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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30036-2013 (GB/T30036-2013) | 中文名称 |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 英文名称 | Adaptive front-lighting system for motor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T3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020 | 字数估计 | 32,349 | 引用标准 | GB 4599-2007; GB 4785-2007; GB 15766.1; GB 21259-2007; GB 25991-2010; ECE R37; ECE R99 | 起草单位 | 上海小系车灯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3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要求、安装、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 N类汽车的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
GB/T 30036-2013
Adaptive front-lighting system for motor vehicles
ICS 43.040.020
T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2013-11-27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123-00系《关于批准装有汽车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统一
规定》制定,包括00系补充件1至补充件3,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增加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小糸车灯有限公司、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长春海拉
车灯有限公司、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汽车灯厂、湖北法雷奥车灯有限公司、国家汽车质
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
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敖锦龙、朱明华、徐志强、童舒娜、钱群鹿、姚洪华、王华、卜伟理、费音、何云堂、赵斌、
于雅丽、叶林、李育正、张兴钧、王树来、黄春维、张文、姜兆庆、杨晓松、武华堂、郑志军、许建荣。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要求、安装、试验方法和检验
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 M、N类汽车的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 道路机动车辆 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 21259-2007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5991-2010 汽车用LED前照灯
theirtrailers)
ECER99 关于机动车气体放电光源灯具认证用气体放电光源认证的统一规定(uniform
3 术语和定义
GB 4599-2007、GB 4785-2007、GB 21259-2007和GB 2599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adaptivefront-lightingsystem;AFS
一种照明装置,提供具有不同特征的光束,能自动适用近光和远光(若使用)在不同使用条件下的需
要,并实现5.3.1.1所述的基本功能。系统的组成包括“系统控制”和一个或多个“输入和操作装置”(若
配置),以及车辆左、右侧的安装单元。
3.2
近光级别 classofapassingbeam
实现不同道路照明需要而设定的近光类型。
3.2.1
C级近光 classCofapassingbeam
基础近光。
3.2.2
V级近光 classVofapassingbeam
适用城镇道路的近光。
3.2.3
E级近光 classEofapassingbeam
适用高速公路的近光。
3.2.4
W级近光 classWofapassingbeam
适用潮湿路面的近光。
3.3
模式 mode
系统提供的一个前照明功能,该功能为5.3.2和5.3.3范围内的一种光束,可以是其中某一级别的
近光,也可以是远光,根据制造商设计规定,以适应特定的车辆和不同路况环境的照明需要。
3.3.1
弯道照明模式 bendingmode
为弯路、连续弯路或交叉路设计的一种前照明模式,能满足特定的配光条款,其照度可以横向移动
或等效改变,以获得相同的照明效果。
3.3.2
1类弯道照明模式 category1bendingmode
一种弯道照明模式,其明暗截止线肘部可以水平移动。
3.3.3
2类弯道照明模式 category2bendingmode
一种弯道照明模式,其明暗截止线肘部不能水平移动。
3.4
照明单元 lightingunit
系统的发光部件,可以由光学、机械和电器部件组成,为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前照明功能提供光束。
3.5
安装单元 instalationunit
指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照明单元的不可拆卸壳体(灯体)。
3.6
左侧 leftside
相对车辆前行方向,安装在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左侧的照明单元的总和。
3.7
右侧 rightside
相对车辆前行方向,安装在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右侧的照明单元的总和。
3.8
系统控制器 systemcontrol
接收来自车辆的AFS控制信号,并自动控制照明单元工作的系统部件。
3.9
中性状态 neutralstate
系统未使用AFS控制信号,产生C级近光模式(基础近光)或远光模式(若适用)的状态。
3.10
信号 signal
向系统输入的AFS控制信号(V、E、W、T1)),或者向系统输入的任何附加控制信号,或者从系统输
出至车辆的控制信号。
1) T信号即转弯信号。
3.11
信号发生器 signalgenerator
一种装置,为系统试验重复产生一个或多个信号。
3.12
系统的一个或多个部件,向系统的一部分或多个部分供电,包括对一个或多个光源提供电源和/或
进行电压控制,作用类似电光源控制器。
3.13
系统基准轴 systemreferenceaxis
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与一水平面的交线,该水平面正好通过一个照明单元的基准中心,该轴线在
8.3.1a)的图纸中标明。
3.14
调整 adjustment
系统提供用于光束垂直方向和/或水平方向照准的方法。
3.15
替代功能 substitutefunction
任何特定的前照明和/或前灯光信号,它可以是一个前照明和/或一个前光信号功能,或者是它的一
个模式,或者仅是它的一部分,或者是它的任何组合,用来替代出现故障的前照明功能/模式。
4 系统的不同型式
在如下方面有差异的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商标名称或标记;
---对能改变系统光学特性/配光性能部件的增减;
---产生的前照明功能,模式和级别;
---配光镜等透光零件及其涂层的材料;
---为系统规定的各信号的特性。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系统或其组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规定。
5.1.2 系统或其组件应配备有一个装置,在系统装车时,该装置允许对系统或其组件进行调整,以确保
系统或其组件符合整车的安装规定。如果该装置的作用可以由车上的其他功能替代,则允许免去安装
该装置。
5.1.3 系统应使用符合GB 15766.1和/或ECER37和ECER99规定的光源,但使用LED模块除外。
使用的光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采用可替换光源时,设计的系统应保证装入系统的光源固定在正确的位置上;
b) 采用不可更换光源时,该光源不允许作为提供中性状态近光的照明单元的组成部分;
c) 若采用LED模块作为光源,系统应符合GB 25991-2010中规定的LED模块和电源控制器一
般要求、显色性、抗UV辐射和本标准附录A中的温度稳定性、光色稳定性和目标光通量等要求。
5.1.4 系统应符合A.2和A.3的规定。
5.1.5 若系统的配光镜是塑料材料,还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1.6 在设计成远近光可转换的系统或其组件上,与照明单元组合并用于控制光束转换的任何机械、
电子机械或其他装置,其结构应满足下面的要求:
a) 应有足够的强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通过50000次工作,且不允许损坏。
b) 能随时获得近光或远光,而不会停在这两种光束之间或其他不确定的位置。如果这些要求无
法满足,那么其所处的状态应符合下面c)要求。
c) 一旦出现故障,系统应能自动获得近光,或通过关闭、减光、向下照准,和/或功能替代,使Ⅲb
区域的光度值不大于1.5lx,Emax线段上至少有一点的光度值不小于4lx。
d) 用户采用普通工具不能改变活动部件的形状或位置,或影响开关装置。
5.1.7 设计的系统在一个光源和/或一个LED模块失效时,能提供一个失效信号。失效信号指示器的
安装应符合E.2.7.5.2的要求。
5.1.8 系统使用的可更换光源安装应方便,即使在黑暗中也能安装在正确位置。
5.1.9 系统不应产生会引起汽车其他电器/电子系统误动作的辐射或电源线传导骚扰2)。
2) 辐射或电源线传导骚扰要求的一致性与具体的汽车型式有关。
5.2 系统的光色
应为白色,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2007规定。
5.3 配光性能
5.3.1 一般规定
5.3.1.1 每个系统应提供符合5.3.2.6的C级(基础)近光和一个或多个附加级别的近光;系统可以
由近光(每一级别近光可包含一个或多个附加模式)和符合5.3.3的远光和/或8.3.1b)1)提到的功能
组成。
5.3.1.2 系统应具备自动调整功能,在获得良好道路照明的同时,不会给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带
来不适。
5.3.1.3 系统应符合5.3.2和5.3.3相应的配光要求。
5.3.1.4 配光测量应按制造商的下列描述进行:
a) 3.9定义的中性状态;
b) 3.10定义的V信号、W信号、E信号、T信号(适用的每一种信号);
c) 按制造商的要求,3.10所定义的任何其他信号(若适用)和这些信号的组合。
5.3.2 近光的配光要求
5.3.2.1 试验开始前,将系统设置在中性状态,发射C级(基础)近光。
5.3.2.2 系统每一侧至少有一个照明单元提供中性状态的近光,其明暗截止线应符合附录C所定义
的要求,或者系统应采用其他方法,例如,不同光学特征的,或临时辅助的光束来实现正确的近光照准。
5.3.2.3 系统或其组件的照准应使明暗截止线的位置符合表D.2的要求,或按附录C进行照准。
5.3.2.4 系统或其组件照准后,如果只是近光,应符合下面相应条款的要求;如果系统或其组件提供本
标准范围的附加照明或信号功能,且这些功能无法独立调整,还应符合下面相关条款的要求。
5.3.2.5 当系统或其组件的照准无法符合5.3.2.4的要求,其照准允许根据制造商的说明,相对于初
始照准,在左或右0.5°和垂直上或下0.2°的范围内进行微调。按附录C照准时,本条款不适用。
5.3.2.6 系统发射的近光特定模式,应符合表D.1的A部分的相应近光级别(C、V、E、W)的配光要
求、表D.2的要求(Emax和明暗截止线位置)、以及C.1的要求。
5.3.2.7 系统发射近光弯道模式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按照7.2的测量方法,对不同类别(1类或2类)的弯道照明模式进行测量时,系统应符合表
D.1的B部分的配光要求,和表D.2的2明暗截止线的要求;
b) 最大光度Emax值应位于表D.2对各级近光所规定的垂直方向最高位置至 H-H线以下2°,和
水平方向系统基准轴的左、右各45°所形成的矩形区内;
c) 当T信号响应车辆向左(或向右)最小转弯半径时,由系统的左侧(或右侧)提供在H-H线至H-H
线以下2°和左(或右)10°~45°所形成的照明区域内的光度值,至少有一点的光度值不小于3lx;
d) 如果是1类弯道照明模式,则系统的使用仅限于在所安装的系统提供的明暗截止线肘部水平
位置符合E.2.7.4e)2)(1)要求的车辆上;
e) 当1类弯道照明模式出现故障使光束发生横向移动或光度值发生变化时,设计的系统应能自
动获得5.3.2.6相应的近光状态,或者在表D.3定义的Ⅲb区域内,光度值不大于1.5lx,以
及Emax线段上至少有一点的光度值不小于4lx。如果相对系统基准轴,从点(0.3U,0)起向左
延伸5°的水平线上方的区域,以及从点(0.57U,5L)起始,向左延伸的水平线上方的区域,光度
值均未超过1lx,本条提到的Ⅲb区域1.5lx的要求允许免去。
5.3.2.8 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每一侧发射的任何特定的近光模式,在50V点应至少达到3lx的光度值,V级近光模式没有
此项要求;
b) 在采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合,未经过30min或更长时间点灯的系统,接通4s后,C级(基础)
近光模式在50V点应至少达到5lx的光度值;
c) 其他照明模式:采用5.3.1.4c)的信号输入时,应符合5.3.2的要求。
5.3.3 远光的配光要求
5.3.3.1 在试验开始之前,将系统设置在中性状态。
5.3.3.2 系统的照明单元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调整,将最大光度区的中心置于H-H线和V-V线
的交点(HV)。对于无法进行独立调整的,或已根据5.3.2的测量进行了照准的任何照明单元,都应在
不改变当前位置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5.3.3.3 按7.2进行测量时,光度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a) HV点应位于远光最大光度值80%的照明区域内。最大光度值(Emax)应不小于48lx,并在任
何情况下应不大于240lx。
b) 从HV点起始,分别向左右水平延伸至5.2°和2.6°,其远光光度值分别应不小于6lx和24lx。
5.3.3.4 系统发出的光或部分光可以自动地横向移动(或改变以获得相同的效果),前提条件是当系统
的每个照明单元按7.2进行测量时,系统应符合5.3.3.3的要求。
5.3.3.5 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左侧和右侧的照明单元中,每一侧照明单元至少提供5.3.3.3b)所规定的远光最小光度值
的50%;
b) 在采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合,对未经过30min或更长时间点灯的系统,在点亮4s后,其远光
的HV点的光度值应不小于42lx;
c) 应用5.3.1.4c)的信号输入时,应符合5.3.3要求。
5.3.3.6 如果无法满足规定的配光要求,允许对光束位置重新照准。重新照准的范围是相对初始照准
在上或下0.5°内,和/或左或右1°内;重新照准后,应符合所有的配光要求。5.3.3.1提到的对于无法进
行独立调整的,或已根据5.3.2的测量进行了照准的任何照明单元不适应本要求。
5.3.4 其他配光要求
5.3.4.1 配置一个或多个可调照明单元的系统或其组件,在下述a)和b)所示的每个安装位置(调光范
围)上,应符合5.3.2和5.3.3的要求:
a) 相应的各照明单元相对地面和车辆纵向中央平面的安装位置;
b) 这些装置在正常位置上下垂直调整可实现的最大角。
5.3.4.2 配置一个或多个可调照明单元的系统或其组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a) 采用测角计来实现系统的每个使用位置,基准中心与照准屏幕上的 HV呈一直线。然后将可
调的系统或其组件移动/转动到使屏幕上的光型与相应照准规定一致的位置。
b) 系统或其组件按a)初始位置固定后,应符合5.3.2和5.3.3的相关配光要求。
c) 反射镜/系统或其组件,借助系统的调光装置,从其初始位置垂直调至±2°,或者当小于2°时调
至其最大位置,然后借助测角计反方向对系统或其组件进行整体重新照准。此时,近光的 HV
点和75R,或50R(若适用)和远光的Emax、HV点光度值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d) 如果制造商规定了一个以上的安装位置,其每个安装位置均应满足5.3.4.2a)至c)的要求。
e) 如果制造商未规定安装位置,系统或其组件借助相应调光装置,调至原来5.3.2和5.3.3测量
时的照准位置,然后借助相应调光装置移动/转动至其极限位置(而不是±2°),仍应满足
5.3.4.2c)的要求。
6 安装规定
系统的安装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试验的一般要求
7.1.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2007规定。
7.1.2 配光试验时电压和试验光通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气体放电光源时,应符合GB 21259-2007的相应规定;
b) 采用灯丝灯泡光源时,应符合GB 4599-2007的相应规定。
7.1.3 试验顺序应符合附录F。
7.2 配光测量
7.2.1 配光测量的一般要求
7.2.1.1 将系统或其组件安装在测角计上,测角计应有一固定的水平轴和一个与固定的水平轴相垂直
的可动轴。
7.2.1.2 用于配光测量的受光器包含在边长为65mm的方形内,位于各照明单元基准中心前方至少
25m处,垂直于测角计的测量轴。
7.2.1.3 配光测试时应适当遮蔽,以避免杂散光反射。
7.2.1.4 配光测量距离为25m,测量的照度值或光强值垂直于测量方向。
7.2.1.5 角度坐标按规定的球体坐标确定(角度单位:度),相当于测角计有一水平轴(有一定仰角)与
地面固定,另有一可动(旋转)轴垂直于该水平固定轴。
7.2.1.6 允许采用其他测量方法,只要其测量结果满足等效关系。
7.2.1.7 应避免各照明单元基准中心相对测角计旋转轴的偏移,这一要求特别适用垂直方向和产生明
暗截止线的照明单元。采用的照准屏幕允许位于比受光器更短的距离上。
7.2.1.8 对本标准规定的每一照明功能或模式的每一单个测量点(角度坐标位置),其配光应不小于系
统所有照明单元对应测量值总和的50%,此处指的是提供该功能或模式的所有照明单元,或相应要求
中明确的所有照明单元。但是,5.3.2.7c)、5.3.2.8a)、8.3.1b)8)和表D.1的脚注d中对单侧系统的
规定,上述50%的系数不适用。
7.2.1.9 对系统的照明单元应逐一进行测量;但是,对一个安装单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照明单元可
以同时进行测量,前提是它们采用同一型式的光源,有各自的输入电源(电源可以受控也可以不受控),
其尺寸和位置使这些照明单元的发光面完全包含在一水平延伸不大于300mm 和垂直延伸不大于
150mm 的矩形内,且制造商规定了一个共同的基准中心。
7.2.1.10 进行下面的测量前,系统应设置在中性状态。
7.2.1.11 开始测量前,应对系统或其组件进行照准,使明暗截止线的位置符合表D.2的要求。系统
中单独测量的,且没有明暗截止线的部分按制造商规定的条件(安装位置)装在测角计上。
7.2.2 不同光源下的测量
7.2.2.1 采用可更换灯丝光源,在汽车供电系统下直接工作时,应采用GB 15766.1或ECER37规定
的,额定电压为12V的,相应类型的无色标准灯丝灯泡,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配光测量。测量
时,灯丝灯泡的端电压应能调整,以达到所规定的试验光通量。若至少有一个标准灯丝灯泡使用后满足
5.3的配光性能要求,则即为符合要求。
7.2.2.2 采用可更换气体放电光源时,采用GB 15766.1或ECER99规定的标准气体放电光源,应经
过至少15个循环的老练后再进行配光测量。如果测量中采用的至少一个标准光源,其配光符合本标准
相应的要求,该系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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