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35615-2022, GB/T35615-2022, GBT 35615-2022, GBT35615-2022
| 标准编号 | GB/T 35615-2022 (GB/T35615-2022)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servic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1 | | 字数估计 | 14,11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5615-2022
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service
ICS 03.060
CCSA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5615-2017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2022-03-09发布
2022-03-09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服务内容和流程 2
6 业务档案管理 5
7 经办风险控制 5
8 考核评价和监督 5
附录A(资料性) 业务表单 6
参考文献 1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5615-2017《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与GB/T 35615-2017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涉及“工商”“质监”的描述;
b) 删除了“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内容;
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31597(见第2章);
d) 更改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定义(见3.2,2017年版的3.2);
e) 更改了“联办登记”的定义(见3.3,2017年版的3.3);
f) 更改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定义(见3.4,2017年版的3.4);
g) 更改了“基本要求”的内容(见第4章,2017年版的第4章);
h) 更改了“联办建立登记”的内容(见5.1.1.1,2017年版的5.1.1.1)、“依申请建立登记”的内容(见
5.1.1.2,2017年版的5.1.1.2);
i) 更改了“联办变更登记”的内容(见5.1.2.1,2017年版的5.1.2.1)、“依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见
5.1.2.2,2017年版的5.1.2.2);
j) 增加了“联办注销登记”(见5.1.3.1),将原“单位注销登记”内容更改为“依申请注销登记”(见
5.1.3.2,2017年版的5.1.3);
k) 删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见2017年版的5.1.3a)2)]、“对有参保人员处于
就医状态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待其完成就医或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后再办理
注销登记”[见2017年版的5.1.3d)4)];
l) 更改了“对无在职参保人、无欠费、但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关系转移手续后,
办理注销登记”[见5.1.3.2d)4),2017年版的5.1.3d)5)];
m) 增加了“联办增加登记”(见5.2.1.1),将原“单位人员增加登记”内容更改为“依申请增加登记”
(见5.2.1.2,2017年版的5.2.1),更改了“单位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见5.2.2,2017年版的
5.2.2);
n) 增加了“联办减少登记”(见5.2.3.1),将原“单位人员减少登记”内容更改为“依申请减少登记”
(见5.2.3.2,2017年版的5.2.3);
o) 更改了“其他类型个人登记”(见5.2.4,2017年版的5.2.4),增加了“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港澳台居民”“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见5.2.4.2c)、e)],删除了“在读学生”及
“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婴幼儿”[见5.2.4.2,2017年版的5.2.4c)、d)];
p) 增加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不符合条
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群众原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
理。”(见5.2.1.2.2、5.2.2.2、5.2.3.2.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浙江省金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山东省泰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
心、湖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昌吉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劲松、霍冀民、韩学雷、王文红、崔宏、刘光红、陈刚、陈如均、滕永水、胡建华、
姜敏、卫明、罗毅、张燕、晏巍、贾樱丽、远瑞斌。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GB/T 35615-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流程、业务档案管理、经办风险控制、考核
评价和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授权的其他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和GB/T 3159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的或通过联办登记交换得到的参保信息,确定建立、变更或注
销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来源:GB/T 31596.1-2015,3.7,有修改]
3.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办理建立、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