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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6799-2018 (GB/T16799-2018) | | 中文名称 | 家具用皮革 | | 英文名称 | Furniture leath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46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140.30 | | 字数估计 | 10,157 | | 发布日期 | 2018-12-28 | | 实施日期 | 2019-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6799-2008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6799-2018
Furniture leather
ICS 59.140.30
Y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6799-2008
家 具 用 皮 革
2018-12-28发布
2019-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799-2008《家具用皮革》。本标准与GB/T 16799-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删除了产品分类(见2008年版第3章);
---修改了理化性能指标分类方法和对应指标(见3.1,2008年版4.1);
---增加了可挥发有机物(VOC)、可萃取重金属(铅、镉)指标和试验方法(见3.1、5.1.12、5.1.13);
---修改了耐光性的试验方法(见5.1.3,2008年版的6.1.5);
---修改了撕裂力的试验方法(见5.1.7,2008年版的6.1.1);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规定(见第7章,2008年版的第8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
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骅、兰莉、赵立国、阮道光、步巧巧。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799-1997、GB/T 16799-2008。
家 具 用 皮 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用皮革的要求、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家具用皮革。
本标准不适用于移膜皮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689.20 皮革 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GB/T 22889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表面涂层厚度的测定
GB/T 22930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QB/T 2464.23 皮革 颜色耐汗牢度测定方法
QB/T 253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QB/T 2714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
QB/T 2724 皮革 化学试验 pH的测定
QB/T 272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QB/T 2726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磨性能的测定
QB/T 2727-201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QB/T 2801 皮革 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QB/T 4198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撕裂力的测定:单边撕裂
QB/T 5249 皮革 化学试验 总有机物挥发量的测定
3 要求
3.1 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
指标
涂层厚度≤25μm(含绒面革) 涂层厚度 >25μm
摩擦色牢度/级
干擦 50次 ≥4 500次 ≥4
湿擦 20次 ≥3 250次 ≥3/4
碱性汗液 20次 ≥3 80次 ≥3/4
耐光性/级 ≥3/4 ≥5
涂层粘着牢度/(N/10mm) - ≥2.5
耐折牢度(50000次) - 无裂纹
耐磨性(CS-10,500g,500r) - 无明显损伤、剥落
撕裂力/N ≥20
气味/级 ≤3
pH ≥3.2
pH稀释差(当pH< 4.0时,检验稀释差) ≤0.7
禁用偶氮染料/(mg/kg) ≤30
游离甲醛/(mg/kg) ≤75
挥发性有机物(VOC)/(mg/kg) ≤150
可萃取的重金属/
(mg/kg)
铅(Pb) ≤90
镉(Cd) ≤75
3.2 感官要求
3.2.1 全张革应厚薄基本均匀,无油腻感(油蜡革除外)。
3.2.2 革身应平整、柔软、丰满有弹性。
3.2.3 正面革应不裂面、无管皱,主要部位不得松面。涂饰革涂饰均匀,不掉浆,不裂浆。绒面革绒毛
均匀,颜色基本一致。
4 分级
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分级
项目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可利用面积/% ≥85 ≥75 ≥65 ≥55
可利用面积内允许轻
微缺陷面积/%
≤5
注:轻微缺陷指不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使用,只略影响外观的缺陷,如轻微的色花、革面粗糙、色泽不均匀等。
5 试验方法
5.1 理化性能
5.1.1 涂层厚度
如需测定涂层厚度,按GB/T 22889进行检验。
5.1.2 摩擦色牢度
按 QB/T 2537进行检验,光面革测试头质量:1000g;绒面革测试头质量:500g。
碱性汗液:符合QB/T 2464.23的规定,pH为8.0±0.1。
5.1.3 耐光性
按QB/T 2727-2017中方法3的规定进行检验。
5.1.4 涂层粘着牢度
按 GB/T 4689.20进行检验。
5.1.5 耐折牢度
按 QB/T 2714进行检验。
5.1.6 耐磨性
按 QB/T 2726进行检验,取样3个,磨轮:CS-10,500g,500r。3个试样全部符合要求,即为合格。
5.1.7 撕裂力
按 QB/T 4198进行检验。
5.1.8 气味
按 QB/T 2725进行检验。
5.1.9 pH和稀释差
按 QB/T 2724进行检验。
5.1.10 禁用偶氮染料
按 GB/T 19942进行检验,被禁芳香胺名称见GB 20400-2006附录A。
注:如果4-氨基联苯和(或)2-萘胺的含量超过30mg/kg,且没有其他的证据,以现有的科学知识,尚不能断定使用
了禁用偶氮染料。
5.1.11 游离甲醛
按 GB/T 19941进行检验。
5.1.12 挥发性有机物(VOC)
按QB/T 5249进行检验。
5.1.13 可萃取的重金属
按 GB/T 22930进行检验。
5.2 感官要求
在自然光线下,选择能看清的视距,以感官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2 抽样数量
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片)进行检验。
6.3.3 合格判定
6.3.3.1 单张(片)判定原则
撕裂力、摩擦色牢度、耐折牢度、耐光性、耐磨性、涂层粘着牢度、气味、pH 和稀释差、禁用偶氮染
料、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物、可萃取的重金属中如有一项不合格,或出现裂面、裂浆等影响使用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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