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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50-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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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50-2019 英文版 1299 GB/T 51350-2019 [PDF]天数 <=10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T 51350-2019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51350-2019 (GB/T51350-2019)
中文名称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P04
国际标准分类 91.010.01
字数估计 144,138
发布日期 2019
实施日期 2019-09-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T 51350-2019: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不含条文说明) GB/T 51350-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tandard for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s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升建筑室内环境品质和建筑质量,降低用能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引导建筑逐步实现近零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 1.0.3 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和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近零能耗建筑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降低60%~75%以上。 2.0.2 超低能耗建筑 ultra low energy building 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降低50%以上。 2.0.3 零能耗建筑 zero energy building 零能耗建筑能是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或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建筑。 2.0.4 性能化设计 performance oriented design 以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为性能目标,利用建筑模拟工具,对设计方案进行逐步优化,最终达到预定性能目标要求的设计过程。 2.0.5 气密层 air tightness layer 由气密性材料和部件、抹灰层等形成的防止空气渗透的连续构造层。 2.0.6 建筑能耗综合值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单位面积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的终端能耗量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利用能源换算系数,统一换算到标准煤当量后,两者的差值。 2.0.7 供暖年耗热量 annual heat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0.8 供冷年耗冷量 annual cool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冷设备供给的冷量。 2.0.9 建筑气密性 air tightness of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渗透的能力。用于表征建筑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通常采用压差实验检测建筑气密性,以换气次数N50,即室内外50Pa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2.0.10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newable energy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其能量需求量的比例。 2.0.11 建筑综合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saving rate 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2 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ate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设计建筑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建筑能耗综合值与基准建筑f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3 显热交换效率 sensible heat exchange efficiency 对应风量的新风进口、送风出口温差与新风进口、回风进口温差之比。 2.0.14 全热交换效率 total heat exchange efficiency 对应风量的新风进口、送风出口焓差与新风进口、回风进口焓差之比。 2.0.15 断热桥锚栓 thermally broken fixer 通过特殊的构造设计,能有效减小或阻断锚钉热桥效应的锚栓。 2.0.16 防水透汽材料 water proof and vapor-permeable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外侧的缝隙进行密封并兼具防水及允许水蒸气透出功能的材料。 2.0.17 气密性材料 air tightness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内侧的缝隙进行密封、防止空气渗透的材料。 2.0.18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计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时用于计算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相关要求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建筑。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设计应根据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设计降低建筑冷热需求和提升主动式能源系统的能效达到超低能耗,在此基础上,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建筑能源消耗进行平衡和替代达到近零能耗。有条件时,宜实现零能耗。 3.0.2 应以室内环境参数及能效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和系统等性能参数应为推荐性指标。 3.0.3 建筑能效指标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4 应采用性能化设计、精细化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及智能化运行模式。 3.0.5 应进行全装修。室内装修应简洁,不应损坏围护结构气密层和影响气流组织,并宜采用获得绿色建材标识(或认证)的材料与部品。 4 室内环境参数 4.0.1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表4.0.1规定。 4.0.2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3/(h·人)。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4.0.3 居住建筑室内噪声昼间不应大于40dB(A),夜间不应大于30dB(A)。酒店类建筑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级一级的规定;其他建筑类型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级高要求标准的规定。 5 能效指标 5.0.1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5.0.2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5.0.2的规定,其建筑能耗值可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5.0.3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5.0.4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零能耗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5.0.1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量不应小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 5.0.6 零能耗公共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5.0.2的规定; 2 建筑本体和周边可再生能源产能量不应小于建筑年终端能源消耗量。 6 技术参数 6.1 围护结构 6.1.1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6.1.1选取。 6.1.2 公共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6.1.2选取。 6.1.3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6.1.3选取。 6.1.4 外门窗气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气密性能不宜低于8级; 2 外门、分隔供暖空间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气密性能不宜低于6级。 6.1.5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参数可按表6.1.5-1选取;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参数可按表6.1.5-2选取。 6.1.6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外门透光部分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规定;严寒地区外门非透光部分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2W/(m2·K),寒冷地区外门非透光部分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5W/(m2·K)。 6.1.7 严寒地区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的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3W/(m2·k),寒冷地区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的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6W/(m2·K)。 6.1.8 门窗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规定的建筑门洞口尺寸和窗洞口尺寸,并应优先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 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的门、窗洞口尺寸。 6.1.9 外窗和遮阳装置性能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夏季遮阳、冬季得热以及天然采光的需求。 6.2 能源设备和系统 6.2.1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冷热源时,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供暖热源时,机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6.2.4 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或机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APF)可按表6.2.4选用。 6.2.5 当采用燃气锅炉时,在其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热效率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6.2.6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或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可按表6.2.6-1和表6.2.6-2选用。 6.2.7 新风热回收装置换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热型显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75%; 2 全热型全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70%。 6.2.8 居住建筑新风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应大于0.45W/(m3·h),公共建筑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规定。 6.2.9 新风热回收系统空气净化装置对大于或等于0.5μm细颗粒物的一次通过计数效率宜高于80%,且不应低于60%。 7 技术措施 7.1 设 计 Ⅰ 性能化设计方法 7.1.1 性能化设计应采用协同设计的组织形式。 7.1.2 性能化设计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要求,并应利用能耗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优化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7.1.3 性能化设计宜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设定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 2 制定设计方案; 3 利用能耗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进行设计方案的定量分析及优化; 4 分析优化结果并进行达标判定。当能效指标不能满足所确定的目标要求时,修改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定量分析和优化,直至满足目标要求; 5 确定优选的设计方案; 6 编制性能化设计报告。 7.1.4 性能化设计应以定量分析及优化为核心,应进行建筑和设备的关键参数对建筑负荷及能耗的敏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全寿命期的经济效益分析,进行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的优化选取。 Ⅱ 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 7.1.5 城市及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营造适宜的微气候。应通过优化建筑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和利用景观、生态绿化等措施,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减少热岛效应,冬季增加日照,避免冷风对建筑的影响。建筑的主朝向宜为南北朝向,主入口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7.1.6 建筑方案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和环境资源条件,以气候环境适应性为原则,以降低建筑供暖年耗热量和供冷年耗冷量为目标,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以及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被动式建筑设计手段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7.1.7 建筑设计宜采用简洁的造型、适宜的体形系数和窗墙比、较小的屋顶透光面积比例。 7.1.8 建筑设计应采用高性能的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门窗系统,相关要求和选型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的规定。 7.1.9 遮阳设计应根据房间的使用要求、窗口朝向及建筑安全性综合考虑。可采用可调或固定等遮阳措施,也可采用可调节太阳得热系数(SHGC)的调光玻璃进行遮阳。南向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可调节中置遮阳或水平固定外遮阳的方式。东向和西向外窗宜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设施。 7.1.10 建筑进深选择应考虑天然采光效果。进深较大的房间,应设置采光中庭、采光竖井、光导管等设施,改善天然采光效果。 7.1.11 地下空间宜采用设置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式广场(庭院)、光导管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 7.1.12 建筑设计宜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系统。 Ⅲ 热桥处理 7.1.13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消除或削弱热桥的专项设计,围护结构保温层应连续。 7.1.14 外墙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性悬挑、延伸等宜采用与主体结构部分断开的方式。 2 外墙保温为单层保温时,应采用锁扣方式连接;为双层保温时,应采用错缝粘结方式。 3 墙角处宜采用成型保温构件。 4 保温层采用锚栓时,应采用断热桥锚栓固定。 5 应避免在外墙上固定导轨、龙骨、支架等可能导致热桥的部件。确需固定时,应在外墙上预埋断热桥的锚固件,并宜采用减少接触面积、增加隔热间层及使用非金属材料等措施降低传热损失。 6 穿墙管预留孔洞直径宜大于管径100mm以上。墙体结构或套管与管道之间应填充保温材料。 7.1.15 外门窗及其遮阳设施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安装方式应根据墙体的构造方式进行优化设计。当墙体采用外保温系统时,外门窗可采用整体外挂式安装,门窗框内表面宜与基层墙体外表面齐平,门窗位于外墙外保温层内。装配式夹心保温外墙,外门窗宜采用内嵌式安装方式。外门窗与基层墙体的连接件应采用阻断热桥的处理措施。 2 外门窗外表面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处宜采用防水透汽材料密封,门窗内表面与基层墙体的连接处应采用气密性材料密封。 3 窗户外遮阳设计应与主体建筑结构可靠连接,连接件与基层墙体之间应采取阻断热桥的处理措施。 7.1.16 屋面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保温层应与外墙的保温层连续,不得出现结构性热桥;当采用分层保温材料时,应分层错缝铺贴,各层之间应有粘结。 2 屋面保温层靠近室外一侧应设置防水层;屋面结构层上,保温层下应设置隔汽层;屋面隔汽层设计及排气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3 女儿墙等突出屋面的结构体,其保温层应与屋面、墙面保温层连续,不得出现结构性热桥。女儿墙、土建风道出风口等薄弱环节,宜设置金属盖板,以提高其耐久性,金属盖板与结构连接部位,应采取避免热桥的措施。 4 穿屋面管道的预留洞口宜大于管道外径100mm以上。伸出屋面外的管道应设置套管进行保护,套管与管道间应填充保温材料。 5 落水管的预留洞口宜大于管道外径100mm以上,落水管与女儿墙之间的空隙宜使用发泡聚氨酯进行填充。 7.1.17 地下室和地面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应与地上部分保温层连续,并应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温材料;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应延伸到地下冻土层以下,或完全包裹住地下结构部分;地下室外墙外侧保温层内部和外部宜分别设置一道防水层,防水层应延伸至室外地面以上适当距离。 2 无地下室时,地面保温与外墙保温应连续、无热桥。 Ⅳ 建筑气密性 7.1.18 建筑围护结构气密层应连续并包围整个外围护结构,建筑设计施工图中应明确标注气密层的位置。 7.1.19 围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气密性专项设计。 7.1.20 建筑设计应选用气密性等级高的外门窗,外门窗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应做气密性处理。 7.1.21 气密层设计应依托密闭的围护结构层,并应选择适用的气密性材料。 7.1.22 围护结构洞口、电线盒、管线贯穿处等易发生气密性问题的部位应进行节点设计,并应对气密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穿透气密层的电力管线等宜采用预埋穿线管等方式,不应采用桥架敷设方式。 7.1.23 不同围护结构的交界处以及排风等设备与围护结构交界处应进行密封节点设计,并应对气密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 Ⅴ 供热供冷系统 7.1.24 供热供冷系统冷热源选择时,应综合经济技术因素进行性能参数优化和方案比选,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地区采用分散供暖时,可采用燃气供暖炉;采用集中供暖时,宜以地源热泵、工业余热或生物质锅炉为热源,并采用低温供暖方式。 2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 3 夏热冬暖地区宜采用磁悬浮机组等更高能效的供冷设备。 7.1.25 供热供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用高能效等级的产品,并应提高系统能效; 2 应有利于直接或间接利用自然冷源; 3 应考虑多能互补集成优化; 4 应根据建筑负荷灵活调节; 5 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6 应兼顾生活热水需求。 7.1.26 循环水泵、通风机等用能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 7.1.27 应根据建筑冷热负荷特征,优化确定新风再热方案或采取适宜的除湿技术措施。 Ⅵ 新风热回收及通风系统 7.1.28 应设置新风热回收系统,新风热回收系统设计应考虑全年运行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7.1.29 新风热回收装置类型应结合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性综合考虑确定,设计时应采用高效热回收装置。 7.1.30 新风热回收系统宜设置低阻高效的空气净化装置。 7.1.31 严寒和寒冷地区新风热回收系统应采取防冻及防结霜措施。 7.1.32 居住建筑新风系统宜分户独立设置,并应按用户需求供应新风量。 7.1.33 新风系统宜设置新风旁通管,当室外温湿度适宜时,新风可不经过热回收装置直接进入室内。 7.1.34 与室外连通的新风、排风和补风管路上均应设置保温密闭型电动风阀,并应与系统联动。 7.1.35 居住建筑厨房宜设置独立补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风宜从室外直接引入,补风管道应保温,并应在入口处设保温密闭型电动风阀,且电动风阀应与排油烟机联动; 2 补风口应尽可能设置在灶台附近。 Ⅶ 照明与电梯 7.1.36 应选择高效节能光源和灯具,并宜选择LED光源。 7.1.37 电梯系统应采用节能的控制及拖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备群控功能; 2 电梯无外部召唤,且电梯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设指令时,应自动关闭轿厢照明及风扇; 3 宜采用变频调速拖动方式,高层建筑电梯系统可采用能量回馈装置。 Ⅷ 监测与控制 7.1.38 应设置室内环境质量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对建筑室内环境关键参数和建筑分类分项能耗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应按用能核算单位和用能系统,以及用冷、用热、用电等不同用能形式,进行分类分项计量;居住建筑应对公共部分的主要用能系统进行分类分项计量,并宜对典型户的供暖供冷、生活热水、照明及插座的能耗进行分项计量,计量户数不宜少于同类型总户数的2%,且不少于5户。 2 应对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环境进行监测。对于公共建筑,宜分层、分朝向、分类型进行监测;对于居住建筑,宜对典型户的室内环境进行监测,计量户数不宜少于同类型总户数的2%,且不少于5户。 3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对其单独进行计量。 4 应对数据中心、食堂、开水间等特殊用能单位进行独立计量。 5 应对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系统等关键用能设备或系统能耗进行重点计量。 6 宜对室外温湿度、太阳辐照度等气象参数进行监测。 7 宜对公共建筑使用人数进行统计。 7.1.39 应设置楼宇自控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应根据末端用冷、用热、用水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主要供应设备和系统的运行工况。 7.1.40 建筑照明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1.41 节能控制宜以主要房间或功能区域为控制单元,实现暖通空调、照明和遮阳的整体集成和优化控制,并宜具有下列功能: 1 在一个系统内集成并收集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照度、人体在室信息等与室内环境控制相关的物理量; 2 包含房间的遮阳控制、照明控制、供冷、供热和新风末端设备控制,相互之间优化联动控制; 3 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需求的前提下,以降低房间综合能耗为目的,自动确定房间控制模式,或根据用户指令执行不同的空间场景模式控制方案。 7.1.42 当有多种能源供给时,应根据系统能效对比等因素进行优化控制。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7.1.43 新风机组的运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变化,实现相应的设备启停、风机转速及新风阀开度调节; 2 宜设置压差传感器检测过滤器压差变化; 3 宜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新风热回收装置的旁通阀,或联动外窗开启进行自然通风;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新风热回收装置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5 宜提供触摸屏、移动端操作软件等便捷的人机界面。 7.2 施工质量控制 7.2.1 建筑施工单位应针对热桥处理、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示范。 7.2.2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施工时,应选用配套供应的保温系统材料和专业化施工二艺。对外保温结构体系,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外保温系统耐候性检验项目。 7.2.3 围护结构保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施工应在基层处理、结构预埋件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后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前,外门窗应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2 保温层应粘贴平整且无缝隙,其固定方式不应产生热桥;采用岩棉带薄抹灰外保温系统时,岩棉带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 3 围护结构上的悬挑构件、穿墙和出屋面的管线及套管等部位应进行热桥处理。 4 装配式夹心保温外墙板的竖缝和横缝均应做热桥处理。 7.2.4 外门窗(包括天窗)应整窗进场。外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结构工程应已验收合格且门窗结构洞口应平整。 2 外门窗与基层墙体的连接件应进行阻断热桥的处理。 3 门窗洞口与窗框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4 窗底应安装窗台板散水,窗台板两端及底部与保温层之间的缝隙应做密封处理;门洞窗洞上方应安装滴水线条。 7.2.5 当设计有外遮阳时,应在外窗安装完成后且外保温尚未施工时确定外遮阳的固定位置,并安装连接件。连接件与基层墙体之间应进行阻断热桥的处理。 7.2.6 围护结构气密性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密性材料的材质应根据粘贴位置基层的材质和是否需要抹灰覆盖气密性材料进行选择; 2 建筑结构缝隙应进行封堵; 3 围护结构不同材料交界处,穿墙和出屋面管线、套管等空气渗漏部位应进行气密性处理; 4 气密性施工应在热桥处理之后进行。 7.2.7 装配式结构气密性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外墙板内叶板竖缝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密封方式,横缝应采用高强度灌浆料密封。 2 装配式框架结构外墙板内叶板竖缝和横缝均宜采用柔性保温材料封堵,并应在室内侧进行气密性处理。 3 外叶板竖缝和横缝处夹心保温层表面宜先设置防水透汽材料,再从板缝口填充直径略大于缝宽的通长聚乙烯棒。板缝口宜灌注耐候硅酮密封胶进行封堵。 4 装配式夹心外墙板与结构柱、梁之间的竖缝和横缝应在室内侧设置防水隔汽层,再进行抹灰等处理。 7.2.8 施工过程中宜对热桥及气密性关键部位进行热工缺陷和气密性检测,查找漏点并应及时修补。 7.2.9 机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系统安装应避免产生热桥和破坏气密层; 2 风系统所有敞开部位均应做防尘保护; 3 机组安装及管道施工过程中应做消声隔振处理。 7.2.10 主要材料及设备进场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符合设计要求。主要材料及设备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温材料; 2 外门窗、建筑幕墙(含采光顶)及外遮阳设施; 3 防水透汽材料、气密性材料; 4 供暖与空调系统设备; 5 照明设备; 6 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等。 7.2.11 各道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影像资料。隐蔽工程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外墙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和板材缝隙填充情况;锚固件安装与热桥处理;网格布铺设情况;穿墙管线保温密封处理等。 2 屋面、地面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和板材缝隙填充质量;防水层(隔汽、透汽)设置;雨水口部位、出屋面管道、穿地面管道的处理等。 3 门窗、遮阳系统安装方式;门窗框与墙体结构缝的保温处理;窗框周边气密性处理,连接件与基层墙体间的断热桥措施等。 4 女儿墙、窗框周边、封闭阳台、出挑构件、预埋支架等重点部位的施工做法。 7.2.12 在建筑主体施工结束,门窗安装完毕,内外抹灰完成后,精装修施工开始前,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建筑气密性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本标准气密性指标要求。 7.2.13 设备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并应对供暖通风空调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系统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3 运行与管理 7.3.1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针对高性能围护结构、新风热回收系统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调节与控制制定专项运行管理方案,并应编制相应运行管理手册。 7.3.2 建筑的运行与管理应在保证设备安全和满足室内环境设计参数的前提下,选择最利于建筑节能的运行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立足建筑设计,充分利用建筑构件和设备的功能实施控制调节; 2 应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建筑实际使用情况做出动态运行策略调整。 7.3.3 建筑正式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应进行建筑能源系统调适。系统调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覆盖主要的季节性工况和部分负荷工况; 2 应覆盖中控系统及所有联动工作的用能系统和建筑构件; 3 系统调适宜从正式投入使用开始延续至第三个完整年度结束; 4 建筑使用过程中,当建筑使用功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对用能系统进行改造后,应在建筑恢复使用的第一个年度重新进行系统调适。 7.3.4 建筑使用过程中,应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及气密性保障等关键部位进行维护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在外墙或屋面上固定物体,保护保温系统完整性;如确需固定,则必须采取防止产生热桥的措施。 2 应注意外墙内表面的抹灰层、屋面防水隔汽层及外窗密封条是否完好,气密层是否遭到破坏。若发生气密层破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密封条。 3 应定期检查外门窗关闭是否严密,中空玻璃是否漏气,锁扣等五金部件是否松动及其磨损情况。每年应对门窗活动部件和易磨损部分进行保养。 4 当建筑的门窗洞口或其他气密部位进行了改造或施工时,竣工后应对建筑气密性重新进行测定。 5 宜定期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检验,对于热工性能减退明显的部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7.3.5 建筑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建筑的能耗数据、建筑的使用情况记录和气象数据,调整运行策略或使用方式。必要时,应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再调适。 7.3.6 过渡季宜关闭新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新风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过滤器两侧压差变化及时清理或更换过滤装置; 2 应每两年检查一次热回收装置的性能,必要时及时更换,保证热回收效率; 3 当供暖、制冷设备开启时,宜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焓差)控制新风热回收装置的旁通阀开闭。 7.3.7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建筑运行参数进行记录和数据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满足本标准对各项能耗数据的记录要求外,尚应记录建筑同期的人员使用情况、室外环境参数等信息; 2 每年应对建筑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并应与上一年度相应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或与相同气候区、相同功能的近零能耗建筑运行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分析; 3 能耗数据宜向社会公布。 7.3.8 建筑运行管理单位应编制用户使用手册,并应对业主及使用者进行宣传贯彻。在公共空间,应设公告牌,将与节能有关的用户注意事项等信息进行明示。 8 评 价 8.1 一般规定 8.1.1 应对近零能耗建筑进行评价,评价应贯穿设计、施工及运行全过程。 8.1.2 评价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8.1.3 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能效指标要求进行分类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未达到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要求时,应进行超低能耗建筑评价; 2 当优于近零能耗建筑能效指标要求,且符合本标准第5.0.5条第2款或第5.0.6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进行零能耗建筑评价。 8.1.4 能效指标评价计算应采用与性能化设计相同的计算软件。 8.2 评价方法与判定 8.2.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应进行施工图审核和建筑能效指标核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图审核应重点核查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应符合保温及气密性要求; 2)应采用新风热回收系统。 2 居住建筑应核算供暖年耗热量、供冷年耗冷量、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建筑能耗综合值,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 3 公共建筑应核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 8.2.2 建筑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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