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47678.8-2026 (GB/T47678.8-2026) | | 中文名称 |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8部分:信息采集 | | 英文名称 | Urban oper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platform - Part 8: Information collectio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240 | | 字数估计 | 38,389 |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实施日期 | 2026-07-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0428.5-2017, GB/T 30428.7-2017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7678.8-2026: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8部分:信息采集
GB/T 47678.8-2026 英文版: Urban oper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platform - Part 8: Information collection
ICS 35.240
CCSL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0428.5-2017,GB/T 30428.7-2017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第8部分:信息采集
2026-05-25发布
2026-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信息采集的总体要求,包括城市运行和城市管理信息采集的
组织方式、人员要求、采集要求、采集流程、采集设备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信息采集。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I: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igence)
ARM:高级精简指令集机器(AdvancedRISCMachine)
CUP:中央处理器(CentralProcessingUnit)
DP:显示端口(DisplayPort)
GPU:图形处理器(GraphicsProcessingUnit)
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HighDefinitionMultimediaInterface)
RTMP:实时消息传输协议(RealTimeMessagingProtocol)
RTSP:实时流传输协议(RealTimeStreamingProtocol)
USB:通用串行总线(UniversalSerialBus)
5 总体要求
5.1 信息采集应包括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和城市管理信息采集。
5.2 信息采集的覆盖区域应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覆盖范围相一致,并符合GB/T 47678.3的规定。
5.3 城市运行信息采集的类型和标识码应符合GB/T 47678.6的规定。城市管理信息采集的类型、标
识码和代码应符合GB/T 47678.5的规定。
5.4 信息采集的数据内容应符合GB/T 47678.7的规定。
5.5 信息采集宜采取人工巡查信息采集、物联感知设备信息采集和智能视频设备信息采集相结合的
方式。
5.6 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展信息采集的范围和类型。
6 城市运行信息采集
6.1 组织方式
6.1.1 可采取自行组建、授权或委托等方式确定城市运行信息采集队伍。
6.1.2 应明确城市运行信息采集队伍权限、责任和义务。
6.2 人员要求
6.2.1 应制定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员岗位人员要求。
6.2.2 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员应通过相关知识及检测技能的培训。
6.3 采集要求
6.3.1 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包括人工巡查信息采集和物联感知设备信息采集等方式。
6.3.2 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6.3.3 应采集市政设施、房屋建筑、交通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的信息,包括燃气、供水、排水、供热、桥
梁、隧道、综合管廊、环卫、房屋、道路、公园广场等城市运行信息。
6.3.4 人工巡查应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综合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权属单位/养护单位应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明确巡查和检测的内容、频次、技术规范、隐
患处理等要求;
b) 相关部门应制定综合检查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c) 人工巡查可由区县、街道共同开展;
d) 发现风险隐患时,应立即将事件信息上传平台,并通知相关权属单位/养护单位。
6.3.5 物联感知应明确监测对象、指标、设备要求及报警阈值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a) 按照附录A规定的监测指标、监测设备要求、采集频次和上传频次对监测对象进行监测,采集
频次和上传频次未要求的宜进行实时监测;
b) 监测数据超过阈值时,实时采集上传,并生成报警信息。
6.3.6 燃气设施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依据GB/T 51474、CJJ/T 215的规定执行;
b) 对燃气管线、燃气厂站、施工重点区域、燃气管网相邻地下空间和用气餐饮场所等进行监测和
检查;
c) 对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等企业开展检查和评价;
d) 采集燃气企业入户安检情况。
6.3.7 供水设施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依据CJJ207的规定执行;
b) 对水厂及泵站、重点用户、供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进行监测和检查;
c) 采集管网周期性分区巡检养护记录。
6.3.8 排水设施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依据GB/T 51187和GB 55027的规定执行;
b) 对易淹易涝点的积淹水状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c) 对雨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和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监测。
6.3.9 供热设施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依据CJJ88和CJJ/T 254的规定执行;
b) 对供热系统主管网的重要节点、供热井室和供热用户进行监测和检查;
c) 接入权属单位热水介质热源、蒸汽介质热源、供热系统泵站和供热站等的实时监测数据。
6.3.10 桥梁、隧道设施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依据GB/T 39559.3、GB/T 50308、GB 50911、GB 50982、CJJ36、JGJ8和JT/T 1037的规定
执行;
b) 对桥梁结构、影响桥梁安全的外部荷载和气象环境进行监测和检查。
6.3.11 综合管廊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依据GB/T 50838、GB/T 51274和GB 51354的规定执行;
b) 对管廊本体、入廊管线和廊内环境进行监测和检查;
c) 接入权属单位通风设备、排水泵、照明设备、供配电设备等廊内附属设施及安防系统、消防系统
等的监测数据。
6.3.12 环卫设施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和中转站等场所的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管理检查结果
情况等进行采集;
b) 对道路保洁机械化清扫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管理检查结果情况等进行采集。
6.3.13 房屋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依据GB 50982和JGJ8的规定执行;
b) 对房屋结构和影响房屋安全的气象环境进行监测。
6.3.14 道路设施城市运行信息采集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依据CJJ36的规定执行;
b) 应对路基进行监测,宜对路面进行检测;
c) 应对道路地下空洞、脱空等病害体进行规模、位置、深度综合探测与风险评估。
6.3.15 公园广场城市运行信息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针对人流量、人员密度、人群异常行为和环境异常变化进行监测;
b) 结合人流量变动规律定期更新监测区域及监测时段。
6.4 采集流程
6.4.1 人工巡查信息采集流程
6.4.1.1 巡查作业监督信息上报流程宜按图1执行。
6.4.1.2 养护作业监督信息上报流程宜按图2执行。
6.4.1.3 定期检测监督流程宜按图3执行。
6.4.1.4 综合检查管理流程宜按图4执行。
6.4.2 物联感知设备信息采集流程
通过物联感知设备采集信息的流程宜按图5执行。
6.5 采集设备
6.5.1 设备质量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5.2 应满足环境适应性要求,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验检测标准的规定,并定期校准。
6.5.3 设备接入应符合GB/T 38637.1和GB/T 38637.2的规定。
6.5.4 应具有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功能,宜通过远程设置采集频次、上传频次,并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和保密性。若通信中断,应在通信恢复后续传历史数据。
6.5.5 应具有数据报警功能,可设置报警阈值,当超过阈值时应能自动产生、上传报警信息,并宜根据
报警等级提高数据上传频次。
6.5.6 应具有时钟自动同步功能,设备与城市运行系统之间的时间偏差应≤5s。
6.5.7 应具有故障诊断及报警、断电保护和来电自动恢复等功能。水质类监测设备应具备停水保护及
自动恢复功能。
6.6 管理要求
6.6.1 管理内容
6.6.1.1 各类设施权属单位应制定巡查/巡线/监测制度、泄漏检查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燃气设施权属单位依据GB/T 51474的规定制定巡线制度,依据CJJ/T 215的规定制定泄漏
检查制度;
b) 供水设施权属单位依据CJJ207的规定制定巡线制度;
c) 排水设施权属单位依据GB/T 51187和GB 55027的规定制定巡线制度;
d) 供热设施权属单位依据CJJ88的规定制定巡线制度,依据CJJ/T 254的规定制定泄漏检查
制度;
e) 综合管廊权属单位依据GB 51354的规定制定巡查/监测制度;
f) 道路设施权属单位依据CJJ36的规定制定巡查/监测制度;
g) 桥梁隧道设施权属单位依据GB 50982和JT/T 1037的规定制定巡查/监测制度;
h) 房屋权属单位依据GB 50982和JGJ8的规定制定巡查/监测制度。
6.6.1.2 应制定采集设备的管理、维护等规章制度。
6.6.1.3 应对采集数据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并给出问题分析、趋势研判、整改建议等内容的分析报告,采
用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形式进行总结。
6.6.2 监督检查
6.6.2.1 应对监测设备及设备运维人员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
定,检查内容如下:
---人员配置和到岗情况;
---监测设备在线率和设备故障维修情况;
---上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6.6.2.2 监测设备在线率应≥95%。
7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
7.1 组织方式
7.1.1 可采取自行组建、授权或委托等方式确定城市管理信息采集队伍。
7.1.2 应明确城市管理信息采集队伍权限、责任和义务。
7.1.3 城市管理信息应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城市管理现状。
7.1.4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对简易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7.2 人员要求
7.2.1 宜结合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覆盖范围、巡查频度、巡查时速、巡查时间和道路里程等因素,核
算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和采集设备定额。
7.2.2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宜按照以下规定设定巡查频度:
a) 城市主要商业区、人流密集区、重点街道、主要河道和重点旅游景区等,不小于每天4次;
b) 一般城区、主次干道,不小于每天2次;
c) 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拆迁区域和管理权属未移交区域等,不小于每天1次。
7.2.3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宜按照以下规定设定巡查时速:
a) 徒步,3km~5km;
b) 非机动车,10km~15km;
c) 机动车,20km~40km;
d) 船只,10km~15km。
7.2.4 宜根据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的需要制定巡查时间。
7.2.5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应熟练掌握信息采集有关规定、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熟练运用移动通信
采集设备、智能视频采集设备等工具,应能够独立处理简易问题,并通过相关知识及技能培训。
7.3 采集要求
7.3.1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应包括人工巡查信息采集和智能视频采集设备信息采集等方式。
7.3.2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应在指定的管理网格内按规定的巡查时间和巡查频度进行巡查。
7.3.3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应全面、完整、准确、及时,位置描述应符合GB/T 47678.4的规定,管理部件
和事项信息应符合GB/T 47678.5的规定。
7.3.4 采集的事项信息应包括照片、文字、结构化数据和位置坐标等,可包括音频、视频,宜一事一报。
7.3.5 核查照片应与上报照片同地点、同角度、同背景。
7.3.6 宜上报不大于20s的音频、视频。录音、录像时应说普通话,语音清晰、语句简短完整。
7.3.7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应及时接收核实、核查指令。根据区域管理要求不同,信息核实、核查结果
回复时间宜小于2h。
7.3.8 智能视频采集设备信息核查时间宜结合事项性质和采集设备类型设置不同核查时间。固定监
控视频采集设备采集的事项时间宜小于2h,移动视频采集设备采集的事项回复时间宜小于24h。
7.3.9 专项普查应根据需求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专项普查示例参见附录B。
7.4 采集流程
7.4.1 人工巡查信息采集流程
7.4.1.1 人工巡查流程应按图6执行。
7.4.1.2 人工信息上报流程应按图7执行。
7.4.1.3 人工信息核实流程应按图8执行。
7.4.1.4 人工信息核查流程应按图9执行。
7.4.1.5 人工专项普查流程应按图10执行。
7.4.2 智能视频采集设备信息采集流程
7.4.2.1 智能视频采集设备巡查流程应按图11执行。
7.4.2.2 智能视频采集设备信息上报流程应按图12执行。
7.4.2.3 移动智能视频采集设备信息核查流程应按图13执行。
7.5 采集设备
7.5.1 设备硬件、软件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7.5.2 智能视频采集设备宜根据道路等级、道路类别等设置巡检频次与巡检方式。
7.5.3 宜采用购买、租赁等方式配置信息采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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