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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4198-2012 (GB/T14198-2012) | | 中文名称 | 传声器通用规范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icrophon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M72 | | 国际标准分类 | 33.160 | | 字数估计 | 18,167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4198-1993 | | 引用标准 | GB/T 2423.1-2008; GB/T 2423.2-2008; GB/T 2423.3-2006; GB/T 2423.6-1995; GB/T 2423.10-2008; GB/T 2828.1-2003; GB/T 2829-2002; GB 8898-2011; GB/T 12060.4-2012; GB/T 15212-1994; GB/T 15644-1995; GB/T 17626.2-2006; GB/T 17626.3-2006; GB/T 14197-2012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传声器的分类、要求、测量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语言、音乐等音频范围内的一般声系统设备用传声器, 不适用于无线传声器、数字传声器。适用本标准的传声器, 包括如变压器、前置放大器或构成传声器完整部分的其他部分及由制造厂规定的输出端的所有设备。 |
GB/T 14198-2012: 传声器通用规范
GB/T 14198-2012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icrophones
ICS 33.160
M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4198-1993
传 声 器 通 用 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声器的分类、要求、测量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语言、音乐等音频范围内的一般声系统设备用传声器,不适用于无线传声器、数字传声器。
适用本标准的传声器,包括如变压器、前置放大器或构成传声器完整部分的其他部分及由制造厂规
定的输出端的所有设备。
5 要求
5.1 使用条件
传声器的使用条件由产品规范规定。
5.2 安全要求
当传声器配置有电网供电的电源时,传声器的安全要求应按GB 8898-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外形尺寸及外观质量
5.3.1 外形尺寸
传声器的外形尺寸应符合产品规范要求。
5.3.2 外观质量
传声器的外观应整洁,标志要清晰,不应有机械损伤,铆、焊、胶粘及螺纹紧固等应牢固可靠。零件
涂覆应符合产品规范要求。
5.4 极性与互连
5.4.1 极性
当传声器振膜向内运动(即声压增加)时,产生瞬时正电压的输出端规定为正端。
5.4.2 互连
5.4.2.1 机械连接
a) 传声器与输出线的连接
传声器与输出线的连接应按GB/T 15212-1994和 GB/T 15644-1995中规定的连接器连接
或直接连接两种方式。采用连接器连接时接点分配应符合表3的要求。内接式驻极体传声器
只采用直接连接方式。
5.4.2.2 电配接
传声器额定负载阻抗应符合GB/T 14197-2012规定的大于或等于传声器额定阻抗的五倍。
注:在此仅指阻抗配接。
5.5 电声性能
5.5.1 语言检听
接通电源后检听,传声器不应出现工作不正常状态。例如:不应存在音量时大时小、时有时无或发
出异常声等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现象。
5.5.2 频率响应
5.5.2.1 自由场频率响应
传声器典型频率响应曲线不应超出图1实线所示容差范围,其中全向内接式驻极体传声器的典型
频率响应可按图2实线所示容差范围执行。单只传声器自由场频率响应与典型频率响应的容差值可按
不同频段规定,不同频段的允差由产品规范规定。
注1:如果所要求的有效频率范围宽于图中实线所示范围,则超出部分应按图中虚线延伸。
注2:如果产品标准给定的频率范围窄于实线所示的频率范围,则在此频率范围内,频率响应曲线的容差仍应符合
图中的规定,或由制造商和订货方商定。
5.5.2.2 其他类型的频率响应由产品标准规定。
5.5.3 自由场灵敏度(级)
传声器额定自由场灵敏度(级)由产品标准规定。单只传声器的自由场灵敏度级与额定自由场灵敏
度级相比的允差为±3dB。
a) 指向性类型为全向的传声器典型频响曲线容差范围
b) 指向性类型为单向、双向的传声器典型频响曲线容差范围
5.5.4 输出阻抗
传声器的额定阻抗应优选表4列出的系列数值。单只传声器的输出阻抗值与额定阻抗值的允差为±30%。
5.5.5 等效噪声级
传声器的等效噪声级应符合表5的规定。
5.5.6 指向性
5.5.6.1 概述
传声器的指向性可以用指向性响应图案和指向性频率特性来表示,具体由产品规范规定。
本条对内接式驻极体传声器不作要求。
5.5.6.2 指向性响应图案
传声器的指向性响应图案是指在一定频率(或窄频带)时,传声器自由场灵敏度与声波入射角θ的
函数关系。传声器指向性响应图案与频率(或窄频带)有关。传声器指向性响应图案的要求及允差应符
合表6的规定。测量频率按表7规定。测量频率(或窄频带)也可由产品规范规定,但测量频率应不少
于包括1kHz在内的3个频率点。如订货方另有要求时,传声器的指向性响应图案及测量频率(或窄频
带),也可由制造商和订货方协商确定。
5.5.6.3 指向性频率特性
传声器的指向性频率特性是指在一定频率范围内传声器旋转相应θ角度时的自由场灵敏度与0°
(正向)自由场灵敏度之间的差值,指向性频率特性要求及允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如订货方另有要求
时,传声器的指向性频率特性也可由制造商和订货方协商确定。
5.5.7 过载声压级
在频率250Hz~8kHz范围内,传声器输出电压的总谐波失真不超过1%的最大声压级由产品规
范规定,但不得小于114dB。(基准声压为2×10-5Pa。)
5.6 其他性能
5.6.1 外磁场引起的等效声压级
在频率为50Hz、磁场强度为1A/m和频率为1kHz和16kHz、磁场强度为0.1A/m的磁场中,
传声器的输出等效声压级应小于54dB。
5.6.2 静电放电抗扰度
5.6.2.1 传声器应能经受住±4kV的接触放电和±8kV的空气放电。(正负电压值均相对地电位。)
5.6.2.2 静电放电试验后,应符合GB/T 17626.2-2006中第9章的要求:传声器应在规定的限值内
性能正常;在试验过程中传声器的功能允许暂时性受影响,但可自行恢复。
5.6.3 电磁场(RF)引起的等效声压级
5.6.3.1 传声器对以下射频范围的电磁场及相应电场强度应呈现最小的抗扰度。
频率为1kHz、正弦调制度为30%的调幅波和频率为1kHz对22.5kHz的载波信号调制的调频
波。电磁场强度为10V/m。
5.6.3.2 传声器处在上述电磁场的相应位置,应符合GB/T 17626.3-2006中第9章的要求:传声器
在规定的限值内性能正常;传声器在电磁场(RF)中输出的等效声压级应小于54dB。
5.7 环境适应性要求
5.7.1 高温
传声器经温度为55℃±2℃,时间为2h的高温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3.2和5.5.1规定的要求;
试验前后5.5.3规定的自由场灵敏度级变化应为±3dB。
5.7.2 恒定湿热
传声器经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95%,时间为48h的恒定湿热试验后应符合本标
准5.3.2和5.5.1规定的要求,试验前后5.5.3规定的自由场灵敏度级变化应不超过±3dB。
5.7.3 低温
传声器经温度为-40℃±3℃,时间为2h的低温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3.2和5.5.1规定的要
求,试验前后5.5.3规定的自由场灵敏度级变化应为±3dB。
5.7.4 振动(正弦)
传声器的振动(正弦)试验按表9要求进行。振动(正弦)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3.2和5.5.1规定
的要求,试验前后5.5.3规定的自由场灵敏度级变化应不超过±3dB。
5.7.5 碰撞
传声器的碰撞试验按表10要求进行。碰撞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5.3.2和5.5.1规定的要求,试验
前后5.5.3规定的自由场灵敏度级变化应为±3dB。
5.7.6 跌落
带包装的传声器按表11规定的质量和高度承受五面的跌落试验(除顶面外),跌落试验后应符合本
标准5.3.2和5.5.1规定的要求,试验前后5.5.3规定的自由场灵敏度级变化应为±3dB。
6 测量方法
6.1.1 正常大气条件
若无特殊规定,本标准各项技术要求的测量一般在下列测量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6.1.2 仲裁大气条件
有争议时,应在下列仲裁大气条件下进行:
6.2 外形尺寸及外观质量
6.2.1 外形尺寸用符合规定精度的量具进行检查。
6.2.2 外观质量用目测、手感或按相应的标准进行检查。
6.3 极性按GB/T 12060.4-2012中6.1的规定进行。
6.4 电声性能
6.4.1 语言检听按图3接通后,用语言信号检听。
6.4.2 频率响应
6.4.2.1 自由场频率响应按GB/T 12060.4-2012中4.6.1的规定进行。
6.4.2.2 其他类型的频率响应按GB/T 12060.4-2012中4.6.1的规定进行。
6.4.3 自由场灵敏度(级)按GB/T 12060.4-2012中10.2.1.2的规定进行。
6.4.4 输出阻抗按GB/T 12060.4-2012中9.1.2的规定进行。
6.4.5 等效噪声级按GB/T 12060.4-2012中16.2的规定进行。
6.4.6 指向性
6.4.6.1 指向性响应图案按GB/T 12060.4-2012中12.1.2a)的规定进行。
6.4.6.2 指向性频率特性按GB/T 12060.4-2012中12.1.2b)的规定进行。
6.4.7 过载声压级按GB/T 12060.4-2012中14.2.2的规定进行。
6.5 其他性能
6.5.1 外磁场引起的等效声压级按GB/T 12060.4-2012中18.2.2的规定进行。
6.5.2 静电放电抗扰度按GB/T 12060.4-2012中18.7的规定进行。
6.5.3 电磁场(RF)引起的等效声压级按GB/T 12060.4-2012中18.6.2的规定进行。
6.6 环境试验
6.6.1 环境试验项目及试验顺序
a) 高温试验;
b) 恒定湿热试验;
c) 低温试验;
d) 振动(正弦)试验;
e) 碰撞试验;
f) 跌落试验。
6.6.2 性能检查
样本的性能检查(包括外观、结构和电声性能)应在环境试验前进行。外观、结构按5.3.2的规定检
查,电声性能按5.5的规定检查。
6.6.3 高温试验
将传声器放入高温箱内,逐渐升高箱内温度至55℃±2℃开始计时,恒温2h后取出,在测量用标
准大气条件下恢复2h后检查。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2-2001中第25章的要求。
6.6.4 恒定湿热试验
将传声器放入恒定湿热试验箱内,逐渐升高箱内温度至40℃±2℃,相对湿度至90%~95%开始
计时,恒定湿热48h后取出,在测量用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2h后检查。试验中应防止冷凝水直接滴
在传声器上。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3-2006中第3章的要求。
电容传声器允许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2h后检查。
6.6.5 低温试验
将传声器放入低温箱内,逐渐降低箱内温度至-40℃±3℃开始计时,恒温2h后取出,在正常大
气条件下冰溶后,恢复2h后检查。允许将传声器用塑料膜密封后试验。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1
-2001中第14章的要求。
在上述6.6.3、6.6.4、6.6.5的环境试验中,带电池供电的传声器,允许取出电池。
6.6.6 振动(正弦)试验
将传声器按水平、垂直方向各半数安装固定于振动台上进行试验,试验后进行检查。试验设备应符
合GB/T 2423.10-2008中第4章的要求。
6.6.7 碰撞试验
将传声器按水平、垂直方向各半数安装固定于碰撞台上进行试验(电容传声器允许带包装),试验后
进行检查。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6-1995中第4章的要求。
6.6.8 跌落试验
以大包装为单位,跌落顺序和次数为:3(底面)-2-5-4-6(四个侧面)各一次,依次将3-2-5-4-6面向
下,将试品提升至规定高度,受试面与地面平行,在保证各向初速为零的情况下,突然释放,使大包装跌
落于平整的水泥地面上,大包装与地面接触时的状态不作规定,试后检查。
样品数量小于大包装箱整体所含数量时,应使所抽取的样品分别置于包装箱的各角(当底面各角未
布满样品时顶面各角不应放置样品)样品未占满包装箱部分应以同类型传声器填满(但试后不作检查)。
当抽取数量大于包装箱整体所含数量时,除对已成整箱样品试验外所余样品应按小于整箱试验情况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概述
本标准为鉴定检验提供检验方法;也为产品投入生产后,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验收提交产品及订货
方在接收产品做购入检验时提供统一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包括:鉴定检验和质量稳定性检验(逐批检
验和周期检验)。
7.2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适用于产品设计定型或设计、生产一次定型的检验。其目的是验证制造商是否有能力生
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7.2.1 样本抽取
从定型产品批中随机抽取6个样本,并把它们分成二组,每组3个样本。
7.2.2 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一组样本用于表12中序号为1、2、3、和4项的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在进行1、2和3项检验中如发
现有不合格品,允许用同批中随机抽取的合格品来替代进行第4项检验。
另一组样本用于表12中序号为5、6和7项的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制造商与订货方经协商也可增
加、减少或变换检验项目及试验方法。
7.2.3 检验程序
一组样本按表12中序号为1、2、3和4项逐项进行检验。另一组样本按表12中序号为5、6和7项
逐项进行检验,也可按由制造商与订货方经协商增加、减少或变换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7.2.4 鉴定检验结果的处理
7.2.4.1 当所有项目检验无不合格时,则判鉴定检验合格。如发现有1项或1项以上的样本不合格,
则判鉴定检验为不合格。
7.2.4.2 经过鉴定检验的试验样本,不得作为合格品出厂。
7.3 逐批检验
逐批检验由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或有订货方参加)进行,本标准的逐批检验按GB/T 2828.1-
200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3.1 单位产品不合格分组、不合格和不合格品的分类
7.3.1.1 产品不合格分组
根据产品性能、外观和检验数量,传声器产品不合格分为甲、乙、丙三组。
7.3.1.2 产品不合格和不合格品的分类
单位产品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即称为不合格,按与技术标准不符合的严重程度,不合格分为A类
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的单位产品为不合格品,根据不合格的
不同分为A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和C类不合格品,传声器产品的A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和
C类不合格品的分类见表13。
7.3.2 样本的抽取
批量的大小由产品标准规定,一般应以同一生产批(指生产人员、材料和零部件质量、工艺和过程不
变时)所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为一批提交。根据表13中各组的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限(AQL值)按
GB/T 2828.1-2003查出样本的大小,在提交批中随机抽取。
7.3.3 逐批检验抽样方案类型
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7.3.4 逐批检验的项目及要求
传声器逐批检验的项目、检验水平及AQL值应符合表13规定。订货方另有要求时,可由制造商
与订货方另行签订技术协议。
7.3.5 逐批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及结果的处理
7.3.5.1 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时,该提交批判定为合格批。若在样本
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该批判为不合格批。
7.3.5.2 被判为不合格的批,按不合格项目进行返修或筛选,剔除不合格品后,可再次提交检验。
7.3.5.3 经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厂的产品,在使用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般由制造商和订货方在协议中商定。
7.4 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一般由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当订货方提出要求时,允许订货方代表参加试验。传
声器周期检验按GB/T 2829-200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4.1 检验周期
传声器周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为半年,但在改变产品结构、主要工艺或主要材料时,必须进行周期检
验。如有特殊要求应按产品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7.4.2 样本的抽取和检验
7.4.2.1 样本的抽取按GB/T 2829-2002中二次抽样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4.2.2 样本必须是本周期内生产的,并经逐批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所有样本必须一次抽齐。
7.4.2.3 在进行周期检验前对所有样本按逐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品,则应用在同一批
产品中随机抽取的合格品代替,同时对不合格样本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列入周期检验报告中,但不作为
判定周期检验合格与否的依据。
7.4.2.4 周期检验按组分别进行考核,其检验项目及试验顺序、判别水平、样本大小、不合格
质量水平(RQL)如表14所示。
7.4.3 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7.4.3.1 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则判该周期产品为合格品。
7.4.3.2 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大于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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