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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8294-2024 (GB/T28294-2024) | | 中文名称 | 钢铁渣复合料 | | 英文名称 | Iron and steel slag composite material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34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99 | | 字数估计 | 18,123 | | 发布日期 | 2024-06-29 | | 实施日期 | 2025-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8294-2012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8294-2024: 钢铁渣复合料
ICS 77.140.99
CCSH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8294-2012
钢 铁 渣 复 合 料
2024-06-29发布
2025-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8294-2012《钢渣复合料》,与GB/T 28294-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以钢铁渣为主要原料的复合料”(见第1章,2012年版的第1章);
b) 增加了“钢铁渣复合料”的术语和定义(见3.1);
c) 增加了“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的术语和定义(见3.3);
d) 更改了组分与材料的规定(见4.1、4.2,2012年版的4.1、4.2);
e) 更改了强度等级与代号的规定(见第5章,2012年版的第5章);
f) 删除了氧化镁含量、碱度的规定和试验方法(见2012年版的6.1.1和7.1.1);
g) 更改了颗粒级配(见6.1.1,2012年版的6.1.2);
h) 更改了细度的规定(见6.1.2.5,2012年版的6.2.5);
i) 更改了碱含量的规定(见6.1.3.3,2012年版的6.3.3);
j) 更改了压蒸安定性的规定(见6.1.3.5,2012年版的6.3.5);
k) 更改了含水量的测定方法(见7.2,2012年版的7.2.1);
l) 增加了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的技术要求和测定方法(见6.2、7.4、7.6、7.8、7.9、7.10、7.11、
7.12);
m) 更改了编号及取样(见8.1,2012年版的8.1);
n) 增加了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检验(见8.2);
o) 更改了判定规则(见8.3,2012年版的8.4);
p) 增加了钢铁渣复合料出厂的规定(见8.4);
q) 更改了检验报告的规定(见8.5,2012年版的8.5);
r) 更改了交货与验收的规定(见8.6,2012年版的8.6);
s) 更改了包装的规定(见第9章,2012年版的第9章);
t) 更改了钢渣复合料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测定方法(见附录A,2012年版的
附录A和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科技大学、北科蕴宏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
限公司、涉县清漳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吉元君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贝泽新材料有限公司、迁
安金隅首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峘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秦河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秦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龙(辽宁)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鼎鑫钢联科
技协同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金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钢新型建材科
技有限公司、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诺瑞环境资源科技有
限公司、重庆大学、同济大学、河北津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倪文、李云云、黄晓燕、仇金辉、伍圣超、李正要、张广田、李克庆、吴礼云、王飞、
王同宾、刘育松、陈素君、巴浩静、张思奇、温国平、汪坤、杨贺良、邵雁、张若鹏、崔兴兰、荀彦平、姚利军、
杜惠惠、王姜维、向绪洲、郭大龙、杜刚、翟尚鹏、莫军红、陈剑、乌鹏飞、孙其星、向浩、杨林、刘德楼、陈在根、
赵晶晶、韦传稳、胡国峰、王甜甜、严俊岭、张旭、金国超、钟金星、周洁、赵海洋。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GB/T 28294-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钢 铁 渣 复 合 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钢铁渣复合料的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与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
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钢铁渣为主要原料的复合料,包括工程建设用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以及道路混凝
土、普通砂浆用钢渣复合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 20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T 5483 天然石膏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GB/T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T 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51003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
JC/T 727 水泥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
YB/T 022 用于水泥中的钢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以钢渣和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原料复合而成的材料。
注:包括钢渣复合料和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
3.2
由粒径小于4.75mm钢渣和复合剂组成,其中复合剂是由粒化高炉矿渣、石膏和硅酸盐水泥熟料
按一定比例磨细而成。
3.3
以钢渣、粒化高炉矿渣和石膏等为原料,经粉磨加工并按一定比例制成的一种水硬性胶凝材料。
4 组分与材料
4.1 组分
4.1.1 钢渣复合料
钢渣复合料中钢渣与复合剂的组成约为1.5∶1,其中复合剂包括70%~95%(质量分数)的粒化高
炉矿渣、0%~5%(质量分数)的石膏和5%~25%(质量分数)的硅酸盐水泥熟料。
4.1.2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中钢渣、粒化高炉矿渣和石膏的质量分数分别为20%~50%、30%~65%和
10%~20%。
4.2 材料
4.2.1 钢渣
应符合YB/T 022的规定。
4.2.2 粒化高炉矿渣
应符合GB/T 203的规定,且玻璃体质量分数应不低于85%。
4.2.3 天然石膏
应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二级(含)以上的石膏。
4.2.4 工业副产石膏
应符合GB/T 21371的规定。
4.2.5 硅酸盐水泥熟料
应符合GB/T 21372中通用水泥熟料的规定。
5 强度等级与代号
5.1 钢渣复合料的代号为SC,强度等级分为32.5、42.5、52.5、62.5四个等级。
5.2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的代号为SCM,强度等级分为22.5、32.5、42.5三个等级。
6 技术要求
6.1 钢渣复合料
6.1.1 钢渣颗粒级配
钢渣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颗粒级配
方孔筛
累计筛余/%
级配区1 级配区2 级配区3
4.75mm 0 0 5~0
2.36mm 35~0 25~0 15~0
1.18mm 65~35 50~10 25~0
600μm 85~71 70~41 40~16
300μm 95~80 92~70 85~55
150μm 97~85 94~80 94~75
钢渣的实际级配除4.75mm和600μm筛档外,可以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不应大于5%
6.1.2 复合剂要求
6.1.2.1 含水量
含水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0%。
6.1.2.2 三氧化硫
三氧化硫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4.0%。
6.1.2.3 氯离子
氯离子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0.06%。
6.1.2.4 烧失量
烧失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5%。
6.1.2.5 细度
80μm方孔筛筛余(质量分数)应不大于5.0%。
6.1.3 钢渣复合料要求
6.1.3.1 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应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应不大于600min。
6.1.3.2 放射性
应符合GB 6566的要求。
6.1.3.3 碱含量
钢渣复合料中碱含量按w(Na2O)+0.658w(K2O)计算值表示。当买方要求提供低碱钢渣复合料
时,其碱含量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6.1.3.4 沸煮安定性
沸煮安定性应合格。
6.1.3.5 压蒸安定性
压蒸膨胀率应不大于0.50%。
6.1.3.6 强度
钢渣复合料强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钢渣复合料的强度指标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抗折强度/MPa
3d 28d 3d 28d
32.5 ≥12.0 ≥32.5 ≥3.0 ≥5.5
42.5 ≥17.0 ≥42.5 ≥4.0 ≥6.5
52.5 ≥22.0 ≥52.5 ≥4.5 ≥7.0
62.5 ≥27.0 ≥62.5 ≥5.0 ≥8.0
6.2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
6.2.1 三氧化硫
三氧化硫含量(质量分数)宜为5.0%~12.0%。
6.2.2 氯离子
氯离子含量(质量分数)应不大于0.1%。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3 密度
密度应不小于2.8g/cm3。
6.2.4 细度
45μm方孔筛筛余应不大于10.0%。
6.2.5 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应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应不大于600min。
6.2.6 沸煮安定性
沸煮安定性应合格。
6.2.7 压蒸安定性
压蒸安定性应合格。
6.2.8 浸出毒性
浸出液危害成分浓度限值应符合GB 5085.3的要求。
6.2.9 碱含量(选择性)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中碱含量按w(Na2O)+0.658w(K2O)计算值表示。当买方要求提供低碱钢
铁渣复合胶凝材料时,其碱含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10 放射性
应符合GB 6566的要求。
6.2.11 强度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强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的强度指标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抗折强度/MPa
3d 28d 56d 3d 28d 56d
22.5 ≥5.0 ≥22.5 ≥25.0 ≥1.0 ≥3.5 ≥4.0
32.5 ≥12.0 ≥32.5 ≥35.0 ≥3.0 ≥5.5 ≥6.0
42.5 ≥17.0 ≥42.5 ≥45.0 ≥4.0 ≥6.5 ≥7.0
7 试验方法
7.1 钢渣颗粒级配
按GB/T 14684的规定进行。
7.2 含水量
按GB/T 51003进行。
7.3 三氧化硫、烧失量、氯离子、碱含量
按GB/T 176进行。其中碱含量按式(1)计算。
碱含量=w(Na2O)+0.658w(K2O) (1)
式中:
w(Na2O)---氧化钠质量分数,%;
w(K2O)---氧化钾质量分数,%。
7.4 比表面积
按GB/T 8074的规定进行试验。
7.5 密度
按GB/T 208的规定进行。
7.6 细度
按GB/T 1345的规定进行。
7.7 凝结时间
钢渣复合料的凝结时间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的凝结时间按GB/T 1346的规定进行。
7.8 放射性
按GB 6566的规定进行。
7.9 沸煮安定性
钢渣复合料的沸煮安定性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的沸煮安定性按GB/T 1346中试饼法的规定进行,其中试件在湿气养护箱内
养护3d±2h。
7.10 压蒸安定性
压蒸安定性如下:
a) 钢渣复合料的压蒸安定性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b)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的压蒸安定性按GB/T 750的规定进行,其中试件在湿气养护箱中养护
7d±2h后脱模,且压蒸时间为6h。
7.11 强度
7.11.1 钢渣复合料的强度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7.11.2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的强度试验方法按GB/T 17671的规定进行。胶砂强度检验由用水量在
0.50水胶比基础上的胶砂流动度(180±20)mm来确定,当流动度不符合180±20mm时,以0.01的整
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胶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180±20)mm。
胶砂流动度试验按GB/T 2419的规定进行,其中胶砂制备按GB/T 17671的规定进行。
7.12 浸出毒性
浸出毒性按GB 5085.3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8.1.1 钢铁渣复合料出厂前应以同强度等级进行编号和取样。
8.1.2 钢渣复合料用钢渣应以不超过200t的同品种、同规格钢渣进行编号,钢渣复合料用复合剂和钢
铁渣复合胶凝材料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60×104t以上,不超过2000t为一编号;
---30×104~6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10×104~< 3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年产1×104t以下,不超过300t为一个编号。
8.1.3 取样方法按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钢渣复合料用钢渣应按YB/T 022的规定进行,钢渣复合
料用复合剂和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应按GB/T 12573的规定进行,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
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0kg。
8.2 检验
8.2.1 出厂检验
8.2.1.1 钢渣复合料出厂检验项目为6.1.1、6.1.2.2、6.1.3.1、6.1.3.4、6.1.3.5、6.1.3.6。
8.2.1.2 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的出厂检验项目为6.2.2、6.2.3、6.2.4、6.2.5、6.2.6、6.2.7、6.2.11,其中强度
检验龄期为3d和28d。
8.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3 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项目合格判为合格。
8.3.2 检验结果除安定性外,如有任何不合格项目,应取双倍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如复检结果
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8.4 产品出厂
经确认钢铁渣复合料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钢铁渣复合料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应包括型式检验结果。
8.5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钢渣复合料发出之日起15d
内提供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生产者应在钢铁渣复合胶
凝材料发出之日起15d内提供除28d、56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
果,60d内补报56d强度的检验结果。
8.6 交货与验收
8.6.1 交货时钢铁渣复合料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钢
铁渣复合料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
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书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
票上注明“以本厂同编号钢铁渣复合料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8.6.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应按8.1进行,将钢铁渣复合料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60d,一份由买方按本文件规定
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6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文件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
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6.3 以生产者同编号钢铁渣复合料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钢铁
渣复合料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d的同编号钢
铁渣复合料的封存样。
在90d内,买方对钢铁渣复合料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
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9.1 钢渣复合料用钢渣
9.1.1 钢渣复合料用钢渣为散装。出厂钢渣应随车附有卡片和使用比例,卡片上标明:生产者名称和
地址、钢渣编号、颗粒级配、对应的复合料强度等级、出厂日期。
9.1.2 运输和贮存钢渣时,车厢要清扫干净,不应混装、混堆和混入其他杂物。钢渣不宜在施工场地堆
放过久,雨水不应直接对堆放钢渣冲刷,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9.2 钢渣复合料用复合剂和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
9.2.1 钢渣复合料用复合剂和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可以袋装或罐装,袋装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应少
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量不应少于1000kg(含包装袋)。采用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
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包装袋应符合GB/T 9774的规定。
9.2.2 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对应的复合料用复合剂或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强
度等级、产品名称、包装日期和编号。罐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2.3 复合剂和钢铁渣复合胶凝材料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应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编号和不同原料组成
的复合剂在贮运中避免混淆。
附 录 A
(规范性)
钢渣复合料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测定方法
A.1 概述
本附录规定了钢渣复合料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胶砂强度的测定方法。
本附录适用于钢渣复合料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胶砂强度的检验与评定。
A.2 仪器设备
A.2.1 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测定用仪器设备应符合GB/T 1346的规定(水泥净浆搅拌机除外)。
A.2.2 胶砂强度测定用仪器设备应符合GB/T 17671的规定。
A.3 材料
A.3.1 钢渣复合料由钢渣和复合剂组成。复合剂样品应贮存在气密的容器里,这个容器应不与复合剂
发生反应。
A.3.2 标准砂应符合GB/T 17671的规定。
A.3.3 试验用水为饮用水,如有争议时应以符合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为准。
A.4 试验条件
A.4.1 试验室温度为20℃±2℃,相对湿度应不低于50%;钢渣试样、复合剂试样、标准砂、拌和水、仪
器和用具的温度应与试验室温度一致。
A.4.2 湿气养护箱和试体养护箱(池)的温度为20℃±1℃,相对湿度不低于90%。
A.5 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测定
A.5.1 标准稠度用水量测定仪器应符合JC/T 727的规定,仪器试棒下端应为空心试锥,装料浆的试模
采用锥形模。
A.5.2 标准稠度用水量采用调整水量的方法确定。
A.5.3 试验前应使仪器金属棒能自由滑动;试锥降至试模顶面位置时,指针应对准标尺零点;搅拌机运
转正常。
A.5.4 料浆拌制:将300g复合剂和450g自然含水钢渣置于搅拌锅中加水搅拌,搅拌程序按
GB/T 17671的规定进行。拌和水量按经验找水,标准稠度用水量采用调整水量的方法,水量应准确至
0.5mL。
A.5.5 标准稠度的测定步骤如下。
a) 拌和结束后,立即将拌好的料浆装入锥模内,用小刀插捣,震动数次,刮去多余料浆,抹平后迅
速放到试锥下面固定位置上,将试锥降至料浆表面拧紧螺丝1s~2s后,突然放松,让试锥自
由沉入料浆中,到试锥停止下沉时记录试锥下沉深度。整个操作应在搅拌后1.5min内完成。
b) 标准稠度用水量的确定:当试锥下沉深度为26mm±2mm时的料浆稠度即为标准稠度,其拌
和水量为该复合料的标准稠度用水量。如下沉深度超出范围,应另称试样,调整水量,重新试
验,直至达到26mm±2mm时为止。
A.6 凝结时间的测定
A.6.1 凝结时间测定仪器应符合JC/T 727的规定,仪器试棒下端应改装为试针,装料浆的试模应改为
圆模。
A.6.2 凝结时间采用人工测定。
A.6.3 测定前的准备工作:将圆模放在玻璃板上,在内侧稍稍涂上一层机油,调整凝结时间测定仪的试
针在接触玻璃板时,指针应对准标尺零点。
A.6.4 试件的制备:以标准稠度用水量加水,按A.5.5制成标准稠度料浆后,立即一次装入圆模振动数
次刮平,然后放入湿气养护箱内。记录开始加水的时间作为凝结时间的起始时间。
A.6.5 凝结时间测定:试件在湿气养护箱中养护至加水后30min时进行第一次测量。测定时,从湿气
养护箱中取出圆模放到试针下,使试针与料浆面接触,拧紧螺丝1s~2s后突然放松,试针垂直自由沉
入料浆,观察试针停止下沉或释放30s时指针读数。当试针沉至距离底板2mm~3mm 时,即为初凝
状态;当下沉不超过1mm~0.5mm 时达到终凝状态。由开始加水至初凝、终凝状态的时间分别为钢
渣复合料的初凝时间和终凝时间,用分(min)来表示。在最初测定的操作时应轻轻扶持金属棒,使其徐
徐下降以防试针撞弯,但结果以自由下落为准;在整个测试过程中试针贯入的位置至少要距圆模内壁
10mm。临近初凝时,每隔5min测定一次,临近终凝时每隔15min测定一次,到达初凝或终凝状态时
应立即重复测两次,当三次结果不超出平均数值±0.5mm 时定为到达初凝或终凝状态。每次测定不
应让试针落入原针孔,每次测试完毕应将试针擦净,并将圆模放回湿气养护箱内,整个测定过程中要防
止圆模受振。
A.7 胶砂强度的测定
A.7.1 料浆的制备
A.7.1.1 料浆配合比
按以下两种方法称料:表观相对密度≤3.4t/m3 的钢渣,每成型三条试体称量复合剂450g、自然含
水钢渣675g、标准砂675g;表观相对密度 >3.4t/m3 的钢渣,每成型三条试体称量复合剂500g、自然
含水钢渣750g、标准砂750g。用水量的确定,按GB/T 2419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选取流动度
175mm±5mm时的用水量。
A.7.1.2 搅拌
把水加入搅拌锅里,再加入复合剂和钢渣,按GB/T 17671的规定进行搅拌。
A.7.2 试件的成型、养护、试验程序、试验结果的检验与控制
应按GB/T 17671的相关规定进行。
附 录 B
(规范性)
钢渣复合料沸煮安定性、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B.1 概述
本附录规定了钢渣复合料的沸煮安定性、压蒸安定性的试验方法。
本附录适用于钢渣复合料的沸煮安定性、压蒸安定性的检验与评定。
B.2 仪器设备
沸煮安定性、压蒸安定性测定方法的仪器设备按GB/T 750的规定进行,其中水泥净浆搅拌机更换
为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B.3 材料
B.3.1 钢渣复合料,由钢渣和复合剂组成。
B.3.2 试验用水为饮用水,如有争议时应以符合GB/T 6682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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