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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8262-2024 (GB/T18262-2024) | | 中文名称 | 人造板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Wood based panel machinery - General specifica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97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120 | | 字数估计 | 12,179 | | 发布日期 | 2024-03-15 | | 实施日期 | 2024-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8262-2000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8262-2024: 人造板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ICS 79.120
CCSB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8262-2000
人造板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2024-03-15发布
2024-10-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8262-2000《人造板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与GB/T 18262-2000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b) 增加了节能环保(见4.1.3)、再制造零部件(见4.2.1.5)、控制系统(见4.2.3.2)、数控系统(见
4.2.3.3)、仪器、仪表(见4.2.3.4)等要求;
c) 更改了“检验”为“检验方法”与“检验规则”(见第5章和第6章,2000年版的第6章);
d) 增加了参数(见5.2)、零部件材料与加工工艺(见5.4.1)、控制系统(见5.7.2)、数控系统(见
5.7.3)、仪器、仪表(见5.7.4)、电气控制柜(见5.7.5)等的检验方法;
e) 增加了“贮存”的内容(见7.3);
f) 删除了“制造厂的保证”(见2000年版的第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木器制造
有限公司、北京林业大学、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镇江中福马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苏福马机械有限
公司、信阳木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秋林机械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花军、史铁槐、陈光伟、王宝金、李黎、李绍昆、胡德彪、沈文荣、胡德弟、陈超辉、
任榆生、张北龙、孙寅昆、王琦、王鑫旭。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0年首次发布为GB/T 18262-200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人造板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造板机械(以下简称机械)设计、制造、性能等要求、及检验规则、标志、包装与贮存
等,描述了相应的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胶合板、刨花板与纤维板等人造板产品的机械,以及对这些产品进行二次加工的
机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50.1 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766 液压传动 系统及其元件的通用规则和安全要求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414 铸件 尺寸公差、几何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
GB/T 6576 机床润滑系统
GB/T 7932 气动 对系统及其元件的一般规则和安全要求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9061-2006 金属切削机床 通用技术条件
GB/T 9239.1 机械振动 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 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GB/T 9439 灰铸铁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217 电工控制设备造型设计导则
GB/T 10961 木工机床 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T 12361 钢质模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T 14775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 14776 人类工效学 工作岗位尺寸 设计原则及其数值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功能 设计原则
GB/T 16768 金属切削机床 振动测量方法
GB/T 16923 钢件的正火与退火
GB/T 16924 钢件的淬火与回火
GB/T 18003 人造板机械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GB/T 18514 人造板机械安全通则
GB/T 18263 人造板机械 热压机术语
GB 18613-2020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8831 机械安全 与防护装置相关的联锁装置 设计和选择原则
GB/T 23571 金属切削机床 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
GB/T 26802.1 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 通用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8618 机械产品再制造 通用技术要求
GB/T 30571 金属冷冲压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T 32666.1 高档与普及型机床数控系统 第1部分:数控装置的规定及验收规范
GB/T 33008.1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可编程序控制器(PLC) 第1部分:系统要求
GB/T 33212 锤上钢质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T 35978 再制造 机械产品检验技术导则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Z 125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JB/T 5062 信息显示装置 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JB/T 5994 装配 通用技术要求
JB/T 7711 灰铸铁件热处理
JB/T 8828 切削加工件 通用技术条件
JB/T 9953 木工机床 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JB/T 12384 机床电气设备及系统 电气控制柜技术条件
LY/T 1382 人造板机械 分类术语
LY/T 1454 人造板机械精度检验通则
LY/T 1806 木材工业气力除尘(运输)系统设计规范
LY/T 1862 木材工业气力运输与除尘系统节能技术规范
LY/T 2002 木材工业气力输送系统验收通则
QB/T 1588.1 轻工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2 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4 轻工机械 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63和LY/T 138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型号、名称和参数
型号、名称和参数应符合GB/T 18003的规定。
4.1.2 设计要求
4.1.2.1 整体布局应合理、紧凑,工作岗位尺寸应按 GB/T 14776规定的原则设计,并应便于操作者观
察机械的工作情况。
4.1.2.2 结构设计应经济合理,宜充分考虑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和模块化,及GB 5083、GB/T 40808.1规
定的安全、卫生、节能等设计原则。
4.1.2.3 应便于装配、调整、维修和拆卸,质量超过15kg的零部件在结构设计时宜考虑吊装要求。
4.1.2.4 冷却和供热装置应保证制冷或加热效果符合人造板生产工艺与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
4.1.2.5 冷却和供热装置应设有隔热设施,隔热设施的绝热设计、材料选用应符合GB/T 4272的规定;
供热系统的设计宜充分考虑热介质的余热回收,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4.1.2.6 运输装置应能够均匀、可靠输送物料或产品,满足人造板生产及相应机械标准的规定。
4.1.2.7 气力输送系统应能够可靠输送物料,系统设计应符合 LY/T 1806的规定,验收应符合
LY/T 2002的规定。
4.1.2.8 调供胶系统应设有流量计量装置、流量调节装置与清洗装置,供胶量应满足人造板生产工艺或
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系统中泵、阀、计量元件和管路、接头等应耐腐蚀、密封。
4.1.2.9 筛分、风选、水洗、磁选装置应按各自功能有效清除物料中的杂质与不合格原料,并应符合相应
机械标准的规定。
4.1.2.10 料仓的容积应能满足正常生产及短时设备检修时维持生产的需求。
4.1.2.11 手轮、操纵杆、开关、按键等操纵器的设计或选用应符合GB/T 14775的规定,信息显示装置
的设计或选用应符合JB/T 5062的规定。
4.1.2.12 用于夹紧、锁紧、顶紧或增加阻尼等特殊要求的手轮、手柄,其操纵力应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
规定。
4.1.2.13 控制台、控制箱(柜)、显示屏等电气控制设备的造型设计或选用应符合GB/T 10217的规定。
4.1.2.14 易磨损的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机械技术性能要求的耐磨材料制造,或进行耐磨处理。
4.1.2.15 性能和精度易受振动影响的机械,宜按GB/T 41095的指导制定振动烈度测量方法和评价
指标。
4.1.3 节能环保
4.1.3.1 额定功率在1000kW范围内的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等级应符合GB 18613-2020中表1的规
定;超出此范围的高压大功率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能效等级应符合订货合同的规定,推荐使用高能效等级
的电动机。
4.1.3.2 气力输送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LY/T 1862的规定。
4.1.3.3 工作时产生粉尘的机械,应设置除尘装置接口;车间木粉尘浓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4 与机械配套的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4.1.3.5 与机械配套的废气处理设备,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6297的规定。
4.1.3.6 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还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2 技术要求
4.2.1 性能
4.2.1.1 工作性能应满足人造板生产及用户的规定。
4.2.1.2 在规定的工作制和遵守操作规程的条件下,机械零部件的精度保持性应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
规定。
4.2.1.3 高速或重型旋转零部件应根据GB/T 9239.1的规范设定平衡允差限值、并进行动平衡校正;动平
衡精度等级应符合相应机械产品标准的规定;外购高速旋转部件或产品,应具有动平衡检验合格证明。
4.2.1.4 机械运行稳定后,轴承温度和温升应符合表1的规定;有特殊需求或在高温下工作的机械,轴
承的温度和温升应符合相应机械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表1 轴承的温度和温升
单位为摄氏度
轴承型式 温度 温升
滑动轴承 60 30
滚动轴承 70 40
4.2.1.5 经修复可恢复功能,并可重复使用的再制造零部件应符合GB/T 28618的规定,检验应符合
GB/T 35978的规定。
4.2.2 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
4.2.2.1 液压系统及其元件的安装、使用与维护等应符合GB/T 3766的规定,其工作温度宜控制在
30℃~60℃之间,最高工作温度不应超过80℃。
4.2.2.2 气动系统的集成、安装、使用与维护等应符合GB/T 7932的规定。
4.2.2.3 润滑系统应符合GB/T 6576的规定。
4.2.3 电气和控制系统
4.2.3.1 电气系统应符合GB/T 5226.1的规定;在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使用的机械,其电
气系统还应符合AQ3009的规定。
4.2.3.2 控制系统的功能与设计应符合GB/T 26802.1的规定。
4.2.3.3 数控系统的功能特性、工作条件与安全性应符合GB/T 32666.1的规定。
4.2.3.4 仪器、仪表的安装和防护应符合GB 50093的规定。
4.2.3.5 电气控制柜的设计,及其电磁兼容性应符合JB/T 12384的规定。
4.2.4 安全防护
4.2.4.1 安全防护应符合GB/T 18514和相应机械标准的规定。
4.2.4.2 使用或产生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机械,应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防护、排放、
回收和处理装置。
4.2.4.3 存在火灾和粉尘爆炸隐患的机械应符合AQ4228-2012中第6章、第8章的规定,应配套安
装火花探测器、自动灭火装置,以及防爆、抑爆或泄爆装置。
4.2.4.4 急停按钮的布置与设计原则应符合GB/T 16754的规定。
4.2.4.5 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的网络安全应符合GB/T 33008.1的规定。
4.2.4.6 压力容器的材料选用、设计、制造等应符合GB/T 150.1的规定。
4.2.4.7 使用放射源检测仪表的机械,其安全防护应符合 GBZ 125的规定。
4.2.4.8 存在动作互联的机械应设置联锁装置,联锁装置的设计与选择应符合GB/T 18831的规定。
4.2.4.9 存在过载风险的机械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的效能应符合相应机械标准或技术
文件的规定。
4.2.4.10 具有冲击负载或在高温下工作的机械宜设置振动或温度监测装置。
4.2.4.11 机械运行时不应有异常噪声和冲击声;空运转条件下,机械的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5dB
(A);超过85dB(A)的应按相应机械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4.2.5 制造质量
4.2.5.1 零件材料的牌号和性能应符合相应机械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加工质量应符合图样和工艺
文件的规定。
4.2.5.2 铸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GB/T 943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公差与加工余量等应符合GB/T 6414
的规定。
4.2.5.3 钢质模锻件与自由锻件应分别符合GB/T 12361与GB/T 33212的规定。
4.2.5.4 金属冷冲压件应符合GB/T 30571的规定。
4.2.5.5 钢件的热处理应符合 GB/T 16923与 GB/T 16924的规定;灰铸铁件的热处理应符合
JB/T 7711的规定,其他材料铸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2.5.6 焊接件应符合QB/T 1588.1的规定。
4.2.5.7 切削加工零件的尺寸、极限偏差和公差等应按JB/T 8828或 QB/T 1588.2选择规定的限
值,应使零件的加工质量与机械的工作精度要求相匹配。
4.2.5.8 机械的装配应符合JB/T 5994及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4.2.6 外观质量
4.2.6.1 机械的覆盖件或防护罩应符合图样要求,外观表面不应有图样未规定的凸起、凹陷、翘曲、粗糙
不平或其他缺陷。
4.2.6.2 外露零件表面不应有磕碰、锈蚀;螺钉、铆钉、销子端部不应有扭伤、锤伤等缺陷。
4.2.6.3 金属手轮轮缘和操纵手柄表面应光滑,并应做防锈处理。
4.2.6.4 镀件、发蓝件、发黑件色泽应均匀一致,防护层不应褪色、脱落。
4.2.6.5 电气、液压、气动、润滑、调供胶、冷却和供热系统的外露管道应布置紧凑、排列整齐,便于维修
和更换,必要时应予固定。
4.2.6.6 除相应机械标准或技术文件另有规定外,结合面与缝隙符合下列规定:
a) 零部件外露结合面边缘应整齐、匀称,错位量、错位不匀称量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b) 门、盖与机械的结合面贴合缝隙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c) 电气柜、控制箱等的门、盖周边与其相关件的缝隙不均匀量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d) 可拆卸装配结合面的接缝处,分开时不应撕破表面涂漆层边缘。
表2 错位量、不均称量、贴合缝隙及不均匀量限值
单位为毫米
结合面、门、盖的边缘长度 错位量 错位不匀称量 贴合缝隙 贴合缝隙不均匀量
L≤500 1 1 1 1
>500~1250 1.5 1 1.5 1.5
表2 错位量、不均称量、贴合缝隙及不均匀量限值 (续)
单位为毫米
结合面、门、盖的边缘长度 错位量 错位不匀称量 贴合缝隙 贴合缝隙不均匀量
>1250~3150 2 1.5 2 2
>3150 3 2 - -
注:结合面、门、盖均以长边确定限值。
4.2.6.7 覆盖件的外露面与外露零件的未加工表面应涂色漆,覆盖件的非外露面应涂防锈漆,涂漆质量
应符合QB/T 1588.4的规定。
4.2.7 动作或运动状态
在符合整机总装和运转要求后,机械各操作件与机构的动作或运动状态符合下列规定:
a) 起动、停止、制动、反转和点动等动作应准确、灵活;
b) 开关、按钮、手轮、手柄等操纵机构的调整和动作应准确、灵活;
c) 变速机构的动作应准确、灵活;
d) 转位、定位机构的动作应准确、灵活;
e) 调整机构、夹紧机构、读数显示装置和其他附属装置的动作应准确、灵活。
4.2.8 几何精度和工作精度
机械的几何精度和工作精度应符合相应机械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4.2.9 空运转试验和负荷试验
4.2.9.1 机械的动作或运动状态、空载噪声、空载功率、振动及相应机械标准规定的空运转试验要求应
符合本文件和相应机械标准的规定。
4.2.9.2 轴承温度与温升、负载功率、木粉尘浓度及相应机械标准规定的负荷试验要求应符合本文件和
相应机械标准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检验前,应将机械安装和调整至正常工作状态。
5.1.2 检验过程中,不应调整影响机械性能、精度的机构和零件;否则,应重新检验因调整而受到影响
的有关项目。
5.1.3 检验应整机进行;对整机机械性能、精度检验无影响的零件、部件和附件可以拆卸。
5.1.4 当不具备规定的测试工具和条件时,检验应采用与相应机械标准规定有同等效果的方法代替。
5.1.5 有恒温要求的机械应在规定的温度下进行检验。
5.1.6 空运转试验应在机械的总装、液压、气动、润滑、电气控制及安全防护系统检验合格后进行。
5.1.7 负荷试验应在空运转试验合格后进行。
5.2 参数
采用常规几何测量器具进行检验。
5.3 外观
5.3.1 目视检验4.2.6.1~4.2.6.5各项外观质量。
5.3.2 使用钢板尺、塞尺等量具进行结合面错位、贴合缝隙检验。
5.3.3 按QB/T 1588.4进行涂漆质量检验。
5.4 制造质量
5.4.1 零部件的材料、加工工艺等通过查验有效的技术文件检验。
5.4.2 铸件、锻件、冲压件、焊接件等按GB/T 9439、GB/T 6414、GB/T 12361、GB/T 33212、GB/T 30571、
QB/T 1588.1的规定进行检验。
5.5 动平衡
按GB/T 9239.1的规定进行检验。
5.6 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
5.6.1 液压系统应按GB/T 3766的规定进行检验。
5.6.2 气动系统应按GB/T 7932的规定进行检验。
5.6.3 润滑系统应按GB/T 6576的规定进行检验。
5.7 电气与控制系统
5.7.1 电气系统应按GB/T 5226.1的规定进行检验。
5.7.2 控制系统的性能应按GB/T 26802.1的规定进行检验。
5.7.3 数控系统应按GB/T 32666.1的规定进行检验。
5.7.4 仪器、仪表应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检验。
5.7.5 电气控制柜应按JB/T 12384的规定进行检验。
5.8 安全防护
5.8.1 压力容器应按GB/T 150.1的规定进行耐压试验。
5.8.2 放射源检测仪表应按GBZ 125的规定进行放射防护检验。
5.8.3 其他安全防护要求应根据相应机械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9 精度
按LY/T 1454和相应机械标准的规定进行几何精度和工作精度检验。
5.10 空运转试验
5.10.1 现场操作机械或按相应机械标准的规定进行动作和运动状态检验。
5.10.2 按JB/T 9953的规定进行空载噪声检验。
5.10.3 待机械运转至功率稳定后,使用功率表等功率检测仪器进行空运转功率检验。
5.10.4 按GB/T 16768或相应机械标准的规定进行振动检验。
5.11 负荷试验
5.11.1 按GB/T 9061-2006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轴承温度和温升测量的检验。
5.11.2 按设计的工艺参数使机械承受规定的负荷,使用功率表等功率检测仪器进行负载功率检验。
5.11.3 按GBZ/T 192.1的规定进行车间空气中总木粉尘浓度的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机械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a) 基本参数和规格;
b) 外观质量;
c) 制造质量;
d) 安全防护;
e) 几何精度;
f) 空运转试验;
g) 随机技术文件。
6.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才能出厂。特殊情况下经用户同意,出厂检验
可在用户处进行。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c) 产品的材料、工艺、结构有重大改变,可能导致机械的性能有较大变化时;
d) 技术归口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相应机械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且应全部合格。
7 标志、包装与贮存
7.1 标志
7.1.1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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