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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4726-2009 (GB/T14726-2009) | | 中文名称 | 残疾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 | | 英文名称 | Medical and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disabled athlet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0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20 | | 字数估计 | 10,194 | | 发布日期 | 2009-03-16 | | 实施日期 | 2009-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4726-1993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2号(总第14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脊髓损伤、脑瘫、盲人、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
GB/T 14726-2009
Medical and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disabled athletes
ICS 11.020
C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4726-2009
代替GB/T 14726-1993
残疾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
2009-03-16发布
2009-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参考国际轮椅和截肢运动联合会(IWAS)手册,国际脑瘫运动娱乐协会(CP-ISRA)手册和
国际盲人运动协会(IBSA)手册。
本标准代替GB/T 14726-1993《残疾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
本标准与GB/T 14726-1993相比变化如下:
---依据手册做了修订;
---修订了参赛的最低残疾标准中的一些具体指标;
---对男性、女性侏儒分别给出了高度指标。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伯坦、贾亚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4726-1993。
GB/T 14726-2009
引 言
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比赛需要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由于残疾的种类不同,残疾部位不同,以及各
运动项目对残疾人的运动功能要求不同,因此,国际上各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的医学科学委员会制定了
相应的分级、参赛标准,并在国际比赛中执行。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协会是国际各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
的成员,我们在参加国际残疾人运动比赛时当然要应用这些标准,同时在国内开展残疾人运动比赛时也
采用这些标准,因此,我们等效采用有关国际标准。为了推动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发展,应积极贯彻
本标准、组织分级人员队伍进行学习和培训,同时在国内各种残疾人运动会的比赛中应用。
GB/T 14726-2009
残疾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脊髓损伤、脑瘫、盲人、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
2 分级
2.1 脊髓损伤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
2.1.1 1A级:脊髓损伤平面C4~C6。肱三头肌肌力0级~3级。
2.1.2 1B级:脊髓损伤平面C7。肱三头肌肌力4级~5级,腕关节伸、屈肌肌力0级~3级。
2.1.3 1C级:脊髓损伤平面C8。肱三头肌肌力4级~5级,腕关节伸、屈肌肌力4级~5级,手骨间肌
和蚓状肌功能差,肌力0级~3级。
2.1.4 2级:脊髓损伤平面T1~T5。躯干和下肢功能障碍,腹肌功能丧失,坐位平衡功能丧失。
2.1.5 3级:脊髓损伤平面T6~T10。上部腹肌肌力好,下部腹肌无功能,下部躯干伸肌无功能,有轻度
维持坐位平衡的能力。
2.1.6 4级:脊髓损伤平面T11~L3。腹肌和脊柱伸肌肌力好,髋关节屈曲、外展肌力尚可,坐位平衡功
能好,双下肢肌力总分1分~20分(创伤),双下肢肌力总分1分~15分(脊髓灰质炎)。
2.1.7 5级:脊髓损伤平面L4 和L5。坐位平衡功能好,腹肌肌力好,双下肢肌力总分21分~40分(创
伤),双下肢肌力总分16分~35分(脊髓灰质炎)。
2.1.8 6级:脊髓损伤平面S1~S3。一下肢功能障碍,或双下肢轻度功能障碍,双下肢肌力总分
41分~46分 (创伤),双下肢肌力总分36分~50分(脊髓灰质炎)。
2.1.9 下列情况不具备参赛资格:
a) 双下肢肌力总分≥61分(创伤);
b) 双下肢肌力总分≥51分(脊髓灰质炎)。
2.1.10 肌力测试部位见附录A。
2.1.11 肌力测试计分方法见附录B。
2.2 脑瘫运动员的医学和功能分级
2.2.1 1级:严重四肢瘫。痉挛4级~3+级或伴有手足徐动,躯干和四肢功能性活动范围小,功能性肌
力差。严重手足徐动或伴有痉挛,功能性肌力和控制力差。活动需依靠电动轮椅或助手的帮助,自己不
能驱动轮椅。
2.2.2 2级:中重度四肢瘫。痉挛3+级~3级或伴有手足徐动。严重手足徐动或四肢瘫,但瘫痪较轻
的一侧功能尚可。自己能驱动轮椅。躯干静态平衡功能尚可,动态平衡功能差,需借助头及上肢的力量
才能维持动态平衡。如果一侧或双侧下肢功能比较好,能够驱动轮椅,而上肢功能如同1级则定为下肢
2级。如果上肢能够驱动轮椅,手能握住圆柱形或球形物体,功能比较好则定为上肢2级。
2.2.3 3级:中度四肢瘫或需坐轮椅的严重偏瘫,但健侧上肢功能正常,能独立驱动轮椅。四肢瘫中、
下肢痉挛3级~4级,在助手的帮助下或使用辅助器具能够步行。躯干功能受限,投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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