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7928-2025, GB/T7928-2025, GBT 7928-2025, GBT7928-2025
| 标准编号 | GB/T 7928-2025 (GB/T7928-2025) | | 中文名称 |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tro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Q84 | | 国际标准分类 | 45.060.20 | | 字数估计 | 22,270 | | 发布日期 | 2025-10-31 | | 实施日期 | 2026-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7928-2003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7928-2025: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ICS 45.060.20
CCSQ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7928-2003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使用条件 3
5 车辆类型 3
6 总体要求 5
7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7
8 车体及其内装设备 8
9 转向架 9
10 制动系统 10
11 电气系统 11
12 空调及通风系统 12
13 列车控制和管理系统 12
14 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12
15 电磁兼容 13
16 安全设施 13
17 与其他专业接口 14
18 试验与验收 14
19 标志 15
20 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15
参考文献 1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7928-2003《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与GB/T 7928-2003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3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术语“警惕按钮”及其定义(见2003年版的3.3),增加了术语“列车控制和管理系统”及
其定义(见3.4);
c) 更改了海拔、环境温度、供电电压特性参数的要求[见4.1a)、4.1b)、4.3.3,2003年版的4.1.1、
4.1.2、4.3.2],删除了关于合同另行约定的规定(见2003年版的4.1.5);
d) 更改了车辆主要技术规格的要求(见第5章,2003年版的第5章);
e) 将“基本要求与一般规定”更改为“总体要求”,并更改了有关内容(见第6章,2003年版的
第6章),更改了限界(见6.1,2003年版的6.1)、转向架轮径差要求(见6.2,2003年版的6.3)、
车辆地板面高度(见6.7,2003年版的6.8)、车辆速度等级(见6.10,2003年版的6.11)、牵引性
能(见6.11、6.13、6.18,2003年版的6.12、6.14、6.19)、动力学性能(见6.13、6.14、6.15,2003年
版的6.14、6.15、6.16)、噪声(见6.16、6.17,2003年版的6.17、6.18)、防火性能(见6.22,2003年
版的6.22)的内容,删除了按标准制造的相关要求(见2003年版的6.2),增加了列车超速保护
(见6.19)、环保性能(见6.24)、整车寿命(见6.26)、接地(见6.27)、车辆密封(见6.28)、运营安
全评估(见6.29)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f) 更改了车辆形式(见7.1,2003年版的7.1)、列车编组(见7.2,2003年版的7.2.1、7.2.2)、车钩型
式(见7.3.2,2003年版的7.3.1)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联结装置结构(见7.3.1)、贯通道(见7.3.5)
的规定,删除了车钩高度的要求(见2003年版的7.3.3);
g) 更改了车体(见8.1,2003年版的8.1)、司机室(见8.2,2003年版的8.2)、客室(见8.3,2003年
版的8.3)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h) 更改了构架强度试验要求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见9.2,2003年版的9.2)、内应力改善(见9.3,
2003年版的9.3)、轮轴材料及型式(见9.6,2003年版的9.6)的技术规定,增加了轮缘润滑装置
的技术要求(见9.7);
i) 更改了制动方式(见10.1,2003年版的10.1)、制动功能(见10.2,2003年版的10.2)、制动配合
形式(见10.3,2003年版的10.3)、基础制动型式(见10.4,2003年版的10.4)、供风装置(见
10.7,2003年版的10.7)、空气系统气密性(见10.9,2003年版的10.9)、基础制动压力允许误差
(见10.10,2003年版的10.10)的技术规定,增加了空气制动控制系统(见10.12)、辅助功能(见
10.13)、应急安全(见10.14、10.15、10.16)、系统寿命(见10.17)的要求;
j) 删除了电磁兼容的规定(见2003年版的11.3),更改了交流电传动系统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11.1,2003年版的11.1)、牵引器件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见11.2,2003年版的11.2)、耐压试验
(见11.3,2003年版的11.4)、接地保护(见11.5、2003年版的11.6)、受电器(见11.9,2003年版
的11.10)、避雷装置(见11.10,2003年版的11.11)、辅助电源系统(见11.11,2003年版的
11.12)、蓄电池(见11.12,2003年版的11.13)、防护性能(见11.13,2003年版的11.14)、车辆布
线规则(见11.15,2003年版的11.16)、仪表精确度(见11.17,2003年版的11.18)的要求,增加
了手动隔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11.18);
k) 将“空气调节及采暖装置”更改为“空调及通风系统”,并更改了有关内容(见第12章,2003年
版的第12章),更改了车辆制冷能力(见12.1,2003年版的12.1)、制冷系统密封性能(见
12.3,2003年版的12.3)、客室新风量(见12.5,2003年版的12.5)、室内温度(见12.7,2003年
版的12.7)、安全隔热处理(见12.9,2003年版的12.9)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空调控制系统(见
12.11)、制冷剂(见12.12)、应急通风系统(见12.13)的要求;
l) 将“控制诊断系统”更改为“列车控制和管理系统”,并更改了有关内容(见第13章,2003年版
的第14章);
m) 将“通讯与乘客信息系统”更改为“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并更改了有关内容(见第14章,2003
年版的第15章),增加了对报站及广播功能、车厢视频监控、站点信息的车内显示装置的要求
(见14.2、14.5、14.6);
n) 增加了“电磁兼容”一章(见第15章);
o) 删除了列车防护系统的规定(见2003年版的13.3),更改了灭火器具、紧急疏散能力的要求(见
16.6、16.7,2003年版的13.7、13.8),增加了故障显示、烟火报警装置的技术规定(见16.8、
16.9);
p) 增加了“与其他专业接口”一章(见第17章);
q) 删除了研究性试验的规定(见2003年版的16.8),增加了型式试验报告的要求(见18.8);
r) 删除了“额定载客量”的规定(见2003年版的第17章);
s) 更改了“质量保证期限”的规定(见20.2,见2003年版的18.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中车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
学、同济大学、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车
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
所有限公司、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铁车
辆装备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中心、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
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
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轨
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公共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
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投轨道交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秀明、胡志强、岳勋、齐洪峰、赵媛媛、任坤华、杜有强、邬春晖、魏运、李熙、
郭燕辉、刘京、李莉、刘琦、李明高、王清永、管洋、王宗明、陈刚、齐玉文、张会中、袁艳萍、陈文光、程永谊、
周劲松、栾平景、黄文杰、刘政、吴晶、李义国、姜钰、戴源廷、贺鹏、刘增华、刘志刚、邬平波、王志伟、关云辉、
于昳琳、赵川宇、段党伟。
本文件于1987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总体要求、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车体及其内装设
备、转向架、制动系统、电气系统、空调及通风系统、列车控制和管理系统、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电磁兼
容、安全设施、与其他专业接口、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120km/h的地铁车辆的设计、制造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46.1 标准轨距铁路限界 第1部分:机车车辆限界
GB/T 1402 轨道交通 牵引供电系统电压
GB/T 2423.17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
GB/T 3449 声学 轨道车辆内部噪声测量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5068 铁路机车、车辆车轴用钢
GB/T 5111 声学 轨道机车车辆发射噪声测量
GB/T 10411 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系统
GB/T 11944 中空玻璃
GB/T 1489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 18045 铁路车辆用安全玻璃
GB/T 21413(所有部分)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气设备
GB/T 21563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设备 冲击和振动试验
GB/T 24338.3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3-1部分:机车车辆 列车和整车
GB/T 24338.4 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3-2部分:机车车辆 设备
GB/T 25119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电子装置
GB/T 25122.1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 第1部分:特性和试验方法
GB/T 25122.5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 第5部分:城轨车辆牵引变流器
GB/T 25123.2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
交流电动机
GB/T 25123.4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4部分:与电子变流器相连
的永磁同步电机
GB/T 28029(所有部分) 轨道交通电子设备 列车通信网络(TCN)
GB/T 28807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和列车检测系统的兼容性
GB/T 32350(所有部分) 轨道交通 绝缘配合
GB/T 32577 轨道交通有人环境中电子和电气设备产生的磁场强度测量方法
GB/T 33668 地铁安全疏散规范
GB/T 34571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布线规则
GB/T 37863.1 轨道交通 牵引电传动系统 第1部分:城轨车辆
GB/T 42334.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50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CJJ/T 96 地铁限界标准
CJ/T 416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CJ/T 533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体技术条件
TB/T 449 机车车辆车轮轮缘踏面外形
TB/T 1451 机车、动车组前窗玻璃
TB/T 1484.1 机车车辆电缆 第1部分:动力和控制电缆
TB/T 1804 铁道车辆空调 空调机组
TB/T 2708 辗钢整体车轮 客车
TB/T 2879.3 铁路机车车辆 涂料及涂装 第3部分:金属和非金属材料表面处理技术条件
TB/T 2945 铁道车辆用LZ50钢车轴及钢坯技术条件
TB/T 2977 铁道车辆金属部件的接地保护
TB/T 3138 机车车辆用材料阻燃技术要求
TB/T 3139 机车车辆非金属材料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
TB/T 3549.1 机车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 转向架 第1部分:转向架构架
IEC 61375-1 轨道交通电子设备 列车通信网络(TCN) 第1部分:基本结构[Electronic
UIC515-4 客运车辆 后转向架 走行部 转向架构架的结构强度试验(Passengerroling
UIC651 机车、车辆、动车组和带控制台拖车的司机室布置(Layoutofdriver’scabsin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铁车辆 metrovehicle
在地铁线路上,可编组成列运行的单节车。
3.2
地铁列车 metrotrain
编组成列,可载客运行的若干地铁车辆的组合。
3.3
连接列车各车辆的车载可编程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网络。
3.4
实现列车通信管理、逻辑控制、故障诊断、安全保护、数据处理、状态显示、数据记录等功能的控制
系统。
4 使用条件
4.1 环境条件
地铁列车(以下简称“列车”)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a) 正常工作海拔不超过1400m;
b) 环境温度为-25℃~45℃;
c) 最湿月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d) 车辆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及车辆清洗时清洗剂的作用。
4.2 线路条件
列车应在下列线路条件下正常工作:
a) 轨距为1435mm;
b) 最小平面曲线半径符合GB 50157的规定;
c) 最小竖曲线半径为2000m;
d) 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30‰,困难地段可采用35‰,联络线、出入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
于40‰。
4.3 供电条件
4.3.1 受电方式可采用受电弓受电和受流器受电。
4.3.2 供电电压可为DC1500V(波动范围 DC1000V~DC1800V)或 DC750V(波动范围
DC500V~DC900V)。
4.3.3 供电系统中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及供电保护装置应符合GB/T 10411的规定;供电电压的主要特
性参数应符合GB/T 1402的规定。
5 车辆类型
车辆宜采用A型车和B型车2种主要类型,其主要技术规格见表1。
表1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
序号 名称
A型车 B型车
A1 型车(带受流
器的A型车)
A2 型车(带受电
弓的A型车)
B1 型车(带受流
器的B型车)
B2 型车(带受电
弓的B型车)
1 车辆轴数 4 4
车体基本长度
mm
无司机室车辆 21880 19000
带司机室车辆 21880+Δa 19000+Δb
车体地板面处基本宽度
mm
3000 2800
车钩连接面间
距离
mm
无司机室车辆 22800 19520
带司机室车辆 24400 20600
车辆最大高度
mm
车辆高度
(含空调机组)
≤3850 ≤3850
落弓高度 -c ≤3850 -c ≤3850
受电弓工作高度 -c 3980~5800 -c 3980~5800
车内净高
mm
地板面到天花板
中心高度
≥2100 ≥2100
客室内乘客站立
区最小高度
(门区和侧顶板
区域除外)
1900 1900
地板面高
mm
1130d 1100d
轴重
≤16e ≤14
车辆定距
mm
15700 12600
固定轴距
mm
2200~2500 2000~2300
车辆端部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
mm
720 (660或720)f
每侧车门数
5 4
表1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 (续)
序号 名称
A型车 B型车
A1 型车(带受流
器的A型车)
A2 型车(带受电
弓的A型车)
B1 型车(带受流
器的B型车)
B2 型车(带受电
弓的B型车)
载员
人数
座席
定员
超员
无司机室车辆 48g 42g
带司机室车辆 48g 36g
无司机室车辆 305 246
带司机室车辆 290 226
无司机室车辆 432 348
带司机室车辆 410 320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
km/h
80、100、120
aΔ取值宜为1710mm,可根据造型适当调整。
bΔ取值宜为990mm,可根据造型适当调整。
c 无规定。
d 增购列车可按既有车辆地板面高度设计。
e 采用不锈钢车体、全自动运行列车时,轴重可适度放宽至16.5t。
f 同一城市地铁车辆宜统一尺寸。
gA型车设轮椅区的车辆座席数量不少于42人,B型车设轮椅区的车辆座席数量不少于36人。
6 总体要求
6.1 车辆限界应同时符合CJJ/T 96和GB 146.1的规定。
6.2 车轮直径应为840+3 0mm。新造车同轴的两轮直径之差不应超过1mm,同一转向架各轮径差不应
超过2mm。
6.3 轮对内侧距应为1353mm±2mm。
6.4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质量不应超出规定值的3%。
6.5 同一动车的每根动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应在该车各动轴实际平均
轴重的±2%范围内。
6.6 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应在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范围内。
6.7 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车辆空重车高度调整装置应能保持车辆地板
面高度不因载客量的变化而明显改变。车辆地板面与车站站台面高差应符合GB 55033的规定。
6.8 列车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最小半径曲线区段,并能在规定的小半径曲线上进行列车正常摘
挂作业。
6.9 列车的牵引力-速度特性和制动力-速度特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10 列车的最高试验速度应为列车最高运行速度的1.1倍或加10km/h,取两者之中的大值,列车最
高运行速度宜选取80km/h、100km/h、120km/h速度等级。
6.11 当在定员情况下、平直干燥轨道上、车轮为半磨耗状态、额定供电电压时,列车起动平均加速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当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h时,列车速度从0达到40km/h的平均加速度不应低于
1.0m/s2,当动拖比为1∶1时,不应低于0.83m/s2;列车速度从0达到80km/h的平均加速
度不应低于0.6m/s2,当动拖比为1∶1时,不应低于0.5m/s2。
b) 当最高运行速度为100km/h时,列车速度从0达到45km/h的平均加速度不应低于
1.0m/s2;列车速度从0达到100km/h的平均加速度不应低于0.6m/s2。
c) 当最高运行速度为120km/h时,列车速度从0达到50km/h的平均加速度不应低于
1.0m/s2;列车速度从0达到120km/h的平均加速度不应低于0.5m/s2。
6.12 当在超员情况下、平直干燥轨道上、车轮为半磨耗状态时,列车从最高运行速度到停车,制动平均
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常用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低于1.0m/s2;
b) 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低于1.2m/s2。
6.13 除紧急制动外,列车在牵引或制动过程中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0.75m/s3。
6.14 车辆各种设备的冲击振动试验应符合GB/T 21563的规定。
6.15 车辆运行于新建地铁线路上的平稳性指标应小于2.5,脱轨系数应小于0.8。
6.16 司机室、客室内噪声测试方法及轨道条件应按GB/T 3449的规定执行,司机室、客室内噪声容许
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司机室、客室内噪声容许限值
序号 工况 运行线路
噪声限值
dB(A)
客室 司机室
测点要求
1 静止 地上 69 67
2 加速a、制动b 地上 73 73
3 恒速c 地上 75 75
车体中心线距地板高度1.5m
a 验证车辆启停时车辆噪声,加速指列车从静止开始,以最大牵引力加速至(30±1.5)km/h期间噪声最大值。
b 制动指列车以(30±1.5)km/h初始速度,以最大常用制动至停车期间噪声最大值。
c 恒速指列车以最高运行速度的75%行驶,速度波动范围为±5%。
6.17 列车对外辐射噪声测试方法及轨道条件应按GB/T 5111的规定执行,列车对外辐射噪声限值应
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列车对外辐射噪声限值
序号 工况 运行线路
噪声限值
dB(A)
测点要求
1 静止 地上 69
2 加速a、制动b 地上 80
3 运行速度c60km/h 地上 80
车外距轨道中心线7.5m,距轨
面高度1.2m
a 加速指列车从静止开始,以最大牵引力加速至(30±1.5)km/h期间噪声最大值。
b 制动指列车以(30±1.5)km/h初始速度,以最大常用制动至停车期间噪声最大值。
c 运行速度的波动范围为±5%。
6.18 在黏着允许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