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6675.10-2025, GB/T6675.10-2025, GBT 6675.10-2025, GBT6675.10-2025
| 标准编号 | GB/T 6675.10-2025 (GB/T6675.10-2025) | | 中文名称 | 玩具安全 第10部分: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 | | 英文名称 | Safety of toys - Part 10: Olfactory board games, cosmetic kits and gustative gam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57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200.50 | | 字数估计 | 18,171 | | 发布日期 | 2025-10-05 | | 实施日期 | 2026-11-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6675.10-2025: 玩具安全 第10部分: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
ICS 97.200.50
CCSY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玩具安全 第10部分:嗅觉板游戏玩具、
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
2025-10-05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设备 6
6 警告和标识 7
7 使用说明 11
8 内容物清单和急救信息 11
附录A(规范性) 硼硅酸盐玻璃和石英玻璃的鉴定试验方法 12
参考文献 1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GB (GB/T)6675《玩具安全》各部分和GB/T 19865《电玩具的安全》共同构成支撑玩具安全标准
体系。
本文件是GB (GB/T)6675《玩具安全》的第10部分。GB (GB/T)6675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本规范;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第3部分:易燃性能;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第9部分: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
---第10部分: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
---第11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
---第13部分: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
---第14部分:指画颜料要求和测试方法。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福建铭塔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开胜、冯岸红、张曜、张红珍、刘伟、兰文清、毕梦飞、陈伟、徐晓光。
引 言
GB (GB/T)6675《玩具安全》和GB/T 19865《电玩具的安全》共同构成玩具安全标准体系,符合了
这些文件要求的玩具将会减少玩具按预定方式使用(正常使用)和非预定方式使用(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所引起的潜在危险。
GB (GB/T)6675《玩具安全》各部分分为基本规范、通用要求、特定要求,拟由以下部分构成。
---第1部分:基本规范。目的在于规范玩具产品基本安全要求。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目的在于规范玩具产品机械与物理性能的通用要求。
---第3部分:易燃性能。目的在于规范玩具产品易燃性能的通用要求。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目的在于规范玩具产品可迁移元素的通用要求。
---第9部分: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特定要求。
---第10部分: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
特定要求。
---第11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特
定要求。
---第13部分: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特定要求。
---第14部分:指画颜料要求和测试方法。目的在于规范这类玩具产品的特定要求。
本文件是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的特定要求,与GB 6675.1、GB 6675.2、
GB 6675.3、GB 6675.4、GB/T 19865结合使用。
本文件不能、也无意免除家长的责任,包括选择合适玩具的责任、在不同年龄儿童接触同一玩具时
的监管责任等。
玩具安全 第10部分:嗅觉板游戏玩具、
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味觉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的技术要求、设备、警告
和标识、使用说明及内容物清单和急救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味觉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
本文件不适用于玩具化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6675.2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T 25163 防止儿童开启包装 可重新盖紧包装的要求与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嗅觉板游戏玩具 olfactoryboardgame
旨在帮助儿童学习辨识不同气味和香味的玩具。
注:嗅觉板游戏玩具包括嗅辨和/或品尝,因为品尝最终也是通过嗅觉来完成气味和香味的辨识。
3.2
化妆套具玩具 cosmetickit
以辅助儿童学习制作诸如香料、肥皂、面霜、洗发水、沐浴液、唇彩、口红或其他化妆品、牙膏和护发
素等为目的的玩具。
3.3
味觉游戏玩具 gustativegame
以使用食品成分如糖果、液体、粉末和香料等制作糖果或菜肴为目的的玩具。
注:味觉游戏玩具被称为味觉套装玩具和食物制作套装玩具。
3.4
补充套装 supplementaryset
意图设计与成套的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或味觉游戏玩具一起使用的套装。
3.5
包装 packaging
购买玩具时的附属物,但不具玩耍功能。
[来源:GB 6675.1-2025,3.16]
4 技术要求
4.1 嗅觉板游戏玩具
4.1.1 一般要求
如适用,嗅觉板游戏玩具应提供符合第7章要求的使用说明和符合第8章要求的急救信息。
4.1.2 物质和混合物
4.1.2.1 使用归类为食品香料或其他食品成分的物质和混合物的嗅觉板游戏玩具
只准许使用被认为是食品香料和食品成分的物质和混合物。
注:食品香料和其他食品成分受相关食品标准的管制,例如GB 2760。
4.1.2.2 使用除食品香料或其他食品成分外的物质和混合物的嗅觉板游戏玩具
除了被认为是食品香料和其他食品成分的物质和混合物外,还可使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考虑到儿
童的行为而被评估为不构成风险的物质或混合物。
示例:归类为皮肤致敏物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能与皮肤接触的物质是可以使用的。
注:食品成分受相关食品标准的管制,例如GB 2760。
4.1.2.3 所有类型的嗅觉板游戏玩具的附加要求
只有在预期和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考虑到儿童的行为而被评估为无风险的防腐剂才可用于嗅觉板
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嗅觉板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不应含有表1所列的致敏性芳香剂。其
他嗅觉板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可使用表1所列的致敏性芳香剂,若产品含有表1所列的致敏性芳香
剂,则应按照6.1标注相应的警告用语。嗅觉板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中不应使用表2所列的致敏性
芳香剂。但是,若在良好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致敏性芳香剂不可避免地微量残留是允许的,且要求
每一种致敏性芳香剂的含量不超过100mg/kg。
涉及品尝的嗅觉板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应仅包含食品标准允许使用的物质,并符合相关食品标
准要求。
注1:防腐剂评估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和GB 2760。
注2:特定的物质,如香豆素,根据GB 2760-2024是不准许使用的。
表1 需附上警告的致敏性芳香剂
序号 致敏性芳香剂名称 CAS号
1 甲位戊基桂醛 122-40-7
2 2-苯亚甲基-1-庚醇 101-85-9
3 苯甲醇 100-51-6
4 柳酸苄酯 118-58-1
5 肉桂醇 104-54-1
6 肉桂醛 104-55-2
表1 需附上警告的致敏性芳香剂 (续)
序号 致敏性芳香剂名称 CAS号
7 香橙醛 5392-40-5
8 香豆素 91-64-5
9 丁香酚 97-53-0
10 香叶醇 106-24-1
11 羟基香茅醛 107-75-5
12 新铃兰醛 31906-04-4
13 异丁香酚 97-54-1
14 橡苔(EVERNIAPRUNASTRI)提取物 90028-68-5
15 树苔提取物 90028-67-4
16 茴香醇 105-13-5
17 苯甲酸苄酯 120-51-4
18 肉桂酸苄酯 103-41-3
19 香茅醇 106-22-9,1117-61-9,7540-51-4
20 法尼醇 4602-84-0
21 α-己基肉桂醛 101-86-0
22 铃兰醛 80-54-6
23 (+)-柠檬烯 5989-27-5
24 芳樟醇 78-70-6
25 α-异甲基紫罗兰酮 127-51-5
表2 禁用的致敏性芳香剂
序号 致敏性芳香剂名称 CAS号
1 土木香根油 97676-35-2
2 烯丙基异硫氰酸酯 57-06-7
3 苯乙腈 140-29-4
4 4-叔丁基苯酚 98-54-4
5 土荆芥油 8006-99-3
6 兔耳草醇 4756-19-8
7 马来酸二乙酯 141-05-9
表2 禁用的致敏性芳香剂 (续)
序号 致敏性芳香剂名称 CAS号
8 氢化肉桂酸内酯 119-84-6
9 2,4-二羟基-3-甲基苯甲醛 6248-20-0
10 3,7-二甲基-2-辛烯-1-醇 40607-48-5
11 4,6-二甲基-8-叔丁基香豆素 17874-34-9
12 宁康酸二甲酯 617-54-9
13 7,11-二甲基-4,6,10-十二碳三烯-3-酮 26651-96-7
14 6,10-二甲基-3,5,9-十一三烯-2-酮 141-10-6
15 二苯胺 122-39-4
16 丙烯酸乙酯 140-88-5
17 无花果叶净油 68916-52-9
18 反式-2-庚烯醛 18829-55-5
19 反式-2-己烯醛二乙缩醛 67746-30-9
20 反式-2-己烯醛二甲基乙缩醛 18318-83-7
21 氢化枞醇 13393-93-6
22 4-乙基苯酚 622-62-8
23 6-异丙基-2-十氢萘酚 34131-99-2
24 7-甲氧基香豆素 531-59-9
25 4-甲氧基苯酚 150-76-5
3-甲基-4-(2,6,6-三甲基环己基-2-烯)-3-
丁烯-2-酮
943-88-4
27 4-(对甲氧基苯基)-3-丁烯-2-酮 104-27-8
28 巴豆酸甲酯 623-43-8
29 6-甲基香豆素 92-48-8
30 7-甲基香豆素 2445-83-2
31 5-甲基-2,3-己二酮 13706-86-0
32 木香油 8023-88-9
33 7-乙氧基-4-甲基香豆素 87-05-8
34 六氢香豆素 700-82-3
35 秘鲁香膏粗品 8007-00-9
表2 禁用的致敏性芳香剂 (续)
序号 致敏性芳香剂名称 CAS号
36 2-戊叉基环己酮 25677-40-1
37 3,6,10-三甲基-3,5,9-十一碳三烯-2-酮 1117-41-5
38 马鞭草油 8024-12-2
39 葵子麝香 83-66-9
40 苯亚甲基丙酮 122-57-6
41 苔黑醛(2,6-二羟基-4-甲基苯甲醛) 526-37-4
42 氯化苔黑醛(3-氯-2,6-二羟基-4-甲基-苯甲醛) 57074-21-2
43 辛酸甲酯 111-12-6
4.2 化妆套具玩具
4.2.1 一般要求
化妆套具玩具(作为多组分化妆品)及其根据说明明确需混合的单个组分均被视为化妆品,例如,说
明书上明确皂片与着色剂、香料进行混合,则皂片、着色剂和香料都被视为化妆品。
注:化妆品相关要求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根据使用说明,可能需要使用未随化妆套具玩具提供的乙醇或者未被归类为危险物的物质或者混
合物(例如饮用水、盐、糖或者蜜糖等)等。
化妆套具玩具应按照6.1在包装上标注成分清单。
化妆套具玩具应提供符合第7章要求的使用说明和符合第8章要求的包含急救信息的内容物清
单,急救信息和使用说明可附在包装和/或说明书上。
4.2.2 香料
化妆套具玩具及其补充套装可使用表1所列的致敏性芳香剂,若产品含有表1所列的致敏性芳香
剂时,则应按照6.1标注相应的警告用语。
化妆套具玩具及其补充套装中不应使用表2所列的致敏性芳香剂。但是,若在良好的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下,芳香剂不可避免地微量残留是允许的,且要求每一种芳香剂的含量不超过100mg/kg。
制造商应评估化妆套具玩具中所有成分之间预期的和可能的反应,以确保在使用该玩具的过程中
(包括皮肤接触等)不会形成危害儿童健康的反应产物或混合物。
化妆套具玩具及其补充套装不应意图设计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
4.2.3 制作的产品的安全要求
根据使用说明,儿童使用化妆套具玩具制作出来的产品应符合化妆品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化妆品相关标准,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4.3 味觉游戏玩具
4.3.1 一般要求
味觉游戏玩具应提供符合第7章要求的使用说明和符合第8章要求的包含急救信息的内容物清
单。急救信息和使用说明可附在包装和/或说明书上。
根据使用说明,可能需要使用未随味觉游戏玩具提供的食品成分(例如饮用水、盐、糖或者蜜糖)。
味觉游戏玩具应按照6.1在包装上标注成分清单。
味觉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不应意图设计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
4.3.2 物质和混合物
味觉游戏玩具中只可使用被认为是食品香料和其他食品成分的物质和混合物。
注:食品香料和其他食品成分受相关食品标准的管制,例如GB 2760。
制造商应评估味觉游戏玩具中所有成分之间预期的和可能的反应,以确保使用该玩具过程中不会
形成危害儿童健康的反应产物或混合物。
除了被认为是食品香料和其他食品成分的物质和混合物外,味觉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可使用
表1所列的致敏性芳香剂(食品相关标准禁止使用的物质除外,如香豆素)。当含有表1所列的致敏性
芳香剂时,应按照6.1标注相应的警告用语。
味觉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中不应使用表2所列的致敏性芳香剂。但是,若在良好的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下,芳香剂不可避免地微量残留是允许的,且要求每一种芳香剂的含量不超过100mg/kg。
4.3.3 制作的产品
根据使用说明,儿童使用味觉游戏玩具制作的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标准要求。加热作为制作产品
过程的一部分,只有在制造商确保此类加热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才能在使用说明中指定此类
加热。
注:食品成分受相关食品标准的管制,例如GB 2760。
4.3.4 食品致敏原
若味觉游戏玩具中含有食品致敏原成分,则应在外包装上标明这些成分。
5 设备
5.1 一般要求
嗅觉板游戏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中预期会与食品或食品成分接触的材料应满足食品接触材料相关
要求。
注: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参考GB 4806.1。
5.2 容器和玻璃器皿
5.2.1 玻璃器皿
在使用说明包括加热玻璃器皿的活动的套装中,所有设计为加热过程的玻璃器皿应由硼硅酸盐玻
璃或石英玻璃制成,以确保其耐热性。
硼硅酸盐玻璃和石英玻璃应按附录A所描述的试验方法进行鉴定。
5.2.2 用于装芳香剂、物质和混合物的容器
5.2.2.1 一般要求
按照GB 6675.2进行跌落测试时(玻璃容器除外),用于装芳香剂、物质和混合物的容器不应破碎或
破裂。
容器应从尺寸和形状上区别于试验用的玻璃器皿,避免在试验中被误当作试验用的玻璃器皿使用。
味觉游戏玩具和嗅觉板游戏玩具中用于装食品成分的容器均应满足食品接触材料相关要求。
注: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要求参考GB 4806.1。
5.2.2.2 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中易燃液体的最大容量
易燃液体最大容量不应超过:
---10mL,闪点< 23℃且初始沸点 >35℃的易燃液体;
---30mL,闪点≥23℃且≤60℃的易燃液体。
5.2.3 防止儿童开启的容器
如果在制造商进行安全评估后,需要使用防止儿童开启的容器存放分类为危险的物质和混合物,则
防止儿童开启的容器应符合GB/T 25163的要求。
根据以下程序进行测试时,用于装液体的防止儿童开启的容器的封盖不应破碎、破裂或渗漏。
a) 向容器中注入容器体积四分之三的水。
b) 盖上盖子。
c) 将充水的容器倒置,盖子向下,使其从(93±5)cm高度跌落至一块厚度约为3mm乙烯基聚合
物片材上,该乙烯基聚合物片材附着在至少64mm厚度的混凝土上,该表面应达到邵尔硬度
D(80±10),面积至少为0.3m2。重复跌落4次。
d) 检查盖子是否有可见的破碎、破裂或渗漏。
注:此测试的目的是防止幼儿接触到这些容器内的化学物质。
5.3 移液装置
不应提供嘴吸式的移液管。如需要移取液体,应提供不必经口吸入的机械装置(如带有固定胶头的
滴管)。
5.4 护目器
护目器从功能和设计上应能最大程度地保护眼睛。
护目器的透明材料按照GB 6675.2仿制防护玩具的冲击测试时应不破裂。
如果需提供护目器,而玩具中不含供成年监督人用的护目器,应按照6.1在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6 警告和标识
6.1 一般要求
6.1.1 嗅觉板游戏玩具、味觉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及其补充套装应有类似以下标识:
---在包装上注明批号;
---适用时,玩具应含有详尽的成分清单,包括表1所列出的任何致敏性芳香剂,至少在包装上列
出这些信息;
---适用时,包装上的保质期或“使用期限”或打开包装后的使用期限应清晰可见。
注:化妆品和食品相关标准规定了额外标识要求,例如,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的独立容器需附上成分清单
和批号。
6.1.2 味觉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及其补充套装的包装上应有类似以下警告。
---使用前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和储存。
必要时(见5.4)在外部包装上标注类似标识:“不包括供成年监督人使用的护目器”。
6.1.3 含有表1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致敏性芳香剂的嗅觉板游戏玩具、味觉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及
其补充套装,其包装上应标注类似以下警告:
“警告: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含有可能致敏的芳香剂”或“警告:不适合三岁以下儿童使
用。含有可能致敏的芳香剂”或采用图1图标。
图1 年龄警告的图标
为避免对该符号的误解,该符号仅用于表示“0-3”岁,不应用于任何其他年龄段的警告。
该警告不适用于由于其功能、尺寸、特点或特性或其他有说服力的理由而明显不适合36个月以下
儿童使用的玩具。在这种情况下,嗅觉板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和味觉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中若包
含一种或多种表1中列出的致敏性芳香剂时,应在包装上标注类似以下警告:
“警告:含有可能致敏的芳香剂”。
6.1.4 含有高度易燃液体的嗅觉板游戏玩具、味觉游戏玩具、化妆套具玩具及其补充套装,其包装上应
标注类似以下警告:
以上儿童使用。
6.1.5 如果玩具或玩具部件中添加了表3的致敏性芳香剂,且其浓度超过100mg/kg时,应在玩具、附
贴标签、包装或附带的说明书中列出致敏性芳香剂的名称。
表3 应在玩具、附贴标签、包装或附带的说明书中列出的致敏性芳香剂
序号 致敏性芳香剂名称 CAS号
1 甲基柏木酮 32388-55-9
2 水杨酸戊酯 2050-08-0
3 茴香烯 4180-23-8
4 苯甲醛 100-52-7
5 樟脑 76-22-2,464-49-3
6 香芹酮 99-49-0,6485-40-1,2244-16-8
7 β-石竹烯 87-44-5
8 玫瑰酮-4(大马酮) 23696-85-7
表3 应在玩具、附贴标签、包装或附带的说明书中列出的致敏性芳香剂 (续)
序号 致敏性芳香剂名称 CAS号
9 α-大马酮(TMCHB) 43052-87-5,23726-94-5
10 顺式-β-大马酮 23726-92-3
11 Δ-大马酮 57378-68-4
12 乙酸二甲基苄酯 151-05-3
13 氧杂环十七烷-2-酮 109-29-5
14 佳乐麝香 1222-05-5
15 (±)-柠檬烯 138-86-3
16 乙酸芳樟酯 115-95-7
17 薄荷醇 1490-04-6,89-78-1,2216-51-5
18 水杨酸甲酯 119-36-8
19 黑檀醇 67801-20-1
20 α-蒎烯 80-56-8
21 β-蒎烯 127-91-3
22 3-正-丙基茚苯酞 17369-59-4
23 水杨醛 90-02-8
24 α-檀香醇 115-71-9
25 β-檀香醇 77-42-9
26 香紫苏醇 515-03-7
27 α-松油醇 10482-56-1,98-55-5
28 松脂醇(异构体混合物) 8000-41-7
29 异松油烯 586-62-9
30 四甲基乙酰基八氢基萘类 54464-57-2,54464-59-4,68155-66-8,68155-67-9
31 三甲基苯丙醇(美研醇) 103694-68-4
32 香兰素 121-33-5
33 依兰油 83863-30-3,8006-81-3
34 北非雪松树皮油 92201-55-3,8000-27-9
35 肉桂叶油 8007-80-5
36 锡兰肉桂树皮提取物 84649-98-9
37 苦橙花油 8016-38-4
表3 应在玩具、附贴标签、包装或附带的说明书中列出的致敏性芳香剂 (续)
序号 致敏性芳香剂名称 CAS号
38 酸橙提取物 72968-50-4
39 香柠檬果提取物 89957-91-5
40 柠檬精油 84929-31-7
41 甜橙果皮油 97766-30-8,8028-48-6
42 柠檬草油 89998-14-1,8007-02-01,89998-16-3
43 桉油 92502-70-0,8000-48-4
44 丁香油 8000-34-8
45 茉莉油 84776-64-7,90045-94-6,8022-96-6
46 柏木油 8000-27-9,85085-41-2
47 月桂果油 8007-48-5
48 月桂叶油 8002-41-3
49 月桂籽油 84603-73-6
50 醒目薰衣草提取物 91722-69-9
51 薰衣草提取物 84776-65-8
52 薄荷素油 8006-90-4,84082-70-2
53 留兰香提取物 84696-51-5
54 水仙提取物 混合物,包含90064-25-8
55 香叶油 90082-51-2,8000-46-2
56 欧洲山松提取物 90082-72-7
57 偃松提取物 97676-05-6
58 广藿香油 8014-09-3,84238-39-1
59 蔷薇花油
混合物,包含8007-01-0,93334-48-6,
84696-47-9,84604-12-6,90106-38-0,
84604-13-7,92347-25-6
60 檀香油 84787-70-2,8006-87-9
61 松节油 8006-64-2,9005-90-7,8052-14-0
6.2 用于装试剂、物质或混合物的独立容器和独立包装的标识
独立容器和独立包装应标明其内容物(如物质名称、混合物名称、材料名称或其他标识信息)。
任何防止儿童开启的容器应根据适当的要求进行标识和警告。
注1: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要求参考GB/(GB/T)30000(所有部分)。
注2:对于化妆套具玩具及其独立包装的化妆品成分,其标识和警告要求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6.3 食品致敏原警告语
味觉游戏玩具、嗅觉板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中若含有食品致敏原成分,则这类产品的包装上应标
注类似以下警告:
6.4 玻璃容器的警告语
当产品中配置了玻璃容器时,应在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上标注类似以下警告:
“警告:内含玻璃,易碎。”
7 使用说明
应详细描述每项玩具产品的使用操作过程。
使用说明应阐明因使用该玩具而引起的任何已知的危险,尤其是在玩耍过程中发生的危险(例如玻
璃器皿的操作)。
适用时,根据使用说明制作的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中规定其保质期。
8 内容物清单和急救信息
8.1 化妆套具玩具、味觉游戏玩具及其补充套装的内容物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
a) 化学品清单。
b) 适用时,产品的一般急救信息参考为:“若不慎入眼,请用大量水进行冲洗。如有必要,请立即
就医。”
8.2 对于化妆套具玩具,应添加类似信息:“若不慎误食,立即用水漱口并饮用干净的水,不要引起呕
吐。请立即就医。”
8.3 应在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上附上急救信息。
附 录 A
(规范性)
硼硅酸盐玻璃和石英玻璃的鉴定试验方法
A.1 总则
目前有多种鉴定硼硅酸盐玻璃和石英玻璃的试验方法,如密度法和折射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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