房,各层楼面应设不小于5‰的排水坡,厂房地面应设不小于10‰的排水坡,坡向应朝地漏或水沟。排水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6.7 厂房内的变压器、配电室、集控室及煤质化验室宜选择北朝向,应避免阳光直射。
2.6.8 工业建(构)筑物在主要设备附近应留有检修空间;在室外落地检修时,应在室外留有检修场地。
2.6.9 建(构)筑物室内装修标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特性确定,在生产中易受到油污、煤尘和煤泥污染的建(构)筑物,其室内墙面、地面及顶棚应使用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2.6.10 控制室等经常有人操作的建(构)筑物,内部装修时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2.7 主要工业建(构)筑物
2.7.1 井口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不得兼作消防材料库;
2 立井井口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0mm的钢栏杆,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进出口处应设置栅栏门;
3 井口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采暖;
4 当采用压入式通风或箕斗井回风时,井口房应根据工艺专业要求采取密闭措施。
2.7.2 提升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开窗时不应产生面对提升司机的眩光;
2 出绳孔应采取防护措施,墙面出绳孔的下边缘处宜设置简易滚轴;出绳孔下部及周侧的墙面应便于清洗;室外出绳孔下部应设验绳平台和检查钢梯;
3 楼、地面与提升机基础间宜设置变形缝;
4 吊车轨道方向应与提升机主轴方向垂直,轨面标高应满足安装、检修的要求,吊车应避免与提升机钢丝绳相碰;
5 提升机房内应设置隔音控制室,控制室内宜设置单独的空气调节装置。
2.7.3 提升机房内的配电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电装置室设置在楼上时,应设置安装孔或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2 不小于6kV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置固定窗,窗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临道路的一面不宜开窗;
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装有电器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 高、低压配电室与提升机大厅间不应开窗,确需开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窗、电缆沟应采取防止雨、雪、风沙、尘埃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6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
7 长度大于8.0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其中1个出口应直接通往室外。
2.7.4 栈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栈桥可根据气候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封闭式或敞开式;严寒地区的封闭栈桥,包括桥面在内的栈桥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寒冷地区的封闭栈桥,宜采取保温措施;
2 栈桥、地道垂直于斜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2m,当地道为拱形结构时,拱脚高度不应小于1.8m;
3 人行道和检修道的坡度大于5°时,应设置防滑条;坡度为8°以上时,应设置踏步,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箕斗栈桥的人行道,靠近箕斗一侧应增设栏杆;敞开式栈桥两侧应设置栏杆,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00mm,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0mm的挡板;
4 栈桥钢筋混凝土屋面应设置人字型分水条,间距不宜大于15.0m;
5 栈桥有冲洗要求时,侧墙、地面宜采取防水措施,在栈桥中部或低端处可设置横向截水沟、集水漏斗等排水设施;
6 地道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排水沟应设置盖板,集水坑的容积应满足机械排水的要求。
2.7.5 储煤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性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式;
2 封闭式储煤场的底部和顶部应设置通风窗,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顶部还应设置有害气体监测和强制排风装置;
3 封闭式储煤场应设置喷雾或其他抑尘装置;
4 封闭式储煤场的屋顶宜设置采光带;
5 受煤坑(受煤槽)、落煤筒的返煤地道应设置安装孔、通风孔;安装孔、通风孔和安全出口可合并设置;
6 返煤地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间距不应大于150m,应至少有1个出口直通室外地面;
7 当临时性储煤场采用敞开式时,敞开式储煤场应设置雾炮等喷雾抑尘装置,周边应设置防尘墙、防尘网等防尘设施。
2.7.6 通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风散热要求,当门窗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天窗或采用机械通风;
2 通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并应设置隔音值班室;
3 风道内表面面层应平整光滑,面层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有关规定;
4 风道与井筒联结处应设置防坠格栅及测风平台,风道向井筒的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5‰;
5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7.7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风散热要求;在夏热冬暖地区宜设置天窗;
2 压缩空气站应采取有效的消音措施,并应设置隔音值班室;
3 储气罐宜布置于机器间的北面,必要时可设置遮阳棚;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通风,且不宜小于1m;
4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安装检修起吊和通风的要求;
5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道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6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
7 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2.7.8 选煤厂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煤厂厂房应设疏散楼梯间;设计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1.5Mt/a的选煤厂主厂房,宜设置客、货两用电梯;
2 主厂房、浮选、干燥、压滤、原煤准备车间等经常有工人操作的主要楼层宜设置卫生间;
3 干燥车间与其他车间联合建筑时,应设防火隔断;
4 浮选药剂库(站)地面及管沟应采用抗油侵蚀的混凝土结构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5 介质制备车间(介质库)、机修车间应设置供机动车辆通行的水平运输通道;
6 介质制备车间(介质库)中的介质添加池宜和主体结构分开,添加池宜采用混凝土结构;介质添加池表面应粘贴耐磨内衬,地面应采用耐磨混凝土,其表面应抹平压光,厚度应能满足通行车辆的碾压。
2.7.9 矿井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器材库、器材棚、消防材料库、岩粉库、油脂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表2.7.9的规定。
2 油脂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
3 无轨胶轮车库建筑面积可按矿井配备车辆的类型、进库数量、检修检测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
4 建有选煤厂的矿井,选煤厂库房可与矿井共建,其增加的面积指标应按选煤厂设计有关规定确定。
2.7.10 井塔、井架等建(构)筑物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架设计标准》GB 50385、《矿山提升井塔设计规范》GB 51184的有关规定。
2.8 行政及公共建筑
2.8.1 煤矿行政及公共建筑面积应结合矿井劳动定员和煤矿生产运营管理方式综合确定,其分项设施及建筑面积指标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选用。
2.8.2 矿井办公楼、任务交待室、井口浴室及矿灯房和自救器室宜组成联合建筑。联合建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合建筑中各建筑物应明确功能分区,交通流线顺畅;
2 联合建筑的平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作业流程合理布置,并应避免人流过于集中和交叉;
3 任务交待室应根据生产规模和生产组织形式布置,每区队宜设办公室1间~2间,技术资料和值班室1间,小型工具材料库2间~3间,并应设可容纳该区队人员的会议室1间。
2.8.3 井口浴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浴室应由洗浴间、更衣室和辅助用房组成,女职工入浴人数可按总入浴人数的5%~10%计算;
2 更衣室内存放衣物可采用更衣柜或电动吊篮的方式;当采用更衣柜方式时,其数量应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计算,井下工人的更衣柜宜为2个/人,地面工人的更衣柜宜为1个/人;可按家庭服与工作服同室分开存放或分室存放设计;衣柜应存放方便并设置通气孔,家庭服存衣柜应为闭锁式;当采用电动更衣吊篮时,其数量应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计算,宜为1个/人;更衣室设计应预留衣柜或吊篮总数的30%作为备用;
3 入浴方式应根据各地生活习惯确定,可采用淋浴和池浴;男浴室采用淋浴的比例不应小于50%,女浴室应全部采用淋浴;
4 浴池净面积可按池浴人数0.2m2/人计算;浴池数量可按20人/个计算,且不应少于2个;淋浴器数量可按淋浴人数3人/个计算;
5 男浴室内的盥洗器具可按入浴人数30人/个设置,女浴室内的盥洗器具可按入浴人数15人/个设置;男、女浴室应设置便池,男浴室宜增设小便槽;
6 井口浴室内应设置太阳灯室;
7 浴室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宜设置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8 浴室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房间和走道20mm,浴室应采用防滑地面,并应设置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排水沟;
9 更衣室及浴室的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采取防结露和滴水的措施,浴室热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10 浴室的楼(地)面、内墙及顶棚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11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越楼板及楼板与墙面连接处应采取防水和防渗漏措施;
12 更衣室及浴室布置在建筑底层时,窗台高度距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8m,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1.5m;
13 辅助用房应包括太阳灯室、洗衣房、衣物交领空间、强淋走廊、饮水室、管理室、储藏室、卫生间和联系厅廊等;洗衣房宜布置在一层,当更衣室位于二层及以上时,洗衣房旁宜设有通往工服更衣室的楼梯;在二层及以上工服更衣室内应设有联通洗衣房的衣物投放设施或提升设施。
2.8.4 矿灯房和自救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灯和自救器的收发可采用自助方式或集中管理方式;矿灯房采用集中管理方式时,收发窗口可按300盏/个~400盏/个灯设置;
2 存灯、自救器室应按设计矿灯总盏数的30%预留备用位置;
3 矿灯收发窗口的窗台及墙裙应采用耐磨和抗撞击的材料。
2.8.5 职工食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职工食堂应由餐厅、厨房和辅助用房组成;供餐方式可采用自助方式或集中售卖方式;
2 用餐区域每座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m2;
3 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宜为1:0.80;
4 当采用集中售卖方式时,餐厅的售饭口的数量可按50人/个设置,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应留有沟槽;
5 食堂应设置餐具洗涤消毒间;
6 厨房宜分别设置主食制作间和副食制作间,并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采光、排烟、排气和排水设施;
7 厨房应在操作间之外分区设置存放蔬菜、肉食的备料间和储存米、面等的食品库;寒冷地区和高原缺菜区,宜设置菜窖,300人以上的井口食堂可设置冷藏间;
8 采用煤为燃料时,应设置堆煤设施;采用瓶装液化气或甲醇等为燃料时,其使用与存放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9 食堂还应设置办公室、管理服务窗口、卫生间、炊事人员使用的淋浴间和更衣室以及小型超市等辅助用房;小型食品超市可提供班中餐和应急餐;
10 集中就餐的餐厅与厨房的主副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集中就餐的餐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11 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区,应单独设置少数民族专用食堂;
12 职工食堂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的有关规定。
2.8.6 调度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中心应设置调度室、调度会议室、设备间、网络机房,宜设置值班室、夜宵间等;
2 调度室、设备间净空高度宜为3.3m~3.9m,吊顶以上的空间应满足结构、空调、电气、消防等各专业的需要;
3 调度室的室内装修应结合工艺专业要求合理布置,并满足防火、防尘、吸声等要求;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级的轻质吊顶;
4 调度室、集控室、网络机房、设备间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其架空高度不宜小于250mm;地板下空间同时兼做空调静压箱时,其架空高度不宜小于500mm。
2.8.7 单身宿舍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身宿舍宜布置在厂区内较为安静且无各种污染源的地区,并接近场内各项生活设施;职工单眷比宜按实际情况确定;
2 单身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和公共卫生间,储物间与无障碍居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3 单身宿舍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有关规定。
3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煤炭工业的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期间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构件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3.1.2 煤炭工业的地面建筑结构型式应根据材料供应、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维护便利和建设进度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3 改建、扩建矿井和选煤厂的建筑结构在加固改造前,应根据建筑类型,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3.1.4 既有厂房结构的加固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钢结构加固的有关规定执行。
3.1.5 对直接承受动荷载的结构宜进行结构动力分析。结构设计宜使结构或构件的自振频率远离设备的正常工作振动频率。当结构或构件的自振频率与设备振动频率接近时,可调整结构或构件的刚度、质量。
3.2 结构布置
3.2.1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结构布置应满足工艺要求,并结合地形、岩土工程环境和结构合理性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2.2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的布置应做到受力明确、简单合理。同一结构单元内跨度、柱距、层高宜采用同一建筑模数。当厂房内部设置吊车时,厂房柱距宜采用6m、7.5m、9m或12m。
3.2.3 对大空间的屋面结构,可采用桁架或钢网架,屋面桁架或钢网架的支座中心宜与支承构件(梁、柱)中心重合。屋面板宜采用轻质保温隔热板材。
3.2.4 楼面结构的布置,除应满足结构整体受力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设备下应布置梁,当设备设置在单根梁上时,应避免梁受扭;当设备由两根梁共同承担时,梁的轴线宜与设备和机座的总质心对称,两根梁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2 当单个设备荷载小于2.5kN,或单个设备荷载大于2.5kN且单位面积折算荷载不大于楼面活荷载的0.8倍时,可将设备直接布置在楼板上;
3 当单个设备荷载不小于2.5kN且单位面积折算荷载大于楼面活荷载的0.8倍时,应设置局部加厚混凝土板带或次梁;
4 当单个集中荷载不小于15kN时,应布置次梁;
5 当宽度为200mm的板带上设备总荷载不小于20kN时,应设置次梁。
3.3 结构静力分析
3.3.1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宜采用空间结构体系进行计算,也可简化为纵、横两向平面结构体系进行内力分析,分析结果应进行组合处理后再用于构件设计。
3.3.2 结构的计算模型和基本假定应符合实际结构以及连接的性能。
3.3.3 利用建筑结构计算程序整体分析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时,应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应在确认计算结果合理、有效后再用于工程设计。对经简化处理的结构,整体计算后尚应对其局部进行补充计算分析。
3.3.4 屋面桁架或网架结构宜与下部结构整体分析。当无法整体分析时,应计入下部结构的实际支承刚度,并应将下部结构传来的水平荷载施加到桁架或网架上。
3.3.5 在内力与位移计算中,楼板一般可假定在其自身平面内为刚度无限大。当楼面有较大的开洞或缺口、楼面宽度狭窄,或者楼面的整体性较差时,应对采用刚性楼面假定的计算结果进行修正,或采用楼板面内为弹性的计算方法。
3.3.6 进行结构计算时,动力设备荷载的计算应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直接承受设备荷载的构件,有经验时也可用设备荷载(自重+物料)乘以动力系数计算承载力和稳定性,动力系数应由设备制造厂商提供。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动力设备荷载应取标准值。
3.3.7 按动力系数法计算结构内力时,在主梁计算中,作用在次梁上的设备荷载和直接作用在主梁上的设备荷载均应计入,在柱与基础计算中则可不予计入。
3.4 结构动力分析
3.4.1 煤炭工业的主要动力设备可根据其转速划分为低频、中频和高频三类,转速小于400r/min为低频设备,转速大于2000r/min为高频设备,其余为中频设备。
3.4.2 振动筛动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振幅或振动速度时,应采用振动荷载与振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2 计算振动内力时,应采用振动荷载与振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3 旋转设备和振动筛的振动荷载计算值可按下式计算:
Fc=KdF (3.4.2)
式中:Fc——设备的振动荷载计算值(kN);
F——设备的振动荷载标准值(kN),该值应由设备厂家提供;
Kd——设备动力超载系数,可按表3.4.2采用。
4 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频和高频设备的振动荷载计算值尚应分别计入长期动力作用的疲劳影响系数1.5与2.0。
3.4.3 当设备操作人员在8h内间歇地受同强度的稳态振动时,操作区的最大振动速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计算最大振动速度(mm/s);
αt——允许速度修正系数,可根据每班累计受振时间t,按图3.4.3确定,若有经验时可适当提高;
[v]——每班连续8h受稳态振动的操作区的允许振动速度(mm/s),可按表3.4.3采用。
3.4.4 每班在操作区内的累计受振时间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累计受振时间(h);
ti——第i次受振时间(h);
n——每班内在操作区停留的次数。
3.4.5 承重结构的动力计算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 确定在不同工作状态下由设备产生的动力荷载;
2 选择结构构件的计算简图;
3 计算结构的自振频率并确定结构的振型;
4 计算结构的振动速度和位移;
5 确定结构内力的幅值(弯矩、剪力),并进行构件承载力计算。
3.4.6 计算结构的强迫振动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阻尼比ζ可取0.05,钢结构的阻尼比ζ可取0.03。
3.4.7 钢筋混凝土肋形梁的截面(弯曲)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B——梁的刚度(N·m2);
Ec——梁的混凝土弹性模量(N/m2);
I——梁的截面惯性矩(m4)。
3.4.8 现浇钢筋混凝土肋形楼盖中的梁截面惯性矩,宜按T形截面计算,其翼缘宽度可取梁的间距,但不应大于梁跨度的三分之一。
3.4.9 动力设备基座与梁有可靠连接时,宜计入设备基座对梁刚度的影响。
3.4.10 计算结构的自振频率时,楼盖和楼盖上的质量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取结构和设备自身的全部质量;
2 楼盖上的临时质量和设备上的物料质量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3.4.11 梁的自振频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i——频率密集区的顺序,i=1、2、…;
fi1——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Hz);
fih——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高自振频率(Hz);
m——梁上单位长度的均布质量(kg/m),当有集中质量时,应按本标准第3.4.13条的规定计算;
l0——梁的计算跨度(m);
φi1、φih——钢筋混凝土结构第i频率密集区的自振频率系数。对于两端铰支的单跨和等跨连续梁,其第一、二频率密集区的自振频率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3.4.12 计算梁的竖向振动时,其自振频率计算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ci1——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计算值(Hz);
fcih——梁第i频率密集区内最高自振频率计算值(Hz)。
3.4.13 当梁上有均布质量和集中质量时,应将集中质量换算成均布质量。对于单跨梁和各跨刚度相同的等跨连续梁,均布质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mu——梁上单位长度的均布质量(kg/m);
mj——梁上的集中质量(kg);
j——集中质量数,j=1、2、…、n;
n——集中质量总个数;
kj——集中质量换算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3.4.14 计算结构的水平振动时,宜采用空间结构分析程序进行计算分析;当条件不具备时,亦可按单榀框架进行计算分析,计算简图可按下列规定选取:
1 可将厂房结构按框架划分为若干个彼此独立的计算单元;
2 可以采用与楼盖和屋盖数目相应的自由度体系。
3.4.15 梁的垂直振动位移和速度及建筑物结构的水平振动,可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计算,计算时可不计入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3.4.16 对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当其自振频率或振动位移(计算振幅)满足下述条件时,可不进行动内力计算,但应按动力系数法对结构进行静力计算:
1 梁第一频率密集区内最低自振频率计算值大于设备的振动频率;
2 梁与柱的最大振动位移扣除支座位移后不超过自身长度的1/40000。
3.5 构造要求
3.5.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宜采用砌体围护,钢结构厂房宜采用轻钢檩条轻质保温板材围护。
3.5.2 厂房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应根据建筑体型、地基条件、荷载差异和地震烈度综合确定。在抗震设防区伸缩缝与沉降缝的宽度应满足防震缝的要求。当防震缝不作为沉降缝时,防震缝应在地面以上沿全高设置,基础可不断开。
3.5.3 楼板上预留的孔洞短边尺寸(或直径)大于300mm,且孔洞周边有集中荷载或孔洞宽度(或直径)大于1000mm时,应在孔洞边加设边梁。
3.5.4 振动设备较集中的楼面,楼板跨度不宜大于2.0m,厚度宜采用板跨度的1/18~1/15,且不宜小于120mm。
3.5.5 当楼板上设置小型设备基础时,设备基础宜与楼板同时浇筑。当设备振动较大时,设备基础与楼板之间应配置连接钢筋。
3.5.6 当混凝土横梁埋入煤堆时,混凝土横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端节点处宜采用上下加腋,加腋长度不宜小于300mm,与水平面夹角可为30°~45°,并应设置斜向附加钢筋;
2 斜向钢筋不应少于上下各4根,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伸过腋角的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
3 梁内钢筋应符合弯剪扭构件配筋构造要求。
4 荷载
4.1 荷载分类与组合
4.1.1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上的荷载,可按下列要求分类:
1 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固定设备的自重、地基变形、焊接变形等永久荷载;
2 楼地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积灰荷载、吊车荷载、车辆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冰荷载、堆料荷载、设备安装检修荷载、设备运行产生的动荷载及设备中的物料荷载、管道荷载、水压力、设备拉力、温度作用等可变荷载;
3 火灾、爆炸力、撞击力、断绳等生产事故产生的偶然荷载;
4 地震作用。
4.1.2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应根据使用期间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作用,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效应组合,同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4.1.3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偶然设计状况、地震设计状况等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偶然设计状况、地震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 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 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4.1.4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分别采用基本组合、偶然组合或地震组合。
4.1.5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
4.1.6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荷载效应组合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l、《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标准》GB 50077的有关规定。
4.1.7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应根据结构安全等级按表4.1.7的规定采用。
4.1.8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结构的荷载调整系数应根据使用年限按表4.1.8的规定采用。
4.1.9 结构整体稳定、倾覆和滑移应分别按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验算。
4.1.10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
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正常情况下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抗浮验算时,地下水浮力荷载分项系数取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5;
2)标准值大于4kN/m2的屋、楼面的活荷载,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
3)设备中物料的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5;
4)堆(储)料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
5)静水压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3,动水压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
6)温度作用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
7)安装检修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
8)设备拉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
9)断绳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
4.1.11 本标准未予明确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取值。
4.2 永久荷载
4.2.1 自重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当自重荷载对结构受力有利时,应按较轻的材料容重并扣除建筑面层进行验算。
4.2.2 当建筑围护材料的使用年限低于结构使用年限时,宜计入更换围护材料造成的荷载增加。
4.2.3 土压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计算。
4.3 楼(地)面活荷载
4.3.1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表4.3.1选用。
4.3.2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地面活荷载可按表4.3.2选用。
4.3.3 屋面局部有设备时,该部分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按同车间楼面活荷载采用,在此情况下可不另计屋面活荷载或雪荷载。
4.3.4 厂房内煤泥水管道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时,介质管道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应计算其荷载,其他可不计入。厂区中管道支架上的管道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3.5 各生产厂房进出车辆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4 吊车荷载
4.4.1 煤炭工业地面建筑中的吊车起重量及工作级别应由工艺提供。受煤坑的卸煤机、介质准备车间的吊车及煤泥沉淀池中的抓斗应为A4级,其余可取A1级~A3级。检修吊车的起重量应根据设备可拆卸零件的最大重量确定。
4.4.2 吊车荷载应根据吊车制造厂家提供的基本参数,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
4.5 风、雪荷载
4.5.1 一般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的风、雪荷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
4.5.2 位于山区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基本风压可根据当地年最大风速资料确定,基本雪压可根据当地年最大雪压或雪深资料,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统计分析确定。
4.5.3 储煤场和栈桥风荷载体型系数(图4.5.3-1、图4.5.3-2)可按表4.5.3的规定选用。
4.6 堆料荷载
4.6.1 堆料荷载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面积上的竖向压力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γ——重力密度(kN/m3);
s——埋深(m)。
2 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荷载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γ——重力密度(kN/m3);
φ——堆料内摩擦角(°)。
3 单位面积上的竖向摩擦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μ——堆料与结构构件间的摩擦系数。
4 堆料自重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γ——重力密度(kN/m3);
V——堆料的体积(m3)。
4.6.2 煤、矸石、煤泥水、介质等物料的物理特性应根据试验分析确定,无资料时可按表4.6.2的规定选用。
5 地基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煤炭工业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按表5.1.1选用。
5.1.2 地基基础设计时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1.3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地基基础除满足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2 地基计算
5.2.1 地基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地基承载力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构)筑物可不做变形验算,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做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构)筑物;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构)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构)筑物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以及在原有基础旁接建新基础或在原有基础上加建新楼层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井架、挡土墙和挡煤墙等建(构)筑物,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可能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5.2.2 煤炭工业主要地面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2.2选用。其他建(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2.3 活荷载较大且采用天然地基或浅层处理的复合地基的煤仓类构筑物或构筑物群,在投产使用初期应根据沉降情况,对其装煤量和加载速率进行合理调控。群仓、排仓等联为整体的多仓构筑物,尚应均匀分配各仓装载量。
5.2.4 当井筒采用冻结法施工时,井架、井塔或井口房等建(构)筑物基础,应计入人工冻土的冻融影响。
5.2.5 地基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对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的筒仓等大型建(构)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尚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k——安全系数,可取2~3;
fu——地基极限承载力(kPa);
ck——地基持力层代表性黏聚力标准值(kPa);
ψc、ψq、ψγ——地基承载力系数,根据地基持力层代表性内摩擦角标准值,按表5.2.5-1确定;
ξc、ξq、ξγ——基础形状系数,按表5.2.5-2确定;
b——基础(包括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底面的宽度,当基础宽度大于8.0m时,取b=8.0m;
γ0、γ——分别为基底以上和基底组合持力层的土体平均重力密度(kN/m3);位于地下水位以下且不属于隔水层的土层取浮重力密度;当基底土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下但属于隔水层时,γ可取天然重力密度;如基底以上的地下水与基底高程处的地下水之间有隔水层,基底以上土层在计算γ0时可取天然重力密度;
d——基础埋置深度(m),按本条第3款选取。
3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规定选取:
1)采用箱形或筏形基础时,应自室外天然地面起算;
2)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起算;但若填方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自填方前的天然地面起算。
3)当建(构)筑周边附属建筑为超补偿基础时,宜分析和计入周边附属建筑基底压力低于土层自重压力的影响。
5.3 采空区
5.3.1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不宜建在采空区,无法避开时,应进行专门的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1044,对采空区场地的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做出评价,对采空区建(构)筑物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矿采空区建(构)筑物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 51180对采空区建设场地提出工程处理措施。
5.3.2 采空区建(构)筑物地基应进行抗变形设计,地基变形计算应包括采空区引起的地表残余变形和附加荷载产生的正常地基沉降变形。
5.3.3 采空区的地基处理方法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处理的要求、采煤方法、顶板垮落类型、地表变形特征、地区经验及环境保护等综合确定。处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采空区建(构)筑物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 51180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工程中,可针对采空区的具体情况,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治理方法:
1 挖方地段的浅采空区宜采用剥挖回填法、强夯法、堆载预压法等方法;
2 煤层开采后顶板尚未垮落的采空区,可采用砌筑法、穿/跨越法等非注浆方法;
3 煤层开采规模较小、开采深度小于30m的采空区,可采用桩基穿越法;
4 煤层开采规模较大、开采深度(埋深)小于250m的采空区、塌陷及采动离层区,宜采用全充填注浆方法;埋深大于250m的采空区,宜根据其开采特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对工程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采用局部充填或全充填注浆方法。
5.3.4 采空区地面建(构)筑物的地基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主要受力层的地层岩性应较均匀,当存在土岩组合地层时,应按褥垫法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2 地表变形相对稳定的沉陷地段需回填处理时,应符合压实填土的要求。
5.3.5 采空区的建(构)筑物设计的建筑、结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长轴宜平行于地表下沉等值线,避开地表裂缝、塌陷坑、台阶等分布地段。
2 建筑物体型应力求简单、对称,平面形状宜采用矩形,立面应避免高低起伏,必要时可采用变形缝分开。
3 砌体结构、框架结构变形缝间结构单元的长高比宜小于2,变形缝间结构单元长度不宜超过36m,变形缝应与建(构)筑物的纵向中心线垂直,且竖向贯通。
4 对于砌体结构、框架结构建(构)筑物,变形缝宽度w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m。
式中:w——变形缝宽度(mm);
Hb——变形缝两侧较低建筑体由基础底面至屋脊的建(构)筑物高度(m);
Rk——预计的地表曲率半径绝对值(km);
ε′——预计的地表水平变形绝对值(mm/m);
L1、L2——变形缝两侧的结构单元长度(m)。
5 单层建筑物宜选用静定结构体系,并宜采用轻质高强屋面材料;多层建筑物宜增强建筑物整体刚度,使之与采空区和建筑物附加荷载引起的地基变形相协调。
6 在采空区地表非连续变形区内,基础宜设置水平滑动层,同一单体应位于同一高程上,框架柱间应设置斜撑。
7 楼板和屋顶不应采用易产生横向推力的拱形结构。
8 室内地坪宜采用在砂垫层上铺设砖、预制混凝土块或钢丝网混凝土板等。
9 砌体结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每层应设置圈梁和构造柱;墙体转角、丁字和十字连接处应沿高度增设拉结钢筋,门窗洞口上、下应增设拉结钢筋;不得采用砖拱过梁。
10 砌体结构承重墙体纵、横方向宜对称布置,内墙宜贯通,并宜减小横墙间距。
11 地下管网管接头处应设置柔性接头或补偿器,并应增设附加阀门、建立环形管网、修筑管沟等保护措施;环境和气候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地面管网。
5.3.6 采动边坡对矿井及选煤厂建(构)筑物造成安全危害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首先对采动边坡进行治理。
5.4 山区地基
5.4.1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不得建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土洞、地裂缝及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不稳定地段。
5.4.2 土岩组合地基上的煤炭工业地面建筑,地基主要压缩层范围内下卧基岩表面坡度大于10%时,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表5.4.2的建(构)筑物地基可不做变形验算。
2 不符合表5.4.2的建(构)筑物地基应进行变形验算;当地基变形计算值超过允许值时,可采用调整基础宽度、埋置深度或褥垫层等方法处理。
3 褥垫层可采用中砂、粗砂、土夹石或与地基持力层压缩性质基本接近的材料,也可选用性质稳定、颗粒坚固以及级配较好的矸石渣单独或掺入适量的人工胶结材料混合使用;褥垫层厚度宜取300mm~500mm,褥垫层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可按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1)中砂、粗砂取0.87±0.05;
2)碎石含量为20%~30%的土夹石取0.70±0.05;
3)粒径区间20mm~50mm的矸石含量占30%的矸石渣取0.70±0.05。
4 褥垫层宜做成有侧限的平底槽形。
5.4.3 压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矿井地面建(构)筑物不宜采用压实填土作为地基持力层;
2 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其他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地基持力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3 粉土、粉质黏土为土料的压实填土地基,其质量除应采用压实系数控制外,尚可采用静力触探测试值进行控制;
4 压实填土层的比贯入阻力不应小于3MPa;基础平面范围内两个静探孔单孔比贯入阻力厚度加权平均值的比值不大于表5.4.3所列的数值时,应为均匀压实填土地基;
5 土的比贯入阻力厚度加权平均值Psm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si——每层土的比贯入阻力;
hi——按Psi变化的分层厚度。
5.4.4 软质岩屑地基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宜采用浸湿条件载荷试验确定;
2 软质岩屑地基的湿陷程度评价方法与分级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确定;
3 湿陷性软质岩屑地基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中规定的地基处理、防水和结构等防护措施;
4 未经处理的软质岩屑不宜作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与乙级的建(构)筑物地基持力层。
5.5 软弱地基
5.5.1 建在软弱地基上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设计时应计入上部结构和地基的共同作用。上部结构措施、基础类型与相应的地基处理方法,应综合建筑体型、荷载情况、结构类型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
5.5.2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1 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工程要求;
2 地基有暗沟、暗河、池塘、陷穴、土洞或溶洞等;
3 地震区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
5.5.3 同一建(构)筑物地基宜采用一种地基处理方法;当有困难时,也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型复合地基方法综合处理。
5.5.4 位于软弱地基上的储煤场构筑物,应计算大面积煤堆荷载引起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及对上部结构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地基处理措施。
5.5.5 处理浅层软弱或不良地层可采用换土垫层法、加筋垫层、复合地基或桩基等方法。当软弱或不良地层较厚,无法全部处理时,下卧土层应满足承载力与变形要求。
5.5.6 垫层的压实标准可按表5.5.6选用。
5.5.7 当地基存在排水因素作用时,宜采用排水垫层;湿陷性土和遇水软化的地基应采用防水垫层;当地下水有腐蚀性时,宜采用耐腐蚀材质垫层;当存在地下水流速较大的因素时,垫层材料应有抵抗潜蚀和冲刷的能力。
5.5.8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等设计指标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
5.5.9 加筋垫层中的筋带应具有抗拉强度高、表面摩阻力大且受拉延伸变形率小的性能,用作筋带的土工合成材料可选用土工带、土工格栅等。
土工带的抗拉强度应大于或等于120MPa,断裂延伸率宜为2%~3%,似摩擦系数大于等于0.5时,在无试验资料条件下可取填土内摩擦角正切值的0.6倍~0.7倍。
5.5.10 加筋垫层的厚度应根据需置换软弱土的深度或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pz——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kPa);
pcz——垫层底面处的附加自重压力值(kPa);
faz——垫层底面处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5.5.11 垫层底面处的附加压力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条形基础:
矩形基础:
式中:b——矩形基础或条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p——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pc——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z——基础底面下垫层的厚度(m);
θ——垫层的压力扩散角,宜通过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加筋砂石垫层可取36°~38°,加筋灰土垫层可取32°~34°;当基础底面下垫层的厚度与矩形基础或条形基础的宽度之比小于0.25时,θ值不变。
5.5.12 加筋垫层的厚度不宜超过2.5m,垫层宽度每边超出基础宽度不应小于垫层厚度的0.85倍。
5.5.13 加筋垫层中土工筋带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筋带层应采用双向网格编织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层筋带距垫层顶面的距离(首层距)宜取垫层厚度的0.25倍~0.33倍;
2)多层筋带的层间距宜为200mm~500mm;
3)多层筋带的层数不宜多于3层;
4)中间层筋带的中心距离宜取250mm~500mm,筋带宽度与筋带间水平距离之比宜取12%~17%,且不宜大于20%;
5)垫层边缘处,筋带应反包回折压入垫层,回折长度不应小于1m且不应小于垫层厚度;反包回折的端部应先设置土工编织袋,然后再回折;
6)土工筋带的连接宜采用搭接法,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
2 垫层材料应按设计承载力要求选用粗砂、砾砂、圆砾、卵石、碎石或级配砂卵(碎)石或灰土,砂石垫层的压实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5.6条的规定。
5.5.14 加筋垫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灵敏度软弱土层,宜在基底先铺一层土工编织袋;袋内装砂石,其材质、规格、密实度应与垫层要求相同;编织袋上应用中、粗砂填缝补平,并应用振动板振实;
2 在软土上宜先铺砂石垫层,再覆盖筋带;砂石垫层厚度在陆上施工时不应小于200mm,水下施工时不应小于500mm;筋带上覆盖土层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 铺设土工筋带时,应平顺、拉紧、铺平,应避免长时间暴晒或暴露,并应将筋带即时定位或压重。
5.5.15 建在复杂软弱岩土上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当采用浅地基处理且不能满足上部结构荷载和变形限值要求,或经技术和经济比较更合理时,可采用桩基础。桩基础可采用混凝土预制桩和混凝土灌注桩低桩承台基础。
5.5.16 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桩径或桩短边长度的2倍,砂土不宜小于桩径或桩短边长度的1.5倍,碎石类土不宜小于桩径或边宽的1倍;
2 当存在强度相对较低的下卧土层时,桩端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桩径或桩短边长度的4倍。
5.5.17 当采用挤土桩时,应采取减小成桩产生的挤土效应对邻近桩、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不利影响的措施。
5.5.18 采用桩端后注浆灌注桩的单桩极限承载力应通过静荷载试验确定。当符合本标准附录D中柔性胶腔式桩端后注浆技术工法的条件时,后注浆单桩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sik——常规工法灌注桩单桩极限侧阻力标准值(kPa);
qpk——极限端阻力标准值(kPa);
u——桩身周长(m);
li——桩周第i层土的厚度(m);
βsi——第i层土侧阻力增强系数,可按表5.5.18取值,对桩端以上8.0m~10.0m的桩侧阻力应进行增加修正;对于非增强影响范围,可取1;
βp——端阻力增强系数,可按表5.5.18取值。
5.6 湿陷性黄土地基
5.6.1 建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应根据建设场地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工程地基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建筑结构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采取以地基处理措施为主、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并重的综合措施。
5.6.2 根据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大小和浸湿后产生的后果以及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湿陷性黄土地区煤炭工业地面主要建(构)筑物可按表5.6.2做重要性分类。
5.6.3 建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甲类建(构)筑物,应采取消除基础下土层全部湿陷量的处理措施。
在湿陷性黄土层很厚的场地上,乙、丙类建(构)筑物当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的有关规定同时采取“结构措施”和“严格防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整片处理措施,处理范围应大于建(构)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其超出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且不应小于2m,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超出基础外缘的宽度大于4m时可采用4m;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超出基础外缘的宽度大于5m时可采用5m;在湿陷土层下限深度大于20m的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超出基础外缘的宽度大于6m时可采用6m;
2 整片处理的厚度,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4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6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对乙类建筑不宜大于150mm,对丙类建筑不宜大于200mm。
5.6.4 建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主要设备基础,应采用与建(构)筑物一致的地基处理措施。
5.6.5 对自重湿陷性或中~强湿陷性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边坡,应对边坡和坡脚浸水的可能性及浸水后的稳定性进行分析。
5.7 基础
5.7.1 煤炭工业地面建(构)筑物的基础型式应根据上部结构型式、荷载大小、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性等因素确定。
5.7.2 基础设计应考虑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新建建(构)筑物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当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埋深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距离应根据原有建(构)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5.7.3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深度不宜小于0.5m;
2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需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3 基础宜埋置在冻胀土以下;在冻胀土地基中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防冻害措施;
4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7.4 同一建(构)筑物不宜埋置在不同的土层上,同一建(构)筑物不宜采用两种以上基础形式。
5.7.5 地基基础设计时,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及其相应的抗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采用。
5.7.6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时,地下室箱体结构应按基本组合进行抗浮验算。对抗浮力有利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抗浮验算中的地下水浮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5.7.7 当抗浮措施采用抗拔构件时,抗拔构件的强度验算应采用安全系数法确定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安全系数应取2.0。
5.7.8 承受水平力较大的基础除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计算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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