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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0911-2013 (GB50911-2013) | | 中文名称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monitoring measur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51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080.01 | | 字数估计 | 191,186 | | 引用标准 | GB 50007; GB 50026; GB 50157; GB 50308; GB 50497; GB 6722; GB/T 12897; CJJ 99; JGJ 8; JTJ 073.1; JTJ 073.2; TB 10413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工程运行维护的监测工作。 |
GB 50911-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成果可靠,保证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工程运行维护的监测工作。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应编制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为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和安全运营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成果。
1.0.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应在施工阶段对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1.2地下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监测应为验证设计、施工及环境保护等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优化设计和施工参数,分析和预测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及其发展趋势,实施信息化施工等提供资料。
3.1.3 工程监测应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1 收集、分析相关资料,现场踏勘;
2 编制和审查监测方案:
3理设、验收与保护监测基准点和监测点:
4校验仪器设备,标定元器件,测定监测点初始值;
5 采集监测信息;
6处理和分析监测信息;
7提交监测日报、警情快报、阶段性监测报告等;
8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
3.1.4工程监测方案编制前应收集并分析水文气象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3.1.5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施工特点,在分析研究工程风险及影响工程安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编制。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 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及工程风险特点;
3 监测目的和依据;
4 监测范围和工程监测等级;
5 监测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方法与保护要求,监测点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和精度;
8 监测频率;
9 监测控制值、预警等级、预警标准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0 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要求;
11 监测信息反馈制度;
12 监测仪器设备、元器件及人员的配备;
13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
3.1.6 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满足反映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的要求。
3.1.7 监测点的埋设位置应便于观测,不应影响和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受力和使用。监测点应埋设稳固,标识清晰,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1.8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远程视频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方法进行信息采集。对穿越既有轨道交通、重要建(构)筑物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周边环境,宜采用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
3.1.9 监测信息采集的频率和监测期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监测对象特点、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监测对象变化过程的要求。
3.1.10 监测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分析和反馈,发现影响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
3.1.11 当工程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1 穿越或邻近既有轨道交通设施;
2 穿越重要的建(构)筑物、高速公路、桥梁、机场跑道等;
3 穿越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
4 穿越岩溶、断裂带、地裂缝等不良地质条件;
5 采用新工艺、新工法或有其他特殊要求。
3.1.12 突发风险事件时的应急抢险监测应在原有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密监测点、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项目,并宜进行远程自动化实时监测。
3.1.13城市轨道交通应在运营期间对线路中的隧道、高架桥梁和路基结构及重要附属结构等的变形进行监测。
3.2 工程影响分区及监测范围
3.2.1 工程影响分区应根据基坑、隧道工程施工对周围岩土体扰动和周边环境影响的程度及范围划分,可分为主要、次要和可能等三个工程影响分区。
3.2.2 基坑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2的规定进行划分。
3.2.3 土质隧道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3.2.3的规定进行划分。隧道穿越基岩时,应根据覆盖土层特征、岩石坚硬程度、风化程度及岩体结构与构造等地质条件,综合确定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3.2.4 工程影响分区的划分界线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及措施特点,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进行调整。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1 隧道、基坑周边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为主时,应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2 隧道穿越或基坑处于断裂破碎带、岩溶、土洞、强风化岩、全风化岩或残积土等不良地质体或特殊性岩土发育区域,应根据其分布和对工程的危害程度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3 采用锚杆支护、注浆加固、高压旋喷等工程措施时,应根据其对岩土体的扰动程度和影响范围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4 采用施工降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的地面沉降大小调整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5 施工期间出现严重的涌砂、涌土或管涌以及较严重渗漏水、支护结构过大变形、周边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严重变形等异常情况时,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大工程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3.2.5 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3.2.6 采用爆破开挖岩土体的地下工程,爆破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3.3 工程监测等级划分
3.3.1 工程监测等级宜根据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和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划分。
3.3.2 基坑、隧道工程的自身风险等级宜根据支护结构发生变形或破坏、岩土体失稳等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工程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理深和断面
尺寸等按表3.3.2划分。
4监测项目及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监测对象的选择应在满足工程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根据支护结构设计方案、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监测对象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工程中的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土钉等结构,矿山法隧道工程中的初期支护、临时支护、二次衬砌及盾构法隧道工程中的管片等支护结构;
2 工程周围岩体、土体、地下水及地表;
3 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既有轨道交通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环境。
4.1.2 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工程监测等级、工程影响分区、设计及施工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4.1.3各监测对象和项目应相互配套,满足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并形成有效、完整的监测体系。
4.2 仪器监测
4.2.1 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应
根据表4.2.1选择。
4.2.4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工程周围岩土体进行监测:
1 基坑深度较大、基底土质软弱或基底下存在承压水且对工程影响较大时,应进行坑底隆起(回弹)监测;
2 基坑侧壁、隧道围岩的地质条件复杂,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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