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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29621-2013 (GB/T29621-2013) | | 中文名称 | 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规范 | | 英文名称 | Documentary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240.30 | | 字数估计 | 13,176 | | 采用标准 | UN/CEFACT Recommendation No.11-2008,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10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给出了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的编制规则和应用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的编制及其电子数据交换。 |
GB/T 29621-2013
Documentary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ICS 35.240.3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规范
2013-07-19发布
2013-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单证编制规则 1
3 应用指南 1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按照适用于欧洲多式联运法规列出的对危险货物的信息需求 2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危险货物分类 4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联合国推荐的多式联运危险货物单证格式 5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编制规则应用指南 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第11号建议
书《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规范》2008年修订版。
本标准与UN/CEFACT第11号建议书的技术性差异如下:
---将1996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的附录I作为资料性附录A;
---将1996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的危险货物分类作为规范性附录B;
---将1996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推荐使用的联合国多式联运危险货物单证格式作为规范性附
录C;
---将1996版本建议书中指南部分作为资料性附录D。
本标准与UN/CEFACT第11号建议书的结构性差异如下:
---2008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的第Ⅱ章对应本标准的第2章;
---2008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的第Ⅲ章对应本标准的第3章。
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厦门英诺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联合纵横国
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信息中心、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港
(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涵景、李金华、景洪德、胡荣、王凌云、张荫芬、李文文、王志刚、张蕾、刘挺、
佟文会、江洲。
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的编制规则和应用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的编制及其电子数据交换。
2 单证编制规则
2.1 在编制危险货物单证时,应优先考虑协调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危险货物单证的信息需求(参见附录
A),并应为最常见的必备型单证追加所要求的信息,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IMDG)规则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技术指南。
2.2 在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中标识货物所必需的数据元都应标准化,并应遵守本标准给出的危险货物分
类(见附录B),正确转录和识别明细数据。明细数据包括联合国(UN)编号、正规的运输名称和以基本
危险等级和/或程度划分的分类信息、或子类危险等级和/或程度以及包装分类等信息。
2.3 如果需要对不同运输方式都具有管辖效力的法规和公约进行声明,则应在适用的情况下采用本标
准专有的措词方式作为法定声明条文:
“谨此声明,以上对托运货物的描述完整而准确,使用了正规的运输名称、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
加施标志和标签/警示标牌,符合国际和国家适用的管辖法规,各方面都完全满足运输条件。”
2.4 为确保不再有额外的信息要求,应能从单证数据元中提取应急信息,不应再要求对单证手工补录
相关信息或代码。
2.5 满足某一种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单证格式,不论是电子报文(EDI)还是纸制单证,对于多式联运
中的各种运输方式都是有效的。
2.6 危险货物信息、数据元以及所需的声明,都应尽可能地纳入现行的运输或货运作业单证。
2.7 对于不可能纳入现行单证的危险货物信息,所用单证格式应按照联合国推荐的标准格式进行设计
(多式联运危险货物格式)。(见附录C)
2.8 法规和公约(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不应妨碍使用电子方式(如EDI)传输危险货物信息,并应
消除现有的所有法律壁垒。若有可能,则应鼓励电子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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