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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50764-2012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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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64-2012 英文版 3689 GB 50764-2012 [PDF]天数 >=20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764-2012 (GB50764-2012)
中文名称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Design code of power piping for power plant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60
国际标准分类 27.100
字数估计 274,250
引用标准 GB 567; GB 700; GB/T 901; GB/T 1048; GB 3087; GB/T 3091; GB/T 3323; GB/T 4622.3; GB 5310; GB/T 5785; GB/T 6170; GB/T 6171; GB/T 8163; GB/T 9115; GB/T 9124; GB/T 9125; GB 11345; GB 12241; GB 12242; GB 12243; GB 12348; GB 15558.1; GB 15558.2; GB/T 17116.1;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96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范围内输送蒸汽、水、气和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等介质的管道设计。不适用于下列管道设计:1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2锅炉烟风煤粉系统管道;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4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5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6各种塔、建筑构架、贮罐、机械设备和基础用的管道;7核电站管道。

GB 50764-2012: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764-2012 英文名称: Design code of power piping for power plant 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为在设计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统一设计标准,提高设计质量,推动技术进 步,做到充分利用资源,确保安全生产、环保节能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范围内输送蒸汽、水、气和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 体或气体等介质的管道设计。不适用于下列管道设计: 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 2 锅炉烟风煤粉系统管道; 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4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 5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6 各种塔、建筑构架、贮罐、机械设备和基础用的管道; 7 核电站管道。 1.0.3 本规范设计压力均为表压。 1.0.4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管道组成件的选用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管道组成件应符合本规范承压设计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5.1.2 管道组成件间的连接,除需经常拆卸的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5.1.3 管道组成件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的规定。 5.1.4 管道组成件用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 4章的规定。 5.1.5 弯管、弯头、三通和异径管等管道附件的通流面积不应小于相连接管道通流面积的 95%。 5.1.6 螺纹连接方式可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1.6MPa、设计温度不大于 200℃的输送低压流体用的管道上。 5.2 管子 5.2.1 管子直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7.2 节的规定。 5.2.2 管子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6.2.1 条的规定。 5.2.3 存在汽水两相流的疏水和再循环管道,阀后管道宜采用 CrMo 合金钢材料,且壁厚宜加厚一级。 5.2.4 符合 GB/T 8163 标准的无缝钢管,可用于设计压力小于等于 1.6MPa 的管道;符 合 GB 3087 标准的无缝钢管,可用于设计压力小于等于 5.3MPa 的管道;符合 GB 5310 标 准的无缝钢管,可用于设计压力大于 5.3MPa 的管道。 5.2.5 中温高压或高温高压用直缝电熔焊钢管与管件可用于设计压力不高于 10MPa,且 设计温度不在蠕变范围之内的管道;低压流体用电熔焊钢管可用于设计压力不高于 1.6MPa 且设计温度不高于 300℃的管道。 5.2.6 低压给水管道不宜采用焊接钢管。 5.3 弯管和弯头 5.3.1 弯管弯头的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6.3.1 条的规定。 5.3.2 对于主蒸汽、再热蒸汽和高压给水等主要管道,宜采用较大弯曲半径的弯管,弯 管弯曲半径宜为管子外径的 3倍~5倍。 5.3.3 设计压力为 6.3MPa 及以上或设计温度为 400℃及以上的管道,当采用弯头时,弯头宜带直段。 5.3.4 低温再热蒸汽管道采用电熔焊钢管时,其弯头宜采用同质量的电熔焊钢管进行热加工成型。 5.4 支管连接 5.4.1 公称压力 PN25 及以下压力参数,在满足补强要求的前题下可采用直接连接,公 称压力大于 PN25 的支管连接应采用成型三通连接。 5.4.2 三通不宜采用带加强环、加强板及加强筋等辅助加强型式。 5.4.3 主要管道的三通型式可按表 5.4.3 选用。 5.4.4 三通的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6.4 节的补强规定,接管座、锻制三通和焊制三通强 度计算宜采用面积补偿法,热挤压三通强度计算宜采用压力面积法。 5.4.5 亚临界及以上参数机组的主蒸汽、再热蒸汽管道的合流或分流三通宜采用斜三通或“Y”型三通。 5.5 法兰 5.5.1 法兰型式的选用应计及法兰的刚度对法兰接头密封性能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的适用压力和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法兰》GB/T 9124 中关于压 力-温度等级的规定。 2 不同压力等级的法兰相连接时,较低等级的法兰应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求。 5.5.2 管道法兰型式的选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焊钢制管法兰》GB/T 9115 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温度大于 300℃或公称压力不小于 PN40 的管道,应选用对焊法兰。设计温 度在 300℃及以下且公称压力不大于 PN25 的管道,宜选用带颈平焊法兰。 2 管道系统中不应采用板式平焊法兰、承插焊法兰、松套法兰和螺纹法兰。 5.5.3 法兰连接面型式应采用凹凸面和突面,具体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焊法兰宜采用凸凹面(MF)和突面(RF)型式。 2 平焊法兰应采用突面(RF)型式。 5.5.4 当需要选配特殊法兰时,除应核对法兰接口的尺寸外,还必须进行耐压强度计算, 保证所选用的法兰厚度不小于连接管道公称压力下国家标准法兰的厚度。法兰及法兰连 接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6.6 节的规定。 5.6 垫片 5.6.1 垫片的选用应根据流体性质、使用温度、压力以及法兰密封面等因素综合确定。 垫片的密封荷载应与法兰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密封面型式、表面粗糙度、法兰强度 和紧固件相适应。垫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缠绕式垫片 技术条件》GB/T 4622.3-2007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6.2 垫片的材料选用应符合本规范所列标准中规定的温度范围,并应采用介质或温度 不会引起有害作用的材料制成。 5.6.3 垫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法兰垫片宜采用柔性石墨金属缠绕式。对公称压力不大于 PN10,设计温度小 于 150℃情况也可采用非金属垫片。缠绕式垫片内环材料应满足流体介质和管道设计温度 的要求,外环材料应满足管道设计温度的要求。 2 对于突面法兰(RF),宜采用带定位环或带内环和定位环型,不应采用基本型或仅带内环型。 3 对凹凸面法兰(MF),应采用带内环型缠绕式垫片;用在突面(RF)型法兰上时宜带外定位环。 4 非金属垫片的外径可超过突面(RF)型法兰密封面的外径,制成“自对中”式的垫片。 5.6.4 用于不锈钢法兰的非金属垫片,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 200mg/L。 5.7 紧固件 5.7.1 紧固件应包括六角头螺栓、等长双头螺柱、螺母和垫圈等,紧固件的选用应符合 现在国家标准《管法兰连接用紧固件》GB/T 9125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7.2 法兰紧固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固件应符合预紧及运行参数下垫片的密封要求。 2 高温条件下使用的紧固件应与法兰材料具有相近的热膨胀系数。 3 公称压力不大于 PN25,工作温度 t不大于 250℃,配用非金属垫片的的法兰连接 处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等长双头螺柱》GB/T 901 或《六角头螺栓》GB/T 5785 规定的 六角头螺栓,对应的螺母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Ⅰ型六角螺母》GB/T 6170 或《Ⅰ型六角 螺母 细牙》GB/T 6171 规定的 I型六角螺母。 4 公称压力不大于 PN40,工作温度 t不大于 250℃的法兰连接处宜采用现行国家标 准《等长双头螺柱》GB/T 901 或《六角头螺栓》GB/T 5785 规定的双头螺柱,对应的螺母 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Ⅰ型六角螺母》GB/T 6170 或《Ⅰ型六角螺母 细牙》GB/T 6171 规定的 I型六角螺母。 5 除上述 3和 4款外,公称压力不大于 PN100 ,工作温度 t不大于 500℃的法兰螺 栓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管法兰连接用紧固件》GB/T 9125 规定的专用双头螺柱,螺母应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管法兰连接用紧固件》GB/T 9125 规定的六角螺母。 6 配套使用的螺栓、螺母,其螺母的硬度应比螺栓的硬度低。 5.8 异径管 5.8.1 钢板焊制异径管宜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 PN25 的管道上。 5.8.2 钢管模压异径管可用于各种压力等级的管道上。 5.8.3 异径管的强度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6.5 节的规定。 5.9 封头 5.9.1 封头宜采用椭球形封头或球形封头,也可采用对焊平封头。 5.9.2 公称压力不大于 PN25 的管道可采用平焊封头、带加强筋焊接封头或锥形封头。 5.9.3 封头的强度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6.7 节的规定。 5.10 阀门 5.10.1 阀门应根据系统的参数、通径、泄漏等级、启闭时间选择,满足系统关断、调 节、控制联锁要求和布置设计的需要。阀门的型式、操作方式,应根据阀门的结构、制 造特点和安装、运行、检修的要求来选择。 5.10.2 与高压除氧器和给水箱直接相连管道的阀门及给水泵进口阀门,应选用钢制阀 门;用于油系统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 5.10.3 易燃或可燃气体的阀门应采用燃气专用阀门,不得采用输送普通流体的阀门代替。 5.10.4 有毒介质管道的阀门应采用严密型的钢制阀门,阀门本体的密封应有可靠的防泄漏的措施。 5.10.5 阀门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闸板闸阀宜装于水平管道上,阀杆垂直向上。单闸板闸阀可装于任意位置的管道上。 2 当要求严密性较高时,宜选用截止阀。可装于任意位置的管道上。 3 当要求迅速关断或开启时,可选用球阀。可装于任意位置的管道上,但带传动机 构的球阀应使阀杆垂直向上。 4 调节阀应根据使用目的、调节方式和调节范围选用。调节阀不宜作关断阀使用。 选择调节阀时应有控制噪声、防止汽蚀的措施。 5 当调节阀的调节幅度较小且不需要经常调节时,在下列管道上可用截止阀或闸阀 兼作关断和调节用: 1)设计压力不大于 1.6MPa 的水管道; 2)设计压力不大于 1.0MPa 的蒸汽管道。 6 止回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式升降止回阀应装在垂直管道上。 2)直通式升降止回阀应装在水平管道上。 3)水平瓣止回阀应装在水平管道上。 4)旋启式止回阀宜安装于水平管道上,当安装在垂直管道上时,管内介质流向应为由下向上。 5)底阀应装在水泵的垂直吸入管端。 7 疏水阀根据疏水系统的具体要求,可采用自动控制的疏水阀、双金属式疏水阀和 浮球式疏水阀等。疏水阀应按疏水量、选用倍率和制造厂提供的不同压差下的最大连续 排水量进行选择。单阀容量不足时,可两阀并联使用。疏水阀宜水平安装。 8 蝶阀宜用于全开、全关场合,也可作调节用。 9 安全阀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排放介质的流量和参数,按本规范第 7章的方法或 制造厂资料进行选择。应根据系统功能和排放量的要求选用全启式或微启式安全阀。压 力式除氧器上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安全阀。布置安全阀时,必须使阀杆垂直向上。 10 制造厂不带旁通阀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关断阀,宜装设旁通阀: 1)蒸汽管道启动暖管需要先开旁通阀预热时。 2)汽轮机自动主汽阀前的电动主闸阀。 3)对于截止阀,介质作用在阀座上的力超过 50kN 时。 4)公称压力不大于 PN10,工程尺寸不小于 DN600 手动闸阀。 5)公称压力等于 PN 16,工程尺寸不小于 DN450 手动闸阀。 6)公称压力等于 PN25,工程尺寸不小于 DN350 手动闸阀。 7)公称压力等于 PN40,工程尺寸不小于 DN250 手动闸阀。 8)公称压力等于 PN63,工程尺寸不小于 DN200 手动闸阀。 9)公称压力等于 PN100,工程尺寸不小于 DN150 手动闸阀。 10)公称压力不小于 PN200,工程尺寸不小于 DN100 手动闸阀。 11 关断阀的旁通阀公称尺寸,可按表 5.10.5 选用。 12 汽轮机电动主闸阀的旁通阀通径,应根据汽轮机起动或试验要求选用。 13 在下列情况下工作的阀门,需装设动力驱动装置: 1)工艺系统有控制联锁要求。 2)需要频繁启闭或远方操作。 3)阀门装设在手动操作难以实现的地方,或不得不在两个及以上的地方操作。 4)扭转力矩较大,或开关阀门时间较长。 14 电动或气动驱动方式的选用,应根据系统需要、安装地点、环境条件、热工控 制和制造厂要求,以及驱动装置特点进行选择。对于驱动装置失去动力时阀门有“开” 或“关”位置要求时,应采用气动驱动装置。 15 电动驱动装置用于有爆炸性气体或物料积聚及高温潮湿雨淋的场所时,应选用 相应防护等级的电动驱动装置。采用气动驱动装置时应有可靠的供气系统及气源条件。 5.11 管道特殊件 5.11.1 波纹膨胀节应按其各种形式的性能合理选用。设计中应计及其使用寿命和反力; 有冷拉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指明;布置上应计及环境温度降低时流体可能冷凝及结冰的 影响;波纹膨胀节和金属软管不得用于受扭转的场合。 5.11.2 泵入口管道上应设置永久过滤器,仅在启动期间对转动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时, 可在其入口管道内设置临时过滤器,过滤器筛网的网目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5.12 非金属衬里的管道组成件 5.12.1 用于防腐的非金属衬里管道组成件的端部连接结构,应采用金属法兰连接,应 使衬里延伸覆盖整个法兰密封面上,且应牢固结合、平整。 5.12.2 所有组管道成件的基层金属部分的选用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4章的规定。 6 管道组成件的强度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所列的计算方法应是内压下的强度计算。 6.1.2 管道组成件的取用厚度不得小于直管最小壁厚。 6.2 管子的强度 6.2.1 当 1.7时,承受内压的直管最小壁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所需的最小壁厚 mS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 管子的设计压力不应超过式6.2.1-3和式6.2.1-4的规定: 3 在蠕变温度下焊接钢管的直管最小壁厚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2.3 管子壁厚负偏差附加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管子规格以外径×壁厚标识的钢管,可按下式确定。 2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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