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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46261-2025 (GB/T46261-2025) | | 中文名称 |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fire monitoring and warning systems for electrochemical energy storage station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8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20 | | 字数估计 | 78,728 |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 | 实施日期 | 2026-09-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6261-2025: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ICS 13.220.20
CCSC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
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2025-08-29发布
2026-09-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型号与分类 2
4.1 型号 2
4.2 控制装置分类 2
4.3 监测报警装置分类 2
5 要求 3
5.1 系统要求 3
5.2 外观要求 3
5.3 控制装置 3
5.4 监测报警装置 12
5.5 气候环境耐受性 15
5.6 机械环境耐受性 16
5.7 电磁兼容性能 17
6 试验 18
6.1 通则 18
6.2 控制装置试验 19
6.3 监测报警装置试验 29
7 检验规则 39
7.1 产品出厂检验 39
7.2 型式检验 39
8 标志和包装 39
8.1 产品标志 39
8.2 质量检验标志 40
8.3 包装 40
附录A(资料性) 系统及设备 41
A.1 系统分类---A类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41
A.2 系统分类---B类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41
A.3 系统分类---C类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41
附录B(规范性) 产品型号 43
B.1 产品型号代码 43
B.2 型号编制方法 44
附录C(规范性) 兼容性要求 45
C.1 通用要求 45
C.2 兼容性和可连接性试验 45
附录D(规范性) 控制装置外壳燃烧性能 46
D.1 要求 46
D.2 试验 46
附录E(规范性) 控制装置运行数据存储单元 50
E.1 要求 50
E.2 试验 52
E.3 设备类型代码 53
E.4 事件类型代码 53
E.5 机器及设备状态定义 55
附录F(规范性) 阈值检验烟箱 57
F.1 试验设备 57
F.2 光学方法测量响应阈值 58
F.3 试验烟 59
附录G(规范性) 电池热失控报警性能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 60
G.1 试验条件 60
G.2 光学方法测量响应阈值 62
G.3 试验步骤 62
G.4 试验设备 62
G.5 要求及试验判定 62
附录H (规范性) 电解液火灾灵敏度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 63
H.1 试验条件 63
H.2 试验判据 65
附录I(规范性) 气体测试试验设备和试验方法 67
I.1 试验设备 67
I.2 使用液态试剂进行抗中毒性能的试验方法 68
附录J(规范性) 标准温箱 69
附录K(规范性) 压力监测性能试验装置 7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关村
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哲弗智能
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科中涣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可感可知技术有限公司、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智安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缔群(上海)新能源有
限公司、四川千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新源智储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新考思莫施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泽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安徽芯
核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颖琮、刘森、许潇潇、刘晓鹏、李小白、郭锐、李占新、刘畅、耿学文、钟晨、王勇俞、
许磊、时屹嵩、贺徙、唐亮、陈满、张佳庆、李飞、李明明、朱兴国、钱俊、刘敏、奚海波、曹中信、赵敏、杨立滨、
连湛伟、刘玉、邱文波、李争、姚家红、李本亮。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
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系统的术语,规定了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描述
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电化学储能电站和储能装置中安装使用的火灾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类
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717-2024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T 5907.5 消防词汇 第5部分:消防产品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T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第3部分: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11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第11部分:对每相输入电流小于或等于16A设
备的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 221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于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预警、设备联动控制的系统。
注:系统设备包括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各类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及其他
火灾报警触发器件、可燃气体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模块、火灾声光警报器、气体释放警报器等。系统组
成及系统设备见附录A。
3.2
tions
安装在电化学储能电站中,能够接收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报警装置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发出
的热失控预警信号、热失控火灾监测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并完成状态显示和联动控制功能的装置。
3.3
安装在电化学储能电站中,使用一种或多种传感器持续监测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包等发生热
失控初期多种物理和/或化学现象,并向控制装置输出热失控预警或热失控火灾监测报警信号的装置。
4 型号与分类
4.1 型号
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报警控制装置(以下简称为“控制装置”)和电化学储能电站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以下简称为“监测报警装置”)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
4.2 控制装置分类
按应用方式分为:
---Ⅰ型:独立式监测报警控制装置;
---Ⅱ型:独立型控制装置;
---Ⅲ型:区域型控制装置;
---Ⅳ型:集中型控制装置;
---Ⅴ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装置。
4.3 监测报警装置分类
4.3.1 按传感器类型分为:
---YJA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气体监测预警装置;
---JCA型:电化学储能电站一氧化碳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JCB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氢气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JCC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氢气、一氧化碳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JCD型:电化学储能电站二氧化碳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JCE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氢气、二氧化碳和感烟感温复合火灾监测报警装置;
---JCF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吸气式一氧化碳和感烟复合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JCG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吸气式氢气、一氧化碳和感烟复合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JCH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吸气式二氧化碳和感烟复合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JCI型:电化学储能电站吸气式氢气、二氧化碳和感烟复合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4.3.2 按适用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分为:
---风冷型:适用于风冷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监测报警装置;
---液冷型:适用于液冷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监测报警装置。
4.3.3 按适用环境分为:
---普通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10℃~55℃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特种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70℃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4.3.4 按工作方式分为:
---吸气式:具有通过管路吸气采样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非吸气式:不具有管路吸气采样功能的监测报警装置。
5 要求
5.1 系统要求
5.1.1 系统内其他产品,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1.2 控制装置配接其他生产企业监测报警装置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时,其兼容性应符合附录C
的要求。
5.2 外观要求
控制装置、监测报警装置表面应有产品标志。控制装置、监测报警装置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
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5.3 控制装置
5.3.1 主要部(器)件性能
5.3.1.1 通用要求
5.3.1.1.1 控制装置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5.3.1.1.2 控制装置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或24V直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
端子。
5.3.1.1.3 控制装置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3.1.1.4 控制装置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供电电压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5.3.1.1.5 控制装置的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不应低于GB/T 4208-2017中IP30的要求。
5.3.1.1.6 控制装置外壳为非金属材料时,应满足附录D规定的燃烧性能要求。
5.3.1.1.7 控制装置应有独立的信息上传接口,信息上传应有加密措施。
5.3.1.1.8 控制装置应有各类信息计时装置,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1s,使用打印机记录报
警时间时,应打印出年、月、日、时、分、秒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5.3.1.1.9 控制装置应具有火灾报警和气体报警历史信息记录功能,火灾报警和气体报警历史信息应
分别记录,每种信息应能至少记录9999条相关信息,且信息在控制装置断电后能保持。
5.3.1.1.10 通过控制装置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监测报警装置烟雾响应阈值,该响应阈值应能在控制装置
上手动查询。
5.3.1.1.11 控制装置应设置独立的信息确认按钮(键)。控制装置应能通过操作信息确认按钮(键)逐
条确认接收到的火灾报警、气体报警和故障报警等信息,并对已确认的信息进行标识。
5.3.1.1.12 控制装置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内
重新建立。
5.3.1.1.13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装置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装置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气体报
警信号。
5.3.1.1.14 当系统内设有具有压力监测性能的监测报警装置时,控制装置应设有压力报警状态指示灯
(器)。
5.3.1.2 指示灯(器)
5.3.1.2.1 指示灯功能应有中文标注,并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气体报警、压力报警、监管
报警、反馈、启动和启动延时等;黄色指示故障报警、消音等;绿色指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正常工作状态、
手动工作状态、自动工作状态和停止工作状态等。
5.3.1.2.2 在光照度为100lx~500lx的环境条件下,手动状态指示灯和自动状态指示灯应在0.8m处
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
5.3.1.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光照度为100lx~500lx的环境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母(符)应在其正前方
0.8m 处可读。
5.3.1.4 音响器件
5.3.1.4.1 音响器件与电路板的电气连接应采用防松脱结构,在50N拉力下不应损伤和脱落;拆卸音
响器件应采用专用工具。
5.3.1.4.2 控制装置在正常工作条件,环境声压级(A计权)不大于50dB的条件下,除按键提示音以外
的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火灾报警、气体报警、监管报警和故障报警声信号的声压级(A计权)不
应小于65dB,且不大于105dB。
5.3.1.4.3 控制装置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条件下,其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5.3.1.5 过负荷保护器件
5.3.1.5.1 控制装置应在说明书中说明额定工作电流,过负荷保护器件的保护设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
额定工作电流的2倍;当额定工作电流大于6A时,过负荷保护器件的保护设定电流值不应大于其额定
工作电流的1.5倍。
5.3.1.5.2 在靠近过负荷保护器件处应施加清晰、耐久的参数值标识;直流和交流过负荷保护器件应分
别标识(直流DC、交流AC),标识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5mm,且清晰可见。
5.3.1.6 接线端子
5.3.1.6.1 接线端子上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电源线输入端
应设独立的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应设有防止人手触及的保护措施。
5.3.1.6.2 保护接地端子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接地端子应设置在邻近电源接线端子,且容易接线的部
位,接地端子不应兼作他用。
5.3.1.7 备用电源及蓄电池
5.3.1.7.1 蓄电池应固定安装,并具有防止电池端子间及电池端子与金属部件接触的措施。
5.3.1.7.2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色。
5.3.1.7.3 控制装置的备用电源应采用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或磷酸铁锂蓄电池。
5.3.1.7.4 控制装置应能显示备用电源的电压和电量。当控制装置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或等于
12V时,控制装置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并显示每段电池(组)的电压,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不应大
于13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
电压的90%时,控制装置应发出故障报警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5.3.1.8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操作按键时,应发出提示音。
5.3.1.9 运行数据存储单元
控制装置的运行数据存储单元应为独立可拆卸结构,采用金属外壳,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不应
低于GB/T 4208-2017中IP54的要求,功能应满足附录E的要求。
5.3.2 操作级别
控制装置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要求,进入Ⅱ级、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
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
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Ⅳ级操作项目不能通过控制装置本身进行。
表1 控制装置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号 操作项目 Ⅰ Ⅱ Ⅲ Ⅳ
1 查询信息 O M M -
2 消除控制装置的声信号 O M M -
3 信息确认 O M M -
4 联动启动 O M M -
5 复位 P M M -
6 手动直接启动控制输出 P M M -
7 进入自检状态 P M M -
8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
9 接通、断开或调整控制装置主、备电源 P M M -
10 手/自动转换 P M M -
11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P M -
12 逻辑编程 P P M -
13 延时功能设置 P P M -
14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P P P M
15 数据导出和回放 P P P M
注1: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操作级别,根据序号等级从低到高,Ⅰ级为最低等级,Ⅵ级为最高等级。
注2:P-禁止;O-选择;M-本级人员操作。
5.3.3 气体监测预警功能
5.3.3.1 控制装置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监测报警装置及其他气体探测器的气体报警信号,发出
气体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气体报警部位,显示并记录气体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3.3.2 当有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装置应在5s内发出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
的气体类型和低限报警、高限报警。
5.3.3.3 控制装置应有专用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控制装置处于气体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器)应
点亮。
5.3.3.4 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消声后,应点亮消音指示灯;有新的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声警
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并熄灭消音指示灯。
5.3.3.5 控制装置应在显示器上显示气体报警信息,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能显示当前气体报警部位的总数。
b) 应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报警部位:
1)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2)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c) 后续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气体报警部位时,应
按顺序循环显示,首报警信息不参与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功能,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
查询一个气体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5.3.4 火灾监测报警功能
5.3.4.1 控制装置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监测报警装置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
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显示并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
复位。
5.3.4.2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装置应在5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火灾
报警类型。
5.3.4.3 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装置应在3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
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3.4.4 控制装置应有专用火灾报警总指示灯(器)。控制装置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该总指示灯(器)
应点亮。
5.3.4.5 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消除火灾报警声信号,消声后,应点亮消音指示灯;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输
入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并熄灭消音指示灯。
5.3.4.6 控制装置应在显示器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b) 应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首火警部位:
1) 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2) 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c) 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
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首火警信息不参与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功能,每手动查询一
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5.3.5 控制功能
5.3.5.1 控制装置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和/或气体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5.3.5.2 控制装置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设置手动控制状态指示灯和自动控制状态指示灯。手
动、自动控制状态转换应采用自复位钥匙开关操作。
5.3.5.3 控制装置应设置独立的联动启动控制按钮(键)。联动启动控制按钮(键)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12mm的圆形红色按钮(键),并具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且不应采用密码保护的方式。当控制装置处
于手动控制状态时,手动操作联动启动控制按钮(键),应能启动满足设定控制逻辑的联动控制信号。
5.3.5.4 控制装置应设置不少于2点的控制输出,用于储能电站相关设备的控制,并满足下列要求。
a) 每组控制开关应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并设置一个带灯启动按键、一个带灯停止按键、一个
启动/反馈指示灯和一个故障指示灯,最小按键的尺寸不应小于12mm×12mm,或直径不应
小于12mm,按键间的最小间隔不应小于10mm;每组控制开关应采用图1或图2的设置
方式。
b) 启动按键指示灯应以闪亮方式指示输出请求,常亮方式指示输出启动;停止按键指示灯应以常
亮方式指示输出停止;启动/反馈指示灯应以闪亮方式指示输出启动,常亮方式指示收到受控
设备的反馈信号;故障指示灯应以常亮方式指示受控设备的故障。
c) 当控制装置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时,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开关应使对应的启动按键指示灯
闪亮。操作启动按键应能启动控制输出,并使启动按键指示灯常亮,启动/反馈指示灯闪亮;具
有延时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应在延时结束后使启动按键指示灯常亮,启动/反馈指示灯闪亮;
收到反馈信号后,启动/反馈指示灯应常亮。操作停止按键应能停止控制输出,使对应的停止
按键指示灯常亮,接收到受控设备的停止信号后,启动/反馈指示灯熄灭;对于仍满足输出控制
逻辑的控制输出,应使对应的启动按键指示灯闪亮。
d) 控制装置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满足输出控制逻辑的控制输出应能启动,指示灯应满足b)项
要求。
e) 受控设备的启动、停止、反馈和故障报警信息还应在控制装置的显示器上显示。
f) 控制装置的微控制单元(MCU)不能正常工作时,不应影响指示灯和控制输出正常工作。
g) 启动按钮(键)和停止按钮(键)同时处于不释放状态时,不应启动控制输出。
h) 有源输出应满足生产企业规定的电压、电流要求;无源输出应满足生产企业规定的容量要求。
标引序号说明:
1---指示灯;
2---带灯按键。
图1 控制开关纵向布局
标引序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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