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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39118-2020 (GB/T39118-2020) | | 中文名称 | 激光指示器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Safety requirements of optical radiation for laser pointers produc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51 | | 国际标准分类 | 31.260 | | 字数估计 | 24,24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1 | | 实施日期 | 2021-05-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1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39118-2020: 激光指示器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
GB/T 39118-2020 英文名称: Safety requirements of optical radiation for laser pointers product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的光辐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安全分类、可达发射和危害评估及控制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标称波长在400nm~700nm可见光范围内的消费类激光指示器产品(以下简称激
光指示器)生产、检测、销售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47.1-2012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GB/T 7247.13-2018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3部分:激光产品的分类测量
GB/T 7247.14-2012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4部分:用户指南
IEC 60825-1:2014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术语和定义
GB 7247.1-2012、GB/T 7247.13-2018、GB/T 7247.14-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激光指示器
用于指示目标物体或空间位置的激光产品。
3.2
消费类激光指示器
预期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供消费者使用的激光指示器。
注1:发射出低功率、小发散角可见光光辐射,一般手持使用,例如:激光笔。
注2:使用者通常不需要经过激光专业培训,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就可以正确使用的激光指示器。
3.3
光束内视
眼睛受到直射或镜面反射(而不是漫反射)激光束辐射照射的状态。
3.4
可达发射极限
所规定类别内允许的最大可达发射。
3.5
最大允许照射量
正常情况下人员受到激光照射不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激光辐射水平。
3.6
标称眼危害距离
光束辐照度或辐照量等于相应人眼角膜处最大允许照射量的距离。
3.7
意外视觉干扰
当人眼意外被强光直接照射或被强散射光照射时,引起的暂时性视觉功能降低或丧失的生理现象。
注:例如失能性眩目、闪光盲和视后像,当强光消失即可得到缓解,但可能会因分散注意力或失控引发严重的事故。
4 安全分类
4.1 概述
建立类别是为了帮助使用者评估激光指示器其潜在危害,确定必要的控制措施。通常的激光产品
分类是以正常运转条件下可能接触到的最大激光辐射水平为基础确定的。在 GB 7247.1-2012中
3.18~3.21所规定的激光产品的安全类别,仅针对激光辐射对眼睛和皮肤的危害。而消费类激光指示器的使用特点,除了因激光辐射照射产生的潜在危害外,激光辐射还可能会造成暂时性视力障碍,如眩目、闪光盲和视后像,这种影响依赖于使用条件和环境照度。因此本标准给出的激光指示器类别仅包括1类、1M类、2类、2M类。
4.2 分类职责
正确确定激光指示器的安全类别是制造商(含代理商)的职责(见6.1)。
4.3 分类规则
激光指示器仅在符合本标准对该类别的所有要求时,才能划分为某一特定类别:比如控制措施、标
记和用户信息。作为分类规则,应使用以下类别等级(按照危害程度递增的顺序排列):1类、1M 类、2类和2M类。
要对标称波长外,工作波长内所有的波长统一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达到如下要求:
a) 原则上,可见光波长可达激光辐射应远远大于不可见光可达激光辐射,以避免消费者受到不可
见光激光辐射照射。
b) 不可见光的可达激光辐射应小于0.1mW。
c) 本标准分类采用下列时间基准:
1) 400nm~700nm波长范围内,对2类、2M类激光辐射的时间基准为0.25s;
2) 400nm~700nm波长范围内,除1)中列举的情况外,时间基准为100s。
进行产品分类时,应考虑时间基准内每个可能的发射持续时间。
4.4 类别
4.4.1 1类
在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通常是安全的激光指示器。人员可接触的激光辐射不准许超过1类可
达发射极限。
但在环境照度较低的情况下,光束内视时仍可能产生眩目的视觉效果,参见附录A。
注:1类可达发射极限详见表1。
4.4.2 1M类
在400nm~700nm波长范围内,不超过1类可达发射极限的激光指示器。如果使用光学仪器(眼
用小型放大镜或望远镜)观察准直光束时,可能造成眼损伤。
在环境照度较低的情况下,光束内视时仍可能产生眩目的视觉效果。暂时的视觉干扰或受惊反应
可引起间接的一般性安全问题。参见附录A。
4.4.3 2类
在400nm~700nm波长范围内,人员可接触的激光辐射不准许超过2类可达发射极限的激光指
示器。人员可接触的激光辐射对皮肤是安全的,对眼睛本质上并非安全。一般情况下,人眼可通过对强光自然回避反应(0.25s)而获得保护。
注:这种自然回避反应会在眼睛有意直视光束的情况下失效,也会因饮酒或吃药受到影响。
在环境照度较低的情况下,2类激光指示器的激光束可引起眩目、闪光盲和视后像。暂时的视觉干扰或受惊反应可引起间接的一般性安全问题。参见附录A。
4.4.4 2M类
在一定测量条件下,不超过2类允许可达发射极限的激光指示器。如果使用光学仪器(眼用小型放
大镜或望远镜)观察准直光束时,自然回避反应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损伤仍可能发生。
在环境照度较低的情况下,2M类激光指示器的激光束可引起眩目、闪光盲和视后像。暂时的视觉
干扰或受惊反应可引起间接的一般性安全问题。参见附录A。
4.5 可达发射极限
表1给出了1类和1M类激光指示器的可达发射极限,表2给出了2类和2M类激光指示器的可达
发射极限。表1和表2中用到的修正因子C3 和C6 在表3中规定,它们是波长、发射持续时间和表观光源对向角的函数。
5 可达发射和危害评估
5.1 确定可达发射水平
5.1.1 一般要求
激光指示器在出厂前要综合考虑人员在任何时候使用时,可接触的全部辐射波长的范围和输出功
率的可达发射,并将其划分到相应的最高类别上。为防止人员受到意外视觉干扰的影响,对于所有合理可预见的光束方向变化单一故障事件,都要纳入激光指示器结构设计的安全防范措施之中,以避免产生不可预期的人眼伤害和各种事故。评估应将激光指示器使用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合理可预见的单一故障条件考虑在内。
5.1.2 测量条件
本标准分类采用的测量条件:
---1类和1M类依据IEC 60825-1:2014中5.3a);
---2类和2M类依据IEC 60825-1:2014中5.3c);
---在400nm~700nm范围内的所有波长上,一般测量的最短距离为100mm;
---对于发射光束外部有实焦点(光束束腰)的激光指示器,应在其焦点处进行测量评估。
5.1.3 可达发射
基于激光指示器在使用时,其输出的最高可达发射水平(根据5.1.2的条件确定)与相应类别的可
达发射极限作比较,以确定激光指示器的安全类别。不论光束的总能量多大,分类时仅考虑通过给定测量距离处限制孔径内的能量。为此采用在距离L 处,使用孔径光阑或限制孔径确定的辐射能量,与总辐射能量的比值用系数η表示,其公式为:
5.2 危害评估
5.2.1 概述
通常有必要对所有可预见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激光照射水平进行评估。以确保人员受到激光辐射照射时,在合理可预见条件下其照射水平不超过 MPE。
评估也要考虑能产生危害的任何物理环境条件,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因激光指示器安全类别的不同
而不同。环境因素包括室内及户外使用情况,室内环境包括教室、车间、封闭的实验室以及工厂生产线等,尤其应考虑环境照度较低情况下使用。如果使用者在安全要求苛刻的工作条件下,比如操纵机器、在高处工作、有高电压的工作环境或在驾驶中,视觉干扰的影响应引起足够重视。
合理可预见单一故障条件包括但不局限于:
a) 预期不供消费者使用,但可能会被消费者在合理可预见条件下使用的激光指示器;
b) 在光线暗的环境条件下,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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