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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92-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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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92-2008 英文版 519 GB 5092-2008 [PDF]天数 <=4 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GB 5092-2008 有效
GB 5092-1985 英文版 279 GB 5092-1985 [PDF]天数 <=3 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GB 5092-1985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92-2008 (GB5092-2008)
中文名称 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GB/T 5092-2008] Specification of induction protective devices for press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J62
国际标准分类 25.120.01
字数估计 20,235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9-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92-1985
引用标准 GB/T 191; GB 4208-2008; GB 5226.1-2002; GB/T 9969; GB/T 13384; GB 14048.5; GB/T 16935.1-2008; GB/T 17626.2-2006; GB/T 17626.3-2006; GB/T 17626.4-2008; GB/T 17626.5-2008; GB/T 17626.6-20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随机技术文件等。本标准适用于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以下简称安全装置)。

GB 5092-2008: 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GB 5092-2008 英文名称: [GB/T 5092-2008] Specification of induction protective devices for pres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92-2008 代替GB 5092-1985 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5092-1985《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GB 5092-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有关术语和定义,如感应式安全装置、感应功能、感应能力、检测能力、试件、失灵、异常 等(见第3章); ---技术要求中增加了功能要求、设计基本要求、抗干扰能力、抗电源电压变化能力、故障检测(见 第4章); ---增加了检验方法;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 ---修改了响应时间、保护长度、保护高度和输出继电器的要求; ---修改了附录A。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092-1985。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汝昌、马立强、王艾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5092-1985。 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随机 技术文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以下简称安全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 技术要求 4.1 功能要求 4.1.1 工作功能 在正常工作中,当感应幕未被遮挡时,向压力机输出允许运行信号的功能。 4.1.2 感应功能 当感应幕被遮挡时,在响应时间内向压力机输出停止运行信号的功能。感应功能应在供方规定的 保护区域或限定的范围内有效。 4.1.3 回程不保护功能 此功能也可以被设置在压力机的控制线路中。 注:当在压力机工作行程的一段区间内设置使用安全装置的回程不保护功能时会有可能的危险存在,使用时要谨 慎,应正确计算和设置以避免发生危险。 4.1.4 自保功能 为用户选择功能,用户有要求时应予设置。此功能也可以被设置在压力机的控制线路中。 4.1.5 自检功能 安全装置本身发生导致感应功能丧失的任何故障都应在响应时间内检测到,并进入异常状态,达到 锁定条件,输出信号变为“断开”(即向所控制的压力机输出停止运行信号),不允许出现失灵;当引起异 常状态的故障依然存在时,安全装置不能通过重新开启主电源从异常状态中复位。 4.1.6 其他功能 可根据用户要求设计,但应符合自检功能的要求。 4.2 设计基本要求 4.2.1 安全装置在下列电源条件下(用户另有特殊要求除外)应能够正常工作: a) 交流电源 ---电压: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5%; ---频率:存在额定频率99%~101%之间的变化,并且存在98%~102%之间的短暂变化。 b) 直流电源 ---使用电池供电,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120%之间; ---使用外部交流-直流转换设备供电,转换后的电压在额定电压的85%~120%之间。 4.2.2 当感应幕被遮挡或电源被断开时至少有两路输出信号达到断开状态。 4.2.3 无论输出信号开关形式为晶体管形式或继电器触点形式,安全装置的响应时间均不应大于 20ms。响应时间对于用户而言,应是不可调整的。 4.2.4 保护长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至少保留20%的冗余量。 4.2.5 保护高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感应幕部件上应有标明保护高度的界限标志。 4.2.6 安全装置的输出信号开关形式,可为晶体管形式或继电器触点形式,其输出信号电路应有过流 保护措施,并符合GB 5226.1-2002中7.2的规定。 4.2.7 安全装置的感应幕厚度,不应超过50mm。 4.2.8 安全装置所采用的零部件和元器件应满足本标准规定条件的要求。 4.2.9 电击的防护应符合GB 5226.1-2002中第6章的规定。安全装置的工作电压应安全,额定电 压超过交流25V或直流36V的控制装置,应采取电源隔离措施。 4.2.10 每一个输出信号开关电路应提供独立的连接点。 4.2.11 安全装置的输出信号由绿色信号显示接通状态,红色信号指示断开状态。 4.2.12 安全装置的输出信号应有正常状态和异常状态的指示和标志。正常状态指示应由绿色信号显 示,并有“正常”标志。异常状态指示应由红色信号显示,并有“异常”标志。 4.2.13 导线绝缘的介电强度应符合GB 5226.1-2002中13.3的规定。 4.2.14 安全装置的绝缘电阻,传导高于交流50V的电源线和连接高于交流50V的输出信号接点分 别与保护接地线之间的阻值应不低于100MΩ。 4.2.15 安全装置的耐压试验应符合GB 5226.1-2002中19.4的规定。 4.2.16 安全装置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 5226.1-2002中8.2的规定,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 GB 5226.1-2002中19.2的规定。 4.2.16.1 与接地点连接的导线应带有接地标志。 4.2.16.2 连接地线的螺钉不许做其他机械紧固用。 4.2.17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清楚地说明安全装置的工作条件、 性能、安装、接线、调整、使用、维护保养和特别注意事项等。安全装置应提供中文使用说明书。 4.3 环境和可靠性要求 4.3.1 环境要求 安全装置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可靠地工作: ---环境温度在-10℃~55℃之间; ---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95%; ---空气中无爆炸危险的介质,无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介质; ---表1所列的振动条件下。 4.3.2 抗干扰能力 4.3.2.1 抗电磁干扰能力 4.3.2.1.1 安全装置在经受 GB/T 17626.3-2006中试验等级为3级的电磁场试验(试验场强为 10V/m)时,应能正常工作。 4.3.2.1.2 安全装置在经受 GB/T 17626.3-2006中试验等级为 X级的电磁场试验(试验场强为 30V/m)时,不应出现失灵。 4.3.2.2 抗射频场传导干扰能力 4.3.2.2.1 安全装置在表2规定的射频场传导干扰中应能正常工作。 4.3.2.2.2 安全装置在表3规定的射频场传导干扰中不应出现失灵。 4.3.2.3 抗静电放电干扰能力 4.3.2.3.1 安全装置在承受GB/T 17626.2-2006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静电放电试验时应正常 工作。 4.3.2.3.2 安全装置在承受GB/T 17626.2-2006规定的试验等级为4级的静电放电试验时不应出 现失灵。 4.3.2.4 抗电压快速瞬变脉冲干扰能力 4.3.2.4.1 安全装置在承受表4规定的电压快速瞬变脉冲时应正常工作。 4.3.2.4.2 安全装置在承受表5规定的电压快速瞬变脉冲时不应出现失灵。 4.3.2.5 抗电压快速瞬变浪涌干扰能力 4.3.2.5.1 安全装置在承受表6规定的电压快速瞬变浪涌时应能正常工作。 4.3.2.5.2 在承受表7规定的电压快速瞬变浪涌时,安全装置不应出现失灵。 4.3.3 抗电源电压变化能力 4.3.3.1 电源电压渐变 当外部电源电压稳定并连续地经过10s时间,从额定值下降到零或以同样的方式从零上升到额定 值时,安全装置不应出现失灵。 当用于内部各电路工作的电源电压依次连续且稳定地经过20s从额定值下降到零,然后以同样的 方式从零上升到额定值时,安全装置不应出现失灵。 4.3.3.2 电源电压冲击 安全装置应具有过压保护措施,在电网受雷电或网内自激产生200%的电压冲击时应能正常工作。 4.3.4 冲击性振动 作,并且元器件、零部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 4.3.5 寿命 安全装置的寿命应不低于10次。 4.4 安全装置的标识 4.4.1 安全装置上应有耐酒精、汽油、中强度酸或碱侵蚀的耐久性标识。应能承受用蘸酒精、汽油的纱 布轻柔地擦拭15s。 4.4.2 控制装置的开关、指示器件的功能性识别应符合GB 5226.1-2002中17.3的规定。 4.5 安全装置的防护 4.5.1 安全装置的易腐蚀性零部件应当有适当的防腐层。 4.5.2 安全装置外壳的涂层应均匀、规则、整洁,不得有裂纹、脱皮、起泡、流挂和皱褶等现象。 4.5.3 安全装置壳体的防护等级 4.5.3.1 外露壳体应能防止油液的渗入,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见GB 4208-2008)。 4.5.3.2 配装于电气柜内壳体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20(见GB 4208-2008)。 4.5.4 有防湿热、防盐雾、防霉菌等特殊使用要求的安全装置应由用户与供方协商处理。 4.6 适应贮存的能力 安全装置应能够长期贮存在温度为-40℃~55℃且相对湿度为95%的环境中,并能承受温度不 超过70℃,相对湿度不超过95%,连续时间不超过24h的条件。 5 试验与检验 5.1 检验的类别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照第4章的规定对样品进行全面检验。 5.1.1.1 型式检验应提供的文件和样品 a) 技术文件,包括: ---电路原理图和说明文件; ---电路元器件配置图; ---主要零部件及元器件技术要求一览表; ---使用说明书; ---同种系列或规格的产品再次申请型式检验时,还应当提供上次型式检验的报告。 b) 样品由检验机构随机抽样,每种系列(相同电路原理和基本结构)的样品数不少于3个。 5.1.1.2 型式检验的条件 ---新产品开发试制完成或新进入国内市场时; ---当产品的设计(结构、电路原理)、工艺或所用材料(如关系感应能力或安全性能的元器件)改 变时; ---停产6个月以上的产品再次恢复生产时; ---由于安全装置的失灵出现用户伤亡事故的投诉时; ---批量生产的产品连续正常生产满3年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检查不合格时。 5.1.2 出厂检验 5.1.2.1 出厂检验的要求 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每台安全装置进行检验。 5.1.2.2 出厂检验的项目 ---4.1功能要求中的4.1.1、4.1.2、4.1.3、4.1.4; ---4.2设计基本要求中的4.2.3、4.2.4、4.2.5、4.2.6、4.2.11; ---4.4安全装置的标识中的4.4.2、4.4.3; ---7.1安全装置的包装; ---7.2随机技术文件。 5.2 试验与检验的一般条件 5.2.1 环境条件 ---温度20℃±5℃; ---相对湿度不超过85%; ---无酸、碱等腐蚀性及破坏绝缘的介质。 5.2.2 电源条件 ---电源电压在额定电压的0.85~1.15倍范围内; ---电源频率在额定频率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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