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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6748-2018 (GB/T36748-2018) | | 中文名称 |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 | | 英文名称 | Classification of Chinese ethnic minorities languages ancient book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4 | | 国际标准分类 | 01.040.01 | | 字数估计 | 18,140 |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 实施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6748-2018
Classification of Chinese ethnic minorities’languages ancient books
ICS 01.040.01
A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
2018-09-17发布
2019-04-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Ⅰ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定级细则 4
5.1 佉卢字古籍 4
5.2 焉耆-龟兹文古籍 4
5.3 突厥文古籍 4
5.4 于阗文古籍 4
5.5 粟特文古籍 5
5.6 回鹘文古籍 5
5.7 契丹文古籍 5
5.8 西夏文古籍 5
5.9 女真文古籍 6
5.10 八思巴字古籍 6
5.11 藏文古籍 6
5.12 察合台文古籍 7
5.13 蒙古文古籍 8
5.14 满文古籍 8
5.15 彝文古籍 9
5.16 傣文古籍 10
5.17 东巴文古籍 11
5.18 水文古籍 12
5.19 古壮字古籍 13
5.20 朝鲜文古籍 13
5.21 多文种合璧的古籍 14
6 其他古籍的定级 14
6.1 难以断代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 14
6.2 单一少数民族文字与汉文合璧古籍的定级 15
6.3 三种以上(含三种)不同文种合璧古籍的定级 15
6.4 古白文、古瑶文、古布依文、古侗文、古哈尼文、古苗文等古籍的定级 15
6.5 哥巴文、玛丽玛萨文、尔苏沙巴文等古籍的定级 15
6.6 少数民族使用外国文字撰著古籍的定级 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89)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起草,国家图书馆(国
家古籍保护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参加
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长虹、史金波、吴贵飙、艾合买提买买提。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晓东、张志清、董文良、李冬生、杨崇清、宝音吉戈拉、崔光弼、先巴、黄润华、
王尧 、张公瑾 、梁庭望、黄建明、达力扎布、才让太、朱崇先、黄有福、吴元丰、陈红彦。
引 言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相互交往与相互促进的历史进程中,不仅创造了自身的文
化,也为中华民族文明的形成注入了丰富内涵。这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及中华民族文
化多样性的特点。
我国历代由少数民族创制使用的文字约有30余种,以这些文字书写、印制的典籍,形制多样,内容
博大精深,包含着丰富的历史内容和对社会实践的深刻体察。许多著作生动记述了各民族先民披荆斩
棘、艰苦创业、生息繁衍的历程,为后人留下了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生的特殊认识与深邃思考。由于各民
族先辈所处的自然、人文和社会环境不尽相同,他们对事物的认知体验也存在着一些差异,而正是这些
差异,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兼容性,是我国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民族文化层面上的体现。少
数民族文字古籍既是各民族文化的传承载体,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遗产和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
保护少数民族古籍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文化政策,也是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规则的政策依据。
2006年,原文化部公布了适用于汉文的《古籍定级标准》,当时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
籍,以及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之间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未将少数民族文
字古籍列为定级对象,决定另行编制标准。2007年8月1日原文化部发《文化部关于印发< 全国古籍普
查工作方案 >等文件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31号),规定“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由国家民族事
务委员会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
2008年11月14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国家民委关于编制<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 >的通
知》(民委发〔2008〕25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由民族文化宫中国民族图书馆负责牵头编制‘少数民族
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负责指导”,启动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
准》。2012年6月编制完成《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草案)。2013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原文
化部商定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草案)直接申报为国家标准,2014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批准将其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计划。
文本起草过程中,曾在全国收藏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较多的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少数民族
地区,先后14次邀请各民族专家140多人次参加调研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的意见。本文成
稿后,又在全国收藏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较多的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个单位,对12个文种的少数
民族文字古籍进行过试验划分,效果良好。
在广泛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和测试结果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
22日发布的GB/T 31076.1-2014《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 第1部分:古籍》,兼顾全国少数民族文字
古籍现存的实际情况,依照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艺术代表性、有时限又不唯时限和各少数民族文种
平等五项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规范的少数民族文种名称来源于国务院公布“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文种名称。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总则以及古籍的级别。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字普通形制古籍的定级。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
博物馆、档案馆、文物管理所、考古所、民族宗教研究机构、寺庙,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古籍
搜集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收藏、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同时出版、
教学、科研等机构在开展少数民族古籍相关工作中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国现存各少数民族文字其他特种古代文献,如甲骨、简策、金石、木牍、舆图、书
札、契约、文告、档案等的定级。跨境民族在境外产生的属于他国的同文种古籍,不在本标准定级范围
之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076.1-2014 汉文古籍特藏藏品定级 第1部分:古籍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076.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912年(不含1912年)以前,在中国及相关历史疆域(含少数民族历史上建立的地方辖区)内,用少
数民族文字书写或印制的书籍。
注:因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本标准将符合a)以少数
民族文字抄写、印制,b)以传统方式著述、装帧,c)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及传承意义三个条件的各少数
民族文字古籍时代下限延伸至1949年(含1949年)。
3.2
版本 edition
抄写或用雕版、活字排版以及其他方式印制而成的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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