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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015-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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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015-2014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T 51015-2014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1015-2014 (GB/T51015-2014)
中文名称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sea dike project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K24
国际标准分类 29.160.30
字数估计 280,297
实施日期 5/1/2015
引用标准 GB 50201; GB 50286; GB 50487; GB 50707; SL 171; SL 188; SL 203; SL 235; SL 677; JTG D40; JTG D50; JTS 145-2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93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为适应海堤工程建设的需要, 规范海堤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规范, 使海堤工程有效地防御风暴潮(洪)水和波浪等危害, 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加固、改建和扩建海堤工程的设计。

GB/T 51015-2014: 海堤工程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T 51015-2014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sea dike project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海堤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海堤工程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使海堤工程有效地防御风暴潮(洪)水和波浪等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新建、加固、改建和扩建海堤工程的设计。 1.0.3 海堤工程设计应以所在区域海洋功能区划、海岸带及相关河流的综合规划或防潮(洪)专业规划为依据。为滩海开发而设计的海堤工程应以相关规划为依据。位于城镇的海堤工程设计还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位于河口区的海堤工程还应符合河道治导线要求。 1.0.4 海堤工程设计应具备可靠的水系水域、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和社会经济等基本资料。海堤工程加固或改、扩建设计还应具备海堤工程现状及运用情况等资料。海堤工程设计应统一基面。 1.0.5 海堤工程设计,在一定的防潮(洪)标准下,应满足稳定、渗流、变形和抗冲刷等方面要求,还应考虑海堤周边生态、环境、景观及用海要求。 1.0.6 海堤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7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1级海堤工程或特别重要堤段,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采用抗震设计。 1.0.8 海堤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海堤(海塘,海挡,防潮堤) sea dike 为防御风暴潮(洪)水和波浪对防护区的危害而修筑的堤防工程。 2.0.2 设计高潮(水)位 design high water level 设计重现期相对应的高潮(水)位值。 2.0.3 设计波浪 design wave 规划设计所采用的符合设计重现期要求的波浪,以各波浪要素值反映。 2.0.4 波浪要素 wave fact 波高、波长、周期及波向统称为波浪要素。波高H是指波峰与波谷垂直距离,波长L是指相邻两波峰或波谷间水平距离,周期T是指相邻两波峰或波谷传播至参考点的时间间隔,波向是指波浪的传播方向。 2.0.5 有效波(或1/3大波) significant wave 波列或全部观测记录中,按波高大小顺序,就相应于总数的1/3的大波进行平均而得到的波浪,称为有效波,并以H/3或Hs表示。 2.0.6 累积频率波高 accumulated frequency of a wave height 不规则波列中,波高按由大到小次序排列,位于某一累积频率的波高。 2.0.7 设计波浪标准 design wave criteria 设计波浪标准包括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和设计波浪的波列累积频率。 2.0.8 波浪折射 wave refraction 波浪自深水向岸边传播进入浅水后,由于水下地形或水流作用的影响,等深线往往与波峰线不平行,在平面上波浪传播方向发生偏转并引起波浪要素的变化,这种近岸波浪传播变形现象称为波浪折射。 2.0.9 波浪绕射 wave diffraction 波浪传播过程中遇到岛屿、岬角或人工建筑物等障碍物时,部分波浪将绕过障碍物继续传播,并在障碍物后受掩护的水域上也出现波动,这种现象称为波浪绕射。 2.0.10 波浪浅水变形 transformation of waves entering shallow water 波浪从深水传入浅水过程中,由于受到水深变浅、地形复杂、海底摩擦、水流作用以及障碍物的影响,其波高、波长、波向均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称为波浪浅水变形。 2.0.11 破碎水深 breaking wave depth 波浪向近岸传递过程中濒于发生破碎处的水深。 2.0.12 破碎波高 breaking wave height 波浪向近岸传递过程中发生破碎时的波高。 2.0.13 开敞式海岸 open coast 面向大海,以受外海涌浪或混合浪影响为主的海岸。 2.0.14 越浪量 overtopping wave discharge 波浪越过堤顶的单宽流量。 2.0.15 允许越浪量 permissive overtopping wave discharge 在设计条件下,允许越过堤顶的单宽流量。 2.0.16 促淤 promoting sedimentation 为加速滩涂面淤积而采取的治理措施。 2.0.17 消浪措施 wave absorbing structures 利用工程或植物消减波浪能量的措施。 2.0.18 波浪爬高 wave run-up 从静水位算起的波浪沿海堤等建筑物爬升的垂直高度。 2.0.19 台汛期 typhoon seasons 台风暴潮可能发生的时期。 2.0.20 二线海堤 backset sea wall 既有海堤工程一定距离外,又修建相同或更高设计标准的海堤工程时,原有海堤工程即为二线海堤。 2.0.21 反压平台 berm 在海堤侧面延伸填筑的利用其重量产生的抵抗力矩增加海堤稳定性的、有一定宽度和高度的土、石台体。 3 防潮(洪)标准与级别 3.1 海堤工程的防潮(洪)标准 3.1.1 海堤工程的防潮(洪)标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中各类防护对象的规模和重要性选定。保护特殊防护区的海堤工程防潮(洪)标准应按表3.1.1选定,当表3.1.1规定的内容不满足实际需要时,应经技术经济论证。 表3.1.1 特殊防护区海堤工程防潮(洪)标准 3.1.2 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防潮(洪)标准进行海堤工程设计时,其使用标准应经论证。 3.1.3 海堤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潮(洪)标准,不应低于海堤工程的防潮(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3.1.4 各类防护对象可以分别防护时,宜采取分别防护措施。各段海堤工程的防潮(洪)标准由防护对象的防潮(洪)标准分别确定。同一封闭区的海堤工程防潮(洪)标准应一致。当不能采取分别防护措施时,海堤工程的防潮(洪)标准应取各防护对象中较高的防潮(洪)标准。 3.2 海堤工程的级别 3.2.1 海堤工程的级别应根据其防潮(洪)标准按表3.2.1选定。 表3.2.1 海堤工程的级别 3.2.2 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级别的海堤工程应论证。 4 基本资料 4.1 社会经济 4.1.1 海堤工程设计应具备海堤防护区及海堤工程区的社会经济资料。 4.1.2 海堤工程防护区的社会经济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面积、人口、耕地、城镇分布等社会概况。 2 农林、水产养殖、工矿企业、交通、能源、通信等行业的规模、资产、产量、产值等国民经济概况。 3 生态环境状况。 4 历史潮、洪灾害情况。 4.1.3 海堤工程区的社会经济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面积、耕地面积、人口、房屋、固定资产。 2 农林、水产养殖、工矿企业、交通通信等设施。 3 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4.2 气象与水文 4.2.1 海堤工程设计应具备气温、风况、降水、水位、流量、流速、泥沙、潮汐、波浪和冰情等气象、水文资料。 4.2.2 海堤工程设计应具备与工程有关河口或海岸地区的水系、水域分布、河口或岸滩演变和冲淤变化等资料。 4.3 工程地形 4.3.1 1级~3级海堤工程各设计阶段的地形测图要求应符合表4.3.1的规定,4级、5级海堤的地形测量资料可按本条规定执行。 表4.3.1 海堤工程各设计阶段的测图要求 4.3.2 加固、改建和扩建海堤工程还应提供堤顶中心线的纵断面图。 4.4 工程地质 4.4.1 海堤工程设计的工程地质及筑堤材料资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设计对地质勘察的要求。 4.4.2 海堤工程设计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海堤工程及堤线上其他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并应收集险工地段的历史和现状险情资料,查清历史溃口堤段的范围、地层和堵口材料等情况。 4.4.3 新建海堤及无地质资料的旧堤加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对于已有地质资料但不能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 188要求的旧堤加固、改建和扩建工程,还应对其进行补充勘察。勘察时应查明工程区域水下流泥、浮泥的范围和厚度。 4.4.4 软土堤基上的旧堤加固工程应查明旧堤的填筑材料和填筑时间等情况。 4.4.5 勘察报告应评定场地水或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设计潮(水)位的确定 5.1 设计潮(水)位的统计计算方法 5.1.1 设计潮(水)位应采用频率分析的方法确定。潮(水)位资料系列不宜少于20年,并应调查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最高、最低潮(水)位值。 5.1.2 设计潮(水)位频率分析的线型,在受径流影响的潮汐河口地区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曲线,在海岸地区可采用极值Ⅰ型或皮尔逊-Ⅲ型分布曲线。皮尔逊-Ⅲ型和极值Ⅰ型频率分析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采用其他线型进行潮(水)位频率分析计算时,应进行分析论证。 5.1.3 当缺乏长期连续潮(水)位资料,但有不少于连续5年的年最高潮(水)位资料时,设计高潮(水)位可采用极值同步差比法与附近有不少于连续20年资料的长期潮(水)位站资料进行同步相关分析,所需的设计高潮(水)位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PY,hPX——待求站与长期站的设计高潮(水)位(m); ANY,ANX——待求站与长期站的平均海平面高程(m); RY,RX——待求站与长期站的同期各年年最高潮(水)位的平均值与平均海平面的差值(m)。 5.1.4 在采用极值同步差比法计算时,待求站与长期站之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潮汐性质相似。 2 地理位置邻近。 3 受河流径流(包括汛期)的影响相似。 4 受增减水的影响相似。 5.1.5 具有连续3个月以上,包含有增水的短期潮(水)位观测资料,当不宜采用极值同步差比法计算,且待求站与邻近长期站的潮(水)位性质相似时,经过分析论证,可采用相关分析的方法确定待求站的设计潮(水)位。 5.1.6 对于1级和2级海堤工程,当缺乏实测潮(水)位观测资料时,应设立临时潮(水)位观测站,观测周期不应少于1年。 5.2 设计潮(水)位的确定 5.2.1 1级~3级海堤工程的设计潮(水)位应按本规范第5.1节的方法统计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对设计潮(水)位作专题研究。 1 人类活动影响大或河床冲淤变化大的地区。 2 洪潮作用复杂、潮(水)位受地形影响大的地区。 3 风暴潮危害严重的地区。 5.2.2 4级和5级海堤工程的设计潮(水)位,可根据海堤所在位置,由临近潮(水)位测站设计潮(水)位结果内插确定。 5.2.3 位于河口区的海堤工程,应将潮(水)位频率分析计算结果与设计洪(潮)水面线分析计算结果进行比较,选取较高值作为设计潮(水)位值。 6 波浪计算 6.1 波浪和风速的设计标准 6.1.1 设计波浪和设计风速的重现期宜采用与设计高潮(水)位相同的重现期。当采用其他设计标准时,应经分析论证。 6.1.2 对于直立式、斜坡式海堤护面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设计波高(HF)的波列累积频率标准应按表6.1.2确定。当推算出的波高大于浅水极限波高时,设计波高(HF)应采用极限波高。极限波高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确定。 表6.1.2 设计波高的波列累积频率标准 注:※表示当平均波高与水深的比值H/d前<0.3时,F宜采用5%。 6.1.3 不规则波的不同累积频率波高HF与平均波高H之比值HF/H按表6.1.3确定。 表6.1.3 不同累积频率波高换算 注:d为计算点水深(m)。 6.1.4 当H/d的值介于表6.1.3中的数值之间时,可内插换算。不同累积频率的波高也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HF——累积频率为F的波高(m); H——平均波高(m); H*——考虑水深因子的系数,其值为H/d; F——累积频率。 6.1.5 不规则波的波周期可采用平均波周期T表示,平均波周期对应的波长L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也可按本规范式(C.0.1-1)进行计算。 6.2 风的统计和计算方法 6.2.1 风速统计应采用标准风速值,标准风速指地面以上10m高度处、逐时观测的风速时距为10min的平均值。采用的基础风速资料与标准风速要求不一致时,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换算为标准风速值。 6.2.2 风向应以度数表示,基本方位划分应以16个风向方位示意图(图6.2.2)为基础,合并为8个方位组进行统计分析。计算不同重现期的设计风速时,应计算设计主风向及其左右22.5°、45°方位角的设计风速。 图6.2.2 16个风向方位示意图 6.2.3 计算不同重现期的设计风速时,若工程点附近有长期风速观测资料,可采用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资料系列长度不宜少于30年。 6.2.4 利用内陆长期风速观测资料推算沿海海岸带设计风速时,应结合该风速观测点高程、测风环境、距海岸的距离和下垫面特征等因素,进行设计风速订正。 6.2.5 计算不同重现期的设计风速时,若工程点附近无长期风速观测资料或附近有长期风速观测但代表性较差,可设置临时观测站进行短期风速观测,通过相关比值法,将短期观测资料序列延长订正到规定年限,再进行统计分析。利用临时观测站短期测风资料推求设计风速时,其观测时间应在1年以上,并应包含大风天气的影响。 6.2.6 设计重现期风速频率分析宜采用极值Ⅰ型分布曲线,经过分析论证,也可采用其他适合的线型。 6.3 波浪的统计和计算方法 6.3.1 当工程所在位置或其附近有较长期的波浪实测资料时,可采用分方向的某一累积频率波高的年最大值系列进行频率分析,确定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高。 6.3.2 在进行设计波高或周期的频率分析时,连续的资料年数不宜少于20年,且应采用已包含大风影响在内的波浪资料作为统计资料。 6.3.3 波高的频率曲线,可采用皮尔逊-Ⅲ型或极值Ⅰ型分布曲线。经分析论证,也可选配其他理论频率曲线确定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浪。 6.3.4 当工程所在位置或其附近有完整一年或几年的短期波浪实测资料,且具有实测大波资料时,设计波浪可用全部观测次数不分方向的某一累积频率的波高按本规范第C.0.2条计算,并应与其他方法计算的结果相互比较分析后确定。 6.3.5 当工程所在位置及其附近均无测波资料时,对于海湾和河口区域,设计波浪要素宜采用风速推算波浪的方法按本规范第C.0.3条和第C.0.4条确定;对于开敞式海岸,宜采用外海波浪资料通过浅水变形计算确定,外海波浪要素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S 145-2的相关方法计算。 6.4 波浪浅水变形计算 6.4.1 在确定海堤设计波浪要素时,应进行波浪浅水变形计算。波浪浅水变形计算包括浅水校正、波浪折射及波浪绕射。 6.4.2 近岸波浪浅水变形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浪向近岸浅水区传播时,可假定平均波周期不变,任意水深处的波长应按本规范第C.0.1条计算,浅水的波高、波速、波长与相对水深的关系可按本规范附录D选用。 2 浅水区任意水深处的波高应按浅水变形计算确定。当水底坡度平缓、波浪传播距离较长时,浅水变形宜计入底摩阻的影响。 6.4.3 变形计算的起始水深,在海湾和河口区可取风区平均水深处的水深;对开敞式海区,结合波浪测站或推算波浪要素的位置,可取相应等深线附近的水深。 6.4.4 近岸浅水区波浪变形计算,对1级~3级海堤工程,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进行波浪折射、绕射计算;对4级、5级海堤工程,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S 145-2的相关方法计算。 6.4.5 波浪浅水变形计算应算至海堤堤脚处。堤前水深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d前——堤前水深,指海堤堤脚前约1/2波长处的水深(m); hp——设计年频率P的高潮位值(m); h滩——距堤脚约1/2波长处海床高程(m)。 6.4.6 破碎波高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规则波在浅水中发生破碎时,破碎波高Hb与破碎水深db的比值可按图6.4.6确定。在图上求得不同水深d处的破碎波高Hb,即为该水深的极限波高。 图6.4.6 破碎波高与破碎水深比值 2 不规则波列中大于或等于有效波的波浪,其破碎波高与破碎水深的比值可按图6.4.6所得的破碎波高与破碎水深之比值再乘以0.88的系数,深水波长L0应按下式计算: 3 当海底坡度i≤1/200时,波浪的破碎波高与破碎水深的最大比值可按表6.4.6确定。 表6.4.6 缓坡上破碎波高与破碎水深的最大比值 6.4.7 在确定堤前波高时,对按本规范第6.4.4条计算得到的堤前平均波高,可按本规范表6.1.3换算或按本规范式(6.1.4)计算出不同累积率波高HF,且与破碎波波高Hb进行比较,若HF不大于Hb,则堤前波高应取HF;若HF大于Hb,波浪在离岸较远处已破碎,堤前波高应取Hb。 6.4.8 波浪折射、波浪绕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S 145-2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5 波浪爬高计算 6.5.1 海堤工程的波浪爬高计算应采用不规则波要素作为计算条件,计算应取堤脚前约1/2波长处的波浪要素,当堤脚前滩涂坡度较陡时,应取靠近海堤堤脚处的波浪要素。堤前波浪要素应按本规范第6.1节~第6.4节的规定计算确定。 6.5.2 波浪爬高应根据海堤实际断面特征,经合理分析或概化,按本规范附录E相应的计算公式确定。 6.5.3 对1级~3级或断面几何外形复杂的重要海堤,波浪爬高值宜结合模型试验确定。 6.5.4 对堤前滩地植有防浪林的海堤,应先确定防浪林消波后的堤脚前波高,再计算波浪爬高值。防浪林的消波系数可按本规范第E.0.11条确定。 6.5.5 对插砌条石斜坡堤,平面加糙率宜采用25%,波浪爬高可按本规范第E.0.12条确定。 6.6 越浪量计算 6.6.1 海堤的允许越浪量应根据海堤表面防护情况按表6.6.1取值。 表6.6.1 海堤的允许越浪量 6.6.2 海堤越浪量应根据海堤的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单坡型式海堤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有关公式计算,其他断面型式海堤宜通过模型试验确定。 6.6.3 对于1级~3级或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允许越浪海堤,除按本规范表6.6.1取值外,还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其允许越浪量以及堤顶和背水坡护面的防冲稳定性。 6.7 波浪作用力计算 6.7.1 海堤工程的波浪作用力计算应采用不规则波要素作为计算条件,计算应取堤脚前约1/2波长处的波浪要素,当堤脚前滩涂坡度较陡时,应取靠近海堤堤脚处的波浪要素。 6.7.2 直立式护面和斜坡式护面的波浪作用力按本规范第G.1节和第G.2节计算确定,单一坡度陡墙式海堤的波浪作用力可按相关直立式海堤的公式估算。其他结构形式的波浪作用力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S 145-2进行计算。 6.7.3 1级~3级或有重要防护对象的海堤,以及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的海堤,波浪作用力宜结合模型试验确定。 7 堤线布置与堤型选择 7.1 堤线布置 7.1.1 堤线布置应依据防潮(洪)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相关的专业规划,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及河口海岸和滩涂演变规律,并应考虑拟建建筑物位置、已有工程现状、施工条件、防汛抢险、堤岸维修管理、征地拆迁、文物保护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分析确定。 7.1.2 堤线布置应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1 堤线布置应符合治导线或规划岸线的要求。 2 堤线走向宜选取对防浪有利的方向,避开强风和波浪的正面袭击。 3 堤线布置宜利用已有旧堤线和有利地形,选择工程地质条件较好、滩面冲淤稳定的地基,宜避开古河道、古冲沟和尚未稳定的潮流沟等地层复杂的地段。 4 堤线布置应与入海河道的摆动范围及备用流路统一规划布局,避免影响入海河道、入海流路的管理使用。 5 堤线宜平滑顺直,避免曲折转点过多,转折段连接应平顺。 6 堤线布置与城区景观、道路等结合时,应统一规划布置,相互协调。应结合与海堤交叉连接的建(构)筑物统一规划布置,合理安排,综合选线。 7 堤线布置应结合耕地保护,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7.1.3 对地形、地质和潮流等条件复杂的堤段,堤线布置应对岸滩的冲淤变化进行预测,对堤线布置影响较大时应进行专题研究。 7.2 堤型选择 7.2.1 堤型选择应根据堤段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地形地质条件、筑堤材料、水流及波浪特性、施工条件,结合合理利用土地、工程管理、生态环境、景观及工程投资等要求,综合比较确定。 7.2.2 海堤断面型式可选择斜坡式、陡墙式和混合式等型式。 7.2.3 当地质、水文条件变化较大时,宜分段设计,各段可采用不同的断面型式,结合部位应做好渐变衔接处理。 7.2.4 加固、改建、扩建海堤的堤型应与现有或相邻堤段堤身断面相协调。 8 堤身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堤身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潮汐、风浪、筑堤材料和管理要求分段进行堤身设计,并应妥善处理各堤段结合部位的衔接。 8.1.2 改建堤段应按新建海堤设计,并应与相邻堤段的结构型式相协调。 8.1.3 在满足工程安全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海堤可与码头、滨海大道等工程相结合并统筹安排。 8.1.4 堤身断面应构造简单、造型美观、少占用耕地。 8.1.5 堤身设计应包括筑堤材料及填筑标准、堤顶高程、堤身断面、护面结构、消浪措施、岸滩防护等设计内容,并应充分体现生态、景观方面的要求。 8.1.6 有抗震要求的海堤,堤身结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8.2 筑堤材料及填筑标准 8.2.1 堤身填料应根据堤基地质条件、材料来源、施工条件等综合分析选定。 8.2.2 采用淤泥、淤泥质土作为筑堤材料时,应提出加大排水固结速率等措施。 8.2.3 粉细砂及石渣作为筑堤材料时,应采取渗流控制措施。 8.2.4 碾压式均质土堤宜选用黏粒含量为10%~35%、塑性指数为7~20的黏性土,且不得含植物根茎、砖瓦垃圾等杂质;填筑土料含水率与最优含水率的允许偏差应为±3%;铺盖、心墙、斜墙等防渗体宜选用防渗性能好的土;堤后盖重宜选用砂性土。 8.2.5 石渣料作为堤身填料时,其孔隙率宜控制在23%~28%。 8.2.6 采用充砂管袋、砂肋软体排及吹填砂填筑时,管袋材料应满足反滤和强度要求,充填料含泥量不宜大于10%。 8.2.7 结构砌筑石料饱和抗压强度:对挡墙砌筑料和护底块石料不应低于30MPa,对护面块石料不应低于50MPa。 8.2.8 海砂不宜作为钢筋混凝土骨料;用于素混凝土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8.2.9 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位于潮汐区和浪溅区的钢筋混凝土和1级、2级海堤的素混凝土应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8.2.10 黏性土碾压填筑标准应按压实度确定,黏性土压实度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表8.2.10 黏性土压实度 8.2.11 砂性土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砂性土相对密度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有抗震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抗震试验研究和分析。 表8.2.11 砂性土相对密度Dr 8.2.12 溃口复堵、港汊堵口、软弱地基上的土堤及冻土填筑的土堤,设计填筑要求应根据采用的施工方法、土料性质等条件,结合已建成的类似海堤工程的填筑标准分析确定。 8.2.13 水中填筑和无法碾压的海堤应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填筑要求应以变形控制为目标,提出相应的填筑要求。 8.3 堤顶高程 8.3.1 堤顶高程应根据设计高潮(水)位,波浪爬高及安全加高值,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Zp——设计频率的堤顶高程(m); hp——设计频率的高潮(水)位(可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确定)(m); RF——按设计波浪计算的累积频率为F的波浪爬高值(海堤按不允许越浪设计时取F=2%,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取F=13%。可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m); A——安全加高值(m),按表8.3.1的规定选取。 表8.3.1 堤顶安全加高值 8.3.2 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堤顶高程应按本规范公式(8.3.1)计算后,还应按本规范附录F计算越浪量。计算采用的越浪量不得大于本规范表6.6.1所规定的允许越浪量。 8.3.3 当堤顶临海侧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堤顶高程可算至防浪墙顶面。但不计防浪墙的堤顶高程仍应高出设计高潮(水)位以上二分之一波列累计频率为1%的设计波高,且不应小于0.5m。 8.3.4 城市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堤段,堤顶高程经充分论证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3.5 堤、路结合的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在保证海堤自身安全及对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高程计算采用的允许越浪量可不受本规范第6.6.1条规定的限制,但不计防浪墙的堤顶高程仍应高出设计高潮(水)位0.5m。 8.3.6 海堤设计应预留工后沉降量。预留沉降量可根据堤基地质、堤身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分析确定,非软土地基可取堤高的3%~5%,加高的海堤可取小值。当土堤高度大于10m或堤基为软弱地基时,预留沉降量应按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计算确定。 8.4 堤身断面 8.4.1 堤身断面应根据堤基地质、筑堤材料、结构型式、波浪、施工、生态、景观、现有堤身结构等条件,经稳定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堤身断面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斜坡式断面堤身高度大于6m时,背海侧坡面宜设置平台,宽度宜大于1.5m。对波浪作用强烈的堤段,宜采用复合斜坡式断面,在临海侧设置消浪平台,高程宜位于设计高潮(水)位附近或略低于设计高潮(水)位。平台宽度应根据当地的波浪综合分析确定。 2 陡墙式断面临海侧宜采用重力式或箱式挡墙,背海侧回填土料,底部临海侧基础应采用抛石等防护措施。 3 混合式断面堤身高度大于5m时,临海侧平台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消浪平台宽度要求确定。 8.4.2 不包括防浪墙的堤顶宽度应根据堤身整体稳定、防汛、管理、施工的需要按表8.4.2确定。 表8.4.2 堤顶宽度 8.4.3 堤顶结构应包括防浪墙、堤顶路面、错车道、上堤路、人行道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浪墙宜设置在临海侧,堤顶以上净高不宜超过1.2m,埋置深度应大于0.5m。风浪大的防浪墙临海侧,可做成反弧曲面。宜每隔8m~12m设置一条沉降缝。 2 堤顶路面结构应根据用途和管理的要求,结合堤身土质条件进行选择。堤顶与交通道路相结合时,其路面结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或《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的有关规定设计。各类型路面的单坡路拱平均横坡度应按表8.4.3采用。 表8.4.3 各类型路面的单坡路拱平均横坡度 3 错车道应根据防汛和管理需要设置。堤顶宽度不大于4.5m时,宜在堤顶背海侧选择有利位置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处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4 生产、生活有需要时,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堤顶防浪墙上开口,但应采取相应的防潮、防浪措施。 8.4.4 因防汛抢险需要在海堤背海侧设置交通道时,其高程宜高于背海侧最高水位0.5m~1.5m,宽度应为4m~8m。在软基上的海堤背海侧交通道宜与反压平台结合考虑。 8.4.5 堤前滩地宽阔呈淤涨趋势或稳定且有防浪植物护滩的堤段,经论证,临海侧可选用适宜的植物护坡。 8.4.6 海堤不同填料与土体之间应满足反滤过渡要求。用作反滤的土工织物设计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8.4.7 为防止堤前底流冲刷堤脚,临海侧坡脚应设置护脚。护脚块石和预制混凝土异形块体的稳定重量应按本规范附录J计算。对于滩涂冲刷严重的堤段,可增设保护措施。 8.4.8 海堤两侧边坡坡比应根据堤身材料、护面型式,经稳定分析确定。初步拟定海堤两侧边坡坡比时可按表8.4.8选取。边坡稳定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K执行。 表8.4.8 海堤两侧边坡坡比初步拟定表 8.4.9 海堤堤身应设置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不透水护坡,应设置有可靠反滤措施的堤身填料排水孔,孔径为50mm~100mm,孔距2m~3m,可按梅花形布置。 2 高于6m且背海侧堤坡无抗冲护面的土质海堤宜在堤顶、堤脚以及堤坡与山坡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结合部设置堤表面排水设施。4m~6m的堤坡宜根据堤段特性在曲段设置表面排水设施。 3 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的海堤宜设置坡面纵、横向排水系统,汇水的排水沟断面尺寸根据越浪量大小及边坡坡度计算确定。平行堤轴线的排水沟可设在背海侧平台或坡脚处,应按本规范附录L计算确定。 8.4.10 堤身防渗体顶高程应高于设计高潮(水)位0.5m,土质防渗体顶宽不应小于1m。 8.5 护面结构 8.5.1 海堤护面应根据沿堤的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护面型式。对允许部分越浪的海堤,堤顶面及背海侧坡面应根据允许越浪量大小按本规范表6.6.1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8.5.2 对于受海流、波浪影响较大的凸、凹岸堤段,应加强护面结构强度。 8.5.3 浆砌块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护坡及挡墙应设置沉降缝、伸缩缝。 8.5.4 斜坡式海堤临海侧护面可采用现浇混凝土、现浇钢筋混凝土、浆砌块石、混凝土灌砌石、干砌块石、预制混凝土异型块体、混凝土砌块和混凝土栅栏板等结构型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波浪小的堤段可采用干砌块石或条石护面。干砌块石、条石厚度应按本规范附录J计算,其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cm。护坡砌石的始末处及建筑物的交接处应采取封边措施。 2 可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框格固定干砌石来加强干砌石护坡的整体性,并应设置沉降缝。 3 混凝土、浆砌石或混凝土灌砌块石护坡厚度或强度应按本规范附录J计算,且不应小于30cm。 4 对海堤闭合区内不直接临海堤段,护坡设计宜沿堤线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5 护面采用栅栏板时,其结构布置、厚度可按本规范第J.0.5条设计。 6 护面采用预制混凝土异形块体时,其重量、结构和布置可按本规范第J.0.6条设计。 7 反滤层可采用土工织物或采用级配碎石料,级配碎石料厚度宜为20cm~40cm。 8.5.5 陡墙式海堤临海侧挡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挡墙基底宜设置垫层。挡墙基础应根据海流冲刷情况及护脚措施等因素,满足稳定和抗冻要求,保证一定的埋置深度,最小埋置深度不应小于0.5m。 2 挡墙应设置排水孔,孔径可为50mm~100mm,孔距可为2m~3m,宜呈梅花形布置。 8.5.6 混合式海堤临海侧护面应符合斜坡式和陡墙式海堤设计的有关规定。坡面转折处宜根据风浪条件,采取加强保护措施。 8.5.7 堤顶护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适应沉降变形的堤顶护面,宜在堤身沉降基本稳定后实施,期间采用过渡性工程措施保护。 2 不允许越浪的海堤,堤顶可采用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碎石、泥结石等作为护面材料。 3 允许部分越浪的海堤,堤顶应采用抗冲护面结构,不应采用碎石、泥结石作为护面材料,不宜采用沥青混凝土作为护面材料。 4 路堤结合并有通车要求的堤顶,应满足公路路面、路基设计要求。 8.5.8 背海侧护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不允许越浪设计的海堤,背海侧堤坡应具备一定的抗冲能力,可采用植物措施、工程措施或两者相结合的措施。 2 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的海堤,根据越浪量的大小应按本规范表6.6.1选择合适的护面型式。 3 海堤背海侧直接临水时,堤脚应设置护脚措施。 8.5.9 旧海堤护面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旧海堤护面的加固措施应根据海堤等级、波浪状况和原有护面的损害程度等综合确定。其新、旧护面应结合牢固,连接平顺。 2 对于1级、2级海堤或波浪较大的堤段,当原海堤的临海侧干砌块石护面、浆砌块石护面基本完好且反滤层有效,或整修工作量不大时,可采用栅栏板、四脚空心块、螺母块等预制混凝土异型块体护面。对于沉降已基本稳定,干砌块石、浆砌块石基本完好的斜坡式堤段,当反滤层良好或经修复后,可在其上增设混凝土板式护面。板厚应按本规范附录J计算,且不宜小于8cm。 8.6 消浪措施 8.6.1 根据波浪大小、地形和断面型式,在临海侧可采用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消浪。 8.6.2 工程消浪措施可采用消浪平台、反弧形结构、消力齿(墩)、灌砌外凸块石或阶梯差动护坡、预制混凝土异型块体等。常见预制混凝土异型块体设计宜按本规范附录J进行。 8.6.3 堤前可采用潜堤或植物消浪。消浪计算宜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 8.7 岸滩防护 8.7.1 对于受波浪、水流、潮汐作用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侵蚀性岸滩,可采用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或两者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其防护范围应满足海堤稳定安全要求。必要时,还应通过模型试验论证。 8.7.2 受冲刷影响的岸滩可采用混凝土铰链联锁板、砂肋软体排和抛石等防护措施。金属连接件应做防腐处理。 8.7.3 岸滩促淤可采用丁坝群以及丁坝群与潜堤(离岸堤)相结合的措施。当波浪的传播方向与堤线交角较大或近乎正交时,宜采用丁坝与潜堤(离岸堤)组成坝田相结合的方式。 8.7.4 感潮河段的护岸丁坝头及潜堤(离岸堤)前沿的冲刷应按《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2011中第8.2节的规定计算。海岸护岸丁坝头前沿的冲刷宜通过模型试验论证。 8.7.5 对于近岸底流速大于抛石丁坝抗冲流速的海岸,丁坝可采用预制桩、抛石网笼、土工织物软体排等结构。 8.7.6 在临海侧的保护范围内,可根据气候、地理条件采用防浪林等植物措施防护岸滩。 9 堤基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堤基处理应根据海堤工程级别、堤高、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工程使用和渗流控制等要求,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 9.1.2 堤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稳定和变形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渗流控制应保证堤基及堤脚外土层的渗透稳定。 2 堤基稳定应进行静力稳定计算。按抗震要求设防的海堤,其堤基应进行动力稳定计算,对可液化地基还应进行抗液化分析。 3 堤基和堤身的工后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影响海堤的安全运用。 9.1.3 对堤基中的暗沟、古河道、塌陷区、动物巢穴、墓坑、坑塘、井窑、房基、杂填土等隐患,应探明并采取处理措施。 9.1.4 除软土堤基外,其他堤基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有关规定执行。 9.2 软土堤基处理 9.2.1 浅埋的薄层软土宜挖除;当软土厚度较大难以挖除或挖除不经济时,可采用控制填筑速率法、放缓边坡或反压法、排水垫层法、土工织物铺垫法、排水井法、抛石挤淤法、爆炸置换法、桩基复合地基法等进行处理,也可采用多种方法结合进行处理。排水井法、土工织物铺垫法、水泥土搅拌桩法软基处理及计算应按本规范附录N进行。 9.2.2 当填筑海堤的荷载达到或超过堤基容许承载力时,可在堤脚处设置反压平台。反压平台的高度和宽度应通过稳定计算确定。 9.2.3 当采用排水垫层法加速软土排水固结时,垫层透水材料可采用砂、砂砾、碎石,并可采用土工织物作为隔离、加筋材料。但在防渗体部位,应避免造成渗流通道。 9.2.4 在深厚软土中新建海堤,采用排水井法时,竖向排水设施应与水平排水层相结合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9.2.5 采用爆炸置换法时,应做好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9.2.6 采用控制填筑速率填筑时,填土速率和间歇时间应通过计算、试验或结合类似工程分析确定。 10 稳定与沉降计算 10.1 渗流及渗透稳定计算 10.1.1 海堤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渗流及渗透稳定计算,求得渗流场内的水头、压力、坡降和渗流量等水力要素,并应进行渗透稳定分析。 10.1.2 设计中应以地形地质条件、断面型式、堤高以及波浪条件基本相同为原则,将全线海堤划分为若干段,每个区段选择1个~2个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渗流计算。土堤渗流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中附录E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包括下列计算内容: 1 应核算在设计高潮(水)位持续时间内浸润线的位置,当在背海侧堤坡逸出时,应计算出逸点的位置、出逸段与背海侧堤基表面的出逸坡降。 2 当堤身或堤基土渗透系数k不小于1×10-3cm/s时,应计算渗透量。 3 应计算潮(水)位降落时临海侧堤身内的浸润线。 10.1.3 受洪水影响较大的海堤渗流计算应计算下列水位的组合: 1 临海侧为设计洪水位,背海侧为相应不利水位。 2 洪水降落时对临海侧堤坡稳定最不利的情况。 10.1.4 受潮水影响较大的海堤渗流计算应计算下列水位的组合: 1 临海侧为设计潮(水)位或台风期大潮平均高潮位,背海侧为相应不利水位;潮位降落时对临海侧堤坡稳定最不利的情况。 2 以大潮平均高潮位计算渗流浸润线。 3 以平均潮位计算渗流量。 10.1.5 复杂地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简化计算: 1 对于渗透系数相差5倍以内的相邻薄土层可视为一层,采用加权平均的渗透系数作为计算依据。 2 双层结构地基,当下卧土层的渗透系数比上层土层的渗透系数小100倍及以上时,可将下卧土层视为不透水层;表层为弱透水层时,可按双层地基计算。 3 当直接与堤底连接的地基土层的渗透系数比堤身的渗透系数大100倍及以上时,可认为堤身不透水,仅对堤基按有压流进行渗透计算,堤身浸润线的位置可根据地基中的压力水头确定。 10.1.6 渗透稳定应进行下列判断和计算: 1 土的渗透变形类型。 2 堤身和堤基土体的渗透稳定性。 3 海堤背海侧渗流出逸段的渗透稳定性。 10.1.7 土的渗透变形类型的判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8 背海侧堤坡及地基表面出逸段的渗流坡降应小于允许坡降。当出逸坡降大于允许坡降时,应设置反滤层、压重等保护措施。 10.1.9 砂性土防止渗透变形的允许坡降应以土的临界坡降除以安全系数确定,安全系数宜取1.5~2.0。无试验资料时,砂性土的逸出段允许坡降可按表10.1.9选用,有反滤层时可适当提高。特别重要的堤段,其允许坡降应根据试验的临界坡降确定。 表10.1.9 砂性土逸出段允许坡降 注:1 Cu为土的不均匀系数; 2 表中的数值适用于渗流出口无反滤层的情况。 10.1.10 黏性土流土型临界水力坡降宜按式(10.1.10)计算。其允许坡降应以土的临界坡降除以安全系数确定,安全系数不宜小于2.0。 式中:Jcr——土的临界水力坡降; Gs——土的颗粒密度与水的密度之比; n——土的孔隙率(%)。 10.2 抗滑和抗倾稳定计算 10.2.1 海堤抗滑、抗倾稳定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海堤整体抗滑稳定计算。 2 挡墙和防浪墙的抗滑、抗倾覆稳定计算及挡墙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10.2.2 海堤整体抗滑稳定计算可分为正常运用情况和非常运用情况。海堤整体抗滑稳定计算工况及其临海侧、背海侧水位组合可按表10.2.2采用。计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工况和相应的水位组合。 表10.2.2 海堤整体抗滑稳定计算工况及其临海侧、背海侧水位组合 10.2.3 海堤整体抗滑稳定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计算的海堤整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10.2.3规定的控制值。采用其他稳定分析方法得到的安全系数应另作论证。对于深厚软土地基上的海堤,计算的海堤整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难以达到表10.2.3的要求时,经论证后,安全系数控制值可适当降低。 表10.2.3 海堤整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注:地震计算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4 海堤抗滑稳定计算代表性断面的选取原则与渗流计算代表性断面的选取原则相同。 10.2.5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用直剪仪或三轴仪或十字板仪测定,各计算工况下土的抗剪强度指标选取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 10.2.6 作用在挡墙上的荷载应分为基本荷载和特殊荷载两类。 1 基本荷载:应包括自重,设计潮位时的静水压力、扬压力及波浪压力,土压力,其他出现机会较多的荷载。 2 特殊荷载:应包括地震荷载以及其他出现机会较少的荷载。 10.2.7 作用在防浪墙上的荷载应分为基本荷载和特殊荷载两类。 1 基本荷载:应包括自重,设计潮位时的波浪压力,土压力,其他出现机会较多的荷载。 2 特殊荷载:应包括地震荷载以及其他出现机会较少的荷载。 10.2.8 海堤挡墙、防浪墙稳定计算可分为正常运用情况和非常运用情况。各种情况下的计算工况及其临海侧、背海侧水位组合应符合表10.2.8-1和表10.2.8-2的规定。计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工况和相应的水位组合。 表10.2.8-1 海堤挡墙稳定计算工况及其临海侧、背海侧水位组合 表10.2.8-2 海堤防浪墙稳定计算工况及其临海侧水位 10.2.9 海堤挡墙、防浪墙的抗滑和抗倾稳定安全系数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作用在挡墙、防浪墙上的波浪压力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挡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10.2.9-1的规定。挡墙、防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10.2.9-2的规定。 表10.2.9-1 挡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表10.2.9-2 挡墙、防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 10.2.10 对于坐落在软基上的海堤,从海堤完工至地基土完全固结前的海堤抗滑稳定计算可按非常运用情况Ⅰ考虑。 10.3 沉降计算 10.3.1 位于软土地基的海堤和其他1级~3级海堤应进行沉降计算。新建海堤应计算整个堤身荷载引起的沉降,旧堤加固的沉降计算应结合旧堤地基固结程度与新增荷载一并考虑。 10.3.2 沉降计算应包括堤顶中心线处堤身和堤基的最终沉降量和工后沉降量,并应对计算结果按地区经验加以修正。对地质、荷载变化较大或不同地基处理形式的交界面等沉降敏感区尚应计算交界面的沉降量及沉降差。 10.3.3 根据堤基的地质条件、土层的压缩性、堤身的断面尺寸、地基处理方法及荷载情况等,可将海堤分为若干段,每段选取代表性断面进行沉降计算。荷载计算条件可采用平均低潮(水)位时的工况。 10.3.4 堤身和堤基的最终沉降量可按式(10.3.4)计算。当填筑速度较快,堤身荷载接近堤基极限承载力时,地基产生较大的侧向变形和非线性沉降,其最终沉降计算应考虑变形参数的非线性进行专题研究。 式中:S——最终沉降量(mm); n——压缩层范围的土层数; e1i——第i土层在平均自重和平均附加固结应力作用下的孔隙比; e2i——第i土层在平均自重和平均附加应力共同作用下的孔隙比; hi——第i土层的厚度(mm); m——修正系数,一般堤基取m=1.0,对软土堤基可采用m=1.3~1.6,堤基土较软弱时取较大值,否则取较小值。 10.3.5 堤基压缩层的计算厚度可按式(10.3.5)计算。实际压缩层的厚度小于式(10.3.5)的计算值时,应按实际压缩层的厚度计算其沉降量。 式中:σB——堤基计算层面处土的自重应力(kPa); σz——堤基计算层面处土的附加应力(kPa)。 10.3.6 软土地基工后沉降量应结合固结计算、原位观测和类似工程经验及堤上建(构)筑物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 11 其他建(构)筑物与海堤的交叉和连接 11.1 一般规定 11.1.1 与海堤交叉和连接的桥、涵、港口、码头、闸、泵站、明渠、管、线等建(构)筑物应合理布置,统筹规划。 11.1.2 与海堤交叉、连接的各类建(构)筑物应根据自身的结构特点、运用要求,合理选择结构型式。 11.1.3 与海堤交叉、连接的各类建(构)筑物不应影响海堤的防潮、防渗和管理运用,不应削弱堤身断面、降低堤顶高程和造成堤基失稳。 11.1.4 与海堤交叉和连接的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应计算和分析冲淤变化及施工对海堤工程的影响。 11.1.5 压力管道、热力管道及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并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当确需穿堤布设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11.2 海堤与穿堤、临堤建(构)筑物的连接 11.2.1 穿堤建(构)筑物与海堤的交叉部位应达到海堤设防标准对稳定的要求。当桥、涵、码头、闸、泵站等基础的沉降量与海堤沉降量差异较大时,应有与海堤衔接的过渡措施。涵洞、管道等穿堤建筑物基础的沉降量应与同部位海堤基础的沉降量相协调。 11.2.2 对港口、码头部分需要与海堤平面交叉的建(构)筑物,其布置应满足海堤防潮(洪)体系的总体要求及安全标准。 11.2.3 不设旱闸的交通道口底部高程应高出设计高潮位0.5m,并应有临时封堵措施。 11.2.4 穿堤建(构)筑物与海堤的连接部位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在建(构)筑物外轮廓周边应设置截流环或刺墙等,渗流出口应设置反滤排水。 11.2.5 未设围堰的穿堤建(构)筑物施工时,应采取临时封堵措施,防止海水倒灌。 11.3 海堤与跨堤建(构)筑物的交叉 11.3.1 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新建或改建工程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m。 11.3.2 跨堤建(构)筑物的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临海侧设计断面以内。当需要布置在堤身背海侧时,应满足堤身抗滑和渗透稳定的要求。 11.3.3 连接港口、码头附属建筑物的交通宜采用跨堤式布置。 11.3.4 布置于临海侧岸滩的跨堤建(构)筑物支墩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11.3.5 跨堤铁路、公路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海堤结构布置范围内。 12 安全监测 12.0.1 监测项目及监测设施应根据海堤工程的级别、水文气象条件、地形地质条件、堤型、穿堤建筑物特点及工程运用要求设置。 12.0.2 海堤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内容应包括设置监测项目、布置监测设施、拟定监测方法及监测周期,以及提出整理分析监测资料的技术要求。监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效、可靠、牢固、方便及经济合理的原则。 12.0.3 安全监测项目及监测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项目和监测点布设应能反映工程施工期和工程运行的主要工作状况。 2 监测的断面和部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堤段。 3 在特殊堤段或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堤段,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和监测断面。 4 监测点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等条件,且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5 应选择技术先进、实用方便、抗腐蚀性的监测仪器、设备。 12.0.4 1级~3级海堤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下列一般性监测项目,4级、5级海堤可作适当简化。 1 堤身(基)垂直、水平位移; 2 水位或潮位; 3 堤身浸润线; 4 渗透压力、渗透流量及水质、软土地基堤基孔隙水压力和十字板强度; 5 巡视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裂缝、滑坡、坍陷、隆起、渗透变形及表面侵蚀破坏等。 12.0.5 1级~3级海堤可根据管理运行需要,设置专门性监测项目。专门性监测项目的设置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对于监测设施和埋设方法应进行充分论证。可选择下列专门性监测项目: 1 近岸河床或海滩的冲淤变化; 2 生物及工程防浪、消浪设施的效果; 3 波浪及爬高。 12.0.6 海堤工程设计应重视施工期安全监测,根据海堤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施工期安全监测设施。临时监测设施应与永久监测设施相结合。 13 施工设计 13.1 一般规定 13.1.1 海堤工程应按工程级别、规模和结构特点,并结合施工具体条件及水文气象等因素进行施工设计。 13.1.2 海堤工程施工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内外交通、建筑材料来源、施工度汛、施工导流、龙口及堵口设计、主体工程施工方案等。 13.1.3 海堤工程施工总布置应以切合实际、注重环保、有利施工、易于管理、方便生活、少占耕地和遭遇风暴潮时便于转移为原则。 13.1.4 海堤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应根据海堤工程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安全、进度和质量的关系。 13.1.5 海堤工程施工内外交通设计应充分利用现场地形、道路、码头和其他现有设施,减少平面交叉,并应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要求,适时调整。 13.1.6 海堤工程应做好料场的规划设计,并应满足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 13.1.7 海堤工程施工方案应根据施工总体计划、龙口位置、施工方法、施工强度和水文气象及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13.1.8 施工机具应根据海堤堤基的特点、施工工艺技术要求、施工进度和施工强度合理选择。 13.1.9 跨汛期施工的海堤工程应制订科学合理的度汛方案。 13.2 天然建筑材料 13.2.1 海堤工程使用的天然建筑材料,其物理、化学性质及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13.2.2 采用淤泥及淤泥质土和粉细砂等作为筑堤材料时,应制订专门的施工工艺。 13.2.3 在详查阶段,料场土石料的可开采储量应大于填筑需要量的1.5倍。 13.2.4 混凝土和水泥砂浆的拌合用水不宜用海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 677的有关规定。 13.2.5 就近取土时,应满足海堤稳定要求。背海侧取土坑距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临海侧取土坑距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取土深度不大于3m。且取土坑之间不得连通,以免形成串沟。 13.2.6 海堤工程料场设计,应按少占地、施工方便、环保、节省投资、综合平衡等原则进行,并应按不同施工阶段、地段、填筑部位、运输距离等安排料场的使用顺序。 13.3 施工度汛 13.3.1 海堤工程施工期度汛,应按施工度汛防潮(洪)标准做好堤身和围堰护面的防护;临时防护措施宜与永久工程相结合。 13.3.2 海堤工程施工度汛防潮(洪)标准应根据度汛建筑物类别和海堤工程级别,按表13.3.2采用。龙口的度汛标准应与其所处的海堤或围堰的度汛防潮(洪)标准一致。 表13.3.2 海堤工程施工度汛防潮(洪)标准 13.3.3 海堤堵口的设计标准应结合水文特点、施工工期及施工时段,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施工时段20年~5年重现期范围内选定。 13.3.4 堤身或围堰顶部高程应按度汛防潮(洪)标准的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施工度汛安全超高值应按表13.3.4采用。堤身或围堰顶高程达不到表13.3.4规定的值时,海堤堤身应采取保护措施。 表13.3.4 施工度汛安全超高值 13.3.5 在已有海堤上破口施工,应采取措施保证不降低原海堤的防潮(洪)标准。 13.3.6 对于有二线堤的海堤工程,其施工度汛标准经论证后可适当降低。 13.3.7 施工设计应提出度汛期遭遇超标准潮(洪)水时应急处理预案的原则。 13.3.8 围堰堰身可采用模袋灌(泥)砂、吹填海砂、土石混合料等填筑。堰身应满足防渗及稳定要求。基坑抽水时应控制抽水速率、监测堰身及基坑变形。 13.4 主体工程施工设计 13.4.1 直接在地基上修筑海堤工程,应清理堤身范围内表层地基土,除去杂草树根及腐殖土。 13.4.2 开挖基坑,应避免扰动坑底土层,并应做好基坑排水,维护基坑边坡稳定。 13.4.3 海堤地基处理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3.4.4 海堤抛石填筑可采用水上船舶平抛与陆上自卸车立抛相结合的方法分段实施,闭气土方施工宜紧跟抛石填筑进行。 13.4.5 海堤土方应分层填筑,均衡上升;分层厚度取决于材料、施工方法和地基稳定情况,水上填筑可采用0.2m~0.5m,水下平抛可采用0.5m~1.0m。 13.4.6 在软土地基上筑堤,应根据地基和堤身的沉降、水平位移及孔隙水压力等参数来控制施工加荷速率,施工加荷控制标准可按表13.4.6选取,或根据现场实测资料经论证后确定。 表13.4.6 施工加荷控制标准 13.4.7 刚性结构施工宜在堤身填筑完成后,且沉降变形达到基本稳定后实施。堤身变形期间,可采用临时防护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宜与永久工程相结合。 13.5 堵口与闭气 13.5.1 海堤龙口位置应综合地形、地质、堵口材料运输和水闸位置等因素确定。龙口离排水设施应有一定的距离。 13.5.2 龙口水力要素、堵口顺序及龙口保护措施与范围应根据水力计算或模型试验确定。龙口控制最大流速应与龙口保护措施、地基土性等条件相适应。 13.5.3 龙口水力计算可采用水量平衡法或数值计算方法,水量平衡法应按本规范附录P的规定执行。对4级、5级海堤工程,可采用转化口门线法简化水力计算,计算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Q的规定执行。 13.5.4 堵口施工应选择在潮位低、潮差小、风浪小的时段进行。具体时间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非龙口堤段达到安全度汛的挡潮标准。 2 龙口段水下部分截流堤断面、反压层、护底达到设计要求。 3 排水设施及其上下游引渠工程已完工,堵口材料准备就绪。 13.5.5 堵口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软土地基龙口宜采用平堵为主、平立堵相结合的堵口方式。 2 对于多个龙口的工程,应先堵地基条件差的龙口,留下1个~3个地基条件较好的龙口同时堵截。 13.5.6 截流堤设计应满足有足够的水力稳定性,软土地基有足够的抗滑稳定性;应防止出现接触面冲刷。断面设计应与海堤断面结构、施工方法和堵口顺序相适应。 13.5.7 截流堤断面可采用复式断面,下部断面宜采用平堵法施工,结合压载和护底统筹考虑。上部断面应满足堵口期挡潮和施工交通等要求,其顶高程应超过施工期设计潮位0.5m~1.0m,可用平、立堵结合或立堵法施工。 13.5.8 截流材料可用块石。当块石不能维持稳定时,可选用竹笼、混凝土块体、钢筋笼或其他截流结构。 截流堤上个体块石应满足水力稳定性要求,其稳定临界流速V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Ke——稳定系数,垫层块石直径小于抛投其上块石直径时取0.7~1.0;垫层块石直径大于或等于抛投块石直径时取1.0~1.2;钢筋笼等条形体取1.0; g——重力加速度,g=9.8m/s2; γs——抛投体容重(kN/m3),对花岗岩块石,取γs=26.0kN/m3; γ0——海水容重(kN/m3),取γ0=10.3kN/m3; D——块石当量直径(m); α——抛投体垫层倾角(°); φ——堆石体休止角(°)。 13.5.9 龙口两侧海堤宜采用坡度较缓的堤头边坡。不进占时,应对龙口两侧堤头采用块石或石笼等材料予以保护。非岩基上龙口应进行护底,护底长度随口门压缩情况分阶段采用不同尺寸,护底构造应满足龙口范围内抗冲要求。 13.5.10 堵口闭气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闭气材料应采用具有一定防渗性和抗流失性能的土料。 2 内闭气土体断面可分两类,一是直接在截流堤内侧抛填土料,按自然坡形成闭气土体;二是在截流堤内侧一定距离抛筑一道副堤,在其与截流堤之间抛填闭气土体。 3 闭气土体设计应满足渗透稳定和抗滑稳定的要求。 4 闭气过程中,宜充分利用排水设施等条件控制围区水位。 13.6 加固与扩建工程施工设计 13.6.1 现有海堤加高培厚前应清除结合部位的各种杂物和疏松土层,并应将堤坡挖成缓坡或台阶状,再分层填筑。 13.6.2 当加固规模、范围较大时,可分段实施,相邻段接合坡面不应陡于1:3。 13.6.3 现有海堤原干砌块石、浆砌块石等护面采用新浇混凝土面板加固时,应清除表面浮石、风化石、松动的勾缝、砌体面层的泥垢及垃圾杂物,用高压水冲洗干净后浇筑面板混凝土。混凝土面板应设基脚,原堤脚为抛石或设置反压层的,混凝土面板应伸入抛石体(或反压层)0.50m以上。 13.6.4 现有海堤加固及扩建施工过程中,应监测堤基和堤身的沉降变形。 14 工程管理设计 14.1 一般规定 14.1.1 海堤工程管理设计应为海堤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创造条件,促进海堤工程管理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海堤工程管理内容应包括海堤工程、附属工程以及全部管理设施。 14.1.2 海堤工程管理设计是海堤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设施建设应与海堤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工程管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概算。 14.1.3 海堤工程管理设计应包括海堤工程运行期的下列内容: 1 管理体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 2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 交通和通信设施; 4 其他管理设施; 5 生产与生活设施; 6 工程运行管理。 14.1.4 新建、加固、改(扩)建的1级~3级海堤工程,其管理设计应执行本规范。4级、5级海堤工程管理设计可适当简化。 14.1.5 海堤管理设计应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理方便为原则。 14.1.6 对重要的二线海堤工程应进行维护和管理。 14.2 管理机构设置 14.2.1 海堤工程管理机构设置应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健全责任制为原则,根据工程等级、规模、功能和管理任务,结合行政区域划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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