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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767-201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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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8767-2010 英文版 209 GB/T 8767-2010 [PDF]天数 <=3 锆及锆合金铸锭 GB/T 8767-2010 有效
GB/T 8767-1988 英文版 239 GB/T 8767-1988 [PDF]天数 <=2 核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 GB/T 8767-1988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8767-2010 (GB/T8767-2010)
中文名称 锆及锆合金铸锭
英文名称 Ingots of zirconium and zirconium alloy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H63
国际标准分类 77.150.99
字数估计 9,949
发布日期 1/14/2011
实施日期 11/1/201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8767-1988
引用标准 GB/T 231.1; GB/T 231.2; GB/T 231.3; GB/T 231.4; GB/T 13747.1; GB/T 13747.2; GB/T 13747.3; GB/T 13747.4; GB/T 13747.5; GB/T 13747.6; GB/T 13747.7; GB/T 13747.8; GB/T 13747.9; GB/T 13747.10; GB/T 13747.11; GB/T 13747.12; GB/T 13747.13; GB/T 13747.14; GB/T 13747.15; GB/T 13747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径不大于820 mm的一般工业和核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合同(或订货单)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真空自耗电弧炉生产的锆及锆合金铸锭。

GB/T 8767-2010 Ingots of zirconium and zirconium alloy ICS 77.150.99 H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8767-1988 锆及锆合金铸锭 2011-01-14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8767-1988《核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 本标准与GB/T 8767-1988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动: ---标准名称由原来的《核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变更为《锆及锆合金铸锭》;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项目; ---删除了铸锭的化学成分表,引用GB/T 26314《锆及锆合金牌号及化学成分》; ---增加了一般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相关要求; ---增加了化学成分分析方法的要求; ---增加了铸锭的包装方法; ---增加了合同(或订货单)要求; ---对化学成分取样重新进行了规定; ---增加了附录A。 本标准中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军宁、陈峰、张健、李献军、黄永光、毛玲玲、孙亚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 8767-1988。 锆及锆合金铸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直径不大于820mm的一般工业和核工业用锆及锆合金铸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合同(或订货单)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自耗电弧炉生产的锆及锆合金铸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31(所有部分)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13747(所有部分) 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6314 锆及锆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3.1.1 牌号、化学成分 锆及锆合金铸锭包括一般工业用Zr-1、Zr-3、Zr-5和核工业用Zr-0、Zr-2、Zr-4共6个牌号。其化学 成分应符合GB/T 26314的规定。 3.1.2 成分允许偏差 需方进行化学成分复验分析时,其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6314的规定。 3.2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3.2.1 铸锭的直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单位为毫米 直径范围 ≤350 >350~550 >550~720 >720~820 允许偏差 -30 -40 -50 -60 3.2.2 铸锭的长度和重量及其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3.2.3 铸锭头、尾两端棱角应进行倒角处理,倒角应不小于20mm。 3.2.4 同一铸锭的最大和最小直径之差不应超过最大直径的10%。 3.3 布氏硬度 当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时,铸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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