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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Z 42-2002 (GBZ42-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on Tetrachloride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字数估计 | 5,578 | | 引用标准 | GB/T 16180; GBZ 59; GBZ 76; GBZ 79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可参照使用。 |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42-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on Tetrachloride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 11509-1989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四氯化碳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四氯化碳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
便于开展中毒防治工作,并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当反映临床最新进展的要求,对 GB 11509
-1989 作了修订。
本标准的 GB 11509-1989 版本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
则,本次修订复习了近九年国内外有关的临床文献,结果说明原标准诊断及处理原则明确简
洁,符合临床实际,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
近年国家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急性化学物中毒总论性质的标准。根据职业病靶器官损
害表现具同一性的原则,原标准中涉及神经系统、肝及肾脏损害的有关内容,均可参照相关
总则标准内的有关条文执行。本标准附录中加入了本标准与各相关总则标准之间关系的说
明。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中山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
院,重庆天原化工厂职工医院及河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是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的四氯化碳所引起
的以神经系统和(或)肝、肾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GB /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四氯化碳职业史,较快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或)、肝、肾损
害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
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接触四氯化碳后出现一过性的头晕、头痛、乏力,或伴有眼、上呼吸道黏膜等刺激症状
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头晕、头痛、乏力或眼、上呼吸道黏膜等刺激症状外,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 步态蹒跚或轻度意识障碍;
b) 肝脏增大、压痛和轻度肝功能异常;
c) 蛋白尿,或血尿和管型尿。
5.2 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 昏迷;
b) 重度中毒性肝病;
c) 重度中毒性肾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按-般急救常规处理,并早期给氧。
6.1.2 中毒者应卧床休息,密切观察,给予高热量、高维生素及低脂饮食。
6.1.3 目前无特效解毒药,早期以积极防治神经系统、肝和肾损害等对症处理为主。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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