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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9478-2012 (GB/T29478-2012) | | 中文名称 | 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管理规范 | | 英文名称 | Mobile laboratory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50 | | 字数估计 | 7,744 | | 引用标准 | GB 8978-2002; GB 13690-2009; GB 15562.2-1995; GB 16297-1996; GB 18484-2001; GB 18597-2001; GB/T 24777; GB/T 29479-2012; HJ 421-2008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的术语、分类、标识、贮存、安全防护、运行与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地上使用的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处理的设计、控制和管理。 |
GB/T 29478-2012: 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管理规范
GB/T 29478-2012 英文版: Mobile laboratory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移动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农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瑛博、胡睿、田宏哲、王志刚、张春野、刘鹏宇、周艳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的术语、分类、标识、贮存、安全防护、运行与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上使用的移动实验室有害废物处理的设计、控制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
GB/T 24777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GB/T 29479-2012 移动实验室通用要求
HJ421-2008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479-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29479-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4 有害废物分类
4.1 放射性有害废物
有害废物为核原料、核燃料外,能产生自发性核变化而放出游离辐射物质或含上述物质的器具,包
括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密封放射性物质。
4.2 感染性有害废物
从事实验过程所使用或产生的废动物的尸体、病理学有害废物、血液有害废物、具感染性尖锐器具
有害废物、感染性培养物、菌株及相关生物制品及其他具感染性实验室有害废物。
4.3 实验室废液
从事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危害安全与健康的废液,但不包括放射性及感染性废液。实验室废液参
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内容。实验室废液种类主要有有机废液、无机废液。
4.4 实验室废气
从事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和排空的标准气和载
气等。
4.5 实验室固体有害废物
从事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多余样品、分析产物、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如玻璃器皿、纱布、检验用
品、实验器材)、残留或失效的化学试剂等混合物质。
5 有害废物管理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移动实验室应设置废物处理的空间和设施。
5.1.2 移动实验室所有有害废物应设有专用的有害废物贮存容器。有害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
GB 18597-2001第5章中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的规定。
5.1.3 移动实验室内应设置有对废物容器进行固定的装置,以保证在移动实验室紧急启动、停止或颠
簸时废物贮存容器不会翻转。
5.2 有害废物标识
有害废物贮存设施应按 GB 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盛装有害废物的容器应按
GB 13690-2009的规定设置标识和标签。
5.3 有害废物贮存和处置
实验室有害废物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识的用于处置有害废物的容器内。实验结束
后及时送回使用单位按GB 18484-2001、GB 18597-2001、GB/T 24777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处理。
注:使用单位应指移动实验室所属的上级组织机构。
5.3.1 放射性有害废物
放射性有害废物应依材质分类收集在有辐射警示标识的包装袋中;包装或容器上注明有害废物的
类别、核种、表面辐射暴露强度、经手人及日期;高剂量放射性有害废物放置处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有
害废物的处置按《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
5.3.2 感染性有害废物
感染性有害废物按下列方法贮存:
a) 感染性有害废物应以HJ421-2008规定的包装袋(以不穿透为原则)贮存,并设置感染性有害
废物标识;
b) 感染性有害废物于常温下贮存者,以1天为限;于5℃以下冷藏者,以7天为限;超过7天以
上,于-18℃以下冷冻。
感染性有害废物的处置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
5.3.3 实验室废液
实验室废液应依照分类混于贮存桶内。废液贮存容器应根据容器材质与废液互溶性,分为无机废
液贮存容器和有机废液贮存容器。无机废液贮存容器应为塑料材质,有机废液贮存容器应为不锈钢材
质。实验室废液应采取适当方法处理,达到GB 8978-2002的规定后排放。
5.3.4 实验室废气
实验中产生少量有毒气体应在通风柜中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必要时可将废
气进行技术处理,达到GB 16297-1996的规定后排放。
5.3.5 实验室固体有害废物
实验室固体有害废物应分别置于腐蚀性容器和非腐蚀性容器中贮存;锐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
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的容器内。
5.4 有害废物贮存的安全防护
5.4.1 有害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有害废物处理。
5.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有害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
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5.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有害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5.4.4 除5.3.4规定外,应将有害废物装入容器内。
5.4.5 不应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有害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5.4.6 装载液体、半固体有害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
上的空间。
5.4.7 感染性有害废物应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5.4.8 应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废物贮存设施污染。
5.4.9 应设有有害废物报警系统。
5.5 有害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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