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13386-2009, GB/T13386-2009, GBT 13386-2009, GBT13386-2009
| 标准编号 | GB/T 13386-2009 (GB/T13386-2009) | | 中文名称 |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hot working of sea going transport ship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R3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40; 13.100 | | 字数估计 | 8,817 | | 发布日期 | 2009-03-31 | | 实施日期 | 2009-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3386-199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4号(总第14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明火作业条件、可燃气体浓度的测试及风向、风速的测定等安全管理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不包括进厂修理船舶)情况下的海洋营运船舶, 不适用于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
GB/T 13386-2009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hot working of sea going transport ships
ICS 03.220.40;13.100
R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386-2009
代替GB/T 13386-1992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2009-03-31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3386-1992《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T 13386-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明火作业”和“危险区域”的定义(1992版的2.1和2.5;本版的2.1和2.5);
---“环境考查条件”改为“作业环境考察范围”,并调整“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的考察范围(1992
版的3.1.2;本版的3.1.2);
---调整和修改了有关“不可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的内容(1992版的第4章;本版的3.2);
---“可以进行明火作业的条件”之“技术条件”改为“作业要求”,调整和修改有关内容(1992版的
3.2;本版的第4章);
---调整了有关“可燃气体浓度的测试”有关内容(1992版的第5章;本版的第5章);
---调整了有关“风速、风向的测定”有关表述(1992版的第6章;本版的第6章)。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上海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杰、凌黎华、顾海钧、范锋、袁成刚、王尚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386-1992。
GB/T 13386-2009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明火作业条件、可燃气体浓度的测试及风向、风速的测定等安全管理基本技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停泊、装卸和航修(不包括进厂修理船舶)情况下的海洋营运船舶,不适用于液
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及喷灯等设备的作业。
2.2
操作中,可能出现火星的作业,如带电作业、敲铲铁锈或使用风动、电动工具等。
2.3
具有燃烧能力的气体或蒸气。
2.4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遇到火源可以引起爆炸的体积百分比最低和最高限值。
2.5
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或装卸、储存易燃易爆货物、物品的场所。
3 明火作业条件
3.1 作业环境考察范围
3.1.1 不属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0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
空间。
3.1.2 危险区域的开敞甲板,以作业点为中心,15m为半径,向上2m,向下至平台或甲板的柱形
空间。
3.1.3 不属危险区域的舱室内,以作业点为中心,5m为半径的空间。
3.1.4 危险区域的舱室内,考察作业舱室及毗邻的舱室。
3.2 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
3.2.1 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3.2.2 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或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3.2.3 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或可能产生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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