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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38-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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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38-2015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38-2015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1038-2015 (GB51038-2015)
中文名称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英文名称 Code for layout of urban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行业 国家标准
字数估计 348,317
发布日期 2015-04-08
实施日期 2015-12-01
引用标准 GB 50017; GB 50688; GB 4389; GB 5768; GB/T 16311; GB/T 18833; GB/T 21383; GB/T 23827; GB/T 24717; GB/T 24720; GB/T 24722; GB/T 24725; GB/T 24970; GB/T 24972; CJJ 11; CJJ 37; CJJ 193; JTG D63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9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GB 51038-201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38-2015 英文名称: Code for layout of urban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1总则 1.0.1 为提高城市道路标志和标线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体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特点,更好地满足城市道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促进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1.0.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路权 right of way 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的指定区域、指定时间享有的通行权、优先通行权和临时占用权。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 为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规定在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2.1.3 运行速度 operating speed 指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得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 2.1.4 停车视距 stopp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驾驶人自发现前方道路有障碍物时起,采取制动措施,至到达障碍物前安全停车止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5 超车视距 overtaking sight distance 在双车道双向道路上,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后车超越前车,从后车开始驶离原车道之处起,至可见对向来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6 会车视距 meet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两辆对向行驶的汽车在同一车道上相遇,发现对向来车采取避让措施避免与对向车辆碰撞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7 机动车道宽度 vehicle lane width 相邻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中心之间的宽度或一车行道分界线中心和相邻的车行道边缘线内侧之间(不含车行道边缘线的宽度)的宽度。 2.1.8 交通标线宽度 traffic marking width 指施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的线条宽度。 2.1.9 作业区 work zone 在道路上为维护、建设或其他工作需要而划设的除特许人员和车辆外,禁止其他人员和车辆通行的区域。 2.1.10 弹性交通柱 reboundable traffic cylinders 柱体采用高弹性、耐候性的工程塑料,能够承受车辆冲撞,碰撞后能迅速恢复原状,用于分隔对向交通流或渠化交通,具有逆反射性能的交通安全设施。 2.2 符号 2.2.1 渐变段 L——渐变段的长度。 2.2.2 视距 M1——停车视距的长度; M2——会车视距的长度; M3——超车视距的长度。 2.2.3 速度 V0——设计速度; V85——运行速度。 3基本规定 3.1 设置原则 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3.1.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3.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3.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3.1.5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3.1.6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3.1.7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3.1.8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及时设置。 3.1.9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2 设置流程 3.2.1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前应开展资料调查和分析工作,新建道路调查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道路周边的用地性质; 2 道路功能和等级、红线宽度、沿线交叉口及出入口等; 3 道路有关的设计成果及资料; 4 预测交通量和交通组成; 5 公交线路及停靠站方案; 6 沿途所经过的道路名、地点名和主要设施; 7 交通管理措施; 8 周边道路设施状况。 3.2.2 改建道路还应增加调查下列资料: 1 现有道路交通设施状况; 2 各路段的交通量、交通特性和交通管理措施; 3 沿线的公交线路及站点设置情况; 4 道路及沿线交通事故情况。 3.2.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内容、种类;版面和尺寸设计;支撑方式、标志板、支撑件、连接件、基础;强度、稳定性验算;视认角度验算及视认环境评价;材料及施工工艺要求等。 2 交通标线的设置位置、内容、种类;文字、图形和尺寸;材料及施工工艺要求等。 3.2.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设计、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3.2.5 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竣工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应符合施工图、相关标准及本标准有关验收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 设计文件编制 3.3.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应包括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内容;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设计应包括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其设计内容及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3.3.2 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包括标志和标线设计的编制依据、设计规范、设置范围、设置原则、材料要求、工程数量以及下阶段需有关交通管理单位解决的问题。 3.3.3 初步设计图纸应包括交通标志和标线平面布置图、交通标志版面类型图、交通标志杆件类型图、交通标志基础类型图、交通标线类型图。各部分图纸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标志和标线平面布置图应初步明确标志设置位置、标志种类、标志版面内容、标志支撑类型、标线类型及布置; 2 交通标志版面类型图应初步明确各类标志版面样式及版面尺寸; 3 交通标志杆件类型图应初步明确各类杆件的样式和主要尺寸; 4 交通标志基础类型图应初步明确各类基础的样式及主要尺寸; 5 交通标线类型图应初步明确各类种标线的样式及主要尺寸。 3.3.4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标志和标线设计的编制依据、设计规范、对初步设计审批意见的响应、设置范围、设置原则、材料要求、施工及安装要求、验收要求。 3.3.5 施工图设计图纸应包括交通标志和标线平面设计图、交通标志版面设计图、交通标志板大样图、交通标志连接件大样图、交通标志杆件设计图、交通标志基础设计图、交通标线大样图以及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量汇总表。各部分图纸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标志和标线平面设计图应明确各标志设置点位、标志种类、版面内容、标志支撑类型、标线类型及布置、标线间距等参数; 2 交通标志版面设计图应明确各类标志版面样式、文字及图案布置、尺寸、颜色、反光材料要求; 3 交通标志板大样图应明确各种标志板尺寸、龙骨及绑边方式、材料、数量; 4 交通标志板连接件大样图应明确各种标志板与支撑杆件的连接件的尺寸、材料、数量、连接方法; 5 交通标志杆件设计图应明确各类杆件尺寸、材料、颜色、连接及数量; 6 交通标志基础设计图应明确各类标志基础尺寸、预埋件、材料(含配筋)、数量、埋置及地基要求; 7 交通标线大样图应明确各种标线的线型、图形、尺寸、材料及施划要求; 8 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量汇总表应明确各类标志数量、杆件数量、基础数量、相关配件的数量及标线面积。 4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其中主标志包括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 4.1.2 标志版面的颜色、含义及图形应符合表4.1.2-1、4.1.2-2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有关规定。 表4.1.2-1 标志版面颜色、含义及适用范围 表4.1.2-2 交通标志版面颜色及图形 注: “*”快速路沿线信息指引标志中的著名地点、分界、车道数变少及增加,以及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的版面颜色、图形、设置条件及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对应节、条的规定。 4.1.3 交通标志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4.1.4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整体布局,做到信息连贯一致,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 4.1.5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满足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及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前置距离要求。 4.1.6 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4.2 标志版面布置 4.2.1 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应信息明确、无歧义、简洁美观。 4.2.2 同类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支撑结构上的同类标志,宜采用同一高度和边框尺寸。 4.2.3 当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时,为必须遵守标志;但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对事故多发路段,以及标志视认条件受道路行驶环境影响较大路段设置的警告标志,宜采用套用于无边框的荧光黄色底板上的版面。 4.2.4 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4种;快速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同一版面中禁止某种车辆转弯或禁止直行的禁令标志,不应多于2种,若禁止的车辆多于2种,则应增设辅助标志。 4.2.5 禁令、指示、警告标志版面上附加图形和文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令标志版面上不得附加文字,禁止转弯等禁令标志附加图形时,箭头位置应保持不变; 2 车辆行驶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箭头图形,专用道路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时间,但附加箭头图形和时间时原指示标志的车辆图形大小应保持不变,位置可适当移动; 3 除车辆行驶和专用道路指示标志外,其他指示标志版面上不宜附加图形和文字;当必须附加图形和文字时,原指示标志图形在版面中位置和大小应保持不变; 4 警告标志不得附加图形和文字; 4.2.6 指路标志版面中的信息含义(图4.2.6),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2.6 指路标志版面信息含义 1-前方通达的道路或地点;2-左、右方向通达的道路或地点;3-前方交叉道路;4-地理方向信息 1 标识在箭头外的信息,应为交叉口及各相交道路所能通达的道路或地点名称; 2 箭头杆中可标识横向道路路名信息,也可同时标识当前行驶道路与横向道路路名信息,标识横向道路时宜为前方最近交叉口横向道路路名信息,路名字高宜为0.5h~0.7h; 3 可在标志版面上标识地理方向信息,地理方向信息中的方向箭头可根据道路实际方向调整旋转,但其表示方向的文字不应旋转;当标志设置在行驶方向右侧时可在其版面左上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设置在行驶方向左侧时可在其版面右侧上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当版面为复杂交叉口图形时,可视版面布置情况在左下角或右下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 4 标志版面上的路名、地名应使用标准名称; 5 标志版面各方向指引信息的选取,应符合本规范第8.1节和第9.1节的规定。 4.2.7 指路标志版面中各方向指引的目的地信息数量及布置(图4.2.7),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2.7 指路标志版面信息数量及布置 1 同一块指路标志的版面中,各方向指引的目的地信息数量之和不宜超过6个,同一方向指引的信息数量不应超过2个; 2 同一方向表示2个信息时,宜在一行或两行内按由近到远顺序,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 3 前方通达地点或道路名称信息应标识在竖向箭头的上方; 4 左、右方向通达地点或道路信息可在横向箭头上方或上下方标识,也可标识在箭头指向的外侧;当左右方向通达地点或道路为单一信息时,横向箭头外侧信息可竖向书写; 5 一个城市指路标志版面信息排列顺序及布置方式,应协调一致。 4.2.8 指路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根据需要与其他文字并用。城市重要的旅游区、重要的国际性活动场所,可采用中、英文或汉字与少数民族文字对照形式。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当地规定调整文字位置。 4.2.9 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示车道的用途时,箭头应向下并应指向该车道的中心位置; 2 指示车辆前进方向时,箭头应向上; 3 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倾斜向上,并应反映出口方向的角度; 4 指示互通立体交叉匝道轮廓的图形标志,以及设置在干路和支路上的预告指引快速路入口的平面交叉图形标志,宜采用曲线箭头(图4.2.9); 图4.2.9 曲线箭头 5 上下排列向上、向左、向右的3个方向指示时,应从上至下按向上、向左和向右的顺序排列,并且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在左侧,指向右的箭头应放在右侧;左右排列向上、向左和向右的3个方向指示时,应从左至右按向左、向上、向右的顺序排列; 6 箭头宜放在主要标志文字的下方,或文字一侧的适当位置。 4.2.10 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小于1km时,宜以m为单位,并宜采用50m的倍数值;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1km并小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0.1km的倍数值;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1km的倍数值。整个城市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表示方法宜统一。 4.2.11 旅游标志中应放置代表景点特征的图形。 4.2.12 各类标志版面尺寸和字符大小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4.2.12-1选取。也可根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与字符数量、图形符号、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相协调;版面设计时,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关系宜符合表4.2.12-2要求; 2 高度不同的两个设计要素相邻,可按低的高度值选择间距和行距; 3 隧道内或桥下因建筑限界、结构承载能力限制等特殊情况,当需缩小标志版面尺寸时,可适当减小文字高度,但最小高度不应小于一般值的0.8倍,或采用高宽比为1:0.75的窄字体,但不得改变版面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4 设置在城市狭窄道路、分隔带内等处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当采用柱式标志支撑结构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可采用最小值。三角形警告标志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0.6m;圆形禁令标志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0.5m;三角形禁令标志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0.6m;八角形禁令标志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0.5m;指示标志的最小直径(或短边边长)不应小于0.5m。 表4.2.12-1 标志版面尺寸、文字高度与设计速度的关系 表4.2.12-2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4.2.13 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GB 5768.2的规定。文字的字体、字高等应保证视认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1、表4.2.12-2的规定。可变信息标志不应显示与交通无关信息。 4.2.14 当采用其他指示、禁令、警告标志时,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中的建议程序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GB 5768.2的规定; 2 标志内容宜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 3 文字类禁令标志应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4 文字类警告标志应为黄底、黑边、黑文字,形状为三角形或矩形。 4.3 标志的设置位置与数量 4.3.1 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并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车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左、右两侧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4.3.2 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按表4.3.2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表4.3.2 警告标志前置距离 (m) 注: *道路使用者有可能停车后通过警告地点。 **道路使用者应减速后通过警告地点。 ※不提出具体建议值,可视具体条件确定。 2 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还宜设置相应的提前预告标志,使被限制车辆能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3 指路标志及其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本规范对各个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4.3.3 标志设置位置除满足前置距离和视认性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2 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 3 与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 4 快速路标志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00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0m,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5 不得被上跨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 6 不应影响其他交通设施。 4.3.4 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列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2 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3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应单独设置;当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2个; 4 当指路标志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置时,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指路标志顺序从左至右排列。 4.3.5 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被说明的主标志下缘,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的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 4.3.6 主、辅标志及支撑结构的竖向及横向最小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路面上方的各类标志,其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大于表4.3.6要求; 表4.3.6 路面上方标志及支撑结构下缘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 2 位于路侧的各类标志板边缘及标志支撑结构边缘至车行道路面边缘的侧向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25m; 3 位于路侧的柱式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为1.5m~2.5m;当设置在小型车比例较大的道路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小,但不宜小于1.2m;当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路侧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大于1.8m。 4.3.7 标志的安装应视实际情况调整其俯仰角度,使其版面垂直于行车方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志安装应减少对驾驶员的眩光影响; 2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位置,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 3 路侧标志宜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或与垂线成一定角度[图4.3.7(a)],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宜为0°~10°,特殊情况下可增大,但最大不应超过45°;指路和警告标志宜为0°~10°; 4 车行道上方的标志板面应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板面宜向下倾斜0°~15°[图4.3.7(b)]。 图4.3.7 标志安装角度 4.3.8 可变信息标志设置应根据路网交通管理需要进行,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进行交通实时控制需求的路段上适当位置; 2 快速路、高架道路入口及出入口前的适当位置; 3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入口前适当位置; 4 潮汐车道起点和可变导向车道前; 5 需进行停车诱导的停车场站的入口前,以及相邻交叉口进口前适当位置; 6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4.4 标志间的匹配设置 4.4.1 交通标志间的匹配设置应符合交通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协调、合理、适当。 4.4.2 禁令标志与警告标志匹配设置时,必须设置禁令标志,警告标志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需要设置。 4.4.3 指示标志与警告标志匹配设置时,必须设置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需要设置。 4.4.4 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的匹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义和作用相同时,必须设置指示标志,相同含义的禁令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需要设置; 2 含义和作用互为对应时,必须设置禁令标志,对应含义的指示标志和配合指示行车方向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需要设置; 3 禁令标志套置于指示标志上时,应在必要位置另行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 4.4.5 禁令、指示标志与指路标志的匹配设置中,当禁令、指示标志套置于指路标志版面上时,应在必要位置另行设置相应禁令、指示标志。 4.5 标志支撑方式 4.5.1 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根据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风荷载大小,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按表4.5.1确定。 表4.5.1 标志支撑方式及适用条件 4.5.2 当标志与交通信号灯结合布置更为合理时,标志与交通信号灯的支撑结构宜一并设计,或将标志附着安装在交通信号灯的支撑结构上。 4.6 材料要求 4.6.1 标志版面反光材料及照明应采用环保节能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版面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的规定。 2 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版面,也可根据地形、观测角度、日照等情况增加主动发光式或外部照明设备。 3 逆反射材料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的规定,使用中当其性能不能满足该规范最低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4 快速路、主干路标志应采用Ⅲ类~Ⅴ类反光膜;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可在Ⅰ类~Ⅳ类的反光膜中选择。 5 在下列情况下设置的禁令、指示、警告标志,宜采用Ⅴ类反光膜: 1)快速路小半径曲线及立交小半径匝道路段; 2)交通较为复杂、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的交叉口或路段; 3)通行大型车辆为主的道路。 6 位于行车道上方标志版面的逆反射性能,宜比路侧标志提高一个等级。当采用Ⅴ类反光膜也无法保证视认时,宜增加标志照明系统。 7 隧道内指示紧急电话、消防设备、人行横洞、行车横洞、紧急停车带、疏散等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其他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 8 主动发光标志和照明式标志在夜间均应具有150m以上的视认距离,其材料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规定,并宜使用透光型反光材料制作。 4.6.2 标志底板可采用铝合金板、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型材、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等板材制作,板材相关指标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的规定。在保证视认性前提下,标志板可分块制作,现场拼装。 4.6.3 可变信息标志板采用的材料及显示方式,应根据标志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确定。 4.6.4 支撑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支撑件可选用钢管、型钢、八角形钢柱或钢桁架,也可根据需要采用铝合金型材、合成材料、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 2 标志基础应采用的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C25。 4.7 标志结构设计 4.7.1 标志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版面尺寸及支撑方式确定后,应对同一支撑结构类型的标志进行合理归类分组,减少不同版面及支撑结构的规格类型。 2 风荷载计算中的设计风速,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10m高,50年一遇,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对缺乏风速观测资料的地区,可按全国各气象台站的基本风速和风压值的有关数据,并经实地调查核实后采用,但不得小于22m/s。 3 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结构设计,并应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要求。 4 标志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可按下列两个等级选用: 1)位于快速路、主干路上的悬臂式、门架式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1.0; 2)位于快速路、主干路上的其他类型标志,以及位于其他等级城市道路上的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0.95。 5 标志结构的荷载组合与计算、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设计等,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的规定。 4.7.2 标志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板应由底板、反光材料、滑槽、支撑件紧固件组成,外部或内部照明标志还应包括其照明系统与结构;标志的外形应美观,并采用统一的形式,各组成部件应牢固、防腐、耐用,紧固件应通用; 2 标志底板的厚度应符合强度要求,其最小厚度宜符合表4.7.2的要求,当标志底板面积大于或等于9m2时,宜采用挤压成型或压边的铝合金板拼接制作; 表4.7.2 标志板最小厚度 注: 1 标志板面面积大于或等于9m2时应视为大型标志板。 2 指示、禁令、警告标志包括多标志同一版面布置的情况。 3 标志板宜选用型铝、型钢等滑槽加固。 4.7.3 标志支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支撑件中采用的所有钢制部件均应采用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工艺处理,钢管顶端应封闭;各种支撑件的断面尺寸、连接部件等均应根据标志板面的大小、所设置地点的受风力及支撑方式由计算确定; 2 标志支撑件的基础宜采用刚性扩大基础,当刚性基础过大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基础的金属预埋件必须进行除锈处理;基础的埋设深度和构造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3 标志板与支撑件应采用适当的连接方式,连接部件的设计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保持板面平整。 5指示标志 5.1 一般规定 5.1.1 当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交通行为时,应设置指示标志。各种指示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5.1.2 指示标志应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交通组织信息,指示道路使用者应按交通管理措施安全、合法、合理地使用道路。 5.1.3 指示标志附加图形和文字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的规定。当有时间、车种、车速等限制时,应在标志下方采用辅助标志补充说明。 5.1.4 城市道路不宜使用路口优先通行标志和会车先行标志,因特殊需要使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相关规定。 5.2 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5.2.1 下列情况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指示标志: 1 当交叉口某方向路段交通量超过其通行能力,需实行分流,组织车辆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时; 2 由于道路设计、交通组织或道路维修等原因,要求车辆只能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时; 3 一些大型或畸形平面交叉口需要控制车辆转弯时; 4 在一些平面交叉口或出入口,某些方向的交通流容易错误行驶,需设置相应的指示标志时。 5.2.2 直行标志和转弯标志应设置于需要控制车辆行驶方向的交叉口或路段前30m~90m处。 5.2.3 靠某路侧行驶标志应设置于交叉口出口道中央分隔带端部,或需车辆靠某路侧行驶的道路入口分隔带端部处。 5.2.4 允许车辆左转且当不允许掉头行驶时,应设置向左转弯标志,并应设置禁止掉头禁令标志。 5.2.5 当指示车辆行驶方向标志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5.2.6 靠某路侧行驶标志设置在中央分隔带端部时,宜与另一侧禁止驶入标志结合设置。 5.2.7 当禁令标志作为附加图形设置于指示标志上方时,还应另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 5.3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环岛行驶标志 5.3.1 下列情况应设置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 1 下游有简易立体交叉,需对直行及转向行驶路径提前预告时; 2 道路使用者容易对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感到迷惑,不易分辨行驶方向时。 5.3.2 当下游为环岛交叉,需对环岛行车规则提前预告时,应设置环岛行驶标志。 5.3.3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宜结合指路标志或出入口标志,设置于立交上游适当位置。 5.3.4 环岛行驶标志应设置于环岛交叉口进口导流岛上或环岛中心面向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处。 5.3.5 对于大型立交或快速路枢纽互通立交,应设置指路标志系统,可不设置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 5.3.6 环岛行驶标志不应代替指路标志,当指路标志已明确传达环岛各路口地点方向信息,可不设置环岛行驶标志。 5.4 单行路标志 5.4.1 当需指示道路为单向行驶道路时,应设置单行路标志。 5.4.2 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处,单行路标志应设置在交叉口单行道出口处,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并应与直行和向左转弯、直行和向右转弯指示标志及禁止机动车驶入、停车让行禁令标志等配合使用。 5.4.3 当单行路标志有时间、车种等规定时,应结合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形设置。 5.4.4 若遇当前行驶道路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2条或单行路标志不易被发现的情况,宜在进入交叉口前适当位置对单行路进行预告。 5.4.5 到达单行路交叉口前1~2个交叉口,宜设置绕行指路标志,对下游单行路路名、单行方向及车辆绕行方案进行预告。 5.5 鸣喇叭标志 5.5.1 在双向行驶且无中间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下列情况应设置鸣喇叭标志: 1 当道路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表5.5.1-1中规定,停车视距小于表5.5.1-1中规定的曲线路段,驾驶人受道路线形影响,无法辨别对向有车驶来时; 表5.5.1-1 安全行驶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和停车视距 2 坡度大于表5.5.1-2的上陡坡且视距低于表5.5.1-1规定的路段,应设置鸣喇叭标志; 表5.5.1-2 设置鸣喇叭标志的纵坡坡度值 3 双向行驶的隧道出、入口前光线、视距不良的路段,应设置鸣喇叭标志。 5.5.2 鸣喇叭标志应设置在急弯陡坡视距不良、隧道等路段的起点处。 5.5.3 鸣喇叭标志可与相关警告标志配合使用。 5.6 最低限速标志 5.6.1 下列情况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 1 在快速路或对车速要求较高的其他道路上,需要限制慢速车辆进入时,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 2 需对不同车型和车速的交通流进行分流,提高高等级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性时,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 5.6.2 最低限速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或其他需限制最低速度路段的起点,以及互通式立交和路段入口渐变段终点。 5.6.3 最低限速标志应和最高限速标志一起使用,最高限速标志和最低限速标志应分别按自上至下或自左至右布置。 5.6.4 最低限速标志所示数值宜为最高限速标志数值的1/2~3/4,且宜低于最高限速标志所示数值30km/h及以上。 5.6.5 在安全敏感路段,宜采用辅助标志告知限速原因、路段长度等信息。 5.7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7.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交叉口某方向进口交通流量较大、转弯车辆较多或渠化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条车道时,应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2 当交叉口渠化车道布置不够充分、不规则或地面导向箭头易被积雪遮埋时,应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7.2 在交叉口前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应设置在导向车道前适当位置,并不应与指路标志之间互相遮挡; 2 除分向行驶车道标志以外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均应设置在所指示车道中心上方; 3 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宜采用悬臂式,设置于指路标志下游或与指路标志并列设置; 4 当渠化车道多级变化,交通流量较大时,宜在指路标志上游适当位置增设分向行驶车道标志。 5.7.3 路段上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宜设置在导向车道变化的起点位置,并应采用门架结构逐车道分设。 5.7.4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所指方向应与车道布置方式及地面箭头标线一致。 5.7.5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不得代替指路标志,当指路标志已明确反映车道布置及各方向去向、地点路径,可不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7.6 当交叉口车道管理措施情况复杂时,可在版面中组合禁令、辅助等标志,对特殊车道的使用时间、车种、车速等情况进行限制。 5.7.7 当车道行驶方向根据管理要求可变时,应设置可变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7.8 当遇快速路或主要干道多车道逐级分合流情况时,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宜重复设置。 5.7.9 当道路车道数大于6条时,宜采用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并应采用悬臂式结构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 5.7.10 若遇交叉口进口道仅有一条左转车道且不禁止掉头时,左转和掉头合用车道标志,可由左转车道标志替代;若交叉口进口道有多条左转车道且部分左转车道禁止掉头时,宜在不禁止掉头的左转车道上设置左转和掉头合用车道标志。 5.7.1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版面中车道分隔线宜反映地面标线实际情况,距离交叉口较近时可采用实线分隔。 5.8 专用道路和车道标志 5.8.1 当道路或车道为某类指定车辆专用时,必须设置专用道路或车道标志。 5.8.2 机动车行驶标志、机动车车道标志,宜设置在专供机动车行驶道路、车道的起点及入口前的道路或车道上方。 5.8.3 非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宜设置在专供非机动车行驶道路、车道的起点及入口前的道路或车道上方。 5.8.4 公交专用车道标志应设置在专供公交线路行驶的车道起点及入口前的车道上方。 5.8.5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标志应设置在专供快速公交行驶车道的起点及入口前的车道上方。 5.8.6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标志应设置在专供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的起点及入口前的车道上方。 5.8.7 当机动车行驶标志与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同时设置于道路机非分隔带起点及入口处时,或者机动车行驶标志附加靠左侧行驶箭头与非机动车附加靠右侧行驶箭头的标志同时设置于道路机非分隔带起点及入口处时,且机非分隔带宽度满足设置标志要求时,宜同杆设置。 5.8.8 不同的专用道路和车道相邻且无分隔带时,其标志可并列布置在同一块标志版上,并宜设置在分道通行道路入口前位置。 5.8.9 专用车道标志宜采用悬臂或门架方式安装,版面上箭头应正对车道,当交叉口间隔距离较长时,宜在路段中重复设置专用车道标志。 5.8.10 当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标志有人数规定时,可在标志右上角表示。 5.8.11 某单一车种的车道应配合设置路面文字标记和车种专用车道线,两者不应矛盾。 5.8.12 根据交通管理特殊要求,需规定其他道路使用者专用道路或车道时,可按本节要求进行设置。 5.9 人行横道标志 5.9.1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两端应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5.9.2 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过街横道可设人行横道标志。 5.9.3 人行横道标志应设置在人行横道两端适当位置,面向来车方向。 5.9.4 人行横道标志应与人行横道线配合使用。 5.9.5 当人行横道位置不易被驾驶员发现时,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处应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5.10 步行标志 5.10.1 当道路或路段为步行街时,应在步行街起终两端设置步行标志。 5.10.2 步行标志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两端起点位置。 5.10.3 当步行标志有时间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5.11 允许掉头标志 5.11.1 因交通组织或管理需要,设有掉头车道或掉头点的路段或交叉口前,应设置允许掉头标志。 5.11.2 允许掉头标志应设置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前的适当位置或允许掉头交叉口端口位置。 5.11.3 允许掉头标志应面对来车方向,与地面标线配合设置,标志设置不得干扰其他车道车辆的正常运行。 5.11.4 当允许掉头标志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或预告前方掉头的距离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5.12 停车位标志 5.12.1 停车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允许机动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停车位标志; 2 对允许机动车在特定时段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限时段停车位标志; 3 对允许机动车在规定时长内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限时长停车位标志; 4 对仅允许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志; 5 对仅允许校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校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6 对仅允许出租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出租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7 对仅允许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8 对仅允许公交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公交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9 对仅允许单位或个人专属车辆停放区域或通道,应设置专属停车位标志。 5.12.2 校车专用停车位标志宜和注意儿童警告标志配合使用。 5.12.3 对停车方式有特殊需求时,可采用表示特殊要求的停车位标志(图5.12.3)。 图5.12.3 特殊要求停车位标志 5.12.4 停车位标志应设置在允许车辆停放的区域或通道起点的适当位置,应配合停车位标线使用,不得矛盾。 6禁令标志 6.1 一般规定 6.1.1 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对道路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时,应设置禁令标志。各种禁令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6.1.2 与道路优先权、通行权、某方向通行权相关的标志应在每个道路交叉口设置;与交通管理、限制、停车、检查相关的标志应在所需要的特定地点设置;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应在禁止、限制的出入口处设置;限速大于或等于60km/h,且长度大于5km的路段,禁令标志宜重复设置。 6.1.3 禁令标志所设位置,应便于相关道路使用者观察前方路况,并易于转变行驶或行走方向。 6.1.4 对于车辆如未提前绕行则无法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的路段,应在进入禁令路段的交叉口前或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指路)预告或绕行标志,提示被限制车辆提前绕道行驶。 6.1.5 两个或两个以上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对道路安全影响的大小程度,依次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 6.2 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6.2.1 道路等级、车速相差较大的非信号控制交叉口,视距不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次要道路交叉口前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视距良好、在危险情况下驾驶员能够从容控制停车时,可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6.2.2 减速让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入口匝道后未设加速车道或加速车道长度不足时,或先入后出的匝道之间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2 无信号控制的环形交叉口的进口道处,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3 信号控制的交叉口,设置专用右转车道且有渠化岛分隔时,在出口道合流点处,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6.2.3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车辆进出频繁的沿街单位、宾馆、饭店、路外停车场等出入口,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6.2.4 停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人行横道前、铁路道口前或单位等出入口处的道路右侧、停车让行标线齐平或上游的适当位置。 6.2.5 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交叉口让行道路进口道、专用右转车道出口道合流点或快速路合流点的道路右侧,减速让行标线齐平或上游的适当位置。 6.2.6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配合设置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线。 6.3 会车让行标志 6.3.1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会车让行标志: 1 道路宽不足2车道及其他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 2 根据交通管理要求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的道路。 6.3.2 会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让行路段起始位置。 6.3.3 会车让行标志宜与窄路、窄桥、施工等警告标志配合使用。 6.4 禁止通行标志 6.4.1 对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6.4.2 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通行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 6.4.3 当禁止通行标志有时间或其他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5 禁止驶入标志 6.5.1 对不允许一切车辆驶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 6.5.2 禁止驶入标志设置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禁止驶入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可以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 6.5.3 当禁止驶入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6.1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6.2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应按下列方法设置: 1 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道路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并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3 在禁止某两种车辆通行的路段入口处,应设置禁止某两种车辆驶入标志。 6.6.3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的一块标志版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型图案,需禁止三种或三种以上车辆通行,应增加相应的禁令标志。 6.6.4 当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6.5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可作为图形附加在指示或指路标志上。 6.7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 6.7.1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 6.7.2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道路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并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 3 在禁止某两种非机动车或同时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的路段入口处,应设置禁止某两种非机动车进入标志或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标志。 6.7.3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的一块标志版面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非机动车图案,需禁止三种或三种以上非机动车进入时,应增加相应的禁令标志。 6.7.4 当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有时间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8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6.8.1 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时,必须设置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6.8.2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应设置在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的交叉口之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可重复设置。 6.8.3 当禁止车辆左转,但又允许掉头行驶时,应同时设置掉头指示标志。 6.8.4 当禁止某类车辆向某一方向通行时,可在禁止某方向通行的标志版面上附加被禁止某类车辆的图形,附加图形时宜符合本规范第4.2.5条规定。 6.8.5 当禁止两种或两种以上车辆时,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宜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8.6 当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8.7 当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作为附加图形设置于指路标志或指示标志上时,还应另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相应的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6.9 禁止掉头标志 6.9.1 在交叉口或路段掉头,对其他车辆严重影响,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时,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6.9.2 禁止掉头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交叉口前中央分隔带适当位置或车道上方,必要时可重复设置; 2 对已有禁止向左转弯(或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标志,可不再设置禁止掉头标志;在允许机动车左转,但禁止车辆掉头的路口,必须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6.9.3 当禁止掉头标志设置时,宜配合施划禁止掉头标线。 6.9.4 当禁止掉头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9.5 当禁止掉头标志作为附加图形设置于指示标志或指路标志上时,还应另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6.10 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6.10.1 下列情况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1 双向2车道的长大隧道、桥梁,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路段,窄桥、弯道、陡坡等超车容易引起危险的路段; 2 圆曲线半径或超车视距小于表6.10.1所列数值的路段。 表6.10.1 禁止超车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及超车视距 6.10.2 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应按下列方法设置: 1 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终点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若终点为交叉口,可不设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2 当禁止超车路段较长时,应重复设置禁止超车标志,其间隔宜为500m; 3 当禁止超车区间与多条道路相交叉时,应在每个交叉口的出口处右侧设置。 6.10.3 禁止超车标志可与傍山险路、陡坡、连续下坡、窄路、窄桥、驼峰桥、施工、事故易发路段、注意危险等警告标志配合使用。 6.10.4 已施划有禁止跨越对向或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路段,可不设禁止超车标志;当交通标线易被积雪覆盖时,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 6.11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1.1 对不允许一切车辆停、放的路段,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6.11.2 对车辆长时停放易引起道路交通拥阻或影响车辆通行,但允许车辆临时停靠,完成上下客、装卸货等需要的地点,应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1.3 禁止停车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应设置在不允许停车或不允许长时停车的地点或路段起点处。禁止停车路段较长时,应重复设置,其间隔宜为100m。 6.11.4 当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有时间、车种、范围、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可在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版面上加白色箭头表示禁止停车范围。 6.11.5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宜与禁止停车标线、禁止长时停车标线配合设置,也可单独设置。 6.12 禁止鸣喇叭标志 6.12.1 禁止鸣喇叭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区周边的道路,宜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2 在城市划定的禁鸣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3 根据交通管理和环境要求,需要禁止车辆鸣喇叭的路段或区域,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6.12.2 禁止鸣喇叭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禁鸣路段的起点位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鸣喇叭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 3 当禁鸣区范围较长时,应重复设置。 6.12.3 当禁止鸣喇叭标志有时间、范围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13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1 对设有非机动车推行坡道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人行道,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2 对纵坡坡长大于表6.13.2中限制值的道路等,以及已设置陡坡标志的机非混行道路,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上坡(或下坡)标志。 表6.13.2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上坡(或下坡)标志设置的最大坡长条件 6.13.3 其他非机动车骑行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地点,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4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应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骑行的路段起点处,或设有非机动车推行坡道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道入口处。 6.13.5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有范围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14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14.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1 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立交转向匝道起点处,快速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较长的桥梁、隧道入口处; 2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行人较多的路段因车速较快,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较高时; 3 急弯、陡坡、连续下坡等道路技术指标低于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路面损坏、积水等路况较差或险要路段; 4 其他因交通管理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车辆行驶最高速度需要进行控制的路段。 6.14.2 在限制速度路段的终点应设置解除限速标志,或新限制速度值标志。 6.14.3 根据需要,下列情况可设置可变限速标志: 1 受雾、横风等天气变化影响较大的路段; 2 超载超限检测站预检后需要进行车辆引导时; 3 学校上学、放学等时段性要求限速时; 4 为减缓交通拥堵,采用速度自适应控制调整手段时。 6.14.4 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处; 2 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的变化,在限制速度变化值的起点处分别设置; 3 在经过交叉口或其他需要提醒驾驶者的地方可重复设置。 6.14.5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可仅在限速路段终点设置一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其解除值为最末一块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2 当解除限制速度的地点距离前方交通信号控制交叉口较近时,可不设该标志,但宜在上游限制速度标志处同时设置辅助标志说明限制速度的长度。 6.14.6 限制速度值应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根据道路功能、设计速度、运行速度、法定速度、道路环境、历史事故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限制速度值可取设计速度值,也可适当提高。当设计速度值大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10km/h~20km/h;当设计速度值小于或等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5km/h~10km/h;最高限速值高于道路设计速度的路段时,路段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限速值对应的设计速度的技术要求; 2 以限速区内部分代表断面的运行速度(V85)值为基础,可取其上下5km/h~10km/h范围内的值; 3 根据设计速度值和运行速度(V85)值确定的最高限制速度值的差值超过20km/h时,应进一步分析、观测、调整; 4 长大桥隧的最高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 5 限制速度值应为5km/h的整数倍; 6 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数值应小于固定的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7 当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评估,并应根据需要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调整。 6.14.7 限制速度起终点间的道路路段最小长度宜符合表6.14.7的规定。 表6.14.7 限速区最小长度 注:学校区限制速度值为40km/h及以下时,限运区最小长度为0.2km。 6.14.8 限制速度标志可与警告标志配合使用;限制速度标志可与最低限速标志配合使用。 6.14.9 当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有车种、距离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14.10 可变限速标志和固定的限速标志宜设置在同一地点。 6.15 区域禁止、区域解除标志 6.15.1 在某区域内需要限制速度、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时,应设置相应的区域禁止和解除标志。 6.15.2 区域禁止标志应设在禁止区域的所有入口处,区域解除标志应设在禁止区域的所有出口处。 6.16 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 6.16.1 当允许通行的车辆装载宽度有特殊限制时,应设置限制宽度标志。 6.16.2 当机动车道路建筑限界净高小于4.5m,非机动车道路建筑限界净高小于2.5m时,必须设置限制高度标志。 6.16.3 限制宽度或限制高度标志,应设在限制通行车辆宽度或高度的路段或地点前。 6.16.4 当每个机动车车道上方的净空相差0.1m以上,且净高均小于4.5m时,必须在每个车道上方设置限制高度标志。 6.16.5 除限制路段或地点外,应在上游交叉口提前设置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并可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车辆能够提前绕道行驶。 6.16.6 在道路建筑限界净高受限制的地方,易发生车辆碰撞事故,且碰撞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时,应设置立面标记和限高警示横梁。 6.17 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 6.17.1 道路、桥梁、隧道等应设置限制质量或限制轴重标志。 6.17.2 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或轴重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两端。 6.17.3 在设置限制质量或限制轴重标志地点上游道路交叉口,宜单独或结合一般指路标志设置限制质量或限制轴重标志,给出相应提示信息,使车辆能够提前绕道行驶。 6.18 停车检查标志 6.18.1 在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固定地点,应设置停车检查标志。 6.18.2 停车检查标志应设置在机动车检查站或地点前路侧。 6.18.3 停车检查标志的设置,应配合施划交通标线或设置减速设施。 6.18.4 当停车检查标志有检查事项或车种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19 海关标志 6.19.1 海关检查站或地点应设置海关标志。 6.19.2 海关标志应设置在海关检查站或地点前路侧。 7警告标志 7.1 一般规定 7.1.1 当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警告道路使用者前方有危险,需谨慎行动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各种警告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7.1.2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容易造成道路使用者错觉而放松警惕的路段,以及同一位置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路段。 7.1.3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起点的距离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或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所在位置不具备设置条件时,警告标志可适当移位。 7.1.4 警告标志不应过量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同一地点需设置2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可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当需将2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列设置时,应将提醒道路使用者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2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有关告示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 3 内容受季节影响或为临时性内容的警告标志,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取消或覆盖版面。 7.2 交叉口标志 7.2.1 下列情况应设置交叉口标志: 1 受绿化、建筑物等影响,交叉口相交道路之间由停车视距构成的通视三角区不能保证时; 2 受道路纵坡、路面超高等影响而辨识困难,或其他不易被发现的交叉口; 3 畸形或错位交叉口,以及不易判别交叉口形状的路口。 7.2.2 对已设置相应设施或标志时,下列情况可不设交叉口标志: 1 交叉口设有信号控制时; 2 交叉口设有指示转弯、禁止转弯、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指路、路口预告和告知、地点、方向等与交叉口相关的禁令、指示或指路标志,并且标志容易被看到时; 3 交叉口视线良好,易于观察相交道路来车时; 4 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通流互不干扰,或交通量极小,路段速度较低时; 5 T形或Y形交叉口,被交通分隔岛渠化后改变形状或走向时。 7.2.3 交叉口标志应设置在平面交叉口之前适当位置。距交叉口停车线或路口缘石圆直切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4 应根据实际道路交叉的形式选用适当的交叉口标志。 7.2.5 当设置T形或Y形交叉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线形诱导标志;当设置环形交叉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环岛行驶指示标志。 7.2.6 受线形限制或障碍物阻挡时,交叉口标志应设置在面对来车的路口的正面。 7.2.7 交叉口标志可根据道路形状设置图案,并应符合警告标志板面设置的相关规定。 7.3 注意信号灯标志 7.3.1 下列情况应设置注意信号灯标志: 1 视线不良,或其他原因使驾驶员不易发现前方为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2 一般不设信号灯地区的信号灯路口,或较长路段内不设信号灯之后遇到的第一个信号灯路口,快速路驶入干路或支路时遇到的第一个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3 因临时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情况设置活动信号灯的路口。 7.3.2 注意信号灯标志至交叉口停车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4 铁路道口标志 7.4.1 当道路与有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 7.4.2 当道路与无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 7.4.3 铁路道口标志应设置在铁路道口前适当位置;当视线不良,不易被道路使用者发现时,宜在道路两侧对称设置。 7.4.4 道路与有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至铁路道口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4.5 道路与无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除按本规范表4.3.2规定的距离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外,还应在道口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并应施划相配套的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停车让行标线。 7.4.6 当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前未设铁路平交道口标线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前,至少增设一块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其预告距离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7.4.7 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当有两股或两股以上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配合设置叉形符号。叉形符号交叉点到三角形警告标志顶点的距离宜为40cm,叉形符号不应单独使用。 7.5 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 7.5.1 当交叉口横向道路左右幅分离距离较宽,车辆驶入交叉口易发生错向行驶时,应设置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 7.5.2 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至交叉口停车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6 急弯路标志 7.6.1 下列情况应设置急弯路标志: 1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且停车视距小于该表中规定值时; 2 路线转角大于或等于45°时,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但小于或等于表7.6.1规定值。 表7.6.1 设置急转弯路标志的圆曲线半径一般值 7.6.2 当长直线并连续下坡路段衔接的急弯路,其线形指标符合本规范第7.6.1条设置条件时,必须设置急弯路标志。 7.6.3 急弯路标志应设置在弯道平曲线与直线段的切点之前,标志至切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并不得进入上游路段的圆曲线内。 7.6.4 急弯路标志可与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建议速度标志联合使用,也可与说明急弯半径值的辅助标志配合使用。 7.6.5 当设置急弯路标志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设计要求加宽车道,并应在弯道上施划车行道边缘线和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7.6.6 当急弯路段路侧有高路堤、河流湖泊、悬崖等危险情况时,除应设置急弯路标志外,弯道外侧车道边缘应设置防撞护栏,并应加设线形诱导标和路边轮廓标,视距不良时应设置反光镜。 7.7 反弯路标志 7.7.1 下列情况应设置反弯路标志: 1 两相邻反向圆曲线半径符合本规范第7.6.1条规定,且两圆曲线间的距离小于表7.7.1规定值时; 表7.7.1 相邻曲线之间最小直线长度 2 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但视距小于该表规定值时。 7.7.2 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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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B/T 50726 | GB/T 51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