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GB/T > 第745页 > GB/T 21075-2026
| 标准编号 | GB/T 21075-2026 (GB/T21075-2026) | | 中文名称 |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 | | 英文名称 | Reservoir-induced earthquake hazard assess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1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20.25 | | 字数估计 | 18,191 |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实施日期 | 2026-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1075-2007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1075-2026: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
GB/T 21075-2026 英文版: Reservoir-induced earthquake hazard assessment
ICS 91.120.25
CCSP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1075-2007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
2026-04-30发布
2026-08-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1075-2007《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与GB/T 21075-2007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的定义(见3.4,2007年版的3.4);
b) 增加了诱震因素的定义(见3.5);
c) 更改了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见第4章,2007年版的第4章);
d) 更改了图件比例尺的规定(见4.3,2007年版的5.2、6.1);
e) 更改了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图件标示内容的规定(见4.3,2007年版的5.1);
f) 更改了地震活动背景资料搜集整理的要求(见6.1、6.3,2007年版的7.2);
g) 更改了库段划分的要求(见7.1,2007年版的8.1);
h) 更改了概率评价资料搜集的规定(见8.1,2007年版的9.1);
i) 更改了综合评价中诱发地震危险性的表示方式(见9.3,2007年版的10.2);
j) 增加了附录A中表A.1关于地应力环境的内容(见附录A);
k) 更改了水库诱发地震的诱震因素状态的指标(见附录C,2007年版的附录C);
l) 更改了衰减关系的规定(见附录D,2007年版的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地震局、南方科技大学、中国地质科学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长胜、尹凤玲、杜兴忠、翟鸿宇、李昌珑、张嘉珊、朱一铭、刘红俊、尹欣欣、
郑钰、韩鹏、孙玉军、和锐、陈晓利、熊子瑶、李坤。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为GB 21075-2007;
---2017年调整为GB/T 21075-200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当前学术界对水库诱发地震的成因机制存在不同观点,但本文件不涉及成因争议,仅规范危险性评
价方法。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是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性评价中的重要部分,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
价需在建设前依据地震地质条件预判发震可能性、潜在库段及最大震级。值得注意的是,GB 17741未
涵盖该专项全部内容,其技术规定亦不足以全面指导此类评价。
我国是发生水库诱发地震较多的国家之一,已知发震水库有60例以上。1962年新丰江水库6.1级
地震造成严重灾害,由此推动地震与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开展系统性研究,取得系列重要成果。
GB/T 21075-2007自实施以来,为国家能源战略工程安全与灾害防控提供了相应技术支撑。然而,随
着西部强震区高拱坝工程密集建设、库区与人口密集区空间重叠加剧,加之案例库扩容和学科认知深
化,GB/T 21075-2007在诱震模型、评价方法等方面已难以应对新型工程灾害风险与社会灾害敏感性
升级的挑战。
本次对GB/T 21075-2007的修订,重点考虑重新界定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的范围及其在评价工
作中的适用条件、新增对扩建工程专项评价要求、优化诱震因素状态划分指标、完善图件编绘要求和调
整危险性评价指标结构等内容。修订后的文件将有助于规范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增强水利
水电工程安全管理意识,促进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的总体要求,水库区地质调查、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地震活
动背景和地应力场调查,以及地震危险性确定性评价、概率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库容达到或超过1×108m3 的新建、改建及扩建水库的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也
适用于既有水库或库容小于1×108m3 的新建、改建及扩建水库的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规定
4.1.1 对于新建、改建及扩建水库的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符合以下要求:
a) 当水库库容达到或超过5×108m3,或坝高达到或超过100m时,应进行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
评价;
b) 当水库库容介于1×108 m3 至5×108 m3 之间时,应论证并考虑进行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
评价;
c) 当水库库容小于1×108m3 时,可参照本文件,在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后确定是否开展评价。
4.1.2 既有水库,根据其库容、坝高及实际需求,宜按4.1.1的规定,论证并确定开展水库诱发地震危险
性评价的必要性。
4.1.3 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的空间范围界定,应以水库正常蓄水位对应的库岸线为基准,向库岸方向
延伸不小于15km的水平距离。
4.2 内容要求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a) 水库区地质调查;
b) 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地震活动背景和地应力场调查;
c) 确定性评价;
d) 概率评价;
e) 综合评价。
4.3 图件要求
4.3.1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结束后应提交下列图件:
a) 地质图;
b) 历史地震震中分布图;
c)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图。
4.3.2 图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照下列内容及其要求进行地质图标示:
1) 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的主要断层分布、产状、性质和最新活动方式;
2) 水库区库水能接触到的地层岩性组合或岩体结构类型、时代和界线;
3) 泉水(冷泉和热泉)出露点的位置。
b) 地质图的范围确定以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为主;当影响区外存在活动断层时,在水库诱发地震
影响区范围的基础上外延。
c) 地震震中分布图中标明资料的起止年代和地震震级。
d)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图中标示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各库段的最大震级及其地震动水平向
峰值加速度(以下简称峰值加速度)。
e) 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250000,所有图件标示水库区和坝址的位置。
5 水库区地质调查
5.1 应对水库区主要断层的位置、产状和动力学特征进行复核,同时搜集相关的活动断层资料;并在此
基础上按照GB/T 36072的规定进行断层活动性鉴定。
5.2 应调查和测量节理的产状、密度和性质,并绘制节理测量的赤平投影图或玫瑰图。
5.3 应搜集和分析各类不连续面的含水性、渗透性和封闭条件。
5.4 应对水库区地层岩性、产状、组合关系和水文地质特征进行复核。
5.5 应调查水库区可溶岩的分布情况,以及岩溶发育程度、规模及其与库水的连通性。
5.6 应搜集和调查水库区大型不稳定地质体的资料。
5.7 应搜集和重点复核水库区泉水的出露地点、流量、水温(热泉)等信息及其成因。
6 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地震活动背景和地应力场调查
6.1 应调查和搜集水库区强有感以上地震及其成因,整理震级大于或等于 M4.7地震的等震线和仪器
记录的强有感以上地震的峰值加速度。
6.2 应按照GB 17741中关于区域地震活动性评价的有关规定搜集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的地震资料并
编制地震目录。在搜集的地震资料不足时,可利用地方建设运行的地震台网或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的测震资料作为补充。
6.3 应对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的历史地震震中位置进行复核。
6.4 当区域或地方地震台网不能控制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内大于或等于 M1.0地震时,应在蓄水前按
GB/T 31077的规定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以监测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的地震活动背景。水库地震
监测台网宜在蓄水前1年建设完成并运行。
6.5 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的地应力场调查:
a) 获取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和邻区的历史地震震源机制解,包括小地震综合断层面解资料;
b) 获取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和邻区的原地应力信息,必要时开展实地勘测与补充调查工作;
c) 当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和邻区的历史地震震源机制解和原地应力信息能够确定出水库区地应
力环境时,予以采用。
6.6 当难于确定水库区地应力环境且数据不足时,应按照DB/T 14的规定开展深孔原地应力测量。
7 确定性评价
7.1 水库诱发地震库段的划分
7.1.1 水库诱发地震库段分为下列3种类型:
a) 可能性较大的诱发地震库段;
b) 可能性较小的诱发地震库段;
c) 不易诱发地震库段。
7.1.2 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以下列信息为基础,进行水库诱发地震库段划分:
a) 地形地貌特征;
b) 岩性组合或岩体结构性状;
c) 发震构造的位置,断层的性质、活动时代、方式、破碎程度和胶结状况,褶皱的形态和规模;
d) 地下水类型,含水和透水不连续结构面的性质,补水和排水的关系;
e) 可溶岩的分布、岩溶发育程度和规模;
f) 地表覆盖、地下透水通道、封闭条件等渗透条件;
g) 地应力场及与主要断层的关系;
h) 地震活动背景。
7.2 水库诱发地震最大震级的确定
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水库诱发地震最大震级:
a) 与已发生水库诱发地震的案例进行地震、地质和工程条件类比,据此推断可能诱发的最大
震级;
b) 水库诱发地震影响区范围内历史地震的最大震级;
c) 按照附录B的规定,根据地震断层的长度计算水库诱发地震的最大震级。
8 概率评价
8.1 应搜集国内外水库诱发地震的震例资料,并随机选取一定数量未发生水库诱发地震的大型工程实
例,共同组成样本集。样本集中水库诱发地震震例与样本总数的比例应不小于12%。样本总数应不少
于500个。
8.2 应从附录C中选择诱震因素构成诱震因素集。其中,作为基本诱震因素的有库容、库深、岩性组合
或岩体结构类型、构造应力环境或地应力状态、断层活动性。诱震因素集应至少包含5个基本诱震
因素。
8.3 诱震因素以其“状态”来表示,每种诱震因素可分成几种状态,但至少应分为两种状态。诱震因素
状态划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8.4 应对预测的水库诱发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