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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487.5-202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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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487.5-2024 英文版 830 GB/T 18487.5-2024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5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 GB/T 18487.5-2024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8487.5-2024 (GB/T18487.5-2024)
中文名称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5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
英文名称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system - Part 5: DC charging system for GB/T 20234.3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35
国际标准分类 43.120
字数估计 53,595
发布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4-12-3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8487.5-2024 [This is a DRAFT version]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system - Part 5: DC charging system for GB/T 20234.3 ICS 43.120 CCS T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487.5-202X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5部分:用于 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 Electric vehicle conductive charging system-Part 5: DC charging system for GB/T 20234.3 (征求意见稿)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GB/T 18487.5-202X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分类...2 5 充电系统通用要求...2 充电模式使用条件...2 模式 4提供的功能...2 6 通信...2 7 电击防护...2 8 电动汽车和供电设备之间的连接...3 通用要求...3 车辆接口功能性说明...3 9 车辆接口的特殊要求...3 10 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结构与性能要求...3 11 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急停...3 12 使用条件、维修、标识和说明...3 附录 A(规范性) 用于 GB/T 20234.3 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5 A.1 通则...5 A.2 充电控制导引电路...5 A.3 充电控制过程...7 A.4 充电连接控制时序...20 A.5 充电系统其他要求...28 附录 B(规范性) 附录 A向下兼容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36 B.1 总则...36 B.2 符合附录 A的电动汽车兼容旧版本充电机...36 B.3 符合附录 A的充电机兼容旧版本电动汽车...42 参考文献...49 GB/T 18487.5-202X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GB/T 18487.5-202X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5部分:用于 GB/T 20234.3的直流充 电系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GB/T 20234.3直流充电接口的电动汽车直流充电系统的通用要求、控制导引电 路、充电控制过程、充电连接控制时序,以及绝缘监测装置、附加防护措施、停电保护等充电系统的其 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直流充电接口符合GB/T 20234.3的电动汽车(可简称车辆)和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 (可简称非车载充电机或充电机)。 本文件适用于数字通信协议符合GB/T 27930.2的直流充电系统。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隔离式系统的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其供电网侧额定电压不超过AC 1000 V或DC 1500 V,车辆侧额定电压不超过DC 1500 V。 注1:非限制场所的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车辆接口处推荐直流工作电压为200 V~1000 V。 本文件适用于充电供电回路为B级电压的直流充电系统。充电供电回路为A级电压的直流充电系统 可参照执行。 注2:电压等级定义见GB 18384。 本文件规定的直流充电系统用于工业车辆、工程机械等电动汽车之外的其他领域时,充电系统可能 需要附加要求。 注3:需要重新评估充电系统的短路保护、Y电容、绝缘电阻、绝缘监测装置等重要特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3870.1-2022 电流对人和家畜的效应 第1部分:通用部分 GB/T 13870.2-2016 电流对人和家畜的效应 第2部分:特殊情况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和安全技术要求 GB/T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0234.1-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 27930.2 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 第2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通信协议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33592-2017 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控制规范 GB/T 43332 电动汽车传导充放电安全要求 DL/T 584 3kV~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GB/T 18487.5-202X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487.1、GB/T 19596、GB/T 20234.1-2023和GB/T 293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直流供电设备应符合GB/T 18487.1的分类相关要求。 5 充电系统通用要求 充电模式使用条件 5.1.1 模式 4 用于电动汽车连接到直流供电设备的情况,应用于永久连接在供电网的直流供电设备, 或通过标准插头电缆组件或通过交流充电接口与供电网连接的直流供电设备。 5.1.2 模式 4(包括 V2G)可直接连接至交流或直流供电网。 5.1.3 连接方式 C、连接方式 D和连接方式 E适用于模式 4。仅连接方式 C适用于 V2G。 5.1.4 模式 4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附录 A 的控制导引电路具备 向下兼容(兼容旧版本)的能力,控制交互流程符合 A.3.2.7 条件时,跳转进入向下兼容的充电系统, 向下兼容的直流充电控制交互流程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模式 4提供的功能 5.2.1 除 5.2.2~5.2.6的功能要求外,模式 4 提供的功能应符合 GB/T 18487.1的相关要求。 5.2.2 保护接地导体连续性的持续监测应符合 A.3.10.3.2.1 的要求。 5.2.3 供电设备因供电能力限制,可以调整其当前的可用最大电流值,若能量传输阶段检测到实际输 出电流高于当前可用最大电流值,供电设备应切断供电回路,且应符合 A.3.10.2.2.1的要求。 5.2.4 电动汽车车辆控制器休眠后应能被唤醒,车辆唤醒要求按 A.3.2.3和 A.3.5.4。 5.2.5 车辆可具备电压适应性切换功能,电压适应性切换功能应符合 A.5.12的要求。 5.2.6 电动汽车可通过充放电设备对供电网进行放电,放电模式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要求。V2G 直流 充放电功能要求按附录 A。 6 通信 应采用数字通信以实现电动汽车与直流供电设备之间的数据交互,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2 的规定。 7 电击防护 7.1.1 除 7.1.2~7.1.5的要求外,电击防护的一般要求、基本防护、故障防护、存储能量、电动汽车 与直流供电设备之间信号电路的安全要求应分别符合 GB/T 18487.1对模式 4直流充电系统的相关要求。 7.1.2 电动汽车和供电设备的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应不小于 6 mm²。 注: GB/T 20234.1-2023的6.2.3.3提供了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要求。 GB/T 18487.5-202X 7.1.3 为防止由于基本防护和/或故障防护失效、或由用户误操作引起的电击,应提供附加防护,如按 A.5.5的规定配置绝缘监测装置(IMD)等。 7.1.4 采用连接方式 C的车辆插头和车辆插座在非耦合时,车辆插座应符合 GB/T 43332的相关规定; 7.1.5 模式 4时,电动汽车应具备直流供电回路断开装置(接触器 K5和 K6)的粘连监测和告警功能, 当存在断开装置粘连故障时,电动汽车不应允许启动充电;供电设备应具备直流供电回路断开装置(接 触器 K1和 K2)的粘连监测和告警功能,当监测到断开装置粘连故障时,直流供电设备应中止充电。 8 电动汽车和供电设备之间的连接 通用要求 8.1.1 使用两个直流车辆插头与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时,电动汽车应符合 A.5.14 的要求。使用多 个直流车辆插头与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时,车辆和供电设备应由制造厂协商确定。 8.1.2 当一台供电设备同时连接多辆电动汽车时,应有设计机制保证在任一时刻每辆电动汽车对应的 各电气供电回路保持电气隔离。多车辆插头直流供电设备应符合 A.5.15的要求。 车辆接口功能性说明 8.2.1 模式 4车辆接口仅用于提供直流电,应符合 GB/T 20234.3 的要求。 8.2.2 GB/T 20234.3中所述的每个直流接口参数应只用于附录 A中规定的充电系统。 9 车辆接口的特殊要求 除 9.2~9.3的要求外,模式 4车辆接口应符合 GB/T 18487.1的直流充电系统相关要求。 模式 4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配备电缆组件热管理系统时,应满足 GB/T 20234.1-2023 中 6.2.7的 要求。 模式 4 充电接口的锁止装置,如使用应急解锁装置,应具备防误操作措施。在供电设备和车辆进 入充电结束阶段后,车辆接口处电压低于或等于 DC 60 V时,可使用应急解锁装置解锁。 注: 应急解锁装置用于充电接口电子锁正常解锁失败后的应急处理。在能量传输阶段操作应急解锁装置,充电机将 按A.10.3的规定触发紧急停机。 10 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结构与性能要求 除 10.2 的要求外,电动汽车电能传输设备结构与性能要求应符合 GB/T 18487.1 的直流充电系 统相关要求。 模式 4连接方式 C的直流供电设备的附属配件应符合 GB/T 20234.3的规定。 11 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急停 直流供电设备的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急停应符合GB/T 18487.1的直流充电系统相关要求。 12 使用条件、维修、标识和说明 GB/T 18487.5-202X 直流供电设备的使用条件、维修、标识和说明应符合GB/T 18487.1的相关要求。对于分体式直流供 电设备,标识内容可由充电主机与终端共同提供。 GB/T 18487.5-202X 附 录 A (规范性) 用于 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 A.1 通则 A.1.1 本附录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适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GB/T 20234.3。 A.1.2 本附录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与控制原理适用的通信协议应符合GB/T 27930.2。 A.2 充电控制导引电路 A.2.1 直流充电控制导引电路的基本方案应符合图A.1的规定。电路中包括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电阻 (R1、R2、R3、R4、R5、R6)、开关(S、S1、S2、S3)、直流供电回路接触器K1和K2、低压控制(辅 助)供电回路(额定电压:12 V±1.8 V;额定电流:10 A;测量点为车辆插头触头)接触器K3和K4、 车辆充电回路接触器K5和K6以及车辆控制器。 A.2.2 车辆控制器可为独立控制单元,也可集成在电池管理系统等其他控制器中。电阻R3安装在车辆 插头上。开关S为车辆插头的内部常闭开关,当车辆插头与车辆插座完全连接后,开关S闭合。开关S1为 非车载充电机内部的常闭开关,开关S2和S3为电动汽车内部的常闭开关。 A.2.3 在整个充电过程中,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能监测接触器K1、K2、K3和K4的状态并控制其断开 及闭合,电动汽车车辆控制器应能监测接触器K5和K6的状态并控制其断开及闭合。 A.2.4 非车载充电机的输入回路、输出回路以及低压控制(辅助)电源输出回路三者之间应具备电气 隔离,低压控制(辅助)电源输出回路和PE之间应具备电气隔离。 A.2.5 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预充功能、泄放功能以及绝缘监测功能。泄放功能可通过投切泄放电路实 现,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泄放回路的参数选择应保证在闭合泄放回路开关后1 s内将K1、K2内侧电 压降到DC 60 V以下。绝缘监测电路应具备投切控制功能。 A.2.6 电动汽车在能量传输阶段应具备绝缘监测功能。 A.2.7 非车载充电机的控制(辅助)电源应具备过电压、过电流、短路保护等功能。电动汽车使用充 电机的控制(辅助)电源时,额定电流应不大于1 A。 注1:控制(辅助)电源的过电压值、过电流值无法预期。车辆使用辅助电源作为检测信号时,实际电流可能为毫安 级。 注2:电动汽车低压蓄电池正极和充电机控制(辅助)电源A+直接相连可能导致线路过载故障。 GB/T 18487.5-202X A.3.2.3 车辆接口连接后,车辆控制器应能被唤醒。车辆控制器可通过检测点 2 或检测点 3 的电压唤 醒。检测点 2电压变为 U2/2 时或检测点 3电压变为 4 V时,车辆控制器应立即被唤醒(检测点 3电压 变为 4 V 后的 5 s内应被唤醒)。 注1:唤醒即车辆控制器由休眠状态进入到正常工作状态,车辆控制器被唤醒后控制电路及通信模块处于工作状态, 可执行控制功能以及数据交互。充电系统期望较快的唤醒速度。 注2:车辆插头与车辆插座从未连接到连接引起车辆检测点电压变化从而唤醒车辆控制器,通常称为插枪唤醒。 A.3.2.4 从车辆接口未连接到检测点 1 电压值变为 4 V 之前,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保持开关 S1 为 闭合状态,不应将开关 S2的打开视为故障状态且不应做任何处理;从车辆接口未连接到检测点 3 电压 值变为 4 V 之前,车辆控制器应保持开关 S2 为闭合状态,不应将开关 S1 的打开视为故障状态且不应 做任何处理。直至分别满足 A.3.2.1和 A.3.2.2的条件后,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和车辆控制器判断车辆 接口完全连接,开始版本协商,版本协商成功后进行功能协商。 注: 进入4 V开始版本协商之前的开关S1和S2动作为未来功能预留。 A.3.2.5 版本协商过程中,如充电机发生故障(不包含检测点 1 电压异常),可断开开关 S1,双方停 止数据交互,退出充电流程;如车辆发生故障(不包含检测点 3电压异常),可断开开关 S2,双方停止 数据交互,退出充电流程。退出充电流程后,充电机和车辆可根据自身状态恢复开关 S1、S2 为闭合, 车辆可在进入休眠后闭合开关 S2;检测点 3电压变为 0 V后车辆应闭合开关 S2;检测点 1电压变为 12 V后充电机应闭合开关 S1。 注1:车辆插头受到突发外力等原因可能引起检测点电压的瞬态抖动。 注2:此处开关S1和S2在车辆接口断开连接后恢复为闭合状态,与图A.1中开关S1和S2为常闭的要求相协调。 A.3.2.6 在整个充电过程中,若车辆接口处于完全连接状态,车辆应支持低压控制(辅助)电源(可 简称辅源)K3、K4唤醒或充电机唤醒报文唤醒,车辆控制器应在唤醒信号发出后的 10 s 内被唤醒。 注1:辅源唤醒和报文唤醒的应用在本附录中有详细描述,目前主要用于车辆休眠后的重新启动和预约充电。 注2:车辆不支持K3、K4辅源唤醒、且仅支持充电机唤醒报文唤醒时,可能无法在GB/T 27930.2附录M的通信中被唤 醒。 注3:车辆接口连接至充电开始前,若车辆处于空闲阶段,充电机仍然希望车辆控制器继续保持工作状态一定时间。 若车辆在空闲阶段进入休眠状态的间隔时间不小于10 min,则有助于提升充电兼容性。 A.3.2.7 电动汽车与充电机的数据交互进入 GB/T 27930.2 中向下兼容的通信协议充电时,充电流程 跳转至 B.2.2.2或 B.3.2.2,跳转后: a) 充电机的开关 S1应保持闭合状态; b) 车辆可通过控制开关 S2断开来传递紧急停机信号; c) 车辆闭合接触器 K5、K6后,应控制开关 S3断开(仅在车辆接口电压>0 V 时),开关 S3断 开后,车辆应通过检测点 3电压来识别车辆接口连接状态。充电结束或中止阶段,车辆接触器 K5、K6断开后或车辆接口电压降至 DC 60 V以下时,车辆应控制开关 S3闭合。 注1:数据交互见GB/T 27930.2的版本协商部分。 注2:附录A规定的控制导引电路具备向下兼容旧版本控制导引电路能力,B.2规定了符合附录A的电动汽车向下兼容 旧版本充电机的要求,B.3规定了符合附录A的充电机向下兼容旧版本电动汽车的要求。 注3:充电控制交互流程跳转至附录B,意味着要求充电机和车辆需同时具备附录B规定的充电功能。 注4:符合附录A的车辆在充电时,车辆断开开关S3,通过检测点3电压识别车辆接口连接状态,能识别PE断针故障。 A.3.3 参数配置阶段 A.3.3.1 车辆和充电机(可简称车桩)功能协商成功后进入参数配置阶段,交互车桩充电基本参数, 进行参数匹配。 A.3.3.2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参数匹配失败,退出充电流程: GB/T 18487.5-202X a) 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低于充电机最低充电输出电压值; b) 整车动力蓄电池当前荷电状态低于车辆最低允许放电荷电状态(仅适用于放电模式); c) 车辆最低允许放电电压高于充电机最高允许放电电压值(仅适用于放电模式); d) 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低于充电机最低允许放电电压值(仅适用于放电模式)。 注: 车辆控制器发送的车辆最大允许充电电流、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等需求值和测量值指车辆接口处需求和测 量的等效值。充电机发送的充电机最高/最低充电输出电压值、充电机最大/最小充电输出电流值等需求值和测 量值指车辆接口处需求和测量的等效值。 A.3.4 鉴权阶段 A.3.4.1 在参数配置阶段完成后,车桩需要鉴权时,可进入鉴权阶段。 注: 鉴权主要用于确认车辆用户使用充电机的权限、费用支付等,需要用户操作的鉴权方式如扫码和刷卡。 A.3.4.2 若车桩在功能协商阶段确认双方本次交互需执行鉴权,则在完成参数配置阶段后进入鉴权阶 段,通过数据交互完成鉴权。 A.3.4.3 鉴权通过后,充电机宜控制车辆插头电子锁止装置(可简称电子锁)闭锁。 A.3.4.4 车桩进入自动重连和重新启动时,车桩若检测车辆接口未发生断开,则后续充电流程或充放 电流程不应进行二次鉴权。 A.3.5 预约充电 A.3.5.1 在输出回路检测阶段前,车桩需要预约启动充电时,可进入预约充电阶段。 A.3.5.2 若车桩在功能协商阶段确认双方本次充电需执行预约充电,则在鉴权阶段后(若本次充电无 需鉴权,则在参数配置阶段后),进入预约充电阶段。 A.3.5.3 车桩均可发起预约充电,预约等待期间双方停止发送通信报文,车辆可进入休眠状态。充电 机应按照通信确认的预约开始时间唤醒车辆进行下一步充电交互。 A.3.5.4 充电机唤醒车辆时,应通过闭合低压控制(辅助)电源接触器 K3、K4,并发送充电机唤醒报 文来唤醒车辆,未接收到车辆唤醒报文时持续提供低压辅助电源时间应不少于 5 s,车辆检测到辅助电 源或接收到充电机唤醒报文后应被唤醒并发送车辆唤醒报文。 A.3.5.5 车辆唤醒充电机时,应通过发送车辆唤醒报文来唤醒充电机,充电机接收到车辆唤醒报文后 应被唤醒并发送充电机唤醒报文。 注: 非车载充电机通常不休眠,即使在低功耗模式下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和U1电压也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A.3.5.6 预约等待期间,充电机或车辆需要中止充电时,应先将对方唤醒,再发送中止报文。 A.3.5.7 预约等待期间,车辆需要更改预约时间,应先将对方唤醒,再发送中止报文进行自动重连或 重新启动,重新预约时间。 A.3.5.8 预约等待期间,检测点 1与检测点 3电压保持 4 V状态。若在预约等待期间充电机或车辆检 测到检测点 1或 3为非 4 V状态,则退出预约充电状态。 A.3.5.9 预约充电阶段,电子锁宜保持闭锁状态,由制造厂根据场景自行控制。 注: 在非限制场所使用预约充电功能时,若电子锁处于非闭锁状态,可能出现未经授权的车辆接口断开从而中止充 电流程。 A.3.6 输出回路检测阶段 A.3.6.1 车桩确认进入输出回路检测阶段后,电动汽车应控制断开开关 S3,电动汽车应通过检测点 3 电压状态来识别车辆接口连接状态与可充电状态,状态定义按表 A.1。 A.3.6.2 充电机最晚应在确认进入输出回路检测阶段后控制电子锁闭锁。充电机应对与车辆接口传导 连接的回路进行绝缘检测、短路检测,并对接触器 K1、K2进行粘连检测,在以上检测开始前接触器 K1、 GB/T 18487.5-202X K2外侧电压的绝对值应小于 60 V。 注: 若充电机进行绝缘检测时先开启电压再闭合接触器K1、K2,可能会因为车辆供电回路上存在的X电容导致接触 器K1、K2粘连,先闭合接触器K1、K2再开启电压的控制时序能避免粘连。 A.3.6.3 当充电机接触器 K1、K2任意一个或同时粘连时,充电机应触发故障停机,并在故障恢复前禁 止充电。 A.3.6.4 绝缘检测时,充电机输出电压应为参数配置功能模块报文的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和充电 机最高充电输出电压值两者中的较小值。 A.3.6.5 充电机应检测直流充电回路 DC+和 PE之间的绝缘电阻,与 DC-和 PE之间的绝缘电阻(两者 取小值 Rimd),绝缘检测判定电压 Uimd为充电机最高充电输出电压值,当 Rimd>Uimd×500 Ω/V视为安全; Uimd×100Ω/V<Rimd≤Uimd×500 Ω/V时,宜进行绝缘异常报警,但仍可正常充电;Rimd≤Uimd×100 Ω/V 视为绝缘故障,应停止充电。 A.3.6.6 绝缘检测完成后,将绝缘监测装置(IMD)以物理的方式从直流充电回路中分离,并投入泄放 回路进行泄放,当接触器 K1、K2外侧电压降到 DC 60 V 以下时,泄放回路从直流充电回路中分离,断 开接触器 K1、K2。 A.3.7 供电模式 A.3.7.1 在能量传输阶段前,电动汽车由于车辆动力蓄电池状态不允许充电且需要充电机提供电源时, 车桩可进入供电模式阶段,由充电机为车辆提供恒压供电。 A.3.7.2 充电机应具备供电模式功能。若车桩在功能协商阶段确认本次充电需执行供电模式,则车桩 在输出回路检测阶段后、预充电前进入供电模式阶段。供电模式中,充电机保持输出的持续时间应不低 于 30 min。 A.3.7.3 供电模式阶段,车辆应确认已断开动力蓄电池与接触器 K5、K6的电连接,并将动力蓄电池外 侧回路电压泄放至 DC 60 V以下,再闭合接触器 K5、K6。接触器 K5、K6闭合后,充电机闭合接触器 K1、 K2,闭合瞬间冲击电流应小于 20 A,然后充电机按照车辆供电需求启动输出,启动过程中,输出电压 应不大于车辆供电电压需求值的 5%。电动汽车判断充电机当前供电电压测量值以及充电机当前最大输 出电流能力满足启动条件时开启高压负载,冲击电流不应超过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 注1:车辆高压负载包括加热膜、压缩机等车载热管理装置,可能是阻性或感性负载,充电机输出电压、电流可能存 在较大纹波。 注2:电动汽车内部投切高压负载时的电流大于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时,可能导致充电机输出电压跌落。 A.3.7.4 供电模式阶段由充电机实施绝缘监测,绝缘检测时的输出电压为整车供电电压需求值,绝缘 异常判定同 A.3.6.5。车辆绝缘监测装置应在该阶段切出供电回路。 注: 若车辆高压负载与动力蓄电池之间的DC+和DC-主接触器其中之一没有断开,可能会影响充电机的绝缘监测功 能。 A.3.7.5 供电模式中,充电机的输出电压应满足整车供电电压需求值,输出的电流不应超过整车当前 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 A.3.7.6 当整车供电电压需求值高于充电机最高充电输出电压值或低于充电机最低充电输出电压值时, 充电机应发送中止报文结束充电流程。 A.3.7.7 供电模式中,当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值小于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时,若车 辆判断可降功率启动高压负载,车辆应调节负载适应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值;若车辆判断高压 负载不能正常工作,车辆可发送车辆供电完成报文,退出供电模式阶段;如触发车辆高压负载欠压保护, 车辆可发送车辆中止报文结束充电流程。 A.3.7.8 供电模式中,当充电机需要降低输出功率,应先更新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当车辆 判断可降低功率正常工作时,应调节车辆负载以适应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负载调节完成后, GB/T 18487.5-202X 车辆应调整整车当前最大供电电流需求值不大于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值。充电机确认整车当 前最大电流需求值不大于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时,再降低输出功率。功率调节过程中,充电机 不宜进行欠压保护。车辆调节负载时间应不大于 5 s。如车辆未响应调节或结束供电,充电机可在 8 s 后结束充电。 A.3.7.9 供电模式中,充电机若增加输出功率,应先完成输出能力调整,再更新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 电流能力值,车辆确定充电机输出能力调整完成后再调节高压负载用电功率。功率调节过程中,充电机 不宜进行欠压保护。 注: 在充电机输出功率调整期间,车辆供电需求保持不变有助于充电机完成功率调节。 A.3.7.10 车辆判断供电结束后应关闭高压负载并断开接触器 K5、K6,然后发送供电完成报文。充电 机收到供电完成报文时停止输出、停止绝缘监测,输出电流≤5 A后断开接触器 K1、K2,并投入泄放回 路进行泄放,当接触器 K1、K2内侧电压降到 DC 60 V以下时,泄放回路从直流充电回路中分离。 注: 充电机接触器K1、K2和车辆接触器K5、K6之间的X电容通常较小(约10 nF),X电容值过大时,车辆接口DC±触 头之间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大于DC 60 V的电压。 A.3.8 预充电 A.3.8.1 在进入能量传输阶段前,车辆控制器控制闭合接触器 K5、K6后,车辆准备就绪状态参数值为 就绪,车辆应保持发送的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参数值不变,且车辆接触器 K5、K6 外侧电压波动范围 应小于等于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的±2.5%与±5 V的较大值。 A.3.8.2 在进入能量传输阶段前,充电机接收到车辆准备就绪状态参数值为就绪后,非车载充电机控 制器检测到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正常(接触器 K1、K2 外侧电压与车辆就绪状态报文整车充电系统当 前电压误差范围≤±5%,外侧电压大于充电机最低输出电压且小于充电机最高输出电压)后,开始预 充电。预充电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a) 配置防反灌二极管(D1)的非车载充电机:将输出电压(接触器 K1、K2 内侧电压)调整到接 触器 K1、K2外侧电压减去 1 V~10 V的范围内,再闭合接触器 K1、K2; b) 采用预充电阻的非车载充电机:导通预充电路,完成预充后,再导通直流供电回路。 注: 防反灌二极管(D1)使得供电回路仅能单向工作,充放电模式的充电机常采用预充电阻进行预充电。 A.3.8.3 开始预充至完成接触器 K1、K2闭合,非车载充电机应控制冲击电流峰值小于 20 A。 A.3.8.4 若非车载充电机检测到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 停止充电: a) 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高于充电机最高充电输出电压或充电机最高允许放电电压; b) 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低于车辆最低允许放电电压(仅适用于能量传输方向为车辆放电)。 A.3.8.5 若非车载充电机检测到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宜 停止充电: a) 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低于充电机最低充电输出电压; b) 整车充电系统当前电压高于充电机最高允许放电电压(仅适用于能量传输方向为车辆放电)。 A.3.9 能量传输阶段 A.3.9.1 能量传输阶段包含以下工作模式: a) 工作模式一:充电机为车辆提供电能,即充电模式,应满足 A.3.9.2~A.3.9.9 的要求; b) 工作模式二:充电机可为车辆提供电能,且车辆可为充电机提供电能,即充放电模式。能量传 输方向为车辆充电模式时应满足 A.3.9.2~A.3.9.9的要求,能量传输方向为车辆放电模式时 应满足 A.3.9.7~A.3.9.12 的要求。 注: 实际工作模式的数据交互确认在功能协商阶段完成。 GB/T 18487.5-202X A.3.9.2 在能量传输阶段,车辆控制器向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实时发送车辆充电需求参数(专指反映 车辆插座处的参数)。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调整充电电流下降时:若整车充电需求电流降幅△I≤20 A, 最长应在 1 s内将充电电流调整到与命令值相一致;若△I>20 A,最长应在△I/20(s)内将充电电流 调整到与命令值相一致。 A.3.9.3 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根据车辆充电需求参数实时调整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车辆控制器和 非车载充电机控制器应相互发送各自的状态信息。 A.3.9.4 在恒压充电模式下,充电机的输出电压应满足车辆电压需求值,输出电流应不超过整车充电 电流需求值。在恒流充电模式下,当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值小于等于充电机最大输出电流能力时,充电机 的输出电流应满足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值;当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值大于充电机最大输出电流能力时,充电 机可按照充电机当前最大输出电流能力输出,充电机输出电压不应超过整车充电电压需求值。 A.3.9.5 车辆期待的充电模式为恒流模式时,若接触器 K1、K2 外侧电压小于充电机最高输出电压值, 充电机不应因整车充电电压需求高于充电机最高输出电压值而停止充电。 A.3.9.6 当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参数小于充电机最小输出电流时(包括整车充电电流需求参数为 0 A), 充电机应按照其最小输出电流值输出。 A.3.9.7 在能量传输阶段由车辆实施绝缘监测,应能够监测 DC+与 PE、DC-与 PE 之间的对称和不对 称绝缘故障。车辆实时检测 DC+与 PE之间、DC-与 PE之间的绝缘电阻(两者取小值 Rimd),绝缘检测 判定电压 Uimd为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当 Rimd>Uimd×500 Ω/V视为安全;100 Ω/V<Rimd≤Uimd×500 Ω/V时,宜进行绝缘异常报警,但仍可正常充电;Rimd≤Uimd×100 Ω/V视为绝缘故障,应停止充电。 A.3.9.8 车桩应具备暂停功能。车桩可进入暂停工况中断能量传输,暂停工况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能量传输阶段,充电机和电动汽车均可发起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