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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15543-2008 (GB/T15543-2008) | 中文名称 |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 英文名称 | Power quality - Three-phase voltage unbalance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K04 | 国际标准分类 | 29.020 | 字数估计 | 10,159 | 发布日期 | 2008-06-18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5543-1995 | 引用标准 | GB/T 156-2007; GB/T 12325 | 起草单位 | 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国网武汉高压研究院、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江西电力试验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 归口单位 | 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1号(总第124号) | 提出机构 | 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三相电压不平衡的限值、计算、测量和取值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标称频率为50Hz的交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下由于负序基波分量引起的公共连接点的电压不平衡及低压系统由于零序基波分量而引起的公共连接点的电压不平衡, 电气设备额定工况的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负序电流允许值仍由各自标准规定, 例如旋转电机按GB 755要求规定, 瞬时和暂时的不平衡问题不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5543-2008 英文名称: Power quality -- Three-phase voltage unbalance
ICS 29.020
K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543-2008
代替GB/T 15543-1995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2008-06-18发布
2009-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电压不平衡度限值 2
5 用户引起的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换算 2
6 不平衡度的测量和取值 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不平衡度的计算 4
参考文献 5
GB/T 15543-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5543-1995《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和GB/T 15543-1995相比较,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订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瞬时和暂时的不平衡问题不适用于本标准”。
---增加了低压配电系统零序不平衡度的相关内容。同时,将原标准中所有的“不平衡度”改为“负
序不平衡度”。
---将原标准的“不平衡度的测量和取值”内容由附录提升至标准正文,并对测量时间、测量方法进
行了调整。对波动负荷引起的不平衡,测量时间规定为24h,每个不平衡度的测量间隔调整
为1min;而对系统的公共连接点,测量时间调整为一周,每个不平衡度的测量间隔为1min的
整数倍。
---因为测量方法成了新标准的内容,对标准的名称进行了修改,将“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修改
为“三相电压不平衡”。同时标准的“电能质量”一词的英文翻译进行调整,使之与电能质量的
其他标准保持一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并对术语进行了扩充。
---明确规定三相不平衡度为基波分量的不平衡度。
---对附录的“不平衡度计算”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国网武
汉高压研究院、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浙
江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江西电力试验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铁信、卜正良、林海雪、刘迅、李澍森、黄足平、邹家武、张建平、梅桂华、
李照阳。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景德炎、顾文、曾幼云、吴命利、万卫、林湘宁、程利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5543-1995。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相电压不平衡的限值、计算、测量和取值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频率为50Hz的交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下由于负序基波分量引起的公共连
接点的电压不平衡及低压系统由于零序基波分量而引起的公共连接点的电压不平衡。
电气设备额定工况的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负序电流允许值仍由各自标准规定,例如旋转电机按GB 755要求规定。
瞬时和暂时的不平衡问题不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三相电压在幅值上不同或相位差不是120°,或兼而有之。
3.2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电流负序基波分量或零序基波分量与正序基波分
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电压、电流的负序不平衡度和零序不平衡度分别用εU2、εU0和ε12、ε10表示。
3.3将不平衡的三相系统的电量按对称分量法分解后其正序对称系统中的分量。
3.4将不平衡的三相系统的电量按对称分量法分解后其负序对称系统中的分量。
3.5将不平衡的三相系统的电量按对称分量法分解后其零序对称系统中的分量。
3.6电力系统中一个以上用户的连接处。
3.7用于量化短时间变化持续时间的修饰词,其时间范围为工频0.5周波~30周波。
3.8用于量化短时间变化持续时间的修饰词,指时间范围为工频30周波~3s。
3.9用于量化短时间变化持续时间的修饰词,指时间范围为3s~1min。
4 电压不平衡度限值
4.1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电压不平衡度限值为:
电网正常运行时,负序电压不平衡度不超过2%,短时不得超过4%;
低压系统零序电压限值暂不作规定,但各相电压必须满足GB/T 12325的要求。
注1:本标准中不平衡度为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最小方式(或较小方式)下、最大的生产(运行)周期中负荷所引
起的电压不平衡度的实测值。
注2:低压系统是指标称电压不大于1kV的供电系统。
4.2 接于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引起该点负序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一般为1.3%,短时不超过2.6%。
根据连接点的负荷状况以及邻近发电机、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安全运行要求,该允许值可作适当变动,
但必须满足4.1的规定。
5 用户引起的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换算
负序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一般可根据连接点的正常最小短路容量换算为相应的负序电流值作为分
析或测算依据,邻近大型旋转电机的用户其负序电流值换算时应考虑旋转电机的负序阻抗。有关不平
衡度的计算见附录A。
6 不平衡度的测量和取值
6.1 测量条件
测量应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最小方式(或较小方式)下,不平衡负荷处于正常、连续工作状态下进
行,并保证不平衡负荷的最大工作周期包含在内。
6.2 测量时间
对于电力系统的公共连接点,测量持续时间取一周(168h),每个不平衡度的测量间隔可为1min
的整数倍;对于波动负荷,按6.1规定,可取正常工作日24h持续测量,每个不平衡度的测量间隔为1min。
6.3 测量取值
对于电力系统的公共连接点,供电电压负序不平衡度测量值的10min方均根值的95%概率大值
应不大于2%,所有测量值中的最大值不大于4%。对日波动不平衡负荷,供电电压负序不平衡度测量
值的1min方均根值的95%概率大值应不大于2%,所有测量值中的最大值不大于4%。
对于日波动不平衡负荷也可以时间取值:日累计大于2%的时间不超过72min,且每30min中大
于2%的时间不超过5min。
注1:为了实用方便,实测值的95%概率值可将实测值按由大到小次序排列,舍弃前面5%的大值取剩余实测值中的最大值。
注2:以时间取值时,如果1min方均根值超过2%,按超标1min进行时间累计。
注3:所有测量值是指以6.4要求得到的所有测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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