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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3865-2009 (GB/T23865-2009) | | 中文名称 | 比例照相规则 | | 英文名称 | The scaled photography method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6,640 | | 发布日期 | 2009-03-09 | | 实施日期 | 2009-11-01 |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7号(总第14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视听检验技术中物证、痕迹按比例记录的拍照方法, 是对物证、痕迹照相特别是检验鉴定照相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司法机关的物证检验照相工作。 |
GB/T 23865-2009
The scaled photography method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865-2009
比 例 照 相 规 则
2009-03-09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云彪、许小京、俞涛。
GB/T 23865-2009
比 例 照 相 规 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听检验技术中物证、痕迹按比例记录的拍照方法,是对物证、痕迹照相特别是检验
鉴定照相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机关的物证检验照相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用厘米比例尺为基本测量单位,将比例尺同被摄物一同拍照记录下来,根据比例尺测量出原物尺寸
及其特征;防止变形,恢复原状的一种拍摄方法。
3 方法规则
3.1 测量较小的物证、痕迹应选择以 mm为最小测量单位的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及透明比例尺,
其误差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一,其刻度边缘应清晰可辨。
3.2 测量较大的物证、痕迹应采用卷尺。常见的有钢卷尺和皮卷尺,一般以cm为测量刻度单位,长度
超过2m。
3.3 拍摄前,将不反光、无折皱的比例尺平放,置于被摄物的主体一侧,有刻度的一侧指向被摄物。拍
摄时,照相机镜头与被摄物和比例尺应保持垂直,比例尺应与被摄物体处在同一焦平面上。
3.4 拍摄横向物体时,比例尺应置于被摄物下方,与画面成比例横向放置;拍摄纵向物体时,比例尺应
置于被摄物的一侧,与画面成比例纵向放置。
3.5 进行黑白摄影时,如被摄物为深色调,选用黑色衬底白色条格比例尺;如被摄物为浅色调,选用白
色衬底黑色条格比例尺。进行彩色摄影时,除可选用上述比例尺外,还可以选用各种彩色相间的比例
尺。拍摄透明被摄物时,则可选用透明比例尺。
3.6 被拍摄物超过10cm时,为保证照片按比例准确还原,拍摄时使用的比例尺应不短于10cm。
3.7 拍摄步幅、车辙等较大范围痕迹物证时,应在被摄物一侧按比例放置贯通画面的卷尺。
3.8 拍摄单个足迹时,比例尺应放置在足弓一侧。使用直角比例尺时,比例尺的短边应放置在足跟
下方。
3.9 拍摄指印时,比例尺应放置在指节下方与指印垂直或平行放置于指印一侧。
3.10 拍摄立体痕迹物证时,比例尺应放在被摄物体同一平面的一侧。
3.11 进行比例照相时所使用的镜头应使用微距镜头或标准镜头,不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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