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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6895.21-202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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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95.21-2020 英文版 474 GB/T 16895.21-2020 [PDF]天数 >=3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6895.21-2020 (GB/T16895.21-2020)
中文名称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英文名称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Part 4-41: Protection for safety. 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K09;Q77
国际标准分类 13.260; 91.140.50
字数估计 25,233
发布日期 2020-12-14
实施日期 2021-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6895.21-2011
引用标准 IEC 60364-5-52; IEC 60364-5-54; IEC 60364-6; IEC 61084-1; IEC 61084-2; IEC 61140; IEC 61386-1; IEC 61386-21; IEC 61386-22; IEC 61386-23; IEC 61386-24; IEC 61386-25; IEC 61439-1; IEC 61439-2; IEC 61439-3; IEC 61439-4; IEC 61439-5; IEC 61439-6; IEC 61439-7;
采用标准 IEC 60364-4-41-2017,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8号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T 16895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击防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对人体和家畜的基本防护(直接接触防护)和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此外,还按外界影响条件规定了对上述要求的应用和组合。本部分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采用附加防护的要求。

GB/T 16895.21-2020: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 GB/T 16895.21-2020 英文名称: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Part 4-41: Protection for safety.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ICS 13.260;91.140.50 K09;Q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6895.21-2011 2020-12-14发布 2021-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GB/T 16895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击防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对人体和家畜的基本防护(直接接触防 护)和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此外,还按外界影响条件规定了对上述要求的应用和组合。 本部分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采用附加防护的要求。 4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EC 60364-5-52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Low-voltage IEC 60364-5-54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IEC 61558-2-6 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2-6部分:一般用途安全隔离变压器 IEC Guide104 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的应用导则 (The 3 通用要求 3.1 除另有注明外,本部分中的电压系指如下电压: ---交流电压方均根值(r.m.s.); ---无纹波直流电压。 按习惯的定义,无纹波是指纹波电压方均根值不超过直流分量的10%。 3.2 防护措施应包括: ---基本防护规定和独立的故障防护规定的适当组合;或 ---兼有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的加强防护规定。 附加防护是指在某种外界影响条件下和在某种特殊场所(参见IEC 60364系列标准中相应的 第7部分)内防护措施的组成部分。 注1:对于特殊用途的防护措施,可不遵循本条所表达的理念(见410.3.5和410.3.6)。 注2:加强绝缘即是加强防护措施的一例。 3.3 电气装置的每个部分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一种或多种防护措施。 通常可用下列防护措施: ---自动切断电源(见第411章); ---双重或加强绝缘(见第412章); ---向单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见第413章); ---特低电压[安全特低电压(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PELV)](见第414章)。 在设备的选择及安装中,应考虑到在装置中应用上述防护措施。 特殊装置见410.3.4~410.3.9。 注:在电气装置中最常用的保护措施是自动切断电源。 3.4 对于特殊的装置或场所,应采用IEC 60364中第7部分规定的特殊防护措施。 3.5 附录B中规定的防护措施,即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防护措施,应只用于下列人 员才可接近的装置: ---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的人员;或 ---在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的人员的监督下的人员。 3.6 附录C中所规定的防护措施是: ---非导电场所;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 ---向多台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气分隔。 以上防护措施只有在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人员的操作或管理下的电气装置才能使用,以杜绝 3.7 当不能满足对防护措施的某些要求时,应采用附加防护规定以获得所要求同等程度的安全效果。 注:此规定的应用举例见411.7。 3.8 应用于同一装置、装置的部分或设备内部的不同的防护措施不应相互影响,以致一项防护措 施失效而危害另一项防护措施。 3.9 下列部分可不采用故障防护规定: ---附设在建筑物上,且位于伸臂范围之外的架空线绝缘子的金属支架; ---架空线钢筋混凝土电杆内触及不到的钢筋; ---尺寸很小(约小于50mm×50mm),或因其部位不可能被人抓住或不会与人体部位有大面积 的接触,并且与保护导体连接困难或不可靠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注:上述例子有螺栓、铆钉、铭牌和电缆夹子。 ---符合第412章要求的敷设线路的金属管或用于保护设备的金属外壳。 4 保护措施:自动切断电源 4.1 通则 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保护措施时要求: ---带电部分采用符合附录A要求的基本绝缘、遮栏或外护物作为基本防护;和 ---采用符合411.3~411.6要求的保护等电位联结并且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作为故障保护。 注1:采用此保护措施时,也可使用Ⅱ类设备。 当有具体规定时,可采用符合415.1要求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作附加保护措施。 注2:剩余电流监测器(RCM)不是保护电器,但是可用于监测电气装置的剩余电流。当剩余电流超过预定值时, RCM就发出音响信号或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 4.2 对基本防护的要求 所有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附录A(条件合适时符合附录B)所述的基本防护规定之一。 4.3 对故障防护的要求 4.3.1 保护接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 4.3.1.1 保护接地 按照411.4~411.6所述的各种系统接地型式的具体条件,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连接。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连接到同一个接地系统。 保护接地的导体应符合IEC 60364-5-54的规定。 每一回路应具有连接至相关的接地端子的保护导体。 4.3.1.2 保护等电位联结 进入每个建筑物内且容易引入危险电位差的非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应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 连接至总接地端子。这些引入的金属部分可包括: ---为建筑物提供服务的管道,例如气、水、区域供热系统等; ---外界可导电结构件; ---钢筋混凝土结构上可触及的钢筋。 从建筑物外引入的上述可导电部分,应足够靠近入户处进行等电位联结。 在进入建筑物的入口处装有绝缘段的金属管不需要进行保护等电位联结。 注:与总接地端子的其他连接,详见IEC 60364-5-54:2011的542.4.1。 4.3.2 在故障情况下的自动切断电源 4.3.2.1 当回路或设备的线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发生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时, 保护电器应在411.3.2.2、411.3.2.3或411.3.2.4要求的切断时间内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的线导体。 该电器应至少适用于隔离线导体。 注:对于IT系统在第一次发生故障(见411.6.1)时,不需要自动切断电源。对于在不同带电导体发生第二次故障时 的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详见411.6.3.2的规定。 4.3.2.2 对于不超过如下额定电流的终端回路,其最长的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装1个或多个插座的回路为63A;和 ---只供电给固定连接用电设备的回路为32A。 4.3.2.3 在TN系统内配电回路和411.3.2.2规定之外的回路,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可超过5s。 4.3.2.4 在TT系统内配电回路和411.3.2.2规定之外的回路,其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可超过1s。 4.3.2.5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器按照411.3.2的规定切断电源不可行或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 适当时,详见附录D的防护规定。 然而,切断电源可能是为了电击防护之外的原因。 4.3.2.6 如果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能满足411.3.2.1规定的411.3.2.2、411.3.2.3或411.3.2.4的要 求,应按415.2的规定采取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 4.3.3 对插座和户外移动式设备的供电要求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保护应用于: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供一般人员使用并用于普通用途的交流插座,和; ---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户外交流移动式设备。 本条不适用于当在发生第一次故障时,故障电流不超过15mA的IT系统。 注:直流系统的附加保护在考虑中。 4.3.4 在TN和TT系统中用于灯具回路的附加要求 对于单独住户的房屋向灯具供电的交流终端回路,应提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 电流保护器。 4.4 TN系统 4.4.1 在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接地是否完好,取决于PEN或PE导体对地的可靠有效连接。如 果电气装置的接地是设置在公用电源系统或其他电源系统中,则该供电系统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电气装 置外部条件有关的电气责任。 4.4.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应接地。如果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间点或其中性点或中间点 未能接触到,则应将一个线导体接地。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接至电气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 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如果存在有其他有效的接地连接点,宜尽可能地将保护导体也连接至那些接地点上。附加接地点 宜均匀分布,它可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使保护导体的电位尽量接近地电位。 考虑到PEN导体多点接地引起的中性导体电流的分流,保护导体(PE和PEN)宜在进入任何建筑物处接地。 4.4.3 如能够满足IEC 60364-5-54中543.4的要求,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导 体和中性导体(即PEN导体)。在PEN导体中不应插入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4.4.4 保护电器(见411.4.5)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公式(1): 4.4.5 下列保护电器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 ---过电流保护器; ---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注1:采用RCD作为故障防护时,还宜采用符合IEC 60364-4-43要求的过电流保护电器来保护该回路。 剩余电流保护器不应用于TN-C系统内。 注2:如RCD之间需要具有保护选择性,参见IEC 60364-5-53:2001的535.3。 4.5 TT系统 4.5.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连接至这些可导电部分共用的接 地极上。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都要分别符合这一要求。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应接地。如果中性点或中间点都不存在或无法接近,则应将某根线导体接地。 4.5.2 在TT系统中通常应采用RCD作故障防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见411.5.4),且 确保其值可靠又能保持稳定,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作故障防护。 注1:采用RCD作为故障防护时,还宜采用符合IEC 60364-4-43要求的过电流保护电器来保护该回路。 注2:本部分不涉及故障电压动作型保护器的应用。 4.5.3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故障防护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4.5.4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满足公式(2): 4.6 IT系统 4.6.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通过一足够大的阻抗接地。接地点可在系统的中性点 或中间点,也可在人工中性点。如果在系统频率下人工中性点的阻抗足够大,后者可直接接地。如果没 有中性点或中间点,可将一线导体通过一个大阻抗接地。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由于故障电流小,如能满足411.6.2规定 的条件,则按411.3.2的要求自动切断电源是不必要的。但应采取防护规定避免同时出现两个故障,以 避免发生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的危险。 注:为了减小过电压或衰减电压振荡,可能需要通过阻抗或人工中性点接地,这种接地的特性宜与装 置的具体要求相适应。 4.6.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 应满足公式(3): 4.6.3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绝缘监视器(IMD); ---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过电流保护器; ---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注1:如果采用RCD作保护,在发生第一次故障时,由于容性泄漏电流的原因不能排除RCD的误动作。 注2:由不同线导体供电两台不同的Ⅰ类用电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只有每台用电设备是由单独的RCD保护时, 两个故障回路才有可能保护动作。采用过电流保护器也是适合的。 4.6.3.1 当第1次发生故障时IT系统设计为不切断电源,则第1次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下列监视措施之一: ---绝缘监视器(IMD)可能配合采用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或; ---剩余电流监视器(RCM),只要剩余电流足够大可以被检测到。 4.6.4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导体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其自动切断电源条件与TN系 统的情况相似,即应满足公式(4)和公式(5): 4.7 功能特低电压(FELV) 4.7.1 通则 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但不能满足第414章中有关 SELV或PELV的所有要求,而且也不需要采用SE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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