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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890-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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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1890-2015 英文版 500 GB/T 31890-201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电子螺旋秤 GB/T 31890-2015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31890-2015 (GB/T31890-2015)
中文名称 电子螺旋秤
英文名称 Electronic screw weigher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N13
国际标准分类 17.100
字数估计 31,355
发布日期 2015-09-11
实施日期 2016-04-01
引用标准 GB/T 191; GB 755; GB/T 2423.1; GB/T 2423.2; GB 5226.1; GB/T 7551; GB/T 7724; GB/T 13384; GB 14249.1; GB/T 14250-2008; GB/T 17626.2; GB/T 17626.3; GB/T 17626.4; GB/T 17626.5; GB/T 17626.6; GB/T 17626.11; GB 19517; GB/T 26389-2011; JB/T 5943; JB/T 8828; QB/T 1588.1
采用标准 OIML R50-1-1997E, MOD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2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螺旋秤(又称螺旋铰刀秤、螺旋给料秤, 以下简称“螺旋秤”)的术语、产品型号、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还为以溯源的方式测试螺旋秤的计量特性或技术特性提供标准化的要求和试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利用重力原理、以连续的称量方式, 与单速、多速或变速螺旋输送机一起使用的并确定散状物料流量及累计质量的螺旋输送机型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电子螺旋秤)。

GB/T 31890-2015: 电子螺旋秤 GB/T 31890-2015 英文名称: Electronic screw weigher ICS 17.100 N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 子 螺 旋 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螺旋秤(又称螺旋铰刀秤、螺旋给料秤,以下简称“螺旋秤”)的术语、产品型号、要 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还为以溯源的方式测试螺旋秤的计量特性或技术特性提供标准化的要求和试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重力原理、以连续的称量方式,与单速、多速或变速螺旋输送机一起使用的并确 定散状物料流量及累计质量的螺旋输送机型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电子螺旋秤)。 5 计量要求 5.1 准确度等级 螺旋秤的准确度等级分为4个级别,即:0.5级、1级、2级、5级。 5.2 最大允许误差 5.2.1 自动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对应于每一准确度等级自动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正的或负的)应是表1中累计载荷质量的百分 数,若需要可将这个百分数化整到最接近于累计分度值(d)的相应值。 5.2.2 显示称量结果与打印称量结果的差值 对同一载荷,任意两个相同分度值的显示装置与打印装置提供的称量结果的差值应为零。 5.2.3 影响因子试验的最大允许误差 对应于每一准确度等级影响因子试验的最大允许误差(正的或负的)应是表2中累计载荷质量的百 分数化整到最接近于累计分度值(d)的相应值。 5.3 最小累计载荷(∑min) 最小累计载荷应不小于下列各值的最大者: ---在最大流量下1h累计载荷的2%; ---对应于表3中相应累计分度值数的载荷。 5.4 最小流量 5.4.1 单速螺旋秤 最小流量由厂家自行规定。 5.4.2 变速螺旋秤和多速螺旋秤 变速螺旋秤和多速螺旋秤的称重单元的最小瞬时净载荷由厂家自行规定。 5.5 计量单位 螺旋秤计量所使用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和吨(t)。 5.6 模拟试验 5.6.1 模拟速度的变化 当使用位移模拟装置进行连续变速时,对于标称转速值±10%的速度偏差或超出转速范围±10% 的速度变化,螺旋秤的示值误差不应超过5.2.3规定的影响因子试验相应最大允许误差。 5.6.2 置零 在置零范围内的每一次置零后,累计示值误差不应超过5.2.3规定的影响因子试验相应最大允许误差。 5.6.3 影响因子 5.6.3.1 温度 在-10℃~+40℃的温度范围内,螺旋秤应满足相应的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对于特殊用途的螺旋秤,其适用的温度范围可与上述的要求有所不同。条件是温度范围不低于40℃, 并应在铭牌中给予明确标注。 5.6.3.2 湿度 螺旋秤应在相对湿度为85%和螺旋秤温度范围的上限时保持其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5.6.3.3 零流量的温度影响 在运行中没有置零的情况下,零流量在相差10℃的温度下取得的两个累计示值之差不应大于累计 期间最大流量累计载荷的: ---对0.5级螺旋秤为0.035%; ---对1级螺旋秤为0.07%; ---对2级螺旋秤为0.14%; ---对5级螺旋秤为0.35%。 两个累计示值之间的温度变化率不应超过5℃/h。 5.6.3.4 交流电源 (AC) 使用交流电源供电的螺旋秤,当电源电压和电源频率在下列范围变化时, 螺旋秤应符合相应的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螺旋秤标称电压值的85%~110%; ---螺旋秤标称频率的98%~102%。 5.6.3.5 电池电源(DC) 使用电池电源的螺旋秤,当电池电压在规定的极限值范围内变化时, 螺旋秤应满足相应的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5.6.4 计量性能 5.6.4.1 重复性 在相同条件下将同一载荷放置到螺旋秤承载器上,获得的任意两次结果的差值不应超过5.2.3规 定的影响因子试验相应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6.4.2 累计显示器的鉴别力 在最小流量和最大流量之间的任一流量下,相差一个等于影响因子试验最大允许误差值的载荷(加 载或卸载),得到的两个累计示值的差值,应至少等于对应于累计载荷差值计算值的一半。 5.6.4.3 累计显示器零点累计的鉴别力 无论是往承载器上加放还是从承载器上取下,一个等于下列最大秤量百分数的载荷,持续3min其 获得的螺旋秤无载示值和有载示值之间应有一个明显的差值: ---对0.5级螺旋秤为0.05%; ---对1级螺旋秤为0.1%; ---对2级螺旋秤为0.2%; ---对5级螺旋秤为0.5%。 5.6.4.4 零点的短期稳定性 置零后,5次试验(每次3min)中获得的最小累计示值与最大累计示值之差不应超过下列最大流量 下1h累计载荷的百分数: ---对0.5级螺旋秤为0.00125%; ---对1级螺旋秤为0.0025%; ---对2级螺旋秤为0.005%; ---对5级螺旋秤为0.0125%。 5.6.4.5 零点的长期稳定性 在进行零点的短期稳定性试验后,螺旋秤再运行3h。在没有进一步置零的情况下重复进行一次 短期稳定度试验,其累计示值的结果还应满足5.6.4.4的要求,并且3h前后所有示值中最小累计示值 与最大累计示值的差值不应超过下列最大流量下1h累计载荷的百分数: ---对0.5级螺旋秤为0.00175%; ---对1级螺旋秤为0.0035%; ---对2级螺旋秤为0.007%; ---对5级螺旋秤为0.0175%。 5.7 现场试验 5.7.1 重复性 当试验条件相同且物料量大致相等时,在实际相等的流量下获得的几个称量结果的相对误差应满 足5.2.1的要求,其差值也不应超过5.2.1自动称量相应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7.2 零点的最大允许误差 在螺旋输送机转动且持续时间尽可能接近3min后,零点示值的误差不应超过试验期间最大流量 下累计载荷的下列百分数: ---对0.5级螺旋秤为0.05%; ---对1级螺旋秤为0.1%; ---对2级螺旋秤为0.2%; ---对5级螺旋秤为0.5%。 5.7.3 零点鉴别力 对于螺旋转动且持续时间尽可能接近3min的试验,无论是向承载器施加还是从承载器卸掉等于 下述最大秤量的百分数的载荷,螺旋秤在无载荷和有载荷的零点示值之间都应有一个明显的差值: ---对0.5级螺旋秤为0.05%; ---对1级螺旋秤为0.1%; ---对2级螺旋秤为0.2%; ---对5级螺旋秤为0.5%。 5.8 出厂试验 5.8.1 零点的最大允许误差 计量要求同5.7.2。 5.8.2 零点鉴别力 计量要求同5.7.3。 5.8.3 重复性 当试验条件相同且使用同一质量的模拟载荷(通常是挂码)时,在实际相等的流量下获得的几个称 量结果的相对误差应满足5.2.1的要求,其差值也不应超过5.2.1 自动称量相应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6 技术要求 6.1 结构技术要求 机械结构应当具备: ---整体结构坚固,运转平稳; ---防止锈蚀; ---防止物料阻塞; ---承载器应能容易、安全地放置标定砝码,如果不能放置砝码,应设置一个附加支撑装置; ---螺旋秤的叶片应有足够强的耐磨性; ---螺旋秤的驱动电机应具有与其工作负荷相匹配的轴输出功率,符合GB/T 755的技术条件要 求。驱动电机、减速机与传动机构应达到与其工作环境相适应的外壳防护等级,便于更换润滑 油脂。驱动电机、减速机与传动机构应配有安全防护罩,不使旋转部分外露; ---金属切削件应符合JB/T 8828之规定; ---焊接件应符合JB/T 5943、QB/T 1588.1之规定; ---螺旋秤所使用的主要零部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6.2 操作安全性 6.2.1 偶然失调 螺旋秤应是这样:即不应发生不明显且可能干扰螺旋秤计量性能和正常功能的偶然故障或控制元件失调。 6.2.2 运行调整 螺旋秤应具有避免总累计显示器任意回零的装置。 自动称量过程中,不能进行运行调整或重新设置与称量结果有关的显示装置。 6.2.3 欺骗性使用 螺旋秤不应有可能便于欺骗性使用的特征。 6.2.4 远距离显示装置 螺旋秤配备的任何远距离指示装置,至少应有提供6.4规定的“超出范围指示”的功能。 6.2.5 连锁功能 如果称重仪表已被关闭或失去作用,螺旋输送机就应停止运行,或者应发出声或光报警信号。 6.3 累计显示器和打印装置 6.3.1 示值的质量 累计显示器和打印装置应以简单并列的方式示值,结果应可靠、简明、清晰,有相应的质量单位或符号。 6.3.2 分度值的表示形式 累计显示器和打印装置的分度值应按以下形式: 1×10k、2×10k 或5×10k,其中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零。 6.3.3 部分累计显示器的分度值(d) 部分累计显示器的分度值应与总累计显示器的分度值相同。 6.3.4 辅助累计显示器的分度值 辅助累计显示器的分度值至少应等于累计分度值的10倍。 6.3.5 示值范围 螺旋秤应有一个累计显示器,应至少能显示最大流量下运行10h所称量物料的累计值。 6.3.6 累计显示器与打印装置的连接 累计显示器与打印装置应是固定连接的,不能任意拆卸。 6.4 超出范围指示 下述情况下应发出连续的声或光指示: ---瞬时载荷超出了称重单元的最大秤量; ---流量高于最大流量或者低于最小流量。 6.5 置零装置 置零范围不应超过最大秤量(Max)的4%。 如果置零装置采用半自动置零装置或自动置零装置,其操作方式应是: ---螺旋转动一定时间后才进行置零; ---置零操作结束时有指示; ---调整范围有指示。 若需要,螺旋秤应有在试验期间使自动置零作用失效的功能。 6.6 过载保护 螺旋秤应有过载保护,防止载荷偶然超过最大秤量而造成的影响。 6.7 辅助设备 任何辅助设备不应影响称量结果。 6.8 印封装置 本条款仅适用于贸易结算场合使用的电子螺旋秤。 对禁止螺旋秤用户调整和拆卸的器件应配备合适的印封装置或给予密装。 所有封装都应有封印措施。除铅封形式之外,其他形式的印封也允许使用,如电子印封等。 印封后,应禁止改动那些会影响计量结果的参数。 6.9 称重传感器 衡器配置的称重传感器应符合GB/T 7551(包含湿度试验)的要求。 6.10 速度/位移检测装置 螺旋秤应设有检测物料速度或位移并输出电信号反映所测物理量大小的装置,所输出的该电信号 的误差应跟螺旋秤的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