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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50104-2010 (GB/T50104-2010) | 中文名称 | 建筑制图标准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architectural drawings [Quasi-Official / Academic version - scanned PDF, translated by Standard Committee / Research Institute in China]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P04 | 字数估计 | 49,461 | 发布日期 | 2010-08-18 | 实施日期 | 2011-03-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50104-2001 | 引用标准 | GB/T 14691; GB/T 50001, | 起草单位 |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7号 | 范围 | 为了使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 保证制图质量, 提高制图效率, 做到图面清晰、简明, 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 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制定本标准。 |
GB/T 50104-2010: 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10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architectural drawings
1 总 则
1.0.1 为了使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3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 图 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选用图(2.1.1-1)~图(2.1.1-3)。绘制较简单的图样时,可采用两种线宽的线宽组,其线宽比宜为b:0.25b。
2.1.2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图线,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2.2 比 例
2.2.1 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选用的各种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3 图 例
3.0.1 构造及配件图例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水平及垂直运输装置图例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4图样画法
4.1 平 面 图
4.1.1 平面图的方向宜与总图方向一致。平面图的长边宜与横式幅面图纸的长边一致。
4.1.2 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多于一层的平面图时,各层平面图宜按层数由低向高的顺序从左至右或从下至上布置。
4.1.3 除顶棚平面图外,各种平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1.4 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 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表示高窗、洞口、通气孔、槽、地沟及起重机等不可见部分时,应采用虚线绘制。
4.1.5 建筑物平面图应注写房间的名称或编号。编号应注写在直径为6mm细实线绘制的圆圈内,并应在同张图纸上列出房间名称表。
4.1.6 平面较大的建筑物,可分区绘制平面图,但每张平面图均应绘制组合示意图。各区应分别用大写拉丁字母编号。在组合示意图中需提示的分区,应采用阴影线或填充的方式表示。
4.1.7 顶棚平面图宜采用镜像投影法绘制。
4.1.8 室内立面图的内视符号(图4.1.8-1)应注明在平面图上的视点位置、方向及立面编号(图4.1.8-2,4.1.8-3)。符号中的圆圈应用细实线绘制,可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直径选择8mm~12mm。立面编号宜用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
4.2 立 面 图
4.2.1 各种立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2.2 建筑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4.2.3 室内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室内轮廓线和装修构造、门窗、构配件、墙面做法、固定家具、灯具、必要的尺寸和标高及需要表达的非固定家具、灯具、装饰物件等。室内立面图的顶棚轮廓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表达吊平顶或同时表达吊平顶及结构顶棚。
4.2.4 平面形状曲折的建筑物,可绘制展开立面图、展开室内立面图。圆形或多边形平面的建筑物,可分段展开绘制立面图、室内立面图,但均应在图名后加注“展开”二字。
4.2.5 较简单的对称式建筑物或对称的构配件等,在不影响构造处理和施工的情况下,立面图可绘制一半,并应在对称轴线处画对称符号。
4.2.6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相同的门窗、阳台、外檐装修、构造做法等可在局部重点表示,并应绘出其完整图形,其余部分可只画轮廓线。
4.2.7 在建筑物立面图上,外墙表面分格线应表示清楚。应用文字说明各部位所用面材及色彩。
4.2.8 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
4.2.9 建筑物室内立面图的名称,应根据平面图中内视符号的编号或字母确定。
4.3 剖 面 图
4.3.1 剖面图的剖切部位,应根据图纸的用途或设计深度,在平面图上选择能反映全貌、构造特征以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剖切。
4.3.2 各种剖面图应按正投影法绘制。
4.3.3 建筑剖面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4.3.4 剖切符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拉丁字母编号(图4.3.4)。
4.3.5 画室内立面时,相应部位的墙体、楼地面的剖切面宜绘出。必要时,占空间较大的设备管线、灯具等的剖切面,亦应在图纸上绘出。
4.4 其他规定
4.4.1 指北针应绘在建筑物±0.000标高的平面图上,并应放在明显位置,所指的方向应与总图一致。
4.4.2 零配件详图与构造详图,宜按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4.3 零配件外形或局部构造的立体图,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绘制。
4.4.4 不同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大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保温隔热层等与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
2 比例等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宜绘出保温隔热层,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确定;
3 比例小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出抹灰层,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4 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5 比例小于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可不画出。
4.4.5 相邻的立面图或剖面图,宜绘制在同一水平线上,图内相互有关的尺寸及标高,宜标注在同一竖线上(图4.4.5)。
4.5 尺寸标注
4.5.1 尺寸可分为总尺寸、定位尺寸和细部尺寸。绘图时,应根据设计深度和图纸用途确定所需注写的尺寸。
4.5.2 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宜标注室内外地坪、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层脊、女儿墙、雨棚、门、窗、台阶等处的标高。平屋面等不易标明建筑标高的部位可标注结构标高,应进行说明。结构找坡的平屋面,屋面标高可标注在结构板面最低点,并注明找坡坡度。有屋架的屋面,应标注屋架下弦搁置点或柱顶标高。有起重机的厂房剖面图应标注轨顶标高、屋架下弦杆件下边缘或屋面梁底、板底标高。梁式悬挂起重机宜标出轨距尺寸,并应以米(m)计。
4.5.3 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台阶等处的高度尺寸及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注写:
1 平面图及其详图应注写完成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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