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 50722-2011, GB50722-2011
| 标准号码 | 内文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详情 | 状态 |
| GB 50722-2011 |
英文版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3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
GB 50722-2011
|
有效
|
| 标准编号 | GB 50722-2011 (GB50722-2011) | | 中文名称 |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Code of project management for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66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080.01 | | 字数估计 | 141,185 | | 发布日期 | 2011-08-26 | | 实施日期 | 2012-06-01 | | 引用标准 | GB 50194; GB 50490; GB 50652; JGJ 46; JGJ 80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3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为规范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 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促进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建设管理。 |
GB 50722-20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722-2011 英文名称: Code of project management for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建设管理。
1.0.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遵循安全、高效、有序、经济、保护环境和服务运营的原则。
1.0.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 project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过程实施的项目管理活动。建设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后的前期筹备、勘测、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系统联调、试运行、竣工验收等。
2.0.2 业主 proprietor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出资人。业主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并在建设项目全过程中履行出资义务、行使出资人权利。
2.0.3 建设管理单位 construction manager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承担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2.0.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ode for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运营等管理职能的组织模式,确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与各方的定位、权责与相互利益关系,一般可分为专业化和一体化两种模式。
2.0.5 设计总体管理 management of integrated design
设计总体单位受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总体设计负责并对参与本项目各分项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实施技术上的管理与协调。
2.0.6 设计总体单位 integrated designer
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具备设计总体管理职责相应资质、业绩、能力、资源等条件的设计单位,在授权下履行设计总体管理职责。
2.0.7 分项设计单位 sub-designer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分项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分项设计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车站、区间、轨道、车辆基地等)、系统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等)、专项设计(标志标识、装修等)、综合性工程(线路、限界、行车组织等)等。
2.0.8 总体设计 general design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线控制性方案进行全面研究设计,其具体目标是∶落实外部条件、稳定线路站位;明确功能定位,确定运营规模;理顺纵向系统,明确横向接口;统一技术标准,分割工程单元;筹划合理工期,控制投资总额、并最终形成总体设计文件,作为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初步设计的依据。
2.0.9 新技术评估 new technology assessment
对未经权威机构评估认证的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进行评估,包括条件审核、成果技术水平评价、应用价值评价、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环境效益评价等,以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2.0.1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接口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in-terface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系统、各专业之间和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设计、施工、制造、安装、调试任务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影响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互关系。轨道交通工程接口可分为外部接口与内部接口两类,外部接口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外部城市条件的接口关系,内部接口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内部各系统间、子系统间、各参建单位间、各建设阶段间的接口关系。
2.0.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部接口管理 internal interfac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部接口的协调与管理,包括项目内部不同阶段之间,不同参建单位之间,设计专业之间,设计与施工之间,土建与设备之间,施工、安装与调试之间等,明确接口界面、任务或任务组合的实施顺序,整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多工点、多系统、多专业、多单位的项目管理服务。
2.0.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外部接口管理external interface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是指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外部接口的协调与管理,处理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规划和用地、文物保护、城市交通、城市道路、城市供电、城市给排水、城市环境与景观、城市人防、城市消防、地质与地震灾害、铁路、航空、航运、公路等之间的有效衔接和约束条件,在符合相关法规和城市公共利益基础上,明确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具体要求。
2.0.13 系统联调 system joint commissioning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专业系统调试基础上,两个及以上的多专业系统联合调试工作。
2.0.14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联调结束,冷、热滑试验成功,具备开通基本条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测试和调试的不载客的列车运行活动。
2.0.15 工程质量验收 quality acceptance of project
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组织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轨道工程、车辆工程、设备系统安装工程等。
2.0.16 工程专项验收 special items acceptance of project
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的专项验收,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规划、人防、安全、节能、环保、档案等内容。
2.0.17 工程初步验收 preliminary acceptance of project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由承建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组织的竣工预验收。
2.0.18 项目竣工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project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一年以上并且完成竣工结算、各项专项验收后,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项目竣工验收。
2.0.19 建设一移交模式 build-transfer mode
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期的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方,由中标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中标人支付回购款的一种工程融资建设模式,简称BT模式。
3 基本规 定
3.1 基本建设程序
3.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可依序划分为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系统联调与试运行、试运营、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阶段。其中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勘测设计、试运营应取得相关政府授权部门的审批或许可。
3.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客流预测专题报告,并应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土地预审、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等。
3.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依序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工作。对工程复杂的项目,可先做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应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
3.1.4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后评价。
3.1.5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3.2 规 划
3.2.1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应遵从城市总体规划。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以下简称"拟建城市")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分为两期,近期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保持一致,远期宜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意图下城市的合理发展远景确定。
3.2.2 拟建城市应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发挥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决策机制。
3.2.3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必须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防灾减灾等相协调。
3.2.4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相衔接。
3.2.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规划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应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规划、线路走向、站点与车辆基地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3.2.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规划应结合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性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界限。
3.2.7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规划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预测客流量、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变电站、控制中心等生产设施用地,做好与换乘枢纽、站前广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衔接。
3.2.8 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变更。当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按原程序修编并重新审批。
3.2.9 拟建城市应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在规划控制区内实施工程建设,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已经规划批准的或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严禁建设一切设施。
3.3 投 资
3.3.1 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融资应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投资渠道为辅,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多渠道融资,规范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3.3.2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3.3.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或受其委托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用地范围内,经地方政府批准可享有一定的资源开发权。
3.3.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制订合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防范投融资风险。
3.4 建设管理
3.4.1 拟建城市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规模、建设强度、建设管理特点和可利用管理资源等,选择合适的建设管理模式。
3.4.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筹线网资源共享和项目分期实施计划,项目决策、技术标准、投资控制应以线网系统整体最优为目标。
3.4.3 多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同时建设时,业主可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项目投融资安排和地区可利用管理资源,委托一家或多家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管理任务。当委托多家建设管理单位时,业主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明确各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分工和工作接口。
3.4.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对工程建设应实施规范化管理。机构设置可考虑共享和整合多线建设资源。
3.4.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管理过程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
3.4.6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投融资模式、可支配管理资源、项目具体情况和项目管理策划,采用代建、全部或部分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建设一移交(BT)、公私合营(PPP)、设备系统集成等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承担全部或部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其中 BT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
3.4.7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单项工程的专业特点和可利用管理资源情况,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一体化管理,全面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
3.4.8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履约管理。
3.4.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宜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统筹进行,其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工程应与城市公交场站改造、交通枢纽等工程有机协调。
3.4.10 对运营中的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应制订安全防护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项目组织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实行法人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责。
4.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据项目性质、复杂程度、建设需求和专业能力以及项目发包模式等确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启动、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全过程的组织管理需要,满足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有效控制的总体要求。
4.1.3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通过合同约束体系,有机整合各参建单位,形成协调一致的目标体系和组织体系。
4.1.4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应业绩资质的咨询机构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或承担部分项目管理职责。
4.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依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4.2 管理职责分工
4.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依据项目总体目标,通过合同纽带形成协同合作机制。
4.2.2 各参建单位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主体,应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履行建设项目法人全部职责;
2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管理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在项目实施全过程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3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负责项目勘测、项目规划、项目设计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为项目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按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及进场后呈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承担的任务;
5 设备、材料供应商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按需提供数量、质量满足要求的产品及相关服务;
6 检测、监测单位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测、监测服务。
4.2.3 受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担建设管理单位部分管理职责时,应依据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及内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4.2.4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业务成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期限、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按专业配备,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4.3 组织机构
4.3.1 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自身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1 职能明确,可为项目提供相互协同的全方位服务;
2 组织构架科学、合理,与所需履行的职能相适应;
3 人员应符合相应从业要求;
4 项目组织机构应得到派出组织授予的与其职能需要相适应的权力;
5 项目组织机构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所有岗位应有明确的责任;
6 项目组织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
4.3.2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均应建立项目经理(总监)负责制。项目经理(总监)应具有 5a以上城市轨道交通或相近项目管理或专业服务经验和相应执业资格。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宜具有大型项目管理经验。
5 合同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针对招投标和合同的签订、审查、授权、变更、备案、履行、纠纷处理、后评价等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办法。各参建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5.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参建单位。
5.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应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与其他参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应严格按约定执行。
5.2 招标管理
5.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资、设备等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规避招标。
5.2.2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不具备国家招标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工作。
5.2.3 建设管理单位宜设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建设管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 审批招标代理合同;
2 审批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标段划分;
3 审批招标公告;
4 审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5 确定招标人参加评标的代表名单;
6 确定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7 确定中标人。
5.2.4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工期目标、自身管理模式等因素制订招标方案,明确标段划分、接口界面、招标方式和时序。标段的划分应综合考虑方便建设管理、减少管理接口、有利于吸引潜在投标人、便于市场竞争等因素。
5.2.5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下列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内容的技术要求、工期、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文本;
2 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工程的建设风险管理要求、工程重要风险因素、各方应承担的工程风险管理责任等;
3 招标文件技术规定应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5.2.6 评标标准应包含对投标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措施、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体系及措施、风险评估及处置措施、专项方案、主要机械设备配置、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配置等评价因素。
5.2.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具有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 执业资格和相关业绩的人力资源配置数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4 具有从事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其他要求。
5.2.8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提出针对招标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
5.2.9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农民工工伤保险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2.10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依照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5.3 合同管理
5.3.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内容进行评审。
5.3.2 建设管理单位宜依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结合自身建设管理情况和参建方合同特点,制订合同文本格式。
5.3.3 合同谈判应遵循平等公正、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中标项目的合同谈判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3.4 合同各方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周边环境、项目本身复杂性、系统性、工期目标等制订合理的实施计划,并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进度管理、现场管理和档案管理协调一致。
5.3.5 建设管理单位宜针对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物资供应等参建单位,就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现场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动态履约管理制度。
5.3.6 合同各方应建立合同档案、台账、报表等管理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合同信息共享水平。
5.3.7 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与参建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参建单位对建设资金宜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3.8 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为他用。
5.3.9 合同各方应公正、客观、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
5.3.10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应制订结算管理办法,合同各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对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5.3.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应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5.4 变更管理
5.4.1 项目合同文件应明确变更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变更的内容及范围、申请、审批及合同金额调整原则,明确计量规则和计量程序。
5.4.2 建设管理单位应制订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变更的分类、分级原则,审批流程及变更时限等管理要求。
5.4.3 当合同一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变更费用以及对其他参与方和后续工程的影响。
5.4.4 新增工程和初步设计文件重大变化引起的变更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6 勘测设计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勘测设计必须贯彻安全可靠、节能环保、防灾减灾的建设理念,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6.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建设程序。
6.1.3 勘测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执业人员质量责任制,实行勘测设计文件逐级校审制度,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6.1.4 建设管理单位应保证勘测设计工作具有合理的工作周期。
6.1.5 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分阶段提供相应精度的地形、沿线构筑物及管线资料。对工期跨度长、现场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应及时补充资料。
6.1.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参与规划、设计工作,从线路服务功能定位和运营需求出发提出设计要求和方案改进建议。
6.2 勘察管理
6.2.1 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大纲,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勘察大纲及勘察成果组织审查。
6.2.2 建设管理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资质和经验的独立第三方单位,对勘察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统一勘察报告的编制细则,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勘察资料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
6.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应实行综合勘探,采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采取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方法,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6.2.4 详勘成果必须由建设管理单位送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据
6.2.5 受场地环境制约难以实施勘察的地段,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施工阶段的勘察组织工作。
6.2.6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前,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沿线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并对沿线的构筑物、管线、铁路、桥涵等开展详查工作。
6.2.7 对特殊、复杂的地质条件应进行专项勘察,施工配合过程中应加强设计变更的地质补充勘察工作。
6.3 测量管理
6.3.1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测量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要求。
6.3.2 测量工作应确保全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按设计准确就位,在线路上不产生因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超差而引起修改线路设计、降低行车运营标准的事故。
6.3.3 测量工作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空间位置正确以及与相邻工程贯通准确。
6.3.4 对于土建工程的贯通测量,应满足工程时序的需求,出现分段测量时应保证衔接处的贯通条件。
6.3.5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实行多级核查制度,严格控制影响隧道贯通的检测误差。
6.3.6 对各线衔接和换乘处,应控制各线控制网的衔接误差。
6.3.7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交接桩制度,签署交接桩文件纪要。
6.3.8 对于含有预留工程的项目必须进行相关复测,保证线路顺接。对于地形图中不准确的点或距离较近的风险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复测。
6.3.9 测量工作必须遵循测量成果的复核制度。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委托的专业测量队及其他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守复核制的基本规定。
6.4 设计管理
6.4.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计宜分为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6.4.2 设计管理应贯穿项目全过程,从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对设计、施工、现场服务、竣工验收等方面实行控制。
6.4.3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情况,自行或委托具备城市轨道交通相应设计管理经验和资质的专业设计咨询机构行使设计管理职权,对委托范围内设计方案的形成过程和成果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对设计接口进行协调管理。
6.4.4 设计管理可采用设计总体管理模式,其中各有关单位的设计管理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工程设计过程实行全面管理,督促设计与咨询工作的开展,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2 设计总体单位应负责统一全线工程技术标准和专业及系统名称,审查分项设计单位方案及成果文件,建立接口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与设计工作程序;
3 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对委托范围内设计方案的过程和成果文件进行咨询;
4 分项设计单位应服从建设管理单位和设计总体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对本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负责;
5 当采用BT模式将部分工点或系统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捆绑招标时,中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BT范围内施工图设计,工点或系统设计单位应服从建设管理单位、设计总体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的管理。
6.4.5 设计总体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项目设计文档管理规定,规范设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标识、审批和档案管理。技术指令与技术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应清晰、流畅、可追溯。
6.4.6 设计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单位应落实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明确各级质量责任,采取有针对性和具体可行的办法保证设计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意见作为下阶段设计工作的依据。专项和重大设计方案应通过专家审查或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
3 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 各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需要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对方案的影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结合风险分析报告提出控制措施,通过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予以实施;
5 在初步设计阶段或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市政管线综合和交通导改方案,并通过相关评审
6.4.7 设计进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总体单位应根据项目工期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和工程总策划、建设管理单位一级计划,编制项目设计综合计划,明确各方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
2 各分项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的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编制设计详细计划;
3 设计总体单位应通过设计例会、设计巡检等方式动态检查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的执行情况。当变更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确定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时,应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
6.4.8 采用设计总承包或勘测设计总承包模式时,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设计总体单位的管理权责。
6.4.9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专项审查。
6.4.10 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性能化分析,经专项评审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6.4.11 设计变更应遵照项目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成果文件应满足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功能目标要求,不得降低项目的整体功能、质量和服务水平。
6.4.12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组织相关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施工单位、运营筹备人员等定期进行设计联络,确认系统功能和技术参数、技术方案、接口方案、检测标准及各种计划安排,实现系统内外部协调。
6.4.13 设计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落实设计服务,及时解决与设计方案有关的问题,配合建设管理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和运营移交。
6.4.14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进行回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提供设计资料及依据。
7 投资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按照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明确的要求,全过程实施投资管理。
7.1.2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合同建立、健全项目投资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投资管理分工和权责关系,将项目投资管理的目标具体分解落实到项目的各阶段和各责任主体,实现过程监控。
7.1.3 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应在实现项目运营功能及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反映项目真实投资需求,挖掘项目投资节约潜力,实现合理的功能价格比,提高经济效益。
7.1.4 项目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全过程、分阶段管理原则∶围绕项目生命周期成本发生 规律,从项目投资决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全过程进行管理,重视项目早期投资的优化控制;
2 限额设计原则∶根据上一阶段投资管理活动成果确定的投资目标,遵循安全第一、标准适度、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工作,通过多方案经济比选、设备选型分析等手段,控制项目设计投资目标范围;
3 项目核算与责任考核原则∶建立以项目阶段为核心的目标成本责任制度,实行项目成本的独立核算和考核。建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保证项目投资的合理性;
4 全生命周期成本合理原则∶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包含建设期投资和运营期费用,设计优化和方案技术经济比选不应以建设投资最低为优,应以全生命周期成本合理为原则开展。
7.2 投资管理措施
7.2.1 建设项目规划阶段应重视投资控制,合理控制投资强度,积极推进线网资源共享方案的研究和实施,保证规划方案的稳定,做好用地控制和工程预留,提高投资管理质量。
7.2.2 项目前期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项目定位和总体功能,遵循"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和设备系统标准,优先选用国产车辆和机电设备。
7.2.3 项目各阶段投资成果应与规划设计工作深度相适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完整反映建设项目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和专项费用。
7.2.4 项目投资应合理反映项目真实投资需求,明确项目投资的范围、与相关项目的投资界面,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计划和投资摊销。
7.2.5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范围应与建设项目投资范围一致,完整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应是确定和控制项目投资、编制建设计划的主要依据。
7.2.6 项目招标应编制合理的评标规则,依据工程总体计划编制合理招标的招标计划,严格按照招标计划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包商。
7.2.7 项目施工阶段投资管理应以合同为基础,通过严格的合同控制及工程变更管理、合理的施工组织优化、有效的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措施,对承包商进行管理。
7.2.8 项目施工阶段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计量规则和计量支付程序,合理安排项目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严格变更管理,采用动态管理方式控制投资。
7.2.9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工程安全、对市场价格的把握程度,对关键材料和设备进行自行采购。甲供材料的范围、供应管理方式和管理权责分工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规定。
7.2.10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施工等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管理单位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客观、公正、合理做好工程结算,严格控制工程合同外费用。
7.2.11 建设管理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部分或全过程参与项目投资管理活动。
8 质量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8.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建造优质工程。
8.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8.1.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8.2 质量管理措施
8.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职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有效 运行。
8.2.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质量管理职责设置质量控制点,确定重点控制对象。对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应提出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8.2.3 建设管理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2.4 建设管理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
8.2.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8.2.6 勘察单位应加强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勘察报告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勘察报告的技术交底工作,对勘察质量负责。
8.2.7 设计单位应依据地质勘察报告和合同进行设计,参加设计交底和配合服务,对设计质量负责。
8.2.8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坚持事前控制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对监理质量负责。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报告建设管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8.2.9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8.2.10 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提供满足要求的合格产品。
8.2.11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 技术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内容可包括技术审查、标准化管理、新技术评估与应用。
9.1.2 技术管理应以资源节约、建设及运营安全、运营服务水平提高为原则,加强高效、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应用,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总体技术水平。
9.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应贯穿项目前期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全过程。
9.1.4 建设管理单位应牵头成立以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领导为首的技术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本项目的重大技术决策。
9.1.5 建设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提供技术决策咨询,代为行使部分技术管理职责。
9.2 技术审查管理
9.2.1 技术审查可分为方案审查和图纸审查。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流程、审查深度等管理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技术标准、方案和成果审查,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9.2.2 技术管理决策机构应负责对项目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及重大安全风险处置措施进行论证、作出决策。
9.3 标准化及标准设计管理
9.3.1 建设管理单位应制订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逐步总结和建立标准化成果体系。项目设计应优先选用成熟的标准化设计成果。
9.3.2 建设管理单位可组织或委托制订项目的相关专项技术标准,报地方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9.4 新技术评估与应用
9.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采用经过评估认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9.4.2 新技术评估应对该项成果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作出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9.4.3 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车辆与设备选型以及运营实施过程中,宜结合项目情况优先采用政府有关部门已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技术。
10 采购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0.1.2 采购单位应制订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责任和分工等。
10.1.3 采购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采购。
10.1.4 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要求
10.2 采购管理措施
10.2.1 建设管理单位应规范采购流程,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产品说明、采购分工及有关责任;
2 进行采购策划,编制采购计划;
3 确定采购方式;
4 对采购项目的供方进行评审;
5 确定供方;
6 签订采购合同;
7 验收、移交采购项目,包括采购资料;
8 采购资料归档。
10.2.2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期和相关接口专业的工期要求,制订采购计划目标节点。
10.2.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购可结合建设规划和各线路设计工作进展,对设计标准一致、成熟可靠的设备采取集中采购。
11 进度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应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进度计划管理体系,推行计划分级制度。各级计划应相互衔接,下级计划支撑上级计划工作细化。
11.1.2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进度管理制度,明确进度管理的责任部门、管理目标、工作流程等。在初步设计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制订项目的详细工程筹划,明确总进度目标、总工期,制订总进度计划。
11.1.3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控制目标,编制实施性进度计划。当进度计划难以实现时,应及时调整、变更计划。
11.2 进度计划的编制
11.2.1 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筹划的具体要求制订总进度计划。项目总进度计划应明确整个项目的总进度目标、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控制性节点目标。
11.2.2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建立项目的工作分解结构框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接口。
11.2.3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总工期、合同工期要求,综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和外部接口等控制因素,编制可实施性的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便于操控的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11.2.4 进度计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应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费用等各项目标的实现;
2 应根据工程总体筹划、合同工期要求与各阶段不同侧重点,结合在建工程进展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均衡的原则,制订分期、分段进度计划;
3 应依据资源环境及内外部约束条件,确保工期满足合同要求;
4 进度计划的编制宜以工作任务逻辑关系、估算时间、资源储备情况、关键时间节点或主要工期节点等为依据安排。
11.2.5 进度计划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遵循下列程序制订∶
1 收集编制依据;
2 确定进度计划的目标、性质和任务;
3 进行工作分解及任务描述;
4 确定工作的起止时间及工期节点、关键线路;
5 处理各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6 编制横道图或网络图进度表;
7 编制进度说明书;
8 编制资源需要量及供应平衡表;
9 上报审核批准。
11.3 进度控制
11.3.1 建设管理单位应以批准的进度计划、进度报告、工程变更、进度调整计划实施工程进度动态控制。
11.3.2 各参建单位应按进度计划的要求定期进行执行情况自检,并编制进度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度执行情况的综合描述;
2 实际进度图;
3 进度偏差状况以及导致偏差的原因分析;
4 解决问题的措施;
5 计划纠偏建议。
11.3.3 特殊情况下,进度计划确需调整时,相关参建单位应编制项目进度调整计划和相关说明文件,上报原进度计划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12 施工监理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内容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
12.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2.1.3 监理单位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为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全面维护建设管理单位委托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
12.1.4 监理单位应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
12.1.5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期限、工程类别及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应按专业配备,人员素质、数量应满足合同要求。监理人员调整应征得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并按合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12.2 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12.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12.2.2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2.2.3 建设管理单位应审查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2.2.4 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制订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处理监理报告所反映的问题。
12.2.5 监理单位应参加勘测设计技术交底,对勘测设计技术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12.2.6 监理单位应熟悉设计原则、设计图纸及安全、质量要求。
12.2.7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建设风险管理措施等。审查结果应书面报送建设管理单位核准。
12.2.8 监理单位应全面掌握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审查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保护方案,对不利因素进行初步判别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可能影响施工的各类地下管线、高压输电设备及其他不利因素进行核查。
12.2.9 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检查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所需资源、安全等措施落实到位。
12.2.10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测量的领桩、交桩工作,组织测量工程师对工程控制桩进行校核并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12.2.11 监理单位应监督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制订的工程检验批划分,组织施工、设计、设备集成(供货)等单位对验收标准中未包含的新设备系统或新设施进行工程验收划分,报建设管理单位核准。
12.2.12 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制订工程例会、专项检查等管理制度。
12.2.13 监理单位应就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档案资料、文件流转等监理控制程序和要求向施工单位等进行交底,并做好会议记录。
12.3 施工阶段管理
12.3.1 建设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通过现场巡视、检查、资料查阅等方式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12.3.2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控制工作进行以下检查∶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管理单位核准;
2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或经过修改后重新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当施工单位调整、补充或变动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实施;
3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对施工单位的自有或外委试验室进行考核,对施工单位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的检查、见证取样或平行检测资料应及时、齐全;
6 监理单位应对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数量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审制度,严禁不合格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7 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巡视、检查、旁站记录进行抽查;
8 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及时进行验评;
9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12.3.3 监理单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部位、关键工序节点进行检查,检查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12.3.4 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事故,需要停工处理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的约定,在征得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12.3.5 建设管理单位应重点对监理单位在工程投资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以下检查∶
1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2 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订防范性对策;
3 监理单位应从投资、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应与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12.3.6 建设管理单位应重点对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以下检查∶
1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单位编制、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监理单位审批的重点应是承包单位实施计划的能力以及施工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2 监理单位应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可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建设管理单位商定采取措施;
3 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订防范性对策,报送建设管理单位。
12.3.7 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建设管理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条例以及建设管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要求,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督促,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书面报告所监理标段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情况。对监理单位的重点检查工作如下∶
1 监理单位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或停工处理;
2 监理单位应审核承包人上报的各项施工组织设计及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案,杜绝安全隐患、减小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2.3.8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召开定期工地例会及不定期的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会议纪要应由监理单位负责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存档。
12.4 工程竣工阶段管理
12.4.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专项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销项,检查并形成整改销项报告。
12.4.2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阶段应督促监理单位在验收前做好监理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填写竣工资料监理审查意见单,按要求对监理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整理。
12.4.3 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当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参加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12.4.4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12.5 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管理措施
12.5.1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确定的质量保修期工作范围,负责对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2.5.2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签发支付证明。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管理单位结算工程保修金。
12.5.3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申请后,经确认符合条件,应签发或会同建设管理单位共同签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13 施工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1 施工单位应设立项目经理部,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等。
13.1.2 项目经理必须取得相关规定要求的等级和专业注册证书。
13.1.3 施工单位应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制订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和措施,组织全员培训落实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
13.1.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3.1.5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13.1.6 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工程特点确定质量控制点和重大风险因素,制订控制预案,进行重点控制。
13.1.7 当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控制损失和影响范围、影响程度。
13.2 文明施工管理
13.2.1 施工单位应贯彻落实绿色环保与文明施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噪声、扬尘,保证排污达标,减少施工扰民和对城市交通与城市环境的影响。
13.2.2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总体策划,制订相应制度和措施。
13.2.3 施工单位未获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交通时,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公告,并设置沟、井、坎、洞覆盖物和明显标志。
14 工程安全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 参建单位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程安全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
14.1.2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全过程。
14.2 工程安全报监
14.2.1 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向当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工程安全报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及时提供报监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14.2.2 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措施,具备施工许可及开工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14.2.3 参建单位应服从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4.3 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4.3.1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订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层级管理。
14.3.2 建设管理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组织者,应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14.3.3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14.3.4 建设管理单位应制订轨行区间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进入轨行区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服从现场调度的指挥。
14.3.5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调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组织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14.3.6 建设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
14.3.7 勘测单位提供的勘测文件应真实、准确,勘测作业及其成果应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14.3.8 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14.3.9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4.3.10 监理单位应制订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14.3.11 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应制订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4.3.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专项施工措施。
14.3.13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14.3.14 施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非标准的设备设施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1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4.3.16 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明显的消防、逃生标志及消防制度牌。消防、逃生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14.3.17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用电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
14.3.18 高处施工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要求。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经医务人员证明后,方可登高操作。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确保高空作业安全。
14.3.19 危险品、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14.3.20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
14.4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14.4.1 建设管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制订完善的工程安全预警系统,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谎报、漏报、瞒报。
14.4.2 参建单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事故抢险预案,事故发生时应果断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4.4.3 工程事故调查处理应以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客观公正为原则,对事故经过、原因、损失、性质和责任,及时进行调查和认定,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14.5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4.5.1 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所有管理范围内的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后应组织对学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14.5.2 施工单位应组织所有的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
14.5.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专项安全培训等安全教育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并形成旁站记录。
14.6 工程安全评价专项验收
14.6.1 试运营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14.6.2 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安全评价专项验收。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工程内各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工,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
2 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及常规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3 已完成试运行前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工作;
4 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 建设风险管理
15.1 一般规定
15.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实施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将项目中的各类建设风险或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破坏和损失降低至合理、可接受的水平,减少人员伤亡和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破坏。
15.1.2 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工作应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应承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险管理实施责任。
15.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等的有关规定,并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5.1.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实施风险动态管理,将风险动态管理与控制工作贯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15.2 建设风险管理方法
15.2.1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并确定等级。
15.2.2 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内容与实施过程,建设风险管理宜分为∶
1 规划阶段风险管理;
2 可行性研究风险管理;
3 勘测与设计风险管理;
4 招投标与合同风险管理;
5 施工风险管理。
15.2.3 风险管理工作应按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程序开展,风险管理流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的有关规定执行。
15.2.4 建设管理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项目工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各方、各阶段的沟通与协调,实行风险登记与检查制度,并应编制风险记录和管理文件。
15.2.5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自身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确保各建设阶段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15.2.6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同的建设内容与实施过程,应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处置措施来规避、转移、降低或减少风险。
15.3 建设风险管理措施
15.3.1 建设管理单位应对项目风险管理进行统一规划,单独列出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费用,必须做到风险处置措施费专款专用。风险管理费用可根据各参建单位风险管理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到各参建单位。
15.3.2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采用现场踏勘、技术勘测、资料收集等手段掌握工程及其周边的自然灾害、区域不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或控制风险。
15.3.3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自然环境、邻近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的影响风险进行分析,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控制环境影响风险。
15.3.4 施工单位应在其他相关参建单位配合下采用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周边环境、结构形式等条件相适应,工艺成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风险可接受的施工方法。
15.3.5 建设管理单位应重点组织对重大关键性节点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型车辆、新设备系统工程及复杂难点单项工程进行建设风险分析,针对建设中的关键工序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