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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2117-2018 (GB/T22117-2018) | | 中文名称 | 信用 基本术语 | | 英文名称 | Credit -- General vocabular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02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080.99 | | 字数估计 | 18,112 |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 实施日期 | 2018-10-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2117-2018
Credit--General vocabulary
ICS 03.080.99
A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2018-06-07发布
2018-10-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通用 1
3 信用管理 3
4 征信 4
5 信用评级 5
6 信用担保 6
7 信用保险 7
8 保理 8
9 社会信用体系 8
10 其他 9
参考文献 10
索引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22117-2008《信用 基本术语》,与 GB/T 22117-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基础术语”(见第2章,2008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信用”“信用主体”“信用活动”“信用工具”“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定义内容(见2.1、
2.4、2.8、2.9、2.22和2.23,2008年版的2.1.1、2.1.2、2.2.1、2.1.3、4.9和4.10);
---增加了“诚信”“信誉”“信用消费”“信用经济”“公共信用信息”的术语和定义(见2.2、2.3、2.16、
2.17和2.24);
---删除了“授信方”“受信方”“信用行为”的术语和定义(2008年版的2.2.3、2.2.5和2.2.6);
---删除了“信用形式”,并将相关术语和定义合并到“通用”(2008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信用管理”部分的术语和定义内容(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征信”部分的术语和定义内容(见第4章,2008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信用评级”部分的术语和定义内容(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理”“社会信用体系”和“其他”方面的术语和定义,并将原有
标准涉及该部分的“其他信用服务”“信用监管”等相关术语进行了合并和修改(见第6章~
第10章,2008年版的第7章和第8章)。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大信(北京)信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
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经济信息中心、烟台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福建
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事务中心、中国地质科学院
地质力学研究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君翌科
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立方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县新良友贝雕工艺品厂、浙江新城钮扣饰品
有限公司、厦门市诚信促进会、中大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众企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放心联合认证中
心(北京)有限公司、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莉、林竹盛、王飞、李向华、江洲、杨喆曦、徐晓东、薛毅、耿天霖、张骏极、孙大鹏、
高丽梅、孙彩英、刘晖、郑勇跃、赵燕、孟翠竹、曹静、孙良泉、孙莹、马龙、路源、贾迎新、俞友金、黄贤信、
林旺、栾斌、陈纪、陈少华、底彦彬、邵峥嵘、李建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2117-2008。
引 言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
善,统一信用基本术语及其定义非常必要。因此,明晰信用领域中一些基本术语及其简明定义,对加强
各类组织和个人在同一个平台上的交流与协作,提高信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推动信用标准化等工作
都具有重大意义。
本标准以科学的信用概念体系为基础,兼顾国际趋势和中国特色。在充分参照国际及发达国家现
有术语和定义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和信用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这些基本术语做了适当的完善
和发展。
信用 基本术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用通用、信用管理、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理、社会信用体系等方
面基本概念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信用服务、管理、科研、教学和出版等工作,其他涉及信用工作的相关领域也可参照
使用。
2 通用
2.1
信用 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注1:承诺包括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约定的、社会合理期望等社会责任的内容。
注2:在经济领域,信用的含义等同于交易信用,是指交易各方在信任基础上,不用立即付款或担保就可获得资金、
物资或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以在约定期限内履约为条件,并可以使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
注3:在社会领域,信用难以用货币度量。
2.2
诚信 trustworthiness
在社会领域中,个人或组织对外表述的真实主观想法或观点,与其对应行为相符合。
注:“组织”见GB/T 19000-2016定义3.2.1。
2.3
信誉 reputation
个人或组织在社会或经济活动中积累的声誉。
2.4
信用主体 subjectofcredit
参与信用活动(2.8)的个人或组织。
2.5
政府信用 governmentcredit;publiccredit
政府履行承诺的意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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