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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18-2011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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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18-2011 英文版 1519 GB 50618-2011 [PDF]天数 <=1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2011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618-2011 (GB50618-2011)
中文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英文名称 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22
国际标准分类 93.020
字数估计 69,619
发布日期 2011-04-02
实施日期 2012-10-01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73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GB 50618-20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2011 英文名称: 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质量检测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0.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2.0.3 检测人员testing personnel 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2.0.4 检测设备testing eq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影响对检测结果作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2.0.5 见证人员witnesses 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规范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0.6 见证取样witness 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2.0.7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现场测试的活动。 2.0.8 鉴定检测 appraisal test 为建设工程结构性能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提供技术评估依据进行测试的活动。 2.0.9 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rm of tes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3.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3.0.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3.0.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3.0.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3.0.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检测机构能力 4.1 检测人员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1.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4.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 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 4.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4.1.5 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4.1.6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1.7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 4.2 检测设备 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2.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分为A、B、C三类,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4.2.3 A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单位的标准物质(如果有时); 2 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的检测设备; 3 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 4.2.4 B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2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的检测设备; 2 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 4.2.5 C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3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只用作一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 2 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 4.2.6 A类、B类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首次校准或检测。 4.2.7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送至具有校准或检测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校准或检测。 4.2.8 A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书等,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4.2.9 B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检测设备使用频次、环境条件、所需的测量准确度,以及由于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4.2.10 检测机构应制定A类和B类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4.2.11 C类检测设备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检测,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可使用至报废。 4.2.12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应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4.2.13 检测机构自行研制的检测设备应经过检测验收,并委托校准单位进行相关参数的校准,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2.14 检测机构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标识,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标有校准或检测有效期的状态标识。 4.2.15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息。 4.2.16 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 4.2.17 检测机构应对主要检测设备作好使用记录,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4.2.18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制度,并作好相应记录。 4.2.19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校准或检测∶ 1 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2 停用超过校准或检测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3 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 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检测设备。 4.2.20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用∶ 1 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 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 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 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4.3 检测场所 4.3.1 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4.3.2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 4.3.3 检测场所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确保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安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3.4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4.3.5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检测试件的安全。 4.3.6 检测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4 检测管理 4.4.1 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4.4.2 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管理中的不足并进行改正。 4.4.3 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维护和使用。 4.4.4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宜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宜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4.4.5 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并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 4.4.6 应用软件应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相关机构的评审鉴定,满足检测功能要求,具备相应的功能模块,并应定期进行论证。 4.4.7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所涉及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规范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 4.4.8 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1 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2 遵守检测技术条件(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的情况; 3 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 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 5 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 4.4.9 检测机构应定期作比对试验,当地管理部门有要求的,并应按要求参加本地区组织的能力验证。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 检测程序 5.1 检测委托 5.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并应选择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5.1.2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要求。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1.3 检测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应在检测委托合同中说明。 5.1.4 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以及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5.2 取样送检 5.2.1 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5.2.2 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2.3 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2.4 施工过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2.5 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6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5.2.7 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 5.2.8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 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 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 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 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2.9 检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 5.2.10 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等。 5.2.11 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2.12 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2.13 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3 检测准备 5.3.1 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 5.3.2 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保证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联。 5.3.3 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 5.3.4 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5.3.5 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检测环境要求,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要求的状况。 5.3.8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检测危险房屋时还应对检测对象先进行勘察,必要时应先进行加固。 5.3.9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异常情况处理预案。 5.3.10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2 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5.3.11 检测委托方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提供检测试件,提供合理的检测时间,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 5.4 检测操作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5.4.2 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 5.4.3 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1条的规定; 2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2条的规定。 5.4.4 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5.4.5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5.4.6 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及环境、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2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3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5.4.7 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 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 3 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 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 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 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5.4.8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4.9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时应有环保措施,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试材等应有预防撒漏措施,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将有关用后的残剩试剂、试材、垃圾等带走。 5.5 检测报告 5.5.1 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5.2 检测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检测委托的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3、第E.0.4条的规定。 5.5.3 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5.5.4 检测报告至少应由检测操作人签字、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发,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 5.5.5 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及领取人等。 5.5.6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2 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 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5.5.7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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