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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004-201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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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004-2016 英文版 130 GB/T 13004-2016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13004-2016 有效
GB 13004-1999 英文版 359 GB 13004-1999 [PDF]天数 <=3 钢质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3004-1999 作废
GB 13004-1991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3004-1991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3004-2016 (GB/T13004-2016)
中文名称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英文名称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Seamless Steel Gas Cylinder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J74
国际标准分类 23.020.30
字数估计 15,111
发布日期 2016-02-24
实施日期 2016-09-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3004-1999
引用标准 GB 7144; GB 8335; GB/T 8336; GB/T 9251; GB/T 10878; GB 12135; GB/T 12137; TSG R0006; TSG Z7001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 公称容积0.4L~150L, 用于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GB/T 13004-2016: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13004-2016 英文名称: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seamless steel gas cylinders ICS 23.020.30 J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3004-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公称容积0.4L~15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 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注:对于公称容积小于0.4L的气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8335 气瓶专用螺纹 GB/T 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 10878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 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TSG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 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 检验机构 进行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 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 3.2 检验周期 盛装氮气、六氟乙烷、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 验一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两年检 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 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3.3 检验项目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 4 检验准备 4.1 记录 4.1.1 逐只检查记录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代码或制造许可编 号、气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或实际容积、实际重量、设计壁厚、充装 介质、上次检验日期等信息,对进口气瓶应当记录国别。 4.1.2 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 查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3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 瓶内气体处理 4.2.1 对于瓶内气体不明的或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2.2 确认瓶内气体后,根据气体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 气体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4.3 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4.3.1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器械卸下瓶阀和防震圈等。 4.3.2 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3 用对瓶体金属不产生损伤和腐蚀的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5 外观检查 5.1 一般要求 5.1.1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外观目测检查,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检查瓶体外表面是否存在裂 纹、夹层、鼓包、凹陷、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5.1.2 对外观检查发现有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器测量缺陷处瓶体的最小壁厚。 5.1.3 对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全面的测厚检查。 5.2 机械损伤和缺陷的检查与评定 5.2.1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夹层等缺陷及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的气瓶应报废。 5.2.2 瓶体磕伤、划伤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3 瓶体凹陷深度大于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4 瓶体凹陷中带有磕伤、划伤、凹坑时,若磕伤、划伤、凹坑及凹陷符合5.2.2或5.2.3的规定,则该 气瓶应报废;若其缺陷虽不符合5.2.2或5.2.3的规定,但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 深度大于1.5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35时,则该气瓶也应报废。 5.2.5 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 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此规定亦适用于5.4.1。 5.3 热损伤的检查与评定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存在可能使金属受损的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应报废。 5.4 腐蚀的检查与评定 5.4.1 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5.4.2 因腐蚀严重,对腐蚀深度和范围无法确定的气瓶应报废。 5.5 颈圈、底座等其他检查与评定 5.5.1 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5.5.2 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5.5.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报废: 6 音响检查 6.1 检查要求 6.1.1 外观检查合格的钢瓶,应逐只进行音响检查。 6.1.2 钢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他妨碍瓶体震动的情况下,用重约250g的铜锤轻击瓶壁。 6.2 结果评定 如发出的音响清脆有力,余韵轻而长且有旋律感,则此项检验合格。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7 瓶口螺纹检查 7.1 检查与结果评定 7.1.1 用直接目测或借助低倍放大镜目测,逐只检查瓶口螺纹有无裂纹、变形、磨损、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7.1.2 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但允许瓶口螺纹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 7.2 螺纹修复 对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 10878规定的丝锥修理。修理后用符合 GB/T 8336的量规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GB 8335的要求,不合格的气瓶应报废。 8 内部检查 8.1 工具 应用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光源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目测检查。必要时可使用内 窥镜或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查。 8.2 检查与结果评定 8.2.1 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应进行脱脂处理。 8.2.2 内表面有裂纹、皱折、夹层及瓶肩内有明显沟痕或皱折的气瓶应报废。 8.2.3 内表面存在任何腐蚀缺陷的气瓶,应按照5.4.1、5.4.2评定。 9 重量与容积测定 9.1 数值修约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重量(不含可拆附件)与容积测定。瓶重、容积应以三位有效数字表示。第四位 数值,对于瓶重一律进位,对于容积一律舍去。 9.2 衡器要求 重量与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倍~3.0倍。衡器的检 定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9.3 测定与结果评定 9.3.1 若实测重量小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重量,且钢印标记重量与实测重量的差值大于钢印标记重量 的5%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9.3.2 对重量测定合格的气瓶,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容积测定。实测容积值大于钢印标记容积值 10%以上的气瓶应报废。 10 水压试验 10.1 试验要求及结果评定 10.1.1 应按GB/T 9251的规定逐只对气瓶进行水压试验,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试验方法采用外测法 (小容积气瓶除外)。 10.1.2 水压试验压力一般按1.5倍公称工作压力值确定,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 10.1.3 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或瓶口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0.1.4 气瓶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6%时,应测定瓶体的最小壁厚,其值小于设计壁厚应报废。容积残 余变形率超过10%的气瓶应报废。 10.2 无效试验的处理 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过程中,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90%或90%以上时,如因故无法继续进行试 验,应按GB/T 9251的规定采取提高试验压力的方法对试验无效的受试瓶再次进行试验。 11 内部干燥 11.1 干燥方法与要求 11.1.1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应逐只进行内部干燥。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应根据充 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气瓶进行进一步干燥。 11.1.2 应采用干燥空气吹扫、内加温、外加温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部干燥。用加温方法进行内部 干燥时,温度应当不超过200℃;时间应足够长以保证瓶内完全干燥。 11.2 干燥状况检查 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观察瓶内干燥状况,如内壁已全面呈干燥状态,便可安装瓶阀。 12 瓶阀检验与装配 12.1 瓶阀检验 12.1.1 应逐只对瓶阀进行检验和清洗,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12.1.2 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按照第7章的规定。 12.1.3 当瓶阀损坏或泄漏时,应更换瓶阀。 12.2 瓶阀装配 瓶阀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牙~ 2牙。瓶阀与气瓶装配时的扭矩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13 气密性试验 13.1 试验要求 13.1.1 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应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 12137的要求, 试验压力应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3.1.2 盛装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的气瓶以及盛装高纯或混合气体的气瓶,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 验。气瓶浸水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保压期间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允许用涂液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带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不允许有气泡逸出。 13.1.3 试验过程中若充气装置发生故障或试验过程中瓶阀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进行试验。 13.2 结果评定 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4 其他工作 14.1 检验标记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TSGR0006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14.2 涂敷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重新进行涂敷。涂敷前应清除表面油污、锈蚀等杂物,且在干燥的条件下方可 涂敷。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字色应符合GB 7144的规定。 14.3 检验记录与报废处理 14.3.1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按照TSGR0006的规定对 检验合格和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4.3.2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应当符合TSGR0006的规定。 14.4 安全管理 鼓励检验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凹陷、凹坑、磕伤和划伤深度值的测量方法 A.1 凹陷深度h的测量方法 以凹陷的弦为基准测量深度,量具为游标卡尺、直尺,直尺应沿钢瓶轴线放置,直尺长度应大于凹陷 最大直径的三倍,如图A.1a)所示。 以凹陷处瓶体外圆周的弧为基准测量深度,量具为游标卡尺、弧形样板,弧形样板应沿圆周放置,样 板弧长应大于钢瓶周长的2/5,如图A.1b)所示。 a) 以凹陷的弦为基准的测量方法 b) 以凹陷处瓶体外圆周的弧为基准的测量方法 A.2 凹坑、磕伤、划伤深度值的测量方法 可用下面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 a) 凹坑、磕伤、划伤深度值以最深处为准,测量用的专用量具如图A.2所示。卡板的型面曲率半 径应与钢瓶外廓相吻合,千分尺的针尖插入缺陷中测量其深度,针尖的楔角应不大于30°,半径 应不大于0.25mm。要定期校核千分尺的读数,以消除由于针尖磨损造成的误差。 b) 将软铅锤满凹坑、磕伤、划伤之中,取出软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