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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21374-2008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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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374-2008 英文版 529 GB/T 21374-2008 [PDF]天数 >=4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1374-2008 (GB/T21374-2008)
中文名称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英文名称 Intellectual property docum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 Essential vocabulary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14
国际标准分类 01.140.20
字数估计 23,220
发布日期 2008-01-14
实施日期 2008-06-01
引用标准 GB/T 2659; GB/T 6159.1-2003; GB/T 6159.4-2003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号(总第11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领域中经常使用的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相关领域。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GB/T 21374-2008 英文名称: Intellectual property documentation and information -- Essential vocabula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领域中经常使用的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相关领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659-2000,eqv ISO 3166-1:1997) GB/T 6159.1-2003 缩微摄影技术 词汇 第1部分:一般术语(ISO 6196-1:1993,MOD) GB/T 6159.4-2003 缩微摄影技术 词汇 第4部分:材料和包装物(ISO 6196-4:1998,MOD)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按照从一般性术语到各领域专门术语的顺序排列;每个分部的术语则分别按照概念的逻辑 关系和发生时序进行排序。 3.1 一般性术语 3.1.1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 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 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3.1.2 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商业秘密和地理标 志等。 3.1.3 单位或个人为获得基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的批准或者 登记而产生的工业产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的行为。 3.1.4 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3.1.5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提交必要申请文件的日期。 3.1.6 知识产权法定保护期限届满而不再受到保护的日期。 GB/T 21374-2008 3.1.7 已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某个缔约方正式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 申请的单位、个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或受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缔约方提出同一主题的申请时所享 有的权利,即在后申请将被视为是在在先申请之日提出的申请。 注1:根据我国《专利法》,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 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依照该外国同中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的原则享有优先权;此外,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 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 享有优先权。 注2: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 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 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外,商标在中国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 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3.1.8 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3.1.9 在知识产权领域,受申请人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申请人的名义为申请人办理有关专利、商标等 事务的专业人员。 3.1.10 旨在通过国家和地区间合作以及在适当的时候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确保 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并管理知识产权领域多项国际条约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3.1.1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具有某些国际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中规定的职能,并负责收集和传播各种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息。 3.1.12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关于工业产权文献与信息标准、建议和指南、PCT最低限度文献以及 有关国际专利分类和各种计算机数据库等内容的详细信息。 3.1.13 出现在专利、商标等文献扉页或官方公报上与申请、注册或授权有关的综合性目录中的各种数据。 注1:此类数据包括文献标识数据、国内申请提交数据、优先权数据、公布数据、分类数据以及与技术内容相关的其 他数据。 注2:根据GB/T 12451-2001,“著录数据”在图书出版领域是指“对图书识别特征的客观描述”。本标准对“专利相 关文献期刊”的解释中提及的“著录数据”为此含义。 3.1.1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文献制定的与其著录数据相关的国际认可的著录数据 数字识别代码。 注:INID(InternationalyagreedNumbersfortheIdentificationofData)代码印刷在工业产权文献扉页或官方公报 上相应的条目之前。 GB/T 21374-2008 3.1.15 国别代码 用以指代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通用代码。 参见GB/T 2659。 3.1.16 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并依照法定时间和程序,以纸件、缩微品、光盘或网络等为载体使工业产权申 请的内容可为公众获知。 3.1.17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设置、记载不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 的官方记录。 3.1.18 查检寻找图书、资料等。在知识产权领域,系为判断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或为确定商标是否满足注册条件,查找与其相关的现有技术、抵触申请或在先权利的行为。 3.1.19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或国际条约,判断申请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 3.1.20 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的地域性、有效性及其与转让、变更等法律事项有关的状态。 3.1.21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定期出版的官方刊物,主要公布有 关知识产权申请、其法律状态以及涉及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 注:官方公报还包括报道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有关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年报,如专利年报等。中国的官方公报有 《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和《商标公告》等。 3.1.22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3.1.23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 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3.1.24 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 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3.1.25 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GB/T 21374-2008 3.1.26 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注: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 3.2 专利术语 3.2.1 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注:在特定情形下,专利也用于指代专利文献或者作为专利权的简称。 3.2.2 经申请并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前提下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一定期限的排他性权利。 3.2.3 本领域特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2.4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2.5 技术方案为发明的专利。 3.2.6 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2.7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 新设计。 3.2.8 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权或因转让、继承等专利权发生转移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变更确认后拥有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3.2.9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2.10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为获得专利权的授予而提交的文件。 3.2.11 将专利申请中的一部分另行提出的申请。 注: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GB/T 21374-2008 3.2.12 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 形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2.13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未对一件专利申请作出驳回或授权决定,且该申请也未撤回或被视为撤回的 状态。 3.2.14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的行政行为。 3.2.15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授予专利权时在官方公报上作出宣告 的行为。 3.2.16 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 3.2.17 递交申请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申请案卷的号码。 3.2.18 专利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予以公告时,该专利被赋予的号码。 3.2.19 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的短文。在专利领域,系专利文献中所公开技术内容的简明概要。 注:摘要仅以提供技术信息为目的,不考虑其他用途。 3.2.20 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人以说明书为依据主张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部分。 3.2.21 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公开所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信息,通常包括专利申请的发 明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实施例等。 3.2.22 专利申请文件中附加于说明书的视图,用以更清楚、更直观地说明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 3.2.23 说明书中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 3.2.24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的关于现有技术、抵触申请及其他相关技术文献的检索结果。 注:专利检索报告的内容是用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相关文献引文。 3.2.25 具有共同优先权的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公布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 注:对专利族中的每件专利文献,称为专利族成员,简称同族专利。 3.2.26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要求保护发明的申请。 注:国际专利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分发明、实用新型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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