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47678.4-2026 (GB/T47678.4-2026) | | 中文名称 |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4部分:地理编码 | | 英文名称 | Urban oper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platform - Part 4: Geocod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240 | | 字数估计 | 22,283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0428.3-2016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7678.4-2026: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4部分:地理编码
GB/T 47678.4-2026 英文版: Urban oper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platform - Part 4: Geocoding
ICS 35.240
CCSL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0428.3-2016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4部分:地理编码
2026-05-25发布
2026-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地理编码的基本地点数据、标识码、地理编码规则和数据质量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基本地点数据的采集、地理编码及应用。城市的其他管理应
用参照执行。
4 基本地点数据
4.1 一般要求
4.1.1 基本地点数据类型可分为区域、地片与区片、街巷、门(楼)牌和兴趣点等。基本地点数据类型可
进行扩展。
4.1.2 基本地点名称与坐标应通过基本地点数据建立联系。
4.1.3 地名应保存历史数据,并可溯源。
4.1.4 基本地点数据应以点状、线状或面状图层表达。
4.1.5 基本地点数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1.6 基本地点数据定位精度应与城市1∶500、1∶1000或1∶2000基础地理数据相匹配。
4.1.7 基本地点数据基本属性项应包含名称、初始日期、变更日期等,可包括北斗网格位置码,属性数
据的编写规则应符合GB/T 47678.7的相关规定。当包括北斗网格位置码时,应符合GB/T 39409的
规定。
4.1.8 各城市可根据需要,扩展基本地点数据的属性项。扩展的属性项应在本文件规定的基本属性项
后按顺序排列。
4.2 区域
4.2.1 区域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及社区(村)。
4.2.2 区域代码结构应符合表1的规定。行政区划代码应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2.3 区域的空间表示符合下列规定:
---区域应以面表示;
---行政区域、社区(村)边界应按城市1∶500、1∶1000或1∶2000基础地理数据确定;
---行政区域标识点宜定位于该级行政管理部门驻地,社区(村)标识点宜定位于其管理部门驻地。
4.2.4 区域基本属性数据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 地片与区片
4.3.1 地片与区片是城市管理重点区域,宜包含居民小区、功能区、单位、院落等。
4.3.2 地片与区片的空间表示符合下列规定:
---地片与区片宜以面表示,也可用点表示;
---地片宜按照其范围确定边界;
---区片宜按围墙、栅栏等参照物确定边界;
---地片与区片标识点宜定位于其几何中心。
4.3.3 地片与区片基本属性数据应符合表3的规定。
注:地片与区片数据示例见表A.2。
4.5 门(楼)牌
4.5.1 门(楼)牌应包含门、院、楼、座、栋、幢、斋、馆、堂等的标牌,并应以门(楼)牌位置点平面坐标表示
其空间位置。
4.5.2 门(楼)牌基本属性数据应符合表5的规定。
5 标识码
5.1 标识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依次为,6位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3位街道(镇、乡)代
码,1位图层代码,5位地理编码数据顺序码。标识码结构如下:
5.2 行政区划代码应按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3 街道(镇、乡)代码尚未编制的城市,应按照GB/T 10114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5.4 基本地点数据图层代码应符合表7的规定。
5.5 地理编码数据顺序码宜在街道(镇、乡)范围内,按照从西向东、由北至南的次序,从阿拉伯数字
00001开始,到99999顺序进行编制。
6 地理编码规则
6.1 地点定位描述
6.1.1 地点定位时宜优先基于门(楼)牌数据或兴趣点数据进行定位。当基于门(楼)牌数据定位时,可
按门(楼)牌号插值进行概略定位;当基于兴趣点数据进行定位时,可辅助使用方位、距离等信息。
6.1.2 利用基本地点数据进行定位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门(楼)牌可按标牌位置或标识码实现定位;
---兴趣点可按名称或标识码实现定位;
---街巷宜按其名称或标识码实现定位;
---地片与区片可按其名称或标识码实现定位;
---区域可按其名称或代码实现定位。
6.2 分段组合规则
6.2.1 定位描述的分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区域按[市|区/县|街道/镇/乡|社区/村]分段;
---地片与区片按[市|区/县|街道/镇/乡|地片/区片]分段;
---街巷按[市|区/县|街巷名称]分段;
---门牌按[门牌上的街巷名称/门牌上的地片名称/门牌上的区片名称|顺序号|号/院]分段;
---楼牌按[楼牌上的街巷名称/楼牌上的地片名称/楼牌上的区片名称|顺序号|号/楼]分段;
---兴趣点按[地片/区片/街巷/门牌/楼牌|兴趣点名称]分段。
注:符号“[]”表示定位描述内容,符号“|”表示分段,符号“/”表示或者。
6.2.2 定位描述组合规则符合下列规定。
---定位描述应按[区域地名|地片/区片/街巷/门牌/楼牌|(方位)|兴趣点|(方位)|(补充说明)]
的基本地点名称分段。
---定位描述中方位宜按东/南/西/北/东南/西北/东北/西南/前/后/左/右/上/下/内/外/旁/相
向/相邻顺序描述,可按需要扩展。示例见附录B。
注1:符号“()”表示可选内容。
注2:定位描述中“补充说明”是与基本地点相对地理位置关系的描述。
7 数据质量要求
7.1 采集密度
7.1.1 数据采集区域类别应符合GB/T 47678.3中关于网格类型对应区域类别的规定。
7.1.2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交通枢纽、大型商超、农贸市场等兴趣点宜全量采集,其他基本
地点数据采集密度符合下列规定:
---一类区域相邻门(楼)牌、兴趣点数据间隔不宜大于5m;
---二类区域相邻门(楼)牌、兴趣点数据间隔不宜大于15m;
---三类区域相邻门(楼)牌、兴趣点数据间隔不宜大于30m。
7.2 位置精度
7.2.1 门(楼)牌、兴趣点等数据位置精度满足下列要求:
---平地、丘陵地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5×10-3m×M;
---山地、林地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0.75×10-3m×M;
---其他特殊地区,点位中误差可放宽到规定值的1.5倍;
---最大限差应为2倍中误差。
注1:M 为地图比例尺分母。
注2:其他特殊地区指地形地貌复杂、数据采集难度大的区域。
7.2.2 线状数据、面状数据的位置精度应符合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数据采集的要求。
7.3 属性完整性及正确性
基本地点数据属性项设置应至少符合第4章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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