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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3869-2017 (GB/T13869-2017) | 中文名称 | 用电安全导则 | 英文名称 | General guide for safety of electric user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K09 | 国际标准分类 | 29.020 | 字数估计 | 10,158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实施日期 | 2018-07-01 | 起草单位 | 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昆山盛强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 | 提出机构 | 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3869-2017
General guide for safety of electric user
ICS 29.020
K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869-2008
用 电 安 全 导 则
2017-12-29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本标准与GB/T 13869-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范围删除了用电安全的管理要求,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将资料性引用文件列入参考文献;
---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电击(见2.3,2008年版的3.3)、直接接触(见2.4,2008年版的3.4)、间接
接触(见2.5,2008年版的3.5)、保护接地(见2.6,2008年版的3.6),新增0类设备(见2.7);
---修改用电产品设计要求(见第3章,2008年版第4章、5.4);
---修改用电产品的使用(见5.2.1,2008年版的5.5、5.6);
---删除2008年版标准中对等电位联结、工作中性线、灯座、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的要求(见2008年
版的6.10、6.12、6.17、6.18);
---新增用电产品重新使用前对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的要求(见第6章);
---新增特殊环境条件的一般原则(见第7章);
---删除对用电产品的管理要求(见2008年版的第10章)。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
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德力西电气有限
公司、昆山盛强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红、王林、王义、陆勤、王农、许利战、计自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869-1992、GB/T 13869-2008。
引 言
本标准是安全用电的基础性和指导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
修等阶段的用电安全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用电的行为并为人身及财产提供安全保
障。各类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及用电场所的安全要求和措施,应依据本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标准针对在用电过程中常见的电气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关条文中对用电安全要求作了相应
规定,从而防止或减少电击伤亡、电气火灾、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鉴于各个行业的用电特征不尽相同,本标准的部分条文针对电气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
则性的安全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这些要求并结合相关行业的用电安全规程(或规范)执行。
用 电 安 全 导 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实现用电安全的基本
要求、在特殊场所和环境条件下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及对人员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电气设备 electricalequipment
按功能和结构适用于电能应用的产品或部件。包括发电、输电、配电、贮存、测量、控制、调节、转换、
监督、保护和消费电能的产品,还包括通信技术领域中的及由它们组合成的电气设备、电气装置和电气
器具。
2.2
为实现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IEC 60050-826:2004,定义826-10-01]
2.3
电击 electricshock
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躯体而引起的生理效应。
[GB/T 4776-2017,定义2.1.3]
2.4
直接接触 direct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
[GB/T 4776-2017,定义2.1.16]
2.5
间接接触 indirectcontact
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
[GB/T 4776-2017,定义2.1.17]
2.6
保护接地 protectiveearthing
为了电气安全,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GB/T 4776-2017,定义2.3.2.3]
2.7
0类设备 class0equipment
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即在易接近的导电部分(如果有的话)和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导
体之间没有连接措施,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便依赖于周围环境进行防护的设备。
[GB/T 4776-2017,定义2.3.3.1]
2.8
Ⅰ类设备 classⅠequipment
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电击保护,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电击的导电部分连接到
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
设备。
[GB/T 4776-2017,定义2.3.3.2]
3 用电产品的设计
3.1 本质安全要求
在下述情况下,用电产品对人身、财产和牲畜不产生伤害,包括但不限于:
---在预期使用条件下;
---在合理可预见的误使用下。
3.2 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本质安全不能满足的情况,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用电安全,采取防护的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
---直接或间接与人员接触且会发生危险的区域;
---残余风险区域;
---风险评估后应进行安全防护的区域。
3.3 使用信息
在铭牌、警示、安全标志、说明书等提供用电产品的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信息;
---预期使用条件;
---安全安装、使用、维修等生命周期的各阶段信息;
---警示残余风险或潜在风险的信息。
4 用电产品的制造
用电产品的制造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用电产品应提供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用电产品应提供给用户相关的信息资料。
用电产品如需要强制性认证的,应取得认证证书或标志。非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型式
检验报告。
5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
5.1 安装
5.1.1 用电产品的安装
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用电产品应按照制造商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应该采取
附加的安装措施,例如,为用电产品提供防止外来电气、机械、化学和物理应力的防护。
一般条件下,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
物品。
5.1.2 电气线路的安装
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保护接地系统(T 系统)时,应在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并且
保护应具有选择性。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联结,严禁缠绕或挂钩。电缆线中的绿/黄
双色线在任何情况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5.1.3 插头插座的安装
插头插座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
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5.2 使用
5.2.1 通用要求
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
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选择用电产品,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
的描述,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再次确认。
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间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必要时按照
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
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用电产品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已
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
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5.2.2 各类产品的特殊要求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为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
源线拉断或损坏。
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应在断电状态移动,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损害。
0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应使用0类设备。
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
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
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保证与供电电网隔离,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不得擅自并入电
网。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6 用电产品的维修
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进行。维修后需要检验的要按规定
进行检验方能投入使用。
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3种方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但属
于正常更换易损件情况除外;涉及公众安全的用电产品,其相应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规定
进行。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
入使用,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用电产品拆除时,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不
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
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
7 特殊场所和特殊环境条件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7.1 特殊场所的一般原则
在儿童活动场所,应考虑将插座安装在一定的高度,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浴场(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
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过载、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医疗场所的电气装置可参照GB/T 16895.24-2005的规定。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
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7.2 特殊环境条件的一般原则
我国地域广阔,应考虑电气设备及电气装置的特殊环境条件,包括热带、寒冷、高原、工业腐蚀、矿
山、船用等。
在不同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各类产品,可按其产品特点和使用环境对其的影响,考虑适用的环境
参数和严酷等级,确定用电产品的防护类型。
在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用电产品,可通过提高设计参数等措施确保:绝缘性能良好、满足各种环
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保持正常运行等。此外,热带环境中的干热型、干热沙漠型和其他特殊环境条件下
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满足一定的外壳防护等级,并能在高温、低温或太阳辐射下正常工作。
8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EMC)
在用电的整个区域内,无线电干扰特性允许值应在同一频率的基础上确定,使干扰抑制保持在经济
合理的水平,而且整个频段仍能达到足够的对无线电保护。
电力系统电压的变化、谐波的抗扰性限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用电系统在运行时的辐射骚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各种用电产品的抗扰性试验和发射试验可参照GB 4824-2013、GB 4343.1-2009或产品标准规
定的适用方法进行试验。
9 对人员的要求
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
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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