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13396-2009, GB/T13396-2009, GBT 13396-2009, GBT13396-2009
| 标准编号 | GB/T 13396-2009 (GB/T13396-2009) | | 中文名称 |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 | 英文名称 | China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4 | | 国际标准分类 | 01.140.20 | | 字数估计 | 10,160 | | 发布日期 | 2009-09-30 | | 实施日期 | 2010-02-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3396-1992 | | 引用标准 | GB/T 2659; GB/T 4880.1 | | 采用标准 | ISO 3901-2001,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结构和显示方式, 旨在为每一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或每一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提供唯一标识。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管理机构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制作者所录制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 |
GB/T 13396-2009
China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ICS 01.140.20
A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396-2009
代替GB/T 13396-1992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ISO 3901:2001,Informationanddocumentation-
InternationalStandardRecordingCode(ISRC),MOD)
2009-09-30发布
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3901:2001《信息与文献 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
本标准在修改采用ISO 3901:2001时,主要做了以下改动:
1)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国家标准代替了相应的国际标准;
2) 根据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国际标准文本中“5 管理”部分进行了调整,并
增加了“5.4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信息维护”;
3) 将标准中录音制品编码示例改为中国录音制品编码的示例;
4) 删除国际标准文本附录A的“A5 国际ISRC中心、国家或地区ISRC中心注册人码和国家码
的国际维护机构”,增加“5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管理”部分;
5) 删除国际标准文本“附录B 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注册支持信息”,增加“附录B 中国标准
录音制品编码元数据”。
本标准代替GB/T 13396-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与GB/T 13396-1992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1) 对GB/T 13396-19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使适用范围与
ISO 3901:2001完全一致;
2) 术语和定义删除了“记录码”、“记录项码”以及“类别代码”,增加了“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
品”;
3)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的编码结构,删除了原标准中的类别代码,并将原“记
录码”和“记录项码”合并成“制品码”;
4) 删除了原标准的“5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显示方式”部分,并根据ISO 3901:2001的结构
增加了“5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管理”;
5)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和“附录B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增
加了“附录A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使用指南”和“附录B 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相关元数据
信息”部分。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单位: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玉山、蔡京生、许正明、蔡逊、郭彪、王炬、朱诠、周芷旭、张书卿、刘颖丽。
本标准于199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GB/T 13396-2009
引 言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为在中国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提供在全世界唯一的标准标识
代码。
一个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将永久标识该制品,以便于制作者、著作权管理机构、广播机构及图书
馆、档案馆等使用。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旨在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检索,并促进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
品的传播。
GB/T 13396-2009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结构和显示方式,旨在为每一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或
每一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提供唯一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管理机构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制作者所录制的
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
本标准规定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与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载体无关。
本标准规定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不适用于音乐录像制品之外的其他录像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eqv ISO 3166-1:1997)
GB/T 4880.1 语种名称代码 第1部分:2字母代码(GB/T 4880.1-2005,ISO 639-1:2002,
MOD)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识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登记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时,其机构所在国家的国家代码。
3.2
由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录制的制品,其中构成该表演性音乐制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为音频信号。
注:通常该音乐录像制品中的声音部分是已经单独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
3.3
已录制加工完成的声音成品,或每一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
注:录音制品与产品类型、数量及录音过程所使用技术无关。
3.4
向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得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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